臨立會CB(1)13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 CB1/BC/22/96
公眾假期(1997年特別假期)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5月2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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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8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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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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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缺席委員 :
出席公職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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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 李樂善先生
-
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
- 曾健和先生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2
- 卓永椿先生
由於主席黃宜弘議員另有要事,未能出席是次會議,會
議遂由副主席陳鑑林議員主持。
2. 條例草案委員會察悉,立法局秘書處曾致函以下10個
團體,邀請它們就條例草案表達意見,秘書處已於會前
把該等團體的答覆送交議員:
3. 議員察悉,香港總商會及港九工團聯合總會表明支持
此條例草案,而其他團體則並無表達意見。
4. 議員從當局的答覆(立法局CB(1)1627/96-97/(01)號文
件)察悉,中英聯合聯絡小組(下稱 "聯絡小組" )曾討論
公眾假期事宜,但當局並無就此條例草案諮詢中方。副
主席就此詢問聯絡小組討論公眾假期事宜的內容和結果。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表示,聯絡小組討論的內容需要保
密,不能向條例草案委員會披露。至於聯絡小組曾於何
時進行有關討論,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表示,聯絡小組
大概於1995年進行有關公眾假期的討論。至於中方有否
同意把此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答
允盡快就此向條例草案委員會提供書面答覆。
5. 鑑於特別假期的問題早於1995年已在聯絡小組提出討
論,葉國謙議員質問當局因何不在去年向立法局提交此
條例草案。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在回應時表示,雖然有
關方面於1996年6月宣布把1997年7月1日及2日和10月1日
定為公眾假期,但直至1996年10月才決定把該等日子定
為法定假期。鑑於此事涉及頗為複雜的法律問題,當局
需要時間進行研究,才可以在1997年4月23日把此條例草
案提交立法局。
6. 葉國謙議員詢問當局因何不把1997年10月1日(即中華
人民共和國國慶日)一併納入此條例草案,因該日與1997
年7月1日及2日一樣同為特別假期。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在回應時表示,當局已把1997年10月1日納入1997年的公
眾假期表,供市民參考。由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下稱 "特
區" )政府將有充足時間處理此事,因此並無迫切需要透
過立法把10月1日定為法定假期。葉國謙議員指出,當局
此種「斬件式」的做法實難令人滿意,因為僱主和僱員
應預先獲告知未來一整年的特別假期。
7. 副主席察悉,在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成員於去年提出特
別假期一事後,當局花了頗長時間進行研究,他詢問當
局就特別假期進行立法的程序及做法。首席助理教育統
籌司在回應時解釋,此事涉及廣泛和複雜的法律問題,
需進行詳細研究。關於程序安排問題,首席助理教育統
籌司表示,當局通常的做法是提前6個月公布來年的公眾
假期一覽表,以便預先告知公眾。就《假期條例》(第149
章)及《僱傭條例》(第57章)已訂明的假期而言,當局只
需指明該等假期的日期便可,無需重新立法。不過,若
法定假期一覽表有所更改,當局便須適當地以憲報公告
或重新立法的形式,為該等更改提供法律依據。
8.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在回應副主席時證實,就目前的
情況而言,有關把1997年7 月1日及2日定為法定假期的
正式公布是由籌委會而非香港政府作出。鑑於當局所作
的答覆,副主席表示,倘若有關的政策決定並非由香港
政府作出,則不宜由港府代特區政府執行有關決定。
9. 鄭家富議員表示,由於有關的條例草案頗為簡單直接,
且香港銀行公會、司法機構及其他職工會並無提出反對,
他建議條例草案委員會在是次會議席上,完成對此條例
草案的研究工作,以便騰出空檔給予急需立法局研究的
其他條例草案。他表示,民主黨的立法局議員將會支持
盡早制定此條例草案,以確立該兩天特別假期的法定地
位。
10. 副主席在回應鄭家富議員時指出,條例草案委員會
部分委員對於此條例草案的立法安排有重大保留,尤其
是有關中方是否同意此條例草案的問題。部分委員認為,
旣然籌委會迄今已就此事做了若干工作,港府不宜重覆
這方面的工作,為1997年7月1日及2日的法定假期地位立
法。有見及此,副主席認為,較為適當的做法是先等候
當局就此事作出答覆,然後才決定於何日向內務委員會
滙報。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應議員的要求,答允盡快提
供聯絡小組討論情況的有關資料。
11. 經討論後,議員同意,若可於1997年5月27日前接獲
當局的答覆,並視乎主席及各委員就此條例草案有否進
一步意見,條例草案委員會將於1997年5月30日向內務
委員會作口頭滙報。經研究當局的答覆後,條例草案委
員會將決定是否需要繼續擧行會議。
(會後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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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委員會在接獲當局的答覆
(立法局CB(1)1711號文件)後,同意
無需繼續擧行會議,主席並指示於
1997年6月6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
告。) |
12. 會議於上午9時1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8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