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9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號:CB(1)BC/25/96

199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5月22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劉健儀議員
    黃震遐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羅祥國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署理副庫務司
    蕭如彬先生

    署理首席助理庫務司
    沈鳳君小姐

    署理副法律草擬專員
    毛錫強先生

    助理海關總監
    植華威先生

    海關高級監督
    區汝良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高級主任(1)2
    郭汝霖先生






I.選擧主席

夏佳理議員獲選為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

II.與政府當局會商

2. 議員並不反對下列建議:將煙草及甲醇製品的稅率提
高 6% 、提高有關對輕柴油加入標記及從輕柴油移去標
記的違法行為的刑罰,以及作出技術性修訂,澄清與應
課稅貨品及已完稅貨品的出口有關的一項條文。羅祥國
議員對將葡萄酒的從價稅率由 90%減低至 60%的建議有
所保留。條例草案委員會其他委員支持政府當局就葡萄
酒稅率提出的建議。

3. 應主席的要求,署理副庫務司向議員簡介提高燃油稅
率的建議。他解釋,條例草案旨在按照通脹將稅率調高
6%,以維持該稅項的真正價值。根據此項調整稅率的建
議,1997 至1998 財政年度的收入將會增加2.76億元,而
至2000至2001財政年度則會增加12.42億元。甲類消費物
價指數將會上升 0.0143% 。的士及公共小巴司機每日的
燃油支出將分別增加6元及9元。政府當局認為加價對運
輸業及民生的整體影響將會十分輕微。

4. 署理副庫務司回應一名議員時解釋,政府當局通常每
年均會按照通脹,對以數量作為徵稅基礎的商品進行稅
率調整,以維持實質稅收。此項安排並不適用於以其價
格為徵稅基礎的應課稅品,因為通脹應已在該等貨品的
價格獲得反映。

5. 一名議員指出,柴油價格在去年曾七度提高,售價由
每公升6.16元調高至7.23元,淨加幅高達18%。議員詢問
政府當局有否就燃油稅相對燃油的價格制定任何既定的
政策。署理副庫務司回應時表示,燃油稅由油公司代政
府當局收取,政府並無就燃油稅與燃油價格的比例制定
任何政策。政府當局會評估所有提高稅率的建議對經濟
造成的影響,並會考慮到特殊的情況。擧例而言,在海
灣戰爭期間,由於油價劇烈波動,政府當局並無按照通
脹提高燃油稅。政府當局認為,去年的油價增幅並不足
以構成將燃油稅率凍結在目前水平的理據。署理副庫務
司補充,為鼓勵市民使用每日乘客量超過 300 萬的公共
巴士,當局並無就巴士使用的柴油徵稅。

6. 議員認為的士及公共小巴均屬公共交通工具,每日總
乘客量超過 200 萬。燃油稅率的任何增幅均無可避免會
影響日後的士收費的調整。

7. 一名議員認為需要研究政府資助不同類別的公共交通
工具的政策。另一名議員則認為油價被油公司所操控。
議員同意該等問題並不屬該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應由
個別議員在有關的事務委員會中提出討論。

8. 議員認為,與其他國家比較,香港的燃油價格已屬偏
高。鑑於此項加價建議只會為1997至98財政年度增加2.76
億元收入,與龐大的儲備比較屬微不足道,條例草案委
員會過半數委員反對此項加價建議,並建議刪除草案第
3(c) 條。羅祥國議員及單仲偕議員對此項建議有所保留
。黃震遐議員表示,倘不加價可令乘客受惠,民主黨將
會考慮反對此項加價建議。委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圖表
,顯示燃油價格、燃油稅及甲類物價消費指數過去 5 年
的變動情況。

9. 署理副庫務司及副法律草擬專員表示,《公共收入保
障條例》(第120章)(以下簡稱“該條例”)第6條規定,按
根據該條例作出的任何命令繳付的任何稅項,如款額超
過在緊接該命令有效期屆滿後須繳付的各該稅項的款額
,則多付的款額須付還予付款人。由於退款將會有技術
上的困難,條例草案委員會過半數委員建議,由1997 年
3 月12日下午2時30分起所收取的多付款額,不會付還予
付款人。為達致此一效果,條例草案委員會將動議一項
修正案,在該條例草案加入一項新條文,訂明該條例第
6 條並不適用。條例草案委員會同意由劉健儀議員代表
該委員會動議上述修正案。

10. 署理副庫務司表示,《應課稅品條例》的中文本已
於1997 年5月16日獲宣布為真確本及在憲報刊登,政府
當局將會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提供該條例草案
的中文本。

11. 議員同意於1997年5月30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有關條
例草案委員會商議過程的報告,並建議於 1997年6 月11
日恢復二讀辯論該條例草案。主席提醒各委員,就提出
修正案發出預告的期限為1997年5月31日。

12.會議於下午3時2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9月2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