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875/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2/BC/2/96


青馬管制區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二次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四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陳偉業議員(主席)
    劉健儀議員
    李永達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陳鑑林議員
缺席委員:

    黃秉槐議員
    楊孝華議員
    張漢忠議員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運輸司(運輸管理)
    羅德賢小姐

    首席助理運輸司
    周守信先生

    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
    李樹榮博士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紀理輝先生

    機電工程署助理署長
    馮潤佳先生

    路政署

    總工程師(汲水門)
    麥惠培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高級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I. 續議事項

(CB(2)650/96-97(01)號文件)

當局已回應議員在上次會議提出的問題,並應主席所請
,扼述其回覆的要點。

政府部門監察小組

2.主席質疑管制區的政府部門門監察小組(下稱「監察小
組」),人手編制,為何多於其他隧道及屯門公路的監察
小組編制。當局表示,屯門公路有的20%是橋樑,管制
區內的橋樑卻佔有80%;,而且大部分橋樑是吊橋,需
要較佳的保養難度較高。除機電維修以外,政府隧道的
保養由路政署負責,故所需的監察較少。議員注意到,
覺得管制區的監察小組編制,不屬條例草案的範圍,。
他故們同意將此事交由交通事務委員會深入研究。

管制區的管理方案

3. 當局解釋顧問在一九九四年就管制區的管理及維修方
案提供的意見時告知議員,雖然管制區的使用費尚未釐
定,但批出售管制區專營權的方案的使用費,較與批出
合約的方案相比,使用費高出47%。即使當局如此解釋
,主席仍對批出管制區的營運、管理及維修合約的方案
有所保留。

警方的權力與及獲授權人員的權力

4.當局回應一位議員時表示,倘有事故發生,警方會在
到達現場後會負責各項工作。

對獲授權人員施加以的刑罰

5. 當局證實,條例草案並無懲罰獲授權人員濫用權力或
未能執行失職務的條文。這些類條文會在當局與營運者
訂立的合約中列明。根據條例草案第28條,營運者可被
判處罰款。如有需必要時,當局亦可終止與營運者訂立
的合約。

營運者的酬金

6. 當局解釋,營運者每月會獲發一次過的整筆固定金額
的管理費用。

II. 逐一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立法局CB(2)538/96-97(2)及680/96-97號文件)

釋義(第2條)

7. 議員注意到,為令使條例草案中「道路」一詞的意思
更加清楚,該詞的定義已經修訂正。;機場鐵路並不包
括在管制區內的「道路」,並不包括機場鐵路在內一詞
的定義內。

管制區界線及圖則(第6條)

8. 關於根據第 6 條修改管制區的界線的問題,當局強調
只會為以技術、營運或維修為理由,才會作出修改。這
項條文亦在其他隧道的法例中出現。牽涉馬灣的私人物
業或馬灣其他道路的修改,會另行處理。主席要求運輸
司為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發言時,就此事發表聲申明
這點。

獲授權人員索取個人資料的權力(第13及14條)

9.議員注意到,鑑於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對第13(2)(b)條表
示關注,當局已為此修訂正這條條文。由於要求出示身
分證明文件的規定已經刪除,獲授權人員可採用其他方
法,證實一名人士的身分。

10.一位議員質疑,第13(2)(b)條是否必要,因為第13(2)
(c) 條已訂明獲授權人員可要求駕駛人出示其駕駛執照
。當局回應時表示,該條文旨在規管並非駕駛人的人
士,例如車輛的乘客。

11. 議員關注到,執行第13(2)(c)(ii)條的規定,要求車輛
的駕駛人提供車輛的登記車主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可
能會有實際困難。當局回應時表示,這條條文亦在其他
法例中出現,實施時從未遇到任何困難。大家議員同意
該條文應有一些彈性,當局答應作出修訂改。

12. 關於第13(2)(c)(ii)條的中文本,當局答應查核在該條
所述的情況下,「姓名或名稱」是否“name*一詞的常
見譯法。

(會後補註:當局證實這是常見的譯法,因為車輛可用
公司名義登記。)

13.議員注意到,修訂正第14(2)(a)條的原因與第13(2)(b)
相同。

影象記錄及印曬設備證明書(第20條)

14. 當局告知議員,為確保無人被錯誤提訊,第20條十分
詳細。同樣的條文亦在《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第368章)
出現。

遭棄置車輛的處置(第23條)

15. 至於車主是否須負責移走遭棄置在管制區內的失車的
問題,當局表示這視乎車輛是否已經報失而定。

使用青嶼幹線的使用費(第27條)

16.當局回應主席時表示,因使用青嶼幹線而繳付的使用
費,會根據第 27條,制訂的規例來,予以訂定。這些規
例全是附屬法例,須按香港法例第 1章第 34條的規定,
提交立法局,議員如不提出修訂,才繼續有效。政府車
輛亦須繳付使用費。

17. 關於第 27(2)(s) 條所述的自動收費設施,當局保證會
在香港其他隧道現時採用的兩個系統中,選擇其一。統
一香港現時兩個自動收費系統的問題,已在交通事務委
員會討論,當局正在檢討。

罰款(第28條)

18. 主席認為對營運者的罰款太輕。當局回應時表示,
除判處罰款外,當局有權終止與營運者訂立的合約。

新增條文(第32條)

19. 議員注意到,第32條對《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第
368章)作出有關連的修訂,使。第368章第11(1)(b)條及
11(1)(c)(i)條與條例草案第13(1)(c)條及13(1)(d)(i)條相符
一致,因此亦可納入以涵蓋《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
)條例》(第 375 章),以便把因此第375章的條文,擴大
亦可用來至規管政府隧道。

20. 一位議員表示,以她所知,《道路交通 ( 違例駕駛
記分)條例》(第375章)只就關乎道路安全的各項道路交
通罪行的記分作出規定,並不涉及任何刑事罪行。該
名議員認為,條例草案第13(1)(c)條及13(1)(d)(i)條的表
達方式用語,意味著違反第375章的規定,可構成罪行
。當局答應翻查第375章的條文;如有需要,亦會修改
第13(1)(c)條及13(1)(d)(i)條的措辭。

II. 日後的工作

21.根據上文第11,、12及20段,條例草案委員會大致上
接納條例草案按當局提出、並經修改的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修訂擬本(已在會議上提交,並隨立法局CB
(2)680/96-97 號文件送交議員),作出更改。主席向內
務委員會匯報前,先會研究經過第二次修改的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第二個修訂本。

III. 立法時間表

22.議員獲悉以下的立法時間表

向內務委員會恢復二讀辯論提出委員會審議
匯報的日期日期階段修正案日期
一九九六年
十二月二十日
一九九七年
一月八日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


23.會議在下午五時五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二一月十六七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