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678/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2/BC/2/96


青馬管制區條例草案委員會

首次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陳偉業議員(主席)
    劉健儀議員
    李永達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陳鑑林議員
    張漢忠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黃秉槐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運輸司(運輸管理)
    羅德賢小姐

    首席助理運輸司
    周守信先生

    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
    李樹榮博士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紀理輝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高級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I. 選舉主席

陳偉業議員當選為條例草案委員會的主席。

II. 與當局會晤

(立法局CB(2)442/96-97號文件)

2. 副運輸司向議員簡述青馬管制區(以下簡稱「管制區」)
條例草案的目的。她回應議員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
交通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所提的問題時表示,當局已向交
通事務委員會提供政府部門監察小組及管制區管理方案
的資料。

3.當局回應議員時提出以下各點:

  1. 警方會負責維持管制區的治安,就如維持其他道
    路的治安一樣。

  2. 當局已就批出管制區的管理、營運及維修工作合
    約,諮詢中英聯合聯絡小組中方代表,他們並無
    提出反對。

  3. 倘在管制區內發生的意外,導致有人傷亡,營運
    者最初會立刻指揮救援工作及道路管理道路工作
    。待警方到場後,指揮工作便會由警方接手。當
    局正為管制區設計制訂一個應變計劃,而且答應
    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向交通事務委員會作出簡介。

  4. 在管制區內進行各種活動,(例如拍攝電影) 的申
    請,會由營運者與當局磋商,共同後審批。合約
    內會訂明營運管制區的要求,而且會納入一項准
    許當局在營運者表現欠佳時終止合約的條文。

  5. 交通違例事項及刑事罪行的撿檢控程序,分別由
    運輸署及律政署執行。

  6. 營運者每月會獲發一次過的筆固定金額的管理費
    用。繳付管理費用及工程酬金後的使用費及收費
    盈餘額,會撥入政府一般收入。

  7. 若當局對管制區界線作出的任何更修改(條例草案
    第 6條),會在憲報刊登,而不會提出以附屬法例
    的形式提出。當局只能以技術、營運或維修為理
    由,提出更修改管制區界線。修更改界線不會牽
    涉任何私人物業。這項條文亦在其他關乎隧道的
    法例中出現。

  8. 封閉管制區內的道路超過14天,須由運輸司批准(
    條例草案第25條),14天或以下則須可由路政署署
    長批准。營運者封閉道路,主要是為了進行修葺
    或維修保養工程,而且是與當局磋商後決定的。
    以14天為區別封路權力所在的日期界線,亦適用
    於其他道路條例。

  9. 根據條例草案第27條制訂的規例,全是附屬法例
    ,須受按香港法例第 1 章第 34 條的規定,提交立
    法局,「 議員如不提出修訂,附屬法例即屬才繼
    續有效」這規定規管。

  10. 條例草案第31(2)及(3)條是新條文,從未在其他法
    例中出現。

管制區的管理方案

4. 當局表示,根據一九九四年一項關於管制區管理方案
的顧問研究,若把管制區以專營權方式批出由於,管制
區的總建造費用約為 210 億元,管制區的專營運者需要
付出大量現金,原因是管制區的總建造費用高達 210 億
元。出售管制區的專營權;這是樣一項龐大的投資,會
導致使用費偏高。;與批出管制區的管理、營運及維修
工作合約予營運者的方案相比,使用費會高出 47%。當
局亦屬意後一個方案,因為管制區是通往新機場的唯一
通道路。

5. 議員認為當局並無履行一九九一年的承諾,批出售青
馬大橋的專營權;該大橋的建造費用為71億元。他們質
疑,用 210 億元而非71億元為基礎楚,評估出售專營權
的方案,是否恰當。一位議員建議當局考慮只批出售青
馬大橋的專營權,;管制區其他部分的管理、營運及維
修工作,則以合約形式批予營運者。主席要求當局提供
一九九四年顧問報告的副本。

管理、營運及維修管制區的合約

6. 關於管理、營運及維修管制區的合約,當局表示,招
標工作已經完成。待條例草案制定為法例後,當局才會
批出合約。

獲授權人員的權力

7. 當局回應議員時表示,獲授權人員的權力載於條例草
案第13條。主席要求當局提供凌駕條例草案第13條的法
例的一覽表。

影象記錄

8. 關於主席對影象記錄的疑問,當局表示,影象記錄只
會用來追蹤㤔管制區內的超速車輛。類似的條文亦適用
於其他隧道。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表示,條例草案第
20條並無特別把對濫用這些影象記錄列為違法,作出限
制。助理法律顧問補充,條例草案只提及罰款 ( 條例草
案第 28 條)。主席關注到,濫用影象記錄可能會侵犯管
制區道路使用者的私隱。當局回應時表示,影象記錄侵
犯私隱的問題,從未在其他隧道出現。當局會在合約內
制訂適當的條款,防止影象記錄被濫用,以及建議在條
例草案的範疇外,研究此事。

關於管制區內的罪行的規例

9. 一位議員問及管制區內發生與交通無關的罪行的問題
,例如有人在其中一條橋樑上玩「高空彈帶跳」(bungy
jump ((俗稱「笨豬跳」)。關於這點,當局表示管制區內
的交通違例事項,受《道路交通條例》規管。主席建議
當局提供禁止這些活動的有關條例的詳細條文。

管制區的政府部門監察小組

10. 當局解釋為何成立政府部門監察小組時表示,建議中
的共有 72 名人員數目的編制,是最低人手要求。該小組
中只設一個首長級職位,須由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批准
的首長級職位只有一個。

11.議員普遍認為,政府部門監察小組的建議編制,特別
是工程師的數目,較實際需要為多,因為各該項基建工
程最初應毋不須進行太多維修葺及維修保養。他們要求
當局提供其他政府隧道、及私營隧道,以及屯門公路的
監察小組編制的詳細資料。主席又建議當局提供營運者
所要求的專業人員編制的資料。當局回應時表示,政府
部門監察小組的部分人員會24小時輪值。監察一條政府
隧道的工作,較監察私營隧道繁重,因為政府隧道前者
須審核營運者收取的使用費及提供的人手,須經政府審
核。營運一條政府隧道所需的典型編制,約為125至130
名人員。當局答應提供議員要求取得的資料,以及檢討
政府部門監察小組的編制。

立法時間表

12.議員同意在下次會議,逐條一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而且希望條例草案可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的立法局會
議上,恢復二讀辯論。

13.議員注意到,立法局法律事務部已建議對條例草案作
出一些修訂正,當局原則上表示同意。

III. 日後會議的日期

14.議員同意下次會議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下午四時
三十分擧行,再下一次會議則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
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擧行。

15.會議在上午十時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