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518 /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記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BC/5/96
1996年電視(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
---|
時 間: | 下午四時三十分
|
---|
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
---|
出席委員:鄭家富議員(主席)
陳偉業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黃秉槐議員
缺席委員:
劉慧卿議員
莫應帆議員
顏錦全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副文康廣播司(廣播及娛樂)
- 劉吳惠蘭女士
- 首席助理文康廣播司(廣播)
- 布義敦先生
-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
- 陳育德先生
- 電訊管理局助理總監
- 黃國樹先生
-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 狄靳斯雅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2
-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 法律事務部顧問
- 杜俊能先生
- 高級主任(2)2
- 徐偉誠先生
I.確認通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的
會議紀要
(立法局CB(2)1198/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的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的會議的
續議事項
草案第3(1)(a)條 ─ 有關「節目服務」的「廣
播」定義
(立法局CB(2)1194/96-97(01)號文件)
2. 議員及部分代表團體關注,有關「節目服務」的擬議
「廣播」定議,會容許持牌機構提供直播節目 ( 若技術
上可行的話 ),政府當局因應此事及其他事項提交一份
文件。
3. 政府當局表示,當局原則上並不明白,節目服務持牌
機構日後若能克服技術問題,提供直播節目,當局並無
理由為何應加以阻止。當局認為,部分持牌機構提出反
對,指節目服務會「侵食」其業務,其動機是希望限制
節目服務持牌機構帶來的競爭。然而,由於在一九九八
年進行檢討前,提供直播節目不大可能成事,故當局準
備接納下述做法,即節目服務持牌機構暫時不應獲准提
供「即時」或「預定」播放的節目。
4. 經考慮多個可達致此目的的方法後,政府當局建議,
最佳方法是在《電視條例》第8(2)(a)條下訂立一項發牌
條件,規定各類節目應提供「播出 」功能 (如播出、停
頓、快速前捲及回捲等 )。由於「即時」或「預定」播
放的節目不能快速前捲,故此項條件可防止有關機構將
此類節目當作其中一項節目服務。表明為此目的意而擬
備的發牌條件擬稿 (立法局CB(2)1325/96-97號文件 )於會
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議員請條例草案委員會秘書徵詢
代表團對發牌條件擬稿的意見,以便議員於下次會議時
考慮。因應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答應由文康廣播司在
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致辭時作出承諾,將一項發牌條
件列入條例草案內,以防止節目服務持牌機構在一九九
八年進行檢討前提供直播節目。
草案第3(1)(ba)(ii)(A)條 「不合適人士」的定義
(立法局CB(2)1305/96-97號文件)
5.法律事務部顧問向議員提及政府當局與助理法律顧問
3 的往來函件,該等函件談及有關「不合適人士」的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他指出,政府當局已接納助理法
律顧問3的擬議修正案,將定義所提及的「......已於一九
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行使控制權 」更改為「......截
至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止......正行使控制權」。該
項修正案的目的,是在草擬方面改善有關定義。他補充
說,助理法律顧問 3 滿意關於政府當局對其助理法律顧
問 3 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一的函件中所提出的其他關
注事項的回應,助理法律顧問3表示滿意。
III. 繼續遂一研究條例草案的各
項條文
草案第8條 ─ 廣播事務管理局的權力
6. 議員得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認為,節目服務持牌機
構無須令全港各區均可接收其服務,此項安排並不公平
。電視廣播有限公司要求該公司也可獲豁免履行該項責
任。議員建議,條例第19(2)條應授權廣播事務管理局向
節目服務持牌機構發出指令,以確保其廣播在管理局指
定的地區及時間內可被市民接收,而接收情況令管理局
感到滿意。
7. 政府當局曾指出,節目服務持牌機構不會擁有傳送其
服務的網絡的最終控制權。因此,政府當局認為,由廣
播事務管理局向節目服務持牌機構發出該機構無法直接
執行的指令,並非合理的做法。然而政府當局答應考慮
議員的建議。
草案第9條 ─ 商營電視廣播持牌機構人廣播語
言服務的最少時限
8. 政府當局指出,當局會提出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將草案第9條就條例第22條建議的修訂本中「商營」
一詞後,加入「電視」一詞。
草案第10條 ─ 廣告
9. 政府當局答應修正草案第10條,以將「廣播服務」一
詞取替條例第 23(2)(a)條及 23(2)(d)條的「節目服務」的
提述。此項修正案的目的,是要避免出現與擬議的新牌
照種類別有所混淆的情況。
草案第17條 ─ 附表1A第3及5段
10. 和記電訊(香港)有限公司曾對草案第17條所提及的附
表1A第3及5段提出意見 ( 立法局CB(2)1086/96-97號文件)
,議員得悉政府就此作出的回應。政府當局並不認為有
需要修正上述兩段。主席請條例草案委員會秘書查證,
該公司對政府的回應是否有任何意見。
(會後補註:該公司對政府的回應的意見已隨立法局 CB
(2)1326/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
草案第17條 ─ 附表1B
11.因應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答應修正草案第17條的附
表1B的名稱,以清楚表明該附表所列的項目不會納入「
報章」的定義範圍內,以實施條例第 2 條有關「報章」
定義的第(c)段。就此而言,法律事務部顧問表示,為跟
進上次會議的事項,助理法律顧問3已研究有關定義的擬
稿在草議方面的問題,並對該定義感到滿意。
草案第17條 ─ 附表1C第1段
12.議員得悉政府當局(基於立法局CB(2)1086/96-97(01)號
文件第8.1段所載列的原因 ) 並不接納亞洲電視有限公司
的意見,即附表1C第 1 段所載「主要屬文字或數據的材
料」一句並不明確。法律事務部顧問表示,因應議員於
上次會議提出的要求,助理法律顧問3已研究有關「 電
視節目」的定義在草議方面的問題。他支持助理法律顧
問 3 的意見,即由於法院在解釋「主要」一詞的意義方
面並無問題,該句的措辭應維持不變。
草案第19條 ─ 相應修訂
13. 有關草案第 19條的附表第2項,主席質疑在「提供節
目服務」一句中,「提供」一詞是否有需要。法律事務
部顧問答應與政府當局商議此項一草議方面的問題。
14. 根據政府當局已接納或已答應考慮的擬議修正案,議
員普遍支持該條例草案的條文。
IV. 下次會議的日期
15.議員得悉下次會議將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時四十五分在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擧行。
16. 會議於下午六時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
Last Updated on 7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