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157/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10/96


1997年人民入境(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五次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十二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陳婉嫻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吳靄儀議員

缺席議員 :

    劉皇發議員
    陸恭蕙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明訓議員
    張漢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副保安司2
方志偉先生
人民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專責職務)
黃達甫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毛錫強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過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的會議
紀要

該份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政府當局的建議

(立法局CB(2)1650/96-97(01)號文件)

2. 副保安司2介紹當局擬備的文件,該份文件是因應議 員對如何處理英國公民入境權地位提出的意見而擬備。 他表示,條例草案委員會已建議政府當局應分兩個階段 處理入境權地位的問題。第一階段,由該條例草案生效 當日起,任何未取得入境權的英國公民,便不能再取得 此權利。第二階段,已擁有入境權的英國公民應獲准保 留該權利。該等英國公民的地位,應在容許非中國國民 根據《基本法》取得居留權的法定條文實施後予以檢討。 議員亦答應支持早日實施有關簽證政策及逗留條件的行
政措施。

3. 副保安司2解釋政府當局的立場如下 ──

  1. 政府當局堅持,同時實施一套行政及立法措施以 撤除英國公民的特許入境地位,是最佳的方法。 然而,顧及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意見,當局同意分 期實施該套計劃。當局建議先實施行政計劃,並 將立法措施的計劃押後至較後階段考慮,以待中 英聯合聯絡小組解決有關居留權的問題;

  2. 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建議會將立法措施的計劃分作 兩部分,即撤除居港少於七年的英國公民日後取 得入境權的資格,並押後考慮已取得入境權的英 國公民的入境權問題。當局認為此安排不大理想, 因只實施部分立法計劃或會使英國人社團感到混
    淆;

  3. 政府當局的建議是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行政措施計劃,而不涉及入境權地位的問題。此 建議已考慮到議員認為應對所有外國國民實施劃
    一的入境政策;及

  4. 政府當局堅持,入境權的問題應於主權移交前解
    決。

4. 吳靄儀議員對政府當局在實施立法計劃前先實施行政 計劃的建議表示關注。她質疑在以立法途徑廢除入境權 的條文前,以行政措施剝奪英國公民取得入境權的權利 是否恰當。周梁淑怡議員亦贊同她的見解。陳婉嫻議員 表示關注,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實施行政措施後,英
國公民享有不同待遇的問題。

5. 政府當局在回應議員時提出下列數點 ──

  1. 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實施行政措施後,英國公 民應獲准免簽證入境旅遊六個月。若他們來港就 業、求學或居住,便應與其他外國國民一樣申請 簽證,而所有申請均採用同一批核準則。該項措 施只會影響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或以後抵港的 人士,以及以1-2-2-3模式有條件限制逗留在港的 人士。然而,已踏入1-2-2-3模式的最後階段的人 士則不受影響,因該等人士的逗留期限會獲延長 三年,而當他們居港至第七年,他們便可申請更 改身分。只要有關入境權的法例未有修訂,該等 已在港住滿七年的人士便可申請取得入境權地位, 而已取得入境權的人士則可保留該權利;

  2. 根據該條例第61(1)條,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有權 實施擬議的行政措施。在實施立法計劃前,先實
    施行政計劃在法律上並無問題;

  3. 有逗留期限的英國公民約有16 000人,至於以
    1-2-2-3模式留港並已踏入最後階段的人數,政府
    當局則並無此方面的統計資料;及

  4. 選擇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為生效日期,旨在將對 英國人社團引起的混淆情況減至最低,因政府當 局曾於早前公布英國公民入境地位的更改將於一
    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6. 法律顧問在回應議員時表示,議員似乎關注人民入境 事務處處長在批准英國公民延期居留時,會否合理地行 使其酌情權。從法律的角度而言,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 的酌情權並非沒有限制。處長須考慮政府已批准的政策, 而在根據該條例第51條行使其權力時,亦須受制於總督 的指示。任何人士如因處長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均可訴 諸法律行動。有關英國公民取得入境權的合法期望,他 向議員提述民事檢察專員於上次會議席上提出的意見, 即「累算權利」不能視作合法權利。他認為政府當局在 實施立法計劃前,先實施行政計劃的建議並無問題。

7. 副保安司2在回應吳靄儀議員時表示,若該條例草案獲 通過成為法例,將不會具有由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的 追溯效力。政府當局會有需要提出一項修正案,修改該 條例草案現時所規定的生效日期。

議員對政府當局的建議的意見

8. 主席表示,在政府當局的權力範圍內,當局有權實施 行政措施而無須立法。他請議員就政府當局的建議發表 意見,當局的建議有別於議員提出的建議。

9. 葉國謙議員重申其立場,認為應撤除英國公民的特許 入境地位。他認為政府當局建議先實施行政計劃,以待 居留權安排的結果,是可以接納的做法。

10. 廖成利議員表示支持政府當局的建議。

11. 陳婉嫻議員認為政府當局的建議可以接受。然而, 她知悉更多英國公民可能會因實施該項建議而取得入境 權。她重申表示關注英國公民享有不同待遇的問題。

12. 吳靄儀議員對在實施立法計劃前,先實施行政計劃 的建議有所保留。基於政府當局所持的立場,即此問題 必須於主權移交前解決,她亦關注到若待居留權的問題 解決後方處理此問題,英國人社團便只有很少時間為更 改作出準備。她堅持已取得入境權的人士應獲准保留該
項權利。

13. 周梁淑怡議員認為,相對於政府當局的建議,條例 草案委員會的建議是較佳的方案。然而,她並不會強烈 反對政府當局的建議,因為實施行政措施是在政府當局
的酌情權範圍內。

宣傳工作

14. 議員認為,為免出現混淆的情況,當局應將清楚簡 潔的訊息告知受新政策影響的人士。副保安司2扼要概 述當局用以宣傳新行政措施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為本 港商界擧辦簡報會、在人民入境事務處派發資料小冊子 及張貼海報、在本港及英國報章刊登廣告,以及設立熱
線解答電話查詢。

15. 政府當局在回應議員時,答應提供下列資料供議員
參考 ──

  1. 公布擬議行政措施的新聞稿及資料小冊子;

  2. 實施該行政計劃的行動計劃(若有的話);

  3. 在實施行政計劃後,人民入境事務處所處理的查
    詢的每月進度報告。

16. 有關吳靄儀議員認為宣傳運動不應只局限於英國註 港商務專員公署及香港英商會等機構的意見,主席建議 將曾獲條例草案委員會邀請提交意見書的機構名單提交 政府當局,以便當局參考及採取所需的行動。

總結

17. 出席會議的議員並不反對政府當局於一九九七年四 月一日實施行政措施的建議。議員認為條例草案委員會 應暫緩審議該條例草案,並將此段期間謄出時段給予其 他條例草案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將會就其商議工作 及最新進展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會後補註: 條例草案委員會已於一九九七年四月
十一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一份報告。)

III. 續議事項

陸恭蕙議員提交名為「防止不公平遞解出境 的最低限度保障」的文件

(立法局CB(2)1472/96-97(07)號文件及立法局
CB(2)1650/96-97(02)及(03)號文件)

18. 主席表示,立法局主席已裁定陸議員的擬議修正案 不符合會議常規,因該等修正案超出該條例草案有關條
文的範圍。

19. 議員得悉政府當局於會議席上提交的文件(該份文件 已隨立法局CB(2)1650/96-97(02)及(03)號文件送交議員)。 吳靄儀議員建議將陸議員提交的建議書轉交保安事務委 員會考慮,議員贊同此建議。

英國公民在公立學校就讀的行政安排

(立法局CB(2)1372/96-97(02)號文件)

20. 副保安司2告知議員,未能延期在香港逗留的英國公 民,在其現有逗留限期過後便不能逗留在香港。為免該 等人士在公立學校就讀的子女受困擾,政府當局建議應 准許該等學童完成其中學課程。而該等學童在中小學階 段,可繼續自由轉校。倘他們擬繼續在港接受高等教育 或入讀其他教育機構,便須向人民入境事務處申請更改 居留身分。該處會根據一般政策考慮他們的申請。

21. 政府當局在回應主席時表示,根據一般原則,若英 國公民的工作簽證未獲延期,他們便須離港,不論其子 女是否獲准在本港繼續求學。若該等英國公民獲批准免 簽證入境旅遊六個月,他們不會因其子女在港求學而獲 准在港就業。然而,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可就特殊個案
行使酌情權。

有關退休公務員的安排

(立法局CB(2)1650/96-97(04)號文件)

22. 副保安司2簡略解釋會議席上提交的文件。議員得悉 退休公務員所關注有關入境權地位的問題,並同意此事 應於有需要時在較後階段討論。

村代表選擧

(立法局CB(2)1650/96-97(05)號文件)

23. 人民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專責職務)向議員提述會 議席上提交的文件,並表示該事項由新界鄉議局提出。

24. 主席表示該事項與該條例草案無關。他建議此事應 轉交民政事務委員會處理,議員表示贊同。

25. 會議於下午二時二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Last Updated on 9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