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468/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15/96

太平紳士條例草案委員會
首次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十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葉國謙議員(主席)
    李家祥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涂謹申議員
    楊孝華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行政署長(署任)
    戴淑嬈小姐

    律政署高級檢察官
    鄭劍峯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5
    何瑩珠小姐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周封美君女士


I. 選擧主席

葉國謙議員獲選為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

II. 與當局擧行會議

條例草案

2.副行政署長(署任)應主席所請,向議員簡介條例草案
的下列要點

  1. 目前,太平紳士由總督根據《英皇制誥》第XIV條
    委任。當局認為此制度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
    應予延續。為此,現時有必要為太平紳士的委任提
    供本地法定依據;

  2. 當局藉此機會檢討過太平紳士的權力及職能,現建
    議免除太平紳士的司法或類似司法的職能,因為本
    港已有專業的司法機構,加上太平紳士大多未受過
    正式法律訓練,故此等職能已不再由他們執行。當
    局亦建議將太平紳士監誓和主持聲明的權力轉授予
    監誓員;及

  3. 當局建議在條例草案中訂明太平紳士現時履行的職
    責,例如根據不同條例的規定巡視羈押院所,以及
    按照總督的指示履行其他職能。

監誓和主持聲明的權力

3. 李家祥議員作出利益聲明,表示本身為太平紳士。他
並不強烈反對免除太平紳士的司法或類似司法的職能,
例如極少執行的簽發令狀或命令此項職能,但對於將太
平紳士監誓和主持聲明的權力免除的建議,則有所保留
。雖然他明白到市民可向政府部門、各政務處或律師尋
求此種服務,但他表示,讓太平紳士保留此職能可提供
另一選擇,令市民受惠,尤其是在公眾假期之時。由於
各政務處亦是由未受過正式法律訓練的較初級公務員負
責監誓和主持聲明,故此,他看不到此建議的理據何在
。他詢問當局是否因英國法例作出類似的修訂而建議將
此項職能免除。他促請當局考慮讓太平紳士保留此項職
能。顏錦全議員贊同其意見。

4.副行政署長(署任)作出以下回應

  1. 當局檢討太平紳士的現有職責及權力後得出結論,
    認為他們主要負責巡視羈押院所。條例草案的草擬
    方式旨在反映現時情況。當局無意建議對太平紳士
    的職能作出重大改變;及

  2. 太平紳士因個人的社會地位及對社會的貢獻而備受
    尊崇。當局建議免除有關職能,原因與太平紳士的
    能力完全無關,而是因為當局認為已有足夠的途徑
    ,可供市民作出宣誓及聲明。在一九九五年進行的
    一項調查顯示,25個政府部門在一九九四年曾就公
    務主持聲明109 000次,在一九九六年各政務處就非
    公務主持聲明270000次。目前,各政務處共有350名
    監誓員為市民提供此項服務。與太平紳士相比,政
    府部門及政務處是市民較易取得服務的途徑。雖然
    並無有關太平紳士主持聲明次數的統計數字,但為
    數應遠少於政府主持聲明的次數。
5. 主席表示,既然當局未能提供統計數字,支持其建議
免除太平紳士監誓和主持聲明的職能,當局應該認真考
慮李家祥議員的提議。副行政署長(署任)答允加以考慮
,並會在下次會議擧行前作覆。

相應修訂

6.顏錦全議員問及草案中一項對東華三院管理文武廟基
金有所影響的相應修訂,副行政署長(署任)回應時解釋
,由於東華三院已聘請核數師擬備基金的資產負債表,
故再無需經作出宣誓由太平紳士證明資產負債表屬實。
當局曾徵詢東華三院的意見,該院對擬議修訂並無異議。

新界太平紳士

7.根據《鄉議局條例》(第1097章)第3(2)(a)(ii)條,新界太
平紳士為鄉議局的當然議員。就此,主席詢問,委任非
屬原居村民的人士為新界太平紳士,會否對鄉議局的工
作造成影響。

8.副行政署長(署任)回應時表示,新界太平紳士不必為原
居村民。他們憑著個人在鄉事社區的地位及貢獻獲得委
任。她回應主席時答允提供更多有關新界太平紳士的資
料。

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

9. 議員同意對條例草案條文詳加審議。他們察悉助理法
律顧問曾研究條例草案,並提出若干意見供當局考慮,
因此同意集中討論法律顧問提出的各點(立法局CB(2)17
14/96-97(01)號文件)及當局作出的回覆(立法局CB(2)1714
/96-97(02)號文件)。

草案第5條

10.議員及助理法律顧問提出以下各點

  1. 當局既已擬訂太平紳士條例草案,會否考慮在草
    案中清楚述明太平紳士的所有法定職能,而非按
    照條例草案第5(2)條的建議,根據各有關條例將
    此等職能授予他們;及

  2. 鑑於太平紳士的職能可包括視察和監管羈押院所
    、聆聽及接受被扣留者的任何投訴等,而草案第
    5(1) (a) 條中“visit”及「探訪」兩詞均帶有為社
    交目的拜訪某人的含義,採用該兩詞未必恰當。
11.當局回應時提出以下各點 ─

  1. 在條例草案中列明太平紳士的所有法定職能會相
    當煩瑣。各有關條例已詳細訂明太平紳士巡視個
    別院所的權力及職責。當局認為,草案現時的表
    達方式清晰簡潔,不致令條例草案過於複雜,使
    公眾感到混淆;

  2. 除附表1第I部所指明的羈押院所外,太平紳士亦
    巡視其他院所,例如感化院、戒毒所、精神病院
    及全科醫院;監察越南船民遣返工作,以及間中
    進行專責調查。各有關條例並無載列太平紳士須
    執行此等職責,但草案第 5(3) 條訂明由總督發出
    行政訓令,將此等職責委予太平紳士。在條例草
    案中列明所有此等職責會有困難;及

  3. 採用“visit”一詞是取其概括涵義,因為各有關
    條例已分別對太平紳士的職能詳加規定。再者,
    該詞在草案中文本中同時譯作「探訪」及「巡視
    」。因此,當局認為採用“ visit”一詞及其中譯
    已屬足夠和恰當。
12.議員察悉,當局已同意將草案第5(2)條中“nominated”
一詞的對應中文用語改為「指定」。

13.關於上文第11(c)段,議員普遍認為當局的解釋可以接
受,但仍須視乎助理法律顧問會否再提出其他意見。

附表1

14.副行政署長(署任)解釋,「羈押院所」一詞是指附表1
第I部所指明的地方,包括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及第 244
章所述的戒毒所。然而,該詞並不涵蓋第 136 章所述的
精神病院或第 225 章所訂的感化院。巡視此等院所的人
士未必為太平紳士,不過他們一般會獲委巡視此等院所
之責。

草案第10條 ─ 在若干條例中保留「太平紳士」一詞

15.議員察悉當局就在《精神健康規例》(第136章附屬法
例)第5(2)(g)條中保留「太平紳士」一詞所作的解釋,以
及當局同意從《公司條例》(第32章)第289(2)條刪除對「
太平紳士」的提述。

16.關於當局認為《最高法院條例》(第4章)第21I條對「太
平紳士 」的提述應予保留的意見,議員質疑是否適宜由
高等法院在必要時發出履行責任令,迫使太平紳士執行
此條文所訂的法定職能,因為草案第 6(1)(d)條已有規定
,總督在認為太平紳士不再合適和適當繼續獲委任時,
可撤銷其委任;而條例草案中亦建議免除太平紳士現有
的若干司法及類似司法的職能。副行政署長(署任)答允
考慮議員的意見。

附表3

17.助理法律顧問回應主席時表示,當局若答應議員的要
求,保留太平紳士監誓和主持聲明的權力,便需檢討附
表3所載的相應修訂建議。

III. 下次會議日期

18.議員同意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三)擧行下
次會議。

19. 會議於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 日




Last Updated on 9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