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469/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15/96

太平紳士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葉國謙議員(主席)
    楊孝華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李家祥議員
    涂謹申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行政署長
    許智威先生

    助理行政署長
    戴淑嬈小姐

    律政署高級檢察官
    鄭劍峯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5
    何瑩珠小姐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周封美君女士


I. 與當局擧行會議

(立法局CB(2)1941/96-97(01)號文件)

監誓及主持聲明的權力

副行政署長表示,在上次會議上,議員曾要求盡量保留
太平紳士監誓和主持聲明的權力,以便提供另一選擇,
令市民受惠。當局在考慮議員的意見後,同意保留太平
紳士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獲賦予的權力(草
案附表3第7項)。然而,當局認為,草案附表3內其他條
例所訂須由太平紳士主持的各類法定聲明,通常涉及一
些技術性質的事項,因此,太平紳士根據此等條例主持
法定聲明的權力宜予以撤銷或轉授。鑑於現時在作出聲
明和宣誓方面已有其他適當途徑可供選擇,上述條例所
訂某類聲明或誓言須由太平紳士主持的規定,已屬不合
時宜、不恰當或不必要。他補充,當局曾徵詢李家祥議
員的意見,李議員認為新建議可以接受。議員如無異議
,當局將按參考文件的附件所載,對草案第 5(1) 條及附
表3第7項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2. 主席指出,當局的新建議會縮窄太平紳士監誓和主持
聲明的範疇。助理法律顧問表示,太平紳士根據《宣誓
及聲明條例》(第11章)獲賦予的監誓權力不甚明確。因
此,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中擬議新增的第5(1)(ab)條的
措辭,應予重新考慮。她又補充,根據新建議,太平紳
士將無權主持各類聲明,例如與商業登記有關的聲明。

3. 楊孝華議員表示,他贊同當局的意見,認為誓言或聲
明如涉及一些技術性質的事項,不應由太平紳士主持,
但就關乎社會及公共服務而又簡單直接的事宜則有需要
保留太平紳士監誓和主持聲明的權力,例如根據《選區
分界及選擧事務委員會條例》(第432章)主持保密聲明。

4. 對於助理法律顧問的意見,副行政署長表示,太平紳
士監誓和主持聲明的權力由第11章授予。任何涉及該條
例明確與否的建議,可留待日後考慮。

5. 副行政署長重申當局的看法,即法定聲明如涉及一些
技術性質的事項,由法院、律師或有關的政府部門主持
會較為恰當。鑑於議員提出各項意見,他答應與助理法
律顧問商討,以確定在草案附表 3 內有否任何其他條例
規定,不涉及技術性質事項而關乎民生的誓言及聲明,
可由太平紳士主持。

新界太平紳士

6. 副行政署長向議員解釋,政務司核證某人為新界太平
紳士時所採用的準則如下:

有關人士須:

  1. 以新界為立足點,即在新界居住或工作;

  2. 對鄉郊事務真正感興趣;

  3. 為新界居民服務或作出貢獻最少十年;及

  4. 獲鄉議局接納,如同時為區內鄉民所接受,則更
    合適。
7. 他表示,新界太平紳士是否原居村民,不及其服務新
界居民的往績重要,亦不應影響其擔任鄉議局當然議員
的表現。現時共有42名新界太平紳士,其中27人為原居
村民。

《最高法院條例》(第4章)第21I(3)條

8. 副行政署長表示,當局已考慮議員的意見。鑑於太平
紳士由總督委任,總督應有權迫令太平紳士履行其法定
職責,並在必要時撤銷其委任,而太平紳士的司法或類
似司法的權力亦將被免除,當局同意無需保留由高等法
院發出履行責任令,迫令太平紳士執行其法定職責此項
規定。

9. 議員察悉,當局將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刪去
《最高法院條例》第21I(3)條對太平紳士的提述(草案附
表3第2項)。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10. 議員察悉,除上文第1至9段所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外,當局亦會按參考文件的附件所載,對條例草案
動議其他技術性及較次要的修正案。

II. 日後工作的路向

11.副行政署長表示,政府有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
前委任若干太平紳士,故希望徵求議員同意,盡早恢復
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12.議員通過條例草案委員會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日向內
務委員會提交報告,滙報其商議工作,但須視乎當局與
助理法律顧問就上文第 5 段進行討論所得結果而定。條
例草案委員會亦會按照《會議常規》第42(3B)(c)條的規
定,尋求內務委員會的同意及立法局主席的許可,以便
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立法局會議上恢復條例草案的二
讀辯論。

(會後補註:當局其後建議應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立法局會議上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會議於上午九時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 日




Last Updated on 9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