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198/97-9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 CB2/BC/19/96

1997年吸煙(公眾衛生)(修訂)
條例草案及
1997年吸煙(公眾衛生)(修訂)(第2號)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6月12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陸恭蕙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梁智鴻議員
    黃宜弘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羅致光議員
    莫應帆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李家祥議員
    田北俊議員
    蔡根培議員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衛生福利司
    梁永立先生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
    高德律先生

    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王澤剛先生

    助理衛生福利司
    王月華小姐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
    戴燕萍小姐


I. 請議員察悉的資料

主席告知議員:(a)截至1997年6月11日,秘書處一共收
到362張簽名卡,簽名人士均支持全面禁止煙草廣告及
宣傳,以及/或在所有公眾地方,包括酒樓餐館,指
定禁止吸煙區的範圍;及(b)亞洲電視有限公司、電視
廣播有限公司、衛星電視有限公司及九倉有線電視有
限公司曾於1997 年 6月11日來函,就該兩項條例草案
陳述其總體立場,並表達個別公司的意見。該函已隨
立法局CB(2)2666/96-97 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議員亦
察悉下列於會議席上所提交的以下文件

  1. 香港煙草協會有限公司的進一步意見書(立法局
    CB(2)2696/96-97號文件);

  2. 菲利普莫里斯香港有限公司於1997年6月11日發
    出的函件
    (立法局CB(2)2699/96-97(01)號文件));及

  3. C L BETSON醫生、J M MACKAY教授及
    A HEDLEY教授匯編的出版報告文選。該等報
    告論及煙草廣告及贊助對引發青年人吸煙的影
    響,以及禁制煙草廣告及實施其他管制措施的
    成效
    (立法局CB(2)2699/96-97(02)號文件)
2.主席亦告知議員,梁耀忠議員現正考慮就第2號條例
草案動議修正案。關於此點,高級助理法顧問解釋,
擬議修正案涉及第2號條例草案第11 條及 14(c)條。修
訂的所具效力分別是准許贊助某項活動的,倘煙草公
司是某項活動的贊助機構,則可展示煙草廣告;以及
修訂煙草廣告的涵義。主席建議如有可能的話,應邀
請梁議員在下次會議席上向條例草案委員會解釋其擬
議的修正案。議員同意此項建議。議員其後察悉,梁
議員無法未能出席會議。

II. 議員的討論過程

人權法案的影響

3.主席詢問RJR-MacDonald Inc.控告加拿大律政署 的案
件。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告知議員,此案件涉及全面禁
止煙草廣告。他指出,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a)立法
機關有權通過法例,為保障公共衛生而禁止煙草廣告
;及(b)考慮到加拿大憲法的措辭,就該個案情而言,
並沒有充分理由全面禁止煙草廣告。不過,高級助理
法律顧問提醒議員,《加拿大權利與自由約章》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的措辭與《香
港人權法案條例》的措辭稍有不同。關於此方面,周
梁淑怡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就該個案件的影響,特別是
及第 1 號條例草案特別提出的全面禁止煙草廣告的建
議,清楚表明立場,梁永立先生答允在下次會議席上
作出回應。不過,他重申,律政署可能允許第 2 號條
例草案的各項擬議限制,因為此等限制可適當地被視
為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所指為
,認為有必要保障公共衛生而有必要施加的限制。,
因此可容許施加第2號條例草案的各項擬議限制。主
席因此建議在下次會議席上討論人權法案的影響問題
。議員同意此項建議。

4.由於時間緊迫及同時研究兩項條例草案有實際困難,
梁智鴻議員在回應主席的詢問時建議,應以第2號條例
草案作為討論基礎。議員察悉,梁議員會提出修訂以改
善第2號條例草案的條文。此外,若他及其他議員的建
議可令該條例草案更具效力,以達致從而符合第1號條
例草案的原意,他會考慮撤回第1號條例草案。議員支
持其建議。條例草案委員會繼而討論第2號條例草案的
主要建議。現將商議過程的要點撮述於以下各段。

禁止展示煙草廣告

5. 梁永立先生告知議員,會給予現行的展示煙草廣告合
約會獲得為期兩年的寬限期,才實施禁止展示煙草廣告
的規定。他承認部分現行的合約可能在寬限期過後仍未
屆滿,但進一步延期實施該規定並不合理。當局亦須考
慮公眾的利益。梁先生在回應主席的詢問時解釋,該條
例將於衛生福利司在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生效。王澤剛
先生補充,可就該條例的不同條文指定不同的生效日期
。關於此方面,梁智鴻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否考慮生效
日期對履行現行合約責任的影響。梁議員認為,從公眾
利益的角度來看,兩年有關寬限期未免過長。梁永立先
生回應,為期兩年的寬限期是合理的期限,業已在保障
公眾利益及履行合約的精神兩者之間方面獲取得平衡。
,實屬合理。高德律先生補充,倘等候所有現行合約屆
屈滿後,該條例才實施條例的規定開始生效,這做法並
不切非實際。高德律先生在回應主席的詢問時表示,在
海外立法機關制訂司法管轄權下制定的同類法例時,正
常的做法是給予容許一段寬限期。周梁淑怡議員要求政
府當局提供具體例子的資料,供議員參閱。關於此點,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告知議員,加拿大的《煙草產品管制
法令》(Tobacco Products Control Act)容許為期兩年半的
寬限期。周議員仍然認為,當局自行無理訂下寬限期,
並未顧及寬限期對履行現行合約法律責任的影響,實有
欠公允。因此當局早應諮詢煙草業人士,並尋求有關已
獲取有關廣告牌合約的一般年期的資料。

6. 黃宜弘議員關注到,在自由經濟體系內,尊專重合約
責任,至為重要,此條例草案可能創下不良先例,導致
現行合約無效。莫應帆議員亦抱有同感。他提醒說,有
關條文會除影響對廣告牌合約以外的會有影響外,亦會
對其他合約有影響。不過,鄭家富議員認為,根據普通
法的規定,任何合約若因法例的更改而變為違法或不能
執行,則該合約可予以撤銷。王澤剛先生及高級助理法
律顧問認同鄭議員的看法,他們表示,在此情況下,雙
方不再受到約束,須履行合約所訂的責任。鄭議員亦提
醒議員,立法局通過影響現行合約的法例,這做法並非
罕有的做法見。

7. 主席繼而請議員就下列問題發表意見,即就當局應否
訂定採取政策,禁止以書面形式或其他永久或半永久形
式展示任何煙草廣告的問題,請議員發表意見。周梁淑
怡議員贊成,應分階段全面禁示展示此類煙草廣告,惟
須容許一段合理的寬限期。鑑於議員原則上同意,長遠
而言,應禁止展示煙草廣告,梁智鴻議員建議,當局應
搜集有關現行合約年期的資料,以便訂立可接受的寬限
期。梁永立先生在回應主席的詢問時解釋,很難訂立一
個截算日,容許所有現行合約自然終止。不過,周議員
不同意此點。她認為,除寬限期外,條例草案可容許在
條例草案制定時已存在的合約自然終止。梁永立先生關
注到:(a)這項安排可能引致漏洞,令有關方面在條例草
案制定前簽訂年期十分長的合約;以及(b)若由於在寬限
期屆滿後仍有,部分廣告牌仍屬合法,因此有關規定在
實施條例規定時會出現困難。關於此點,王澤剛先生提
醒議員,即使條例草案已制定成為法例,在直至指定的
生效日期前仍不,才具法律效力。經討論後,梁永立先
生在回答議員的詢問時同意,會在下次會議席上回應議
員關注的事項。如有可能的話,亦會擬備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供議員考慮。

8. 梁智鴻議員提出有關展示煙草廣告的定義問題,以便
進行討論。梁永立先生澄清,准許在發售點展示煙草產
品廣告,原因是展示的目的不是宣傳,而只是發售。不
過,若展示印有香煙牌子的傘子,則會被視為展示廣告
,因此會被禁止。梁議員同意政府當局的立場。不過,
小本經營零售商的情況或需可值予以得特別考慮注意。
他亦認為,從草擬角度而言,有關條文應作出改善,以
免出現任何混亂情況。周梁淑怡議員詢問,為顧及小本
經營零售商的苦況,亦鑑於在向發售點購買香煙者一般
為吸煙人士,政府當局會否考慮准許在發售點展示煙草
廣告。梁議員關注到,由於「發售點」一詞可作廣議多
重理解釋,全面給予整體豁免,並不可行。梁永立先生
提醒說,由於發售點包括便利店及超級巿場等地點,倘
給予豁免,在實施時會出現困難,並會引致多項漏洞。
議員詢問廣告的定義,王澤剛先生在回應時請議員注意
主體條例第14條,該條載明煙草廣告的涵義,即只限於
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誘使或宣布。據其理解,展示只印
有香煙牌子的傘子,並不是展示廣告。不過,高級助理
法律顧問認為,根據主體條例現有第14條所指的涵義,
在發售點展示印有香煙牌子的傘子,可被視作展示煙草
廣告,原因是此項展示可被視為建議他任何人吸煙。經
討論後,梁智鴻議員告知議員,為顧及少數小本經營零
售商,他會在這方面提出修正案,供議員考慮。議員亦
察悉周梁淑怡議員會提出修正案,容許在發售點展示廣
告。

9. 鄭家富議員提及草案的擬議第12(2)條,他關注到,煙
草產品製造商或會利用所享有的有關豁免權規定,指定
所有零售商為批發商,因此零售商可在其處所展示煙草
廣告。梁永立先生解釋,容許製造商或批發商在其處所
展示煙草廣告,原因是公眾人士不會看見該等廣告。高
級助理法律顧問在回應鄭議員的詢問時解釋,未必會出
現漏洞,原因是:(a)展示的廣告須不能從該等處所外面
看得見;及(b)批發商的定涵義很明確顯是,他該人不可
得直接向顧客售賣產品。王澤剛先生補充,倘展示煙草
廣告的處所是用作批發煙草產品的用途,煙草廣告才會
獲得豁免。

10.鄭家富議員及鄭明訓議員亦詢問,為何根據草案的擬
議第12(3)條,豁免煙草廣告載有健康忠告或焦油量及尼
古丁量。高德律先生解釋,已區分行業廣告及針對公眾
人士的廣告。由於製造商或批發商的處所內展示的廣告
被視為行業廣告,因此獲豁免載有健康忠告。鄭先生認
為,青年人可能在該等處所工作,因此沒有充分理給予
豁免。他認為應將健康忠告及焦油量及尼古丁量的規定
的適用範圍擴大,以涵蓋任何煙草產品製造商或任何煙
草產品批發商處所內的煙草廣告,令有關員工亦得悉健
康忠告,並令此等廣告的內容與其他煙草廣告的內容一
致。周梁淑怡議員持不同意見。她指出,如硬性實施此
項條文而完全不給予豁免,會對煙草業造成不必要的限
制及運作困難。關於此點,高級助理法律顧問認為,在
此情況下給予豁免是合理的做法,原因是據他理解,該
條文旨在針對展示非作廣告用途的牌子。鄭家富議員告
知議員,民主黨或會考慮就草案的擬議第12(3)條動議修
正案。主席亦要求政府當局考慮提出合理的修正案,以
回應議員關注的事項。

印刷刊物內的煙草廣告

11. 梁永立先生指出,該條例草案只建議對印刷刊物內
的煙草廣告作出輕微修改。草案第10條廢除條例第11條
賦予在香港的銷量低於10 000份,且佔其總銷量不多於
百分之二十的本地報刊的豁免刊載健康忠告的權利。全
部在香港以外地方行銷的印刷刊物均會獲得豁免。他進
一步解釋:(a)除現時已有規定的健康忠告外,煙草廣告
亦須載有焦油量及尼古丁含量,而非僅是焦油含量類別
名稱;及(b)任何安排刊登該等廣告的人士亦須負付上責
任。

12.梁智鴻議員認為,由於擬議安排與現時的安排分別不
大,香港將不能達致世界衛生組織西太平洋分區定下在
2000年建立無煙草廣告地區的目標。因此,他質疑上述
安排是否恰當,梁永立先生在回應梁智鴻議員說謂,當
局認為由於循序漸進的方式較為可取,因此政府當局不
會特別為日後的工作制訂時間表。當局需要時間檢討及
決定立法步伐。梁議員對政府當局沒有作出承諾,以19
99年為達致上述目標的期限,感到失望。梁議員認為,
有需要在 1999年12月31日前禁止在印刷刊物內刊登煙草
廣告,所以他會為此動議一項修正案。他補充,他所提
出的擬議修正案不會對履行合約的責任方面造成太大的
影響,因為印刷刊物的廣告合約年期一般較短。鄭家富
議員告知議員,民主黨支持梁智鴻議員的擬議修正案。
然而,周梁淑怡議員表示,她認為政府當局建議的循序
漸序方式較為可取。

在發售煙草產品的地點派發贈品

13.周梁淑怡議員告知議員,香煙零售商備受私煙競爭的
嚴重打擊,而向消費者派發例如打火機等贈品是加強他
們的競爭力的其中一種方法。周梁淑怡議員指出,前往
發售地點的人士早已有購買香煙的意圖。因此,她促請
政府當局及議員准許在發售地點派發贈品。梁永立先生
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決心打擊私煙。然而,政府當局
認為派發贈品或會吸引更多人吸煙,所以應予禁止。梁
議員表示,他會考慮周梁淑怡議員的建議,但他提醒與
會人士,打擊私煙屬執法工作。周梁淑怡議員強調,當
局不應忽視私煙的問題,而售賣香煙則是合法生意。當
局不應阻礙零售商保護其業務。在此方面,議員察悉周
梁淑怡議員或會動議一項修正案,容許在發售地點派發
贈品。

煙草廣告的涵義

14.梁永立先生告知議員,草案第14條的目的,只是澄
清煙草廣告的涵義及訂定有關的豁免。議員察悉:(a)
擬議的條例第14(1)(c)條將所有闡說或提及吸煙或香煙
的行動納入煙草廣告的釋涵義所涵蓋的範圍內;及(b)
擬議的條例第14(2)(iii)條將容許採用與製造或銷售煙草
產品有關連的公司或法人團體的名稱,作為某項活動
的贊助人。梁先生解釋,當局會沿用現行的安排,即
容許使用任何與非煙草類產品任何產品 (煙草除外)有
關連的商業名稱,相同的名稱均可作為某項活動的贊
助人。梁先生在回應梁智鴻議員的查詢時提醒與會人
士,很多商業名稱均與其他非煙草產品有關連,當局
不應剝奪有關人士以該等名稱進行刊登廣告的權利,
而且當局亦難以為此制訂嚴格的指引。因此,當局須
需根據有關的展示方式,按個別情況作出裁決。鄭家
富議員關注上述安排日後或會引起擧證責任方面的問
題,所以他建議政府當局應澄清有關的條文,盡量遲
免出現灰色地帶。

15.梁先生在回應電子媒界對播出吸煙動作所表達的關
注時指出,擬議的條例第14(3)條已清楚載明,凡沒有
或不擬就任何煙草產品或其商標的意外或附帶出現付
出有值代價,則該等出現並不屬煙草廣告。為此,主
席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電子媒界建議的修正案 ( 請
參閱立法局CB(2)2666/96-97號文件)。梁先生堅稱擬議
的條例第14(3)條已提供足夠的保障,所以無需作出進
一步的修正。

16.鄭家富議員關注煙草公司或會利用新訂的條例第 14
(2)(iii)條,該項條文容許使用與煙草產品有關連或相同
的公司名稱或任何名稱,作為某項活動的贊助人,或
使用該等名稱以祝賀某人或某事的成就。他質疑需否
制定有關祝賀某人或某事的成就的條文。梁智鴻議員
指出,該項條文或會被濫用,有人會藉此推廣只是與
煙草產品有關連的公司名稱。王澤剛先生在回應黃宜
弘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新訂的條例第14(1)(1A)條規定
,如任何廣告以勸阻吸煙為目的,則該廣告不視為煙
草廣告。然而,倘有關廣告隱含鼓勵吸煙的目的,則
會被視為煙草廣告。梁先生表示,政府當局會保留該
項條文,但視乎情況需要,當局或會考慮作出進一步
的修正,確保能有效實施有關的條文。為此,羅致光
議員告知議員,民主黨會考慮:(a)刪除該項條文,因
為有關條文不會對社會有所裨益;及(b)動議一項修正
案,以更明確的方式澄清煙草廣告的涵義,特別是有
關擬議的條例第14(1)(c)條的涵義。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在回應主席的查詢時表示,他同意擬議的條例第14(1)
(c)條的定義不夠清晰。他建議議員考慮將豁免安排納
入擬議的條例第 14(1)(c) 條第3款內,確保該項條文能
作出明確的規定。王先生在回應主席隨即提出的查詢
時表示,只提及煙草產品公司的名稱的宣布不會被視
為煙草廣告,因為有關的宣布並無提及吸煙。梁先生
補充,擬議的條例第14(1)(c)條第3款所採用的字眼條
文並非一項新條文新訂,當局只不過從現行的條文中
刪除「除非相反證明成立」等的字句,避免令條文含
意不明確。羅議員亦表示,似乎無需制定擬議的條例
第14(2)(b)(i)條。政府當局答應考慮此項草擬方面的問
題。

指定禁止吸煙區

17. 梁先生解釋,草案第3條賦權任何處所的管理人可
指定該處所或其任何部分為禁止吸煙區。附表 4所包
括的處所為餐館、百貨公司、購物商場、超級市場及
銀行。該等處所的管理人有法定權力,要求所有在禁
止非吸煙區吸煙的人離開有關地方,以及對該名人士
採取法律行動。黃宜弘議員對此項政策有所保留,因
為執法的責任會隨即轉由公民承擔。梁先生回應說謂
,在現行法例下,已將此項該等權力轉授公共交通工
具的管理人,使他們可在公共交通工具內實施非吸煙
的規定。

18.鄭家富議員詢問,政府當局在擬備附表4時所採用的
原則,以及卡拉OK場所應否包括在內。梁永立先生解
釋:(a) 當局的原則是避免非吸煙人士受二手煙的影響
,因此公眾地方及封閉的地方均被納入該附表內;及
(b) 倘卡拉OK 場所持有餐館牌照,亦會被納入該附表
內。王澤剛先生補充,主體條例第6A(4)條已將餐館界
定為依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獲發牌的
處所餐館。梁先生答應考慮將卡拉 OK 場所納入該附
表4內。鄭議員進一步建議,應把公眾人士會前往的部
分辦公室處所納入該附表內,因為公眾人士或需經常
出入律師樓及會計師樓。梁先生對上述建議有所保留
,因為此擧或會干預私人處所。然而,他答應考慮該
項建議。鄭議員提醒與會人士,多個獲納入附表 4 的
地方其實亦屬私人處所。在此方面,王澤剛先生指出
,在界定工作地點的定義時,上述建議或會引起草擬
方面的問題。當局需要更多時間澄清有關定義。

19. 羅致光議員問及政府當局對第1號條例草案所載,將
指定禁止吸煙區的範圍擴大至包括所有醫院、診所、教
育機構、照顧兒童的機構、兒童遊樂場及機場的建議的
意見。梁永立先生答應考慮將該等地方納入附表 4 內。
然而,他指出醫院管理局已獲賦權在公立醫院內指定若
干區域為禁止吸煙區,而機場管理局亦有類似的權力。
梁先生回答鄭家富議員隨後提出的問題時表示,將該等
地方納入附表 2 會在實施方面遇到困難,因為禁止吸煙
的規定會在該等地方的每個部分嚴格執行。梁智鴻議員
表示,可在附表 2 內註明該附表只包括公眾地方。此外
,在附表 2 內註明屬禁止吸煙區的地方,或會有助管理
人更容輕易執行禁煙規則。為了將餐館納入附表 2 內,
羅致光議員進一步要求政府當局考慮只要有關的地方設
有獨立的通風系統,管理人便應獲准指定某些地方為可
供使用的吸煙區。王先生提醒與會人士,管理人可能利
用此項漏洞,將佔餐館面積 90%的地方指定為吸煙區。
因此,他認為需要較多時間修飾指定禁止吸煙區的概念
。梁先生補充,亦應審慎考慮實施方面將會遇到的困難
亦應審慎考慮。為此,主席表示,倘政府當局決心勸阻
公眾人士不要吸煙,便應考慮其他進一步的建議,以便
日後加以實施。

移走和處置將煙草廣告移走和處置

20.鄭家富議員就一個代表團認為對草案第15條賦予衛生
福利司過大的權力,可移走及處置任何在違反該條例的
情況下存在的煙草展示或廣告構建物的權力似乎過大。
鄭家富議員就此表示的關注提出問題。梁永立先生在回
應鄭家富議員的提問時表示告知議員,政府當局正考慮
藉修正案改善有關條文,規定有關行動需按適當程序進
行。他答應擬備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並於下次
會議席上交予議員考慮。

其他建議

21.梁永立先生向議員解釋,條例草案供議員考慮的其他
建議,包括禁止售賣封包裝載少於20支香煙的封包內的
香煙封包、禁止使用銷售機售賣任何煙草產品、限制在
推廣活動中使用煙草產品,以及對售賣煙草產品方面作
出的其他限制。在此方面,議員表示支持該等建議。梁
先生在回應梁智鴻議員時表示,擬議的條例第15A(2)條
將會禁止在宴會的場合給予任何人煙草產品,以作推廣
及宣傳。梁先生補充,條例草案亦會禁止使用若干暗示
意味有關香煙是含有低焦油量的文字,除非該等香煙含
有9毫克或以下少於9毫克的焦油。他解釋,上述建議的
目的是避免有人使用牌子名稱誤導消費者,即使香煙的
焦油含量會在香煙封包上註明。

III. 其他事項

22. 主席提醒議員,1997 年6月13日是提出就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提出預告的期限。議員察悉,若要求立法局
主席批准豁免發出所需的預告,須個別提出申請,並具
有充分理由的決定是按個別個案的理據而定。主席會個
別考慮每宗個案。在此方面,梁智鴻議員指出,當局應
給予議員合理的時間考慮有關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以便於有需要時動議進一步的修正案。

IV. 下次會議日期

23.主席提醒議員,下次會議將於翌日上午8 時至10 時30
分在會議廳擧行,目的是討論將由政府當局及議員提出
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24.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6時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24日




Last Updated on 9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