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ESC24/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3/2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 :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張炳良議員(副主席)
    司徒華議員
    梁智鴻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羅致光議員
    廖成利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李國寶議員
    張文光議員
    葉國謙議員
    吳靄儀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的公職人員:
    何鑄明先生
    副庫務司

    栢志高先生
    副公務員事務司

    詹永明先生
    首席助理庫務司

    柏鼎言先生
    政府產業署副署長

    許仕仁先生
    財經事務司

    陳甘美華女士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彭景良先生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首席行政主任

    陳洪傑先生
    首席助理運輸司

    任關佩英女士
    運輸署署長

    李樹枝先生
    運輸署助理署長(技術及策劃)

    李樹榮博士
    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

    馮華健先生
    律政專員

    張學廣先生
    律政署政務總監

列席秘書:
    李蔡若蓮女士
    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列席職員:
    吳文華小姐
    助理秘書長1

    劉國昌先生
    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


EC(96-97)56 建議在政府產業署轄下管理參議部
的首席管理參議主任職位(首長級薪
級第1點)轉為常額職位,以便執行
屬持續性質的工作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6-97)52 建議保留財經事務科四個首長級編
外職位,為期13個月,由一九九七
年三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以便繼續進行有關制
定強制性公積金制度的工作

2.民主黨的議員表示反對現行建議,至於反對的理由,他
們已於小組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以往擧行的會議上提出。

3.對於擬議的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可否為退休及低
收入人士提供足夠保障,民主建港聯盟(民建聯)的議員表
示有所保留,他們並促請政府當局考慮以下六項建議:

  1. 為保障僱員的利益,政府應在監察行業計劃
    及補遺公積金計劃的管理委員會中有其代表

  2. 為與強積金制度的各項條文一致,參加職業
    退休計劃條例轄下計劃的僱員,亦應在被解
    僱時有權獲得僱主的供款。

  3. 應免除為專業彌償保險所建議的5億元上限。

  4. 本地投資的比率應由30%增加至50%。

  5. 補遺公積金計劃的涵蓋範圍應予擴大,使低
    收入僱員在參加方面有較大彈性,並最低限
    度有4%的每年回報率。

  6. 由僱主供款所得的強積金權益,不應用作抵
    銷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4.工會聯合會的議員表示,他們雖支持為老人設立退休保
障計劃,但對於強積金制度的運作安排,他們持保留態度
。他們促請政府按照民建聯的建議作出改善措施,以確保
僱員的利益和該等計劃的投資會得到足夠的保障。

5.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在回應時指出,立法局的強積
金制度小組委員會已討論部分上述建議,而政府當局目前
正在研究這些建議的影響和可行性。她續稱,當局會採取
各項措施,以維護僱員在強積金制度下的利益。為免流動
性高行業的僱員,如飲食及建造業,在計劃轉移時招致額
外的費用,當局會為此而設立特別的行業計劃。當局會為
那些不能參加其他強積金計劃的僱員設立補遺公積金計劃
。政府當局亦答允會設立管理委員會,以監察這些計劃的
運作情況。當局亦提供撥款,由一個補償基金賠償由於欺
詐或失當行為而招致的損失。

6.關於監察補遺公積金計劃及行業計劃的問題,強積金辦
事處處長表示,日後成立的強積金管理局會密切監察此等
特殊計劃的執行和管理。該處會透過公開招標選出公司受
託人,並須經過檢討才延長受託人的任期。在任期到期後
,如有需要,可附加新的條件,以配合當時的需要。公司
受託人將須向強積金管理局提交定期報告。當局亦會成立
管理委員會,其成員包括有名望的獨立人士,以確保該等
計劃是在公平和公開的方式下運作,並且最符合參加計劃
者的利益。

7.就僱員若在職業退休計劃條例下被解僱,有關全部僱主
供款的歸屬問題,強積金辦事處處長指出,職業退休計劃
及強積金制度對提取供款的問題,有不同的歸屬規定,而
職業退休計劃的現行參加者或不歡迎以強積金為藍本的該
等改變。她察悉議員在這方面表達的關注,並答允進一步
研究此建議在技術方面的事宜。

8.自由黨的議員普遍支持設立強積金制度,並要求當局澄
清累積供款的情況及提取準則。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在答覆
時表示,僱員只有在到達65歲的退休年齡,或在法例所訂
明的情況下,方可提取強積金的所有累積供款。在評估領
取社會保障援助的資格,強積金計劃所保存的累積供款將
不會被視為資產,而累積供款亦不會用作支付參加者在民
事或刑事方面的任何責任。由於強積金主要是退休保障計
劃,因此不宜准許提早提取累積供款,以支付醫療保險或
購置居所。關於提高本地投資比率的問題,強積金辦事處
處長強調,建議的30%僅是按照行業的投資模式而製訂的
最低要求。

9.議員察悉,附屬法例會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月才提交
立法局。一位議員質疑,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主權移交
前,可能沒有足夠時間審議該項附屬法例。財經事務司在
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的目標,仍是在七月一日前完成所
需的立法程序。為加快立法過程,政府當局與立法局的強
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已就強積金的運作原則進行討論,
使附屬法例的草擬及隨後的審議工作可順利進行。迄今為
止,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已擧行八次會議,並取得令人
滿意的進展。倘立法程序不能在本立法年度內完成,有關
程序會在下年度繼續進行。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在總結討論
時表示,政府當局正研究議員就強積金制度運作所提出的
建議,並呼籲小組委員會支持向強積金辦事處撥款,使政
府當局可繼續進行該計劃。

10.由於此事項已討論多時,主席把建議付諸表決,結果有
六位議員贊成建議,11位議員表示反對。

贊成建議的議員為:

梁智鴻議員唐英年議員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田北俊議員鄭明訓議員

(共六位議員)

反對建議的議員為:

張炳良議員司徒華議員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劉慧卿議員李華明議員
陳榮燦議員鄭耀棠議員羅致光議員
廖成利議員顏錦全議員

(共11位議員)

11.此建議被否決。

EC(96-97)57 建議在運輸署開設一個首席政府工
程師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
以應付運輸署日益增加的工作量和
職責,並提高該署在處理運輸策劃
和交通管理方面的能力

12.運輸署署長在答覆一位議員時,向議員簡述採用先進科
技以協助交通管理工作的情況。在交通監察及資料系統方
面,該署正推行一項計劃,裝置電腦化區域交通控制、閉
路電視及緊急電話系統。有關進一步改善向駕駛人士發放
交通消息的工作,議員建議,當局應設立電子訊號系統及
無線電廣播系統,就道路情況及交通擠塞,向駕駛人士預
早發出警告。運輸署署長察悉議員的此項建議。

13.部分議員指出,各條隧道採用不同的自動收費系統,為
駕駛人士帶來很大的不便。他們促請政府考慮在所有隧道
實施一個兼容的系統。運輸署署長在回應時表示,由於自
動收費系統仍在發展的初步階段,政府無意製造壟斷的情
況,使市民不能從最新的科技發展中受惠。因此,當局一
開始即未有在各隧道實施劃一的自動收費系統。海底隧道
所採用的系統為唯讀系統,而大老山隧道現時使用的較先
進系統可顯示帳戶的餘額。後者的系統會在大嶼山線使用
。就議員關注現有自動收費系統兼容的問題,她表示察悉
,並表示,此事會由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跟進。

14.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6-97)58 建議在運輸署開設一個首席行政主
任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負
責主管牌照部,由一九九七年四月
一日起生效

15.議員察悉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屬下已有兩個首席運輸
主任編外職位,部分議員詢問,首席行政主任的擬議職責
可否由兩個首席運輸主任吸納。

16.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在回應時表示,兩位首席運輸主
任均有繁重的職責。首席運輸主任(青馬)負責在青馬管制
區的管理、運作及保養方面製訂要求,並為其他道路工程
計劃,如第3號幹線(郊野公園段),在策劃方面提供意見。
該職位將於一九九八年三月到期撤銷,政府當局亦會就是
否繼續需要保留此職位的問題,在適當時候進行檢討。至
於首席運輸主任(管理)一職,該職位需就私營運輸基礎設
施、政府停車場的監管、行車隧道及停車收費錶服務,以
及檢控交通違例事項等方面的合約管理,提供所需的首長
級意見。因此,這些職位不能吸納擬設的首席行政主任(牌
照)職位的職責。

17.就因何要設立擬議的首席行政主任(牌照)職位的問題,
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表示,該職位的職責屬持續性質,
因此有需要定為常額職位。該首席行政主任須制訂策略,
以推行與發牌職能有關的發牌政策及改善措施,以及提供
首長級人員的意見,包括出席有關過境車輛及司機發牌事
宜的會議。這些工作需要一位具有政治觸覺、分析能力和
遠見的首長級人員擔任。

18.在提到政府當局最近把若干編外職位轉為常額編制的建
議,一位議員詢問,在檢討編外職位是否仍需繼續存在方
面,現行機制是否有效。副庫務司在回應時表示,政府當
局會按照個案的個別情況作出審慎檢討,並只會提交合理
的建議供議員考慮。應該位議員的要求,他承諾提供進一
步資料,說明過去三年內核准、續期及轉為常額職位的編
外職位數目。主席表示,此事項可由立法局公務員及資助
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跟進。

19.一位議員建議,運輸署應考慮免除每三年更換駕駛執照
的需要,以節省員工方面的開支。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
表示,政府當局目前正檢討此項安排。

20.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6-97)59建議--
  1. 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至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期間,續設雙途晉升計劃
    、培訓職位計劃和接任計
    劃的編外職位;以及

  2. 轉授權力予管制人員,開
    設不多於14個助理首席檢
    察官編外職位(首長級(律
    政人員)薪級第1點)和四
    個首席檢察官(首長級(律
    政人員)薪級第3點)編外
    職位,並同時凍結相等
    數目的較低職級職位

21.對於雙途晉升計劃、培訓職位計劃和接任計劃的編外職
位的續設建議,多位議員有重大的保留。他們質疑,倘在
編外職位到期屆滿時,九個目前仍擔任高級檢察官(雙途晉
升)職位的人員仍未能晉升為實任的高級檢察官,當局將有
何計劃或方案。

22.律政專員在回應時表示,續設該等職位的建議,是讓當
局有更多時間去評估目前仍擔任高級檢察官(雙途晉升)職
位的人員是否適宜實際升職。由於高級檢察官專責職位的
晉升,是根據個別人員的優秀表現及工作能力而開放予高
級檢察官(雙途晉升)及檢察官職系,政府當局不能保證所
有高級檢察官(雙途晉升)會在未來一年內實際升職。不過
,現任人員已被評定為具備晉升潛質,而只要有足夠時間
讓他們證明適宜擔任該等職位,他們大有機會獲得晉升。
政府當局會繼續培訓目前仍擔任高級檢察官(雙途晉升)職
位的人員,使他們可轉到實任職級。他補充說,所有人員
的擢升均經該署各個級別的審慎批核,並須經公務員敘用
委員會研究。他亦指出,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09(1)條
,獲委任高級檢察官(雙途晉升)職位的人員不能轉回檢察
官職級。受僱用合約的規限,只要現任人員未被調任專責
性質的高級檢察官職位,政府當局須把他們保留在高級檢
察官職級,或給予他們同等的薪酬。

23.部分議員擔憂,政府當局最終或會在人事編制小組委員
會不知情的情況下,透過部門編制委員會機制,開設專責
性質的高級檢察官職位,以安置目前仍擔任高級檢察官(雙
途晉升)職位的人員。律政專員在回應時向議員保證,政府
當局並無此意圖,而該等專責性質的高級檢察官職位只能
以職務需要的理據而開設。

24.對於文件前言(b)項所述,有關轉授權力予管制人員,以
開設首長級編外職位的建議,部分議員亦表示反對。他們
認為,文件並未載有足夠資料,使小組委員會可就此等建
議給予意見。應部分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答允就此等計
劃的背景,特別是政府當局按該等計劃委任此等人員所需
負擔的合約責任,提供額外資料。

25.鑑於議員所提出的意見,副庫務司建議撤回此文件,以
便在小組委員會即將擧行的下次會議上重新提交。

26.政府當局撤回此項目。

(會後補註:此建議將會在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一九九七年
二月二十六日的會議上重新提交,以便在一九九七年三月
二十一日的財務委員會會議上作出建議。)

27.會議於下午十二時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