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53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總目114-申訴專員公署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在申訴專員公署開設下述常額
職位-

1個助理申訴專員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2點)(102,900元至109,250元)



問題

自從申訴專員的權力和職權範圍根據《1994年申訴專員(修
訂)條例》(當局修訂條例,並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
日起生效,這條例現稱「申訴專員條例」)擴大後,申訴
專員的首長級人員已不足以應付增加的個案數量。

建議

2.我們建議開設一個助理申訴專員的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
第2點),掌管申訴專員公署改組後其中一個新成立的調查
科,以加強申訴專員公署的首長級架構。

理由

3.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委員批准申訴專員公署開設一個
新的助理申訴專員職級和一個助理申訴專員的常額職位(
見文件編號 EC(95-96)13),加強首長級人手方面的支援。
作為調查科的主管,助理申訴專員負責督導和監察三個調
查小組的工作,以及控制調查小組的工作質素。在履行這
些職務時,助理申訴專員需要審閱調查結果的草擬報告,
確保報告的分析手法及調查結果公正持平、調查方法貫徹
一致、結論合情合理和建議中肯恰當。此外,助理申訴專
員亦需策導複雜個案的調查工作,並在有需要時,召開內
部個案會議,或與被投訴的機構舉行會議,商討報告的調
查結果、建議和建議的實施情況。

4.《1994年申訴專員(修訂)條例》制定後,申訴專員的權力
已予擴大,讓他得以直接受理市民就政府部門/機構行政
失當所提出的投訴,亦有權主動展開調查,並且可以在任
何時間,以不披露涉案人士身分形式,公開調查報告。在
申訴專員職權範圍內的法定團體,已由一九九四至九五年
度的六個增加至14個。當時我們預期投訴個案會增加八倍
,而查詢亦會增加兩倍。在一九九五年六月開設助理申訴
專員的常額職位,便是要應付預期增加的工作量。

5.不過,由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末期開始,投訴及查詢的
數目幾近開設助理申訴專員職位時所預計的兩倍,更遠遠
超出原先在申訴專員的權力得到擴大時所預計的工作量。
一九九五至九六報告年度(截至一九九六年六月止)所收到
的投訴及查詢,與前兩個報告年度比較,分別增加了15倍
和五倍,詳情如下:

(a)(b)(c)(d)
一九九三
至九四報
告年度的
實際工作
原先預計
擴大權力
後的每年
工作量
一九九五
年三月經
修訂的預
計每年工
作量
一九九五
至九六報
告年度的
實際工作
投訴1734931 570 2 784
查詢1 0541 0503 549 6 493

6.申訴專員公署最近的每月統計數字,顯示投訴個案仍在
增加。一九九六至九七報告年度第一季,共收到投訴798
宗,即為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投訴個案總數的28.7%。投
訴個案不斷增加,對申訴專員公署構成沉重的壓力。由
於投訴個案增加速度驚人,故此用以完成調查每宗個案
的平均時間,已由五個月延長至九個月。此外,公署的
編制亦由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的26個職位,增至一九九
六至九七年度的81個職位,而調查/審查小組亦由四組
增至七組。由於管理範疇現已變得非常廣泛,故此一名
助理申訴專員已不足以作出實際有效的監管。因此,申
訴專員已採取一項臨時措施,暫時重組公署的組織架構
,以應付一九九五年下半年度激增的投訴,並讓首長級
人員對經擴大的投訴處理職務、推廣申訴專員制度的工
作和輔助活動的運作,作出所需的督導。在這次暫時性
的改組行動中,申訴專員已重新調配現有的三名首長級
人員,即副申訴專員、助理申訴專員和首席行政主任的
工作,使每人各自掌管一個專責科別,即調查科、審查
科和行政科,作為權宜之計,以應付激增的個案。

7.申訴專員已檢討公署的首長級架構。他認為,若要應付
劇增的工作量,則需要適當的長遠措施,紓緩公署管理資
源不足的情況。申訴專員認為亟需加強首長級人手,並建
議加設一個常額職位,分擔副申訴專員和助理申訴專員現
時的工作。出任該職位的人員的職級至少應為首長級薪級
第2點,方能在策導、監督和監察調查,以及報告調查結
果等工作之餘,與被投訴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建立聯繫、
根據本身的權力發言,以及就困難的課題作出即時的決定
。因此,我們建議增設一個助理申訴專員的常額職位。此
外,申訴專員認為,在開設這個職位後,公署應進行重組
,把審查科及調查科合併,然後再分為兩個調查科,各由
一名助理申訴專員掌管,其下設有三個調查小組。

8.申訴專員希望透過開設建議的助理申訴專員職位和進行
架構改組,達致下述目的:

  1. 加強現有的高級管理階層,使之包括申訴專
    員(職級等同首長級薪級第8點)、副申訴專員
    (首長級薪級第3點)、兩名助理申訴專員(首長
    級薪級第2點)及一名首席行政主任(首長級薪
    級第1點)。他預期,在首長級階層的管理資
    源得到提升,而調查程序亦予以簡化後,便
    能擴大其處理投訴的能力,以應付現時個案
    數量的實際增幅;

  2. 讓副申訴專員專責直接調查工作及性質較複
    雜和嚴重的投訴個案調查工作,以及監察公
    署工作的執行和統籌;以及

  3. 免除首席行政主任進行初步調查的職能,使
    其可以專注於根據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對投
    訴作初步審查,制定和檢討工作方面及公署
    的政策與程序,宣傳申訴專員的職能,包括
    策劃和推廣公眾教育、刊物的印行、外展及
    社區參與策略和計劃、立法事宜及人力資源
    管理,以及與海外申訴專員和同類機構保持
    聯繫,從而推展申訴專員投訴處理制度。

9.申訴專員會在公署改組後,把行政科重新組合,並改名
為行政及發展科,以便更正確地反映該科在策劃及推廣申
訴專員制度方面的工作。他認為重組後的行政及發展科,
應該繼續由一名首席行政主任掌管,以配合該科主管人員
的職責,尤其是在主理經擴大的社區關係職能、制定推展
申訴專員制度的政策,以及部門行政等方面的工作。

10.助理申訴專員的職責說明及首席行政主任的經修訂職務
載於附件1附件2,至於公署的現行和建議的組織圖表則
載於附件3和附件4。

財政影響

11.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因實施上述建議而增加的年薪開
支為1,273,200元。實施上述建議所需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
總額(包括薪金和間接費用)為1,687,476元。我們已在一九九
七至九八年度的預算草案預留足夠款項,以支付這項建議
所需的開支,如各委員批准這項建議,我們會運用獲轉授
的權力,批准在本財政年度餘下時間所需的追加撥款,以
便開設這個職位。

12.此外,實施這項建議亦需要淨增設三個一級行政主任的
常額職位及一個一級私人秘書的常額職位,按薪級中點薪
額估計,有關的年薪開支為1,609,380元,而每年平均員工
開支總額則為2,295,120元。我們已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
預算草案預留足夠款項,以支付增設這些職位所需的開支

背景資料

13.《申訴專員條例》的法例修訂條文於一九九六年十二
月二十七日正式生效,其中一項修訂把申訴專員的英文
職銜由"the Commissioner for Administrative Complaints"
改為"The Ombudsman",而Ombudsman這個英文職銜在
國際上已是廣為人用,亦與「申訴專員」這個現行的中
文職銜互相脗合。此外,尚有其他多項修訂,藉以提升
申訴專員的工作效能和擴大其職權範圍,詳情如下:

  1. 申訴專員在程序安排方面可以有更大的靈活
    性,以便能夠更有效地處理簡單的投訴個案
    ﹔以及

  2. 申訴專員獲授權調查申訴專員條例迄今尚未
    涵蓋的政府部門/機構涉嫌違反《公開資料
    守則》的投訴,這些機構包括皇家香港警隊
    、皇家香港輔助警隊、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
    署、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秘書處及公務
    員敍用委員會秘書處。

14.一九九五年三月,政府初次以試驗形式推行《公開資料
守則》,並且逐步廣而推之。及至一九九六年年底,守則
適用範圍已擴大至包括所有政府部門及機構,而申訴專員
則以獨立人士的身分,負責就涉嫌違反守則的投訴進行覆
檢。

公務員事務科的意見

15.鑑於投訴個案的調查工作激增,公務員事務科認為在運
作上確有需要增設一個助理申訴專員的職位,掌管新的調
查科。建議中的職系及職級安排均屬恰當。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
意見

16.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表示,如開設上述助
理申訴專員的職位,建議的職系實屬恰當。


申訴專員公署
一九九七年一月


EC(96-97)53附件1

助理申訴專員(調查)
職責說明

職級:助理申訴專員(首長級薪級第2點)

主要職務和職責

(1)擔任調查科主管,負責所有調查工作的督導、監察及質
素控制事宜,並且以其他解決爭議的方法處理投訴。

(2)負責監督、安排和統籌三個小組的工作,包括編派各小
組須處理的個案,以確保能夠平均分配工作。

(3)在個案的處理過程中,決定以何種方法及步驟進行調查
,並就此提供指導。

(4)密切監察性質嚴重及/或敏感的調查工作。

(5)協助制定調查工作的執行政策及程序,並按需要檢討和
簡化這些程序。

(6)審閱調查報告,並在有需要時,就有關建議與被投訴的
部門/機構的首長級人員進行初步商討。

(7)按需要批准傳召證人、監誓和進入處所,並建議進行聆
訊,提交申訴專員核准。


EC(96-97)53附件2

首席行政主任(行政及發展)
職責說明

職級:首席行政主任(首長級薪級第1點)

主要職務和職責

  1. 擔任行政及發展科的主管,負責督導、安排
    和統籌評審組、社區關係組、行政事務組及
    翻譯組的工作。

  2. 負責評審所有收到的個案,評定是否屬申訴
    專員的職權範圍,並且終結不在申訴專員職
    權範圍的個案。

  3. 協助制定調查工作的執行政策及程序,並經
    常檢討這些政策及程序,以便加以簡化。

  4. 協助制訂公共關係工作策略,並且負責監督
    一切與公共關係、宣傳、公眾教育和發布資
    料有關的事宜。

  5. 確立日常的行政規則及程序,監督辦事處的
    資訊科技使用情況及語文政策的實施情況。

  6. 協助推廣申訴專員制度,包括檢討法例,以
    及與海外申訴專員及同類機構聯絡,並且監
    督與辦事處發展有關的交流計劃的推行情況

  7. 與工程、法律及醫務各顧問小組成員,以及
    參與推廣申訴專員工作計劃的非官守太平紳
    士聯絡。

  8. 統籌擬備查詢及所處理的投訴個案統計資料
    的工作,並且作出所需的評估。

  9. 處理市民的查詢,並在有需要時對投訴作出
    調查。

  10. 參與編撰申訴專員年報。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