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61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分目081可收回的薪金及津貼
(電訊管理局營運基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在電訊管理局開設下述常額
職位,由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1個電訊管理局助理總監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2點)(102,900元至109,250元)
問題
由於在電訊服務市場引入更多競爭和技術的改進,電訊管
理局轄下規管事務部的工作更形複雜,而工作量亦有所增
加。規管事務部的首長級人手不足以處理公共電訊服務的
規管和發牌事宜。
建議
2.我們建議開設一個電訊管理局助理總監常額職位(首長級
薪級第2點),主管規管事務部轄下的經濟規管科(現時稱為
經濟及法律組),為高級助理總監(首長級薪級第3點)提供
所需的首長級支援,以應付經濟規管科因電訊業迅速增長
和電訊市場的規管日益複雜而不斷增加的工作量。
理由
工作量的增加
3.自電訊管理局在一九九三年七月成立以來,香港電訊業
的發展令電訊管理局的工作更形複雜,而工作量亦有所增
加。這些發展包括政府採取維護競爭的政策、新服務和新
技術的出現,以及用戶的期望不斷提高。
4.實施維護競爭的政策後,電訊營辦商的數目亦隨之增加
,因此,營辦商之間出現更多利益衝突和糾紛(例如在網
絡連接、共用設施、樓宇網絡接駁和指稱有違反競爭原則
的行為方面),須由電訊管理局介入。電訊管理局會透過調
停非正式介入,或運用法例或牌照條款所賦予的權力正式
介入。目前,在規管事務部內,高級助理總監是唯一一位
具有權威地位的人員,按情況所需,擔任調解人或仲裁人
的角色。舉例來說,在過去20個月,電訊管理局局長參考
高級助理總監的意見後,曾四次就網絡連接事宜作出正式
裁決,並多次非正式介入網絡營辦商之間的糾紛或談判。
5.高級助理總監須監察固定電訊市場有否出現違反競爭原
則的行為和是否有濫用佔優市場地位的情況,以及採取行
動,確保各營辦商能公開和公平競爭。他必須密切監察市
場,以確保營辦商不會作出違反競爭原則的行為(例如,就
任何儀器或服務的訂價締結秘密合約;拒絕向競爭對手供
應貨品或提供服務;議定獨家代理安排,使競爭對手無法
取得有關貨品的供應或無法購買有關貨品;以及持牌人之
間協議瓜分現有市場)。此外,他亦須監管佔優營辦商的行
為,以確保他們並無濫用其佔優地位,進行競爭性削價、
在價格方面有所歧視、作出搭售安排和在向競爭對手提供
服務時,採取歧視態度。在若干情況下,他必須採取直接
行動,例如規定佔優營辦商,即香港電話有限公司,所提
出的所有收費建議,必須經電訊管理局局長批准。在過去
20個月,規管事務部共處理了香港電話有限公司提出的102
項有關新服務/收費修訂的建議,而這些建議均須由高級
助理總監批註。相比之下,在開放本地固定電訊市場之前
,他每年所處理的服務/收費修訂建議不足20項。
6.現行的規管機制規定,電訊管理局須定期檢討國際電話
獨家專營權、全面服務責任、價格管制綱領和收費機制等
範疇,以滿足市民的需求和期望,並配合電訊業的迅速發
展。在過去20個月,電訊管理局局長參考高級助理總監的
建議後,發出了七份須知和27份有關複雜規管事宜的聲明
。
7.規管事務的工作量和複雜程度不斷增加,而且,市民對
規管機構的表現的期望日高。消費者和電訊營辦商對規管
機構的要求愈來愈高,他們期望規管機構能以完善、有效
和快捷的方式處理問題、擔當一個更為積極進取的規管角
色,並透過公眾諮詢或徵詢委員會的意見,以具透明度的
方式處理問題。例如,佔優固定電訊網絡營辦商曾要求電
訊管理局局長在十天內完成審批有關新服務和收費調整的
申請,而現時處理申請所需時間為30至45天。
8.新服務和新技術推出,必然需要設立新的規管綱領。在
制訂這些綱領時,高級助理總監須多次徵詢有關政府部門
和電訊業的意見。引入自設對外電訊服務牌照、個人通訊
服務牌照和虛擬專用網絡牌照,均是實施新規管措施的近
期例子。
有需要加強規管事務部首長級的人手
9.在現行的組織架構下(見附件1的圖表),高級助理總監須
就規管事務部的運作直接向電訊管理局總監(首長級薪級第
5點)負責。現時規管事務部之下設有規管科和經濟及法律
組。就規管科的工作而言,高級助理總監是由一名首席電
訊工程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輔助。至於經濟及法律組的工
作,則由一組非首長級人員輔助其工作,其中包括一名高
級政務主任、一名高級經濟主任、一名高級庫務會計師、
一名庫務會計師和兩名顧問。經濟及法律組的所有人員(庫
務會計師除外)均直接向高級助理總監負責。
10.身為規管事務部的主管,高級助理總監現時在各方面所
肩負的職責較一九九三年開設這職位時沉重得多,職責範
圍也較前大得多。規管事務部轄下經濟及法律小組的工作
是負責規管公共電訊服務在財務、經濟和法律方面的事宜
,但所得的資源尤其不足夠。該組亦負責研究電訊規管問
題、監察電訊營辦商的表現、調查違反競爭原則的行為和
投訴、仲裁營辦商之間的糾紛,以及審核牌照和服務申請
。
11.如經濟及法律組由建議的首長級人員主管,高級助理總
監便可有更多時間專注處理一些更重要和具決策性的政策
問題,例如為香港邁進資訊年代作準備,以便與其他地區
競爭,成為亞太區的通訊樞紐;確保有效提供全面通訊服
務;以及應付電腦、通訊和廣播技術融匯結合所帶來的問
題。
增設一個電訊管理局助理總監的職位
12.我們建議開設一個首長級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主管
經濟及法律組(將易名為經濟規管科)。出任這個職位的人
員將輔助高級助理總監,以監督和協調經濟規管科的工作
,並會監督有關公共電訊的法律、經濟和會計事宜的顧問
工作。在市場規管方面,他將負責監督公共電訊營辦商的
表現、調查違反競爭原則的行為和有關公共電訊服務的投
訴。他亦將監督審查有關公共電訊服務牌照和服務申請的
工作,輔助電訊管理局局長介入網絡營辦商之間有關網絡
連接和其他事宜的糾紛,並協助局長作出裁決。此外,他
將主持或代表電訊管理局局長出席電訊管理局轄下有關規
管事宜的諮詢委員會。
13.為了執行上述職務,出任該職位的人員須具有在首長級
層面的決策能力。他須就規管事宜,考慮電訊業的特殊需
要和技術發展,從而作出專業的決定。他也要對電訊業的
轉變積極作出回應和取得這個行業的信任。因此,他本身
須具有豐富的電訊業和電訊技術知識,以便了解電訊業的
發展動向、向這個行業提供有關電訊事宜的專業意見和制
定規管電訊業的策略。因此,我們建議在電訊管理局開設
一個額外的電訊管理局助理總監常額職位。建議的助理總
監(規管)職位的職責說明載於附件2。高級助理總監的現行
和修訂職責說明,分別載於附件3和附件4。
有關組織架構上的轉變
(a)執行部的基本設施協調組轉往規管事務部的建
議技術規管科
14.開設建議的助理總監(規管)職位後,基本設施協調組將
由執行部轉往規管事務部轄下的技術規管科(現時稱為規管
科),並由首席電訊工程師(規管)主管。在一九九五年九月
成立的基本設施協調組,負責協調共用公共電訊和廣播裝
置的設備和設施。該組的工作與公共電訊服務市場的競爭
發展有密切關係。基本設施協調組的人員會就營辦商之間
共用設備、儀器、管道和站址的事宜,與規管事務部的人
員密切聯絡。我們認為該組隸屬技術規管科會較為適宜,
以方便內部溝通和諮詢。首席電訊工程師(規管)職位現時
和修訂的職責說明,分別載於附件5和附件6。執行部現時
和建議的組織圖分別載於附件7和附件8。規管事務部的建
議組織圖載於附件9。
15.基本設施協調組的工作祇佔執行部整體職能一小部分。
在過去數年,執行部的工作量亦有所增加,尤其在廣播範
疇方面。雖然把基本設施協調組轉往規管事務部會輕微減
輕執行部助理總監(執行)的工作量,但助理總監(執行)的職
務和職責並無重大改變。助理總監(執行)現時的職責說明載
於附件10。
(b)規管事務部技術規管科轄下的競爭性業務組和
專營業務組轉往規管事務部經濟規管科
16.我們亦建議把規管事務部技術規管科轄下的競爭性業務
組和專營業務組轉往規管事務部經濟規管科,這兩個組別
在轉科後,將分別易名為競爭牌照組和收費事務組。這個
組織架構上的轉變是一項合理的安排,因為這兩個組別的
工作雖然與工程和技術方面的規管有關,但與經濟、財務
和法律方面的規管有着更密切的關係。
財政影響
17.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開設一個電訊管理局助理總監
常額職位會令年薪開支增加1,273,000元。實施這項建議
所需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包括薪金和員工間接費用)
為2,219,148元。
18.此外,實施這項建議亦需開設一個一級私人秘書職位,
為建議的助理總監(規管)職位提供秘書服務支援。按薪級中
點薪額估計,這個職位的年薪開支為258,300元,而每年平
均員工開支總額則為406,344元。電訊管理局營運基金下的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業務及營運計劃有足夠款項,以支付
與這項建議有關的額外費用。
背景資料
19.由於規管事務部的工作量繁重,電訊管理局總監須於一
九九六年兩次運用獲轉授權力開設一個電訊管理局助理總
監編外職位。一個電訊管理局助理總監編外職位於一九九
六年一月二十四日開設,為期六個月,以處理九倉有線電
視就電訊管理局局長准許試辦商業視象自選服務所提出的
司法審核。另一個電訊管理局助理總監編外職位於一九九
六年九月二十三日開設,以便就進一步開放國際電訊服務
市場,與香港國際電訊有限公司展開對話,以及處理電訊
條例的檢討工作。該助理總監編外職位將於一九九七年三
月二十三日到期撤銷。
公務員事務科的意見
20.公務員事務科考慮到電訊服務的規管和發牌工作日益複
雜,且工作量持續增加,故同意有需要在電訊管理局開設
一個助理總監職位,為高級助理總監提供所需支援。就建
議職位的管理和專業職責來看,上述職系和職級的安排均
屬恰當。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
意見
21.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認為,如開設建議的
職位,上述職級安排是恰當的。
經濟科
一九九七年二月
EC(96-97)61附件2
建議的助理總監(規管)的職務
(電訊管理局助理總監
(首長級薪級第2點)
職責說明
就經濟規管科的運作向電訊管理局高級助理總監負責,特
別是--
- 監督和協調經濟規管科的工作,該科負責就
電訊規管事宜向電訊管理局局長提供詳細的
法律和財務意見;
- 監察公共電訊營辦商的表現,並就服務質素
事宜擬備報告;
- 監督公共電訊有關法律、經濟和會計方面的
顧問工作;
- 調查違反競爭原則的行為;
- 調查有關公共電訊服務的投訴;
- 就電訊管理局介入網絡營辦商之間有關網絡
連接和其他事宜的糾紛提供支援,並協助管
理局作出裁決;
- 主持電訊管理局有關規管事宜的諮詢委員會
和監督該等委員會的運作;以及
- 監督公共電訊服務牌照和服務申請的評核工作。
EC(96-97)61附件3
高級助理總監(規管事務)
(電訊管理局高級助理總監
(首長級薪級第3點))
現時的職責說明
就規管事務部的運作向電訊管理總監負責,特別--
- 負責管理電訊管理局的主要規管項目;
- 實施保障競爭的政策(例如:訂立財政獨立的
規定和編製成本會計手冊),防止違反競爭原
則的行為,並監督該政策的運作以確保香港
的網絡營辦商能夠在公平和有效率的環境下
進行競爭;
- 調查違反競爭原則的行為;
- 處理與電訊管理局介入和仲裁(如需要的話)
網絡營辦商之間在網絡連接方面的糾紛有關
的事宜;
- 監察公共電訊營辦商的表現,並就服務質素
事宜擬備報告;
- 監督和協調經濟和法律組的工作,該組負責
就電訊規管事宜向電訊管理局局長提供詳細
的法律和財務意見;
- 協調公共電訊服務的投訴的調查工作;
- 代表電訊管理局出席為規管事宜而設立的諮
詢委員會;以及
- 聯絡海外的規管機構。
EC(96-97)61附件4
高級助理總監(規管事務)
(電訊管理局高級助理總監
(首長級薪級第3點))
在規管事務部助理總監一職開設後修訂的職責說明
就規管事務部的運作向電訊管理局總監負責,特別是--
- 負責管理電訊管理局的主要規管工程項目;
- 實施保障競爭的政策(例如:訂立財政獨立的
規定和編製成本會計手冊),防止違反競爭原
則的行為,並監督該政策的運作以確保香港
的網絡營辦商能夠在公平和有效率的環境下
進行競爭;
- 監管違反競爭原則行為的調查;
- 處理與電訊管理局介入和仲裁(如需要的話)
網絡營辦商之間在網絡連接方面的糾紛有關
的事宜;
- 監督有關公共電訊服務投訴的調查;
- 代表電訊管理局出席為規管事宜而設立的諮
詢委員會;
- 聯絡海外的規管機構和代表香港出席國際電
訊組織會議;
- 履行副部門首長的職務,管理電訊管理局;
以及
- 在有需要時,署理總監的職位。
EC(96-97)61附件5
首席電訊工程師(規管)
現時的職責說明
就規管事務部轄下規管科的運作向高級助理總監(規管事
務)負責,特別是--
- 管理規管科;
- 監察、規管和評核專利電訊公司(香港電話公
司,大東電報局等)的運作和表現,以確保他
們按照有關條例的規定運作和維持適當水平
的技術設施;
- 就電訊專營權的批核和續期事宜提供專業意
見;
- 策劃和協調電訊和電話服務法例的檢討;
- 審核特別/專營電訊牌照的條款和條件,並
呈交文件供總督會同行政局考慮;
- 制訂和推行有關電訊服務的管制和發牌策略
,以確保所有電訊系統和服務按照本地和國
際技術及規管規定運作;
- 確保用以提供陸上、航空和海上服務的領牌
系統或服務所使用的所有電訊儀器符合指明
的條件和規例;
- 審查增設新電訊服務的建議;
- 保持無線電報和無線電話資格證書的考核標
準;以及
- 就條訂現行法例、發牌政策和程序作出建議
,以配合不斷轉變的要求和技術的發展。
EC(96-97)61附件6
首席電訊工程師(規管)
修訂的職責說明
就規管事務部轄下技術規管科的運作向高級助理總監(規管
事務)負責,特別是--
- 管理技術規管科;
- 監察、規管和評核公共服務營辦商在技術方
面的表現,以確保他們按照有關條例和牌照
的規定運作;
- 管理和處理電訊編碼計劃;
- 就樓宇網絡接駁和共用基建設施事宜,聯絡
和協調公共服務營辦商;
- 就處理發牌申請和開設新電訊服務的建議,
向經濟規管科和高級助理總監(規管)提供專
業意見;
- 向聯網裁決委員會提供技術意見;
- 就採用公共服務的技術標準與首席電訊工程
師(發展)進行協調;以及
- 就修訂現行法例、發牌政策和程序作出建議
,以配合不斷轉變的要求和技術的發展。
EC(96-97)61附件10
助理總監(執行)
(電訊管理局助理總監
(首長級薪級第2點))
現時的職責說明
就執行部的運作向電訊管理局總監負責,特別是--
- 分配頻率給香港所有無線電基台和就頻率分
配計劃向電訊管理局局長提供意見;
- 監管所有專用電訊系統的發牌事宜;
- 就與電訊有關的廣播事宜,向電訊管理局總
監和廣播事務管理局提供意見;
- 監管就違反無線通訊法律所進行的調查和檢
控;以及
- 協助管制船上通訊系統。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