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48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總目92-律政署

分目243僱用法律服務及有關的專業費用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期間,保留律政署民事檢察
科下述顧問職位--

1個顧問職位
(屬首席檢察官職級)(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3點)
(119,650元至126,800元)



問題

律政署一個屬於首席檢察官職級的顧問職位,將於一九九
七年五月二十日到期撤銷。屆時,該署將缺乏具備專門知
識及能力的首席檢察官級別人員,可以就尋求庇護和非法
入境越南船民事宜,提供法律意見和進行訴訟。

建議

2.在考慮過遣返越南船民的工作進度及預計中有關越南船
民的法律訴訟工作後,律政司建議保留現有的顧問職位,
期間由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
七日止。這項建議得到保安司支持。

理由

3.一九九六年十月底,仍然約有11000名越南船民,1 300名
越南難民及約300名前居中國的越南非法入境者滯留本港。
越南船民中,除了少數是最近抵港和初生嬰兒外,差不多
全被審定為非難民,正等候按照綜合行動計劃(即處理越南
船民問題的國際協議策略)遣返越南。

4.政府一向致力加快進行越南船民遣返計劃,但很多越南
船民仍然希望移居海外。部分船民甚至循法律途徑爭取改
變非難民身分,或質疑羈留他們的政策。過去兩年,這些
從法律上抗衡政策的個案和提出質疑的越南船民,數目急
劇增加。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當局首次計劃開設上述顧問職
位時,共有四宗個案有待處理,每宗涉及一名船民及其家
屬;但現時則有14宗個案有待處理,共涉及6000多人。出
任這個顧問職位的人員除了處理越南船民問題外,還須處
理一些前居中國的滯港越南非法入境者。這些前居中國的
越南非法入境者,對當局把他們遣返中國的決定,提出上
訴,現正等待樞密院判決。有關審定難民身分、羈留及/
或遣送離境的訴訟個案,以及其他涉及越南船民的個案,
載於附件1。這些個案需要由首長級人員提供法律上的協
助,並由資深人員處理。

5.按照目前的越南船民情況,保安司和律政司均認為有需
要繼續提供法律輔助人員,專責處理與越南船民有關的法
律訴訟個案。這名顧問須向民事檢察專員負責,就越南船
民事務提供法律意見、進行訴訟和代表政府出庭。民事檢
察科的現行組織圖和這名顧問的職責表,分別載列於附件
2
附件3。民事檢察科現有的其他首席檢察官,本身工作
已十分繁重,實在別無餘力接掌目前由這名顧問全職執行
的工作;同時,他們也並非訟辯專才。由於涉及的工作既
敏感又複雜,而且相當棘手,目前出任顧問職位的人員所
具備的專業經驗,實在非常寶貴。自一九八零年以來,這
名人員一向參與處理越南船民和一般入境事務個案。自一
九八七年開始,他代表政府處理了大部分入境事務和越南
船民的訴訟個案,效果良好。最近由樞密院審理的兩宗個
案,在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審訊時,都是由他擔任主管大
律師,並在樞密院出庭辦理這兩宗個案。此外,由於遣返
計劃加快進行,而越南船民問題不久亦可望解決,我們認
為在現時專門訓練一名本署律師處理有關工作,並不符合
成本效益。從資源調配的角度來看,繼續以合約條款方式
聘請顧問會更可取。

6.律政司曾考慮將有關工作改為交予私人執業律師處理,
但是這個方案的費用會相當昂貴。由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
日開始委任顧問至今,這名顧問曾就15宗案件,以主管大
律師身分出庭(其中兩宗在樞密院,三宗在上訴法院,其餘
在高等法院),出庭日數合共26天。假設準備案件和首日聆
訊的基本訟費平均為150,000元,而第二日和隨後每天的額
外訟費為40,000元,則將案件交予私人執業律師處理,所需
費用約達270萬元。

7.上述顧問除了負責出庭訟辯的工作外,還會向政府建議
,應該怎樣回應針對本港越南船民政策和實施工作的書面
質疑,又在進行訴訟時執行多項律師職責。這名顧問自一
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受聘至今,已提供了176項意見。假設
外界的律師平均需要兩小時來研究和擬備一項意見,而這
名律師的收費為每小時4,500元,則委託私人執業律師提供
上述意見的費用會達158萬元。除非私人執業律師對有關問
題的認識程度與這名顧問相若,否則,提供意見平均所需
的時間實際會比上述假設長得多。聘用一名首席檢察官級
別的顧問,每年所需的全部開支稍多於260萬元,律政司認
為保留這顧問職位實在合乎經濟效益。

8.在另一份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編號EC(96-97)49)
中,當局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保留四個設於保安科
、懲教署和人民入境事務處的編外職位,至一九九七年九
月三十日為止,以處理越南船民營的管理、越南船民的遣
返及越南難民的移居海外問題。律政司打算將這顧問的服
務期,與四個首長級編外職位的服務期看齊,同於一九九
七年九月三十日終止。然而,顧問通常會在合約期滿時放
取積存的假期,律政司建議將這顧問職位的任期再由一九
九七年九月三十日延長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
以包括放取的假期。政府會在一九九七年年中檢討是否有
需要保留這個職位;如無需要,便會盡快撤銷。請各委員
注意,現有合約訂明立約任何一方只須提早三個月以書面
通知,或繳付一個月代通知金,便可終止合約。如上述建
議獲各委員支持,並獲財務委員會批准,我們會將這項條
文納入與顧問所訂立的新合約內。

財政影響

9.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因實施上述建議而增加的年薪開
支共1,478,400元。

10.實施上述建議所需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包括薪金
和員工間接費用,合共2,646,420元。

11.自設立上述顧問職位以來,我們已經開設一個一級私人
秘書職位(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年薪開支為258,300元,而
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則為406,344元),以便為這名顧問
提供秘書輔助服務。委員倘批准這項建議,我們將保留這
個一級私人秘書職位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止。這項建
議不會帶來其他財政或人手負擔。

12.我們將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預算草案預留足夠款項,
以支付這項建議的開支。

背景資料

13.我們在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一日開設這個顧問職位,向
律政司提供首長級人員的支援,處理越南船民工作。由於
繼續需要這個職位,我們曾經請求並獲財務委員會批准保
留這個職位至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見文件編號EC(95-96)
67)。

公務員事務科的意見

14.公務員事務科經考慮越南船民的有關法律工作複雜繁重
,認為工作上有需要保留這個顧問職位,而職位的職系及
職級安排也屬恰當。


律政署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EC(96-97)48附件1

與尋求庇護及
非法入境的越南船民
有關的法律訴訟個案

1.涉及公法的案件


法院案件
檔號
申請人姓名下一次
聆訊
日期/
地點
進展情況
1.1

CA訟案
1995年
第196宗

Nguyen Tuan
Cuong及其他
人士(319名
前居中國的
越南非法入
境者)

樞密院

已於一九九六年
七月聆訊。判決
保留。申請人已
向法院提交動議
通知書,尋求法
院給予他們索取
賠償的指示。押
後聆訊等待樞密
院判決。

1.2

HCMP訟
案1995年
第1597宗

Ho Ly Pau及
其他人士(
14名前居中
國的越南非
法入境者)

高等
法院

司法覆核--人民
入境事務處處長
決定將申請人列
為前居中國的越
南非法入境者而
不作甄別。聆訊
擱置,等候
Nguyen Tuan
Cuong一案有判
決為止。

1.3

IT訟案1996
年第63-86
宗(律政署
IDA訟案
1996年第
2-22宗)

Lai A Luc及
其他人士(21
名前居中國
的越南非法
入境者)

一九九
六年十
月三十
日人民
入境事
務審裁

21名前居中國
的越南非法入
境者對遣送離
境令提出上訴
,並爭辯他們
的情況與
Nguyen Tuan
Cuong一案申
請人的情況相
同,所以在上
述案件作出判
決前,不該將
申請人遣送離
境。

1.4

CA訟案
1996年第
187宗

Tran Van
Tien及其他
人士(115名
越南船民/
61個家庭)

一九九
七年一
月七日
至二十
日上訴
法院

司法覆核甄別決
定。四宗有代表
性案件已於一九
九六年五月在大
法官祈彥輝席前
聆訊,全部四名
申請人均敗訴。
申請人提出上訴
,並定於一九九
七年一月聆訊。

1.5

HCMP訟案
1996年第
2037宗

Van Can On
及另外61人

高等
法院

司法覆核--在法
律援助上訴案件
中,向越南船民
披露甄別文件的
資料。案件已於
十月七日在大法
官祈彥輝席前審
結,但申請人代
表律師須於十月
十一日前以書面
陳詞答覆。等候
判決。

1.6

HCMP訟案
1996年第
2594宗

Tu Tien Kien
(未成年人士)

高等
法院

司法覆核--人民
入境事務處處長
決定將一名16歲
女童遣返越南。
由於申請人及家
屬提供更多證據
,人民入境事務
處處長須重新考
慮及作出新的決
定。

1.7

HCMP訟案
1996年第
3434宗

Vo Thi Do及
其他人士
(1241名越南
船民)

高等
法院

申請人於一九九
六年十月七日申
請司法覆核。爭
論點--《人民入
境條例》一九八
九年作出修訂之
前到港的申請人
,應該可以保留
難民身分。

1.8

HCMP訟案
1996年第
2079宗

Tsan Say Nhi及
另外二人

一九九
七年一
月七至
八日
高等法

司法覆核甄別決

1.9

HCMP訟案
1995年第
2329宗

Linh Vay
Khin及其他
人士(合共
173名越南船
民)

高等
法院

司法覆核--人民
入境事務處處長
未有行使酌情權
,批准申請人保
釋。於一九九六
年五月一日宣布
案件無限期押後
,如政府未能將
10名尚在覊留的
申請者「遣送離
境」,案件有可
能隨時恢復聆訊

1.10

HCMP訟案
1995年第
1363宗

HCMP訟案
1995年第
1828宗

Cong Siu Lay
及其他人士

高等
法院

人身保護令。人
民入境事務處處
長同意申請人保
釋直至遣送離境
為止,法律程序
因而擱置。

1.11

HCMP訟案
1996年第
1327宗

Ho Van Tiem

高等
法院

司法覆核--人民
入境事務處處長
決定將申請人遣
送離境。法律程
序押後,直至人
身損傷的賠償申
索有結果為止。

1.12

HCMP訟案
1994年第
3562宗

Tran Dat及
其他人士(合
共14名前居
中國的越南
非法入境者
,或曾經界
定為前居中
國的越南非
法入境者)

高等
法院

人身保護令。法
律程序擱置,等
候Tan Te Lam一
案的結果。

1.13

HCMP訟案
1995年第
232宗

Ly Duc及其
他人士(21名
越南船民及
49名家屬)全
部個案與台
灣有關連。

高等
法院

人身保護令。法
律程序擱置,等
候Tan Te Lam一
案的結果。

1.14

HCMP訟案
1996年第
3961宗

Chieng A Lac
、Loc Sy及其
他人士(1379
名越南船民
和超過3000
名家屬)

高等
法院

人身保護令。法
律程序於一九九
六年十一月十二
日展開。

2.其他個案


法院案件
檔號
申請人姓名下一次
聆訊
日期/
地點
進展情況
2.1

DCCJ訟案
1994年第
17581宗

Nguyen Khan
Tinh及另外
14人

地方
法院

石崗覊留中心謀
殺案的控方證人
,索取有關非法
覊留的賠償。

2.2

HKCJ訟案
1996年第
16485宗

Pham Si Dung
及另外6人

地方
法院

石崗覊留中心謀
殺案的辯方證人
,索取有關非法
覊留的賠償。

2.3

HKPI訟案
1996年第
216-219
宗,

HKCJ訟案
1995年第
1476宗,
及HKCJ訟
案1995年
第6宗

110名越南船

高等
法院


地方法院

越南船民聲稱於
一九九四年四月
七日白石覊留中
心遷營行動中,
有人身損傷並遺
財物。

2.4

MIS訟案
1994年第
87宗

116名越南
船民

石崗覊留中心火
警/騷動造成人
身損傷,提出申
索。

2.5

HCA訟案
1996年第
11316宗

Le Viet Luc
及另外9人

高等
法院
索取非法覊留的
賠償。


EC(96-97)48附件2

民事檢察科
現行組織圖

民事檢察專員
(律政專員)
民事
訴訟組
(首席
檢察官)
地政
工務組
(首席
檢察官)
法律
意見組
(首席
檢察官)
商業組
(首席
檢察官)
越南
船民及
有關事務*
(顧問)

說明

職位

律政專員--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6點
首席檢察官--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3點
顧問--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3點

* 現正申請延續這個顧問職位


EC(96-97)48附件3

民事檢察科
顧問職位
(屬首席檢察官職級)
的主要職務和職責

就下述事務向民事檢察專員負責--

  1. 就越南船民和前居中國的越南非法入境者滯
    留香港所涉及的事務,向保安司和人民入境
    事務處處長提供意見,其中包括--

    1. 要求給予難民身分的個案;

    2. 羈留、遣返和移居海外的安排;及

    3. 處理就越南船民營事故所導致死亡
      、身體受傷和財物損失而提出的賠
      償申索。現時,這些申索是因石崗
      羈留中心失火及白石羈留中心遷營
      行動所引起的。

  2. 就上文第(1)項的有關事宜,進行訴訟和代表
    政府出庭;及

  3. 執行民事檢察專員所指派的職務,並就有關
    事宜提供意見。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