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8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總目25--建築署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在建築署建築設計處開設
下述常額職位 --
1個總建築師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1點)(86,650元至91,950元)
建築署的首長級結構,不足以應付實施全日制小學計劃
和學校改善計劃而引致的額外工程;這些工程規模龐大
而複雜。
2. 建築署署長建議開設一個總建築師常額職位(首長級薪
級第1點),以監督學校建築和改善工程。這項建議獲教
育統籌司和工務司支持。
3. 政府致力加快進行全日制小學教育計劃。為了全面推
行這個政策目標,我們會把480所半日制/上下午班制
學校轉為全日制。在這480所學校中,133所學校可透過
行政措施轉為全日制。這些措施包括:把班級合併,以
便充分利用現有的課室;把上午班或下午班編配到鄰近
空置校舍上課;以及不編配小一學生到上午班或下午班。
此外,又可透過增建課室的方法,把另外20所學校轉為
全日制。如要把其餘學校也轉為全日制,便須增建109
所校舍。
4. 政府承諾,由現在至二零零一年,會透過以下的方法,
增加全日制小學的比率,由現時的24%增至48%。這些
方法包括:
─
|
透過上文所述的行政措施,把1131 所學校轉
為全日制;
|
─
| 在現有20所學校的校舍增建課室,以
便轉為全日制;以及
|
─
| 增建10所新學校。
|
在同一時間,我們也會興建35所小學和45所中學,以應
付中小學學位需求的正常增長。鑑於這些因素,建築署
每年將平均興建18所新學校,與過去五年每年平均建成
11所新學校相比,增幅約為63%。
5. 教育統籌司與各有關決策科和部門磋商後,正積極謀
求對策,以加快興建餘下99所新學校,以應付現有小學
轉制的需求。這項轉制計劃,加上每年為配合正常需求
增長而需要興建的七所小學和九所中學,將引致建校方
面的工作量在二零零一年後一段長時間仍持續偏高。
6. 建築署現時負責建校的小組由一名高級建築師和15名
專業/輔助人員組成。這小組向建築設計處的總建築師(3)
負責。他負責處理紀律部隊設施(如警署/邊境設施、監
獄/覊留中心和消防局)、公共機構設施(如政府合署大
樓),以及教育和小型工程計劃。這小組亦需建築署轄下
各處約26名專業和技術職系人員提供支援。為應付全日
制小學計劃引致的額外工作量,我們會在一九九七至九
八年度開設15個非首長級職位。我們並認為有需要提供
額外的首長級人員,協助監察這計劃的推行,有關詳情
載於下文第9段。
7. 我們計劃在所有官立和資助類別學校(約1 000所學校)
推行學校改善計劃;只要這些學校適合進行這類工程,
便會納入改善計劃內,工程會分八期進行。我們已在一
九九五年七月展開第I期改善工程,並在一九九六年七
月展開第II期工程。第I期工程包括104所資助學校,費
用為11億3,000萬元;第II期則包括124所資助學校和六
所官立學校,費用為23億1,000萬元。至於第III期工程,
我們已獲准改善22所官立學校,估計費用為4億8,200萬
元。此外,我們正為72所資助中學和88所資助小學進行
可行性研究,並預期確定了那些學校適合進行改善工程
後迅即展開工程。這些工程的估計費用為33億6,500萬
元。建築署署長和其他有關人士亦正積極研究可否把學
校改善計劃的餘下各期工程提前進行,以便學校早日得
到改善。多項工程計劃不同階段的工程現正同步進行,
如第I期和第II期的建造工程與第III期的設計和招標合約
工作便是同時進行的。凡此種種,均需建築署首長級人
員的策導和監督。
8. 目前,負責改善工程的工程籌劃小組由15名非首長級
人員組成,並會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增加至23人,以
應付額外的工作量。現時的小組向總建築師(3)負責,督
導這小組的工作也是加諸總建築師(3)身上的額外職責。
鑑於在紀律部隊設施方面的工作(如策劃新懲教機構建造
計劃)大幅增加,總建築師(3)越來越難以充分照顧學校改
善計劃的工作。為確保這項計劃順利推行,建築署署長
需要有額外的首長級人員,協助監察這項工作。
9. 雖然大部分工程的細節由顧問負責,但部門仍需提供
監管和統籌。這方面的工作需要由有卓越專業才能和管
理技巧的人員負責。就所涉及的學校數目,需與學校行
事表配合的工程編排,以及建造和翻新工程的性質來看,
全日制小學計劃和學校改善計劃均屬規模龐大而複雜的
計劃。建築署署長認為,他需要一名屬總建築師級別的
首長級人員專責監督計劃的實施。這名總建築師須在聯
絡、監察和管理方面擔當重要的角色。他的主要職務包
括擬定總綱計劃;與其他負責土地和環境問題的部門和
決策科聯絡;監察顧問和承建商的工作表現及工程的進
度;以及監管由多種專業人士組成的工程籌劃小組。
10. 建築署署長曾研究可否重行調配現有人手,以應付
額外的工作量,但結果認為這並不可行,因為全部現有
首長級人員正全時間處理建築署各方面的職責和所承擔
的其他主要綱領的工作,包括工務計劃內的工程,以及
為醫院管理局和兩個市政局所進行的建築工程,這些工
程的範圍近年亦顯著擴大。把額外的工作交由現有的任
何一名總建築師負責,都會對該署的服務水準和所承擔
的其他綱領的發展造成不良的影響。因此,建築署署長
建議在建築設計處增設一個總建築師職位,職銜定為總
建築師(5),出任人員負責監管這兩項計劃的實施工作。
此外,由於總建築師(3)在紀律部隊和公共機構設施規劃
和實施方面工作繁重,故新的總建築師亦會接手處理他
的所有建校工作。
11. 建築署組織圖載於附件1。總建築師(3)的現行和修訂
職責說明載於附件2和附件3,而建議開設的總建築師職
位的職責說明則載於附件4。
12. 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因實施這項建議而增加的年
薪開支為1,070,400元。每年平均的員工開支總額(包括
薪金和員工間接費用)為1,997,052元。此外,建築署亦
會開設23個非首長級職位,這些職位的年薪開支估計為
8,153,790元,而每年平均的員工開支總額則為15,214,212
元。我們已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預算內預留足夠款
項,以支付這項建議的開支。
13. 所有在一九九三年或以後興建的小學均採用全日學
制,惟在小學學額嚴重不足的地方除外。至於現有的小
學,若校舍有足夠的地方推行全日制,而所屬地區的學
位需求情況亦容許這樣做的話,則政府會鼓勵這些小學
轉為全日制。為使學校早日獲得改善,教育統籌司正積
極與有關的決策科/部門首長(包括規劃環境地政司、規
劃署署長、建築署署長、房屋署署長和教育署署長)共同
研究加快進行這項計劃的可行性和方法。
14. 行政局於一九九三年通過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五號報
告書。該報告書提出多項建議,其中包括實施學校改善
計劃。這項計劃的目的,是要改善現有學校的學習環境,
以及為教職員和學生提供多些地方。標準的改善工程包
括加設課室、教員室、會談室、圖書館和學生活動中心。
當局現正進行學校改善工程的首三期工程。
15. 公務員事務科考慮過出任上述建議職位的人員所須
肩負的職責和須提供的專業意見後,認為該職位的職系
和職級安排均屬恰當。
16.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表示,如開設上
述職位,建議的職系實屬恰當。
工務科
一九九七年五月
-
在二零零二至二零零三年,當小學學位的供求情況可容許更
多學校轉制時,計劃透過行政措施轉為全日制的133所學校
中其餘20所也會轉為全日制。
EC(97-98)8附件2
職級 :總建築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
職務和職責 :
向助理署長(建築設計)負責,職責是策劃和監察一個分
處的工作;統籌相關專業人員的工作,以及監督有關紀
律部隊、公共機構和教育設施的建築工程和其他小規模
工程。主要職務包括:
-
擬定總綱計劃;
-
制訂辦公用地列表;
-
審查和推薦標書,以及管理合約事宜;
-
就視察工作、測試方法和計劃提供意見;
-
監察建築工程的進度和質素,包括與顧問、承
建商、分包商和供應商舉行進度會議;找出現
存的問題和預測會面對的問題,以及建議解決
方法;
-
確保保養期內顧問和承建商能按規定完成所有
職務;簽發保養證明書,以及在保養期屆滿後
向承建商發還保證金;以及
-
就土地和環保事宜,與其他有關部門和決策科
聯絡。
EC(97-98)8附件3
職級 :總建築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
職務和職責 :
向助理署長(建築設計)負責,職責是策劃和監察一個分
處的工作;統籌相關專業人員的工作,以及監督有關紀
律部隊、公共機構設施的建築工程和其他小規模工程。
主要職務包括:
-
擬定總綱計劃;
-
制訂辦公用地列表;
-
審查和推薦標書,以及管理合約事宜;
-
就視察工作、測試方法和計劃提供意見;
-
監察建築工程的進度和質素,包括與顧問、承
建商、分包商和供應商舉行進度會議;找出現
存的問題和預測會面對的問題,以及建議解決
方法;
-
確保保養期內顧問和承建商能按規定完成所有
職務;簽發保養證明書,以及在保養期屆滿後
向承建商發還保證金;以及
-
就土地和環保事宜,與其他有關部門和決策科
聯絡。
EC(97-98)8附件4
職級 :總建築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
職務和職責 :
向助理署長(建築設計)負責,職責是策劃和監察一個分
處的工作;統籌相關專業人員的工作,以及監督學校建
築和改善工程(包括全日制小學計劃和學校改善計劃)。
主要職務包括:
-
擬定總綱計劃;
-
制訂辦公用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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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和推薦標書,以及管理合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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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視察工作、測試方法和計劃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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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建築工程的進度和質素,包括與顧問、承
建商、分包商和供應商舉行進度會議;找出現
存的問題和預測會面對的問題,以及建議解決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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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保養期內顧問和承建商能按規定完成所有
職務;簽發保養證明書,以及在保養期屆滿後
向承建商發還保證金;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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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土地和環保事宜,與其他有關部門和決策科
聯絡。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