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9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總目82--屋宇署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開設下述常額職位 --
1個總結構工程師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1點)(86,650元至91,950元)
屋宇署署長需要首長級人員提供支援,專責協助推行樓
宇安全檢驗計劃,透過積極主動的預防措施,解決有關
樓宇安全的問題。
2. 我們建議開設一個總結構工程師常額職位(首長級薪
級第1點),由出任該職位的人員掌管屋宇署專業事務部
轄下新設的樓宇安全組。
3. 本港樓宇一般的設計壽命為50至80年,在這段期間,
樓宇會因老化或其他種種原因,如物料損蝕或腐爛和環
境因素等而日漸衰壞。有關方面最近對建於一九四六至
一九五八年間約4 000幢私人樓宇進行了顧問研究,結果
證實業主普遍沒有妥善保養樓宇。公眾對簷篷坍塌和火
災等嚴重意外深表關注,且認為有需要妥善保養樓宇。
在一九九五年十一月至一九九六年十月的12個月內,屋
宇署署長共收到約10 200宗關於危樓、危險招牌和違例
建築工程的投訴。投訴所涉及的問題,均對公眾和樓宇
佔用人構成潛在危險,故須實施積極主動的預防措施,
使問題得以解決。
4. 我們建議實施樓宇安全檢驗計劃,以助執行樓宇保養
的工作。根據這計劃,樓宇業主須負責委聘認可人士和
註冊結構工程師,按照屋宇署署長所訂標準,定期檢驗
樓宇。在這計劃下,我們建議工業樓宇/貨倉、住用/
綜合用途建築物,以及商業樓宇分別每五年、七年和十
年檢驗一次。檢驗會以屋宇署釐定的標準為依歸,主要
針對結構的穩定程度、耐火設計、逃生途徑、樓宇用途
改變、樓宇結構負荷過重,以及危險建築工程等範疇。
我們會要求樓宇業主進行糾正工程。這些須糾正的地方
是在檢驗過程中確定、屋宇署署長亦認為必須進行的糾
正工程,使有關樓宇符合指定的安全標準。
5. 我們建議採取自願驗樓和強制驗樓兩種方式,推行樓
宇安全檢驗計劃。由於建築技術近年來有所改進,建成
不久的樓宇衰壞速度亦較前放緩,因此,我們認為不必
強制檢驗樓齡少於20年的樓宇。我們計劃於一九九七年
年中推行自願驗樓計劃,最初會以建於一九七八至一九
八四年間的6 500幢樓宇為對象,鼓勵業主自行找出問題
所在,並加以解決。屋宇署會鼓勵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
(如適用)自行參與該計劃。我們會逐步擴展自願驗樓計劃,
以便最終把所有樓齡在20年以下的樓宇納入計劃內。
6. 同時,我們建議為樓齡超逾20年的樓宇制定強制驗樓
計劃。我們現正就此進行諮詢,並會視乎結果而決定行
動計劃,於一九九八年着手對《建築物條例》作出必需
的修訂。
7. 為確保處理方法一致,屋宇署署長須制訂一套安全標
準和程序,以便認可人士和註冊結構工程師有所遵循,
當中包括樓宇狀況勘測和評估、保養修葺的方法和技術
等。屋宇署署長亦會審閱認可人士和註冊結構工程師擬
備的檢驗報告、評估他們的建議、發出勘測令以進行詳
細勘測、送達法定修葺令、決定應否封閉危險樓宇,以
及監察跟進行動等。此外,他亦會處理因推行這計劃而
引致的上訴,以及針對樓宇業主、認可人士和註冊結構
工程師而作出的檢控和紀律處分。為鼓勵業主參與自願
驗樓計劃,我們正考慮向已按照訂明標準完成修葺工程
的業主發出滿意紙。
8. 目前,屋宇署轄下專業事務部和管制及執行部的主要
職責,是管制違例建築工程和清拆危險建築構件。由於
這幾方面的工作量相當繁重,兩個部別現有的人手已全
力應付常年不輟的工作,因而無餘力承擔擬議樓宇安全
檢驗計劃的工作。為推行該計劃的自願參與部分,我們
建議在專業事務部成立樓宇安全組,並把目前由兩個現
有部別內視察和行動小組所負責的部分工作轉交該組,
俾能合理分配有關樓宇安全的工作。
9. 鑑於新設的樓宇安全組所承擔的職務十分重要,有關
的負責人員亦須在結構工程方面具備相當專門知識,我
們認為該組的主管須為一名具恰當年資且經驗豐富的結
構工程師。他須有豐富專業知識和實際經驗,帶領樓宇
安全組推行有關計劃。他亦須代表屋宇署與認可人士、
註冊結構工程師和專家開會,因此必須有足夠的才幹和
具備所需的威信,能審核其他專業人士和專家的檢驗報
告,並給予指引。此外,他要有遠見與洞察力,就樓宇
安全檢驗計劃擬訂技術標準和程序的基準體系,並時刻
監察和留意最新的技術發展,以及與各方面交流推行樓
宇安全檢驗計劃的心得。因此,我們建議開設一個總結
構工程師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職銜定為總結構
工程師(樓宇安全)。該職位的職責說明載於附件1,而屋
宇署專業事務部現有和建議組織圖,則分別載於附件2和
附件3。
10. 新設的樓宇安全組須有15個非首長級職位人員輔助,
包括一名高級結構工程師、兩名結構工程師和另外12名
技術和支援人員。我們會透過部門編制委員會慣常的審
理程序,開設該等職位。此外,屋宇署署長會從專業事
務部和管制及執行部重行調配五名專業和技術人員予樓
宇安全組,其中包括高級結構工程師、結構工程師和屋
宇測量師各一名,以增強該組的人手。如需就強制驗樓
計劃進行法例修訂工作,我們便會根據新設的樓宇安全
組的實際工作量,檢討該組的人力資源。
11. 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因實施這項建議而增加的年
薪開支為1,070,400元。這項建議所需人員每年平均的員
工開支總額(包括薪金和員工間接費用)為2,059,788元。
12. 此外,為實施這項建議,我們必須增設15個非首長
級職位 (見上文第10段),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有關的
年薪開支為4,120,740元,而每年的員工開支總額則為
6,607,884元。我們已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預算內預
留足夠款項,以支付這項建議的開支。
13. 行政局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舉行的會議上通
過上述建議,就樓宇安全檢驗計劃自願驗樓和強制驗樓
兩部分,徵詢公眾意見。因此,我們現正就進行檢驗的
技術標準和規定諮詢建築專業界,並計劃在一九九七年
七月進行公眾諮詢,以收集社會各階層的意見。
14. 公務員事務科考慮過出任建議職位的人員須肩負的
職責和須提供的專業意見後,認為該職位的職級和職系
安排是恰當的。
15.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表示,如開設上
述總結構工程師職位,建議的職系實屬恰當。
規劃環境地政科
一九九七年五月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