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11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總目44 ── 環境保護署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在環境保護署開設下述常
額職位 -
5個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1點)(86,650元至91,950元)
環境保護署的首長級架構需要加強,以應付市民現時對
該署工作的要求。在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人事編制
小組委員會會議上,委員審議編號EC(96-97)68的文件
(見附件1)。該文件詳述環境保護署擴充服務後,該署的
工作日趨複雜,以及工作量與日俱增的情況。這種情況
是由於市區和基建項目不斷急速發展,污染管制工作日
增和市民對廢物處置服務的需求日長,以及市民對改善
環境的期望日形殷切所致。我們應委員的要求,收回上
述文件,以便就有關建議提供更多資料。我們現在下文
第3至9段提供補充資料,而我們對委員提出的特別問題
所作的回應則載於附件2。
2. 現建議開設五個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常額職位,以加強
環境保護署的首長級架構,有關詳情載於編號EC(96-97)68
文件內。
3. 自財務委員會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二日批准環境保護署
改組後,該署的首長級架構便一直維持不變,設有25個
首長級職位。環境保護署改組後,工作激增。增加的工
作主要是執行污染管制方面,直接的成因是香港在過往
數年實施大部分環境保護法例。該署首長級人員的工作
已極度繁重,負荷過重,而在首長級薪級第1點級別的
層面更出現樽頸情況,以致在很多主要工作上,未能及
時指導和督導專業人員。除非增加現有首長級人手,否
則該署提供的服務便再不能滿足市民現時的需求。
4. 自一九九三年以來,環境保護署處理新增和額外的污
染管制職能。這些管制職能大部分已轉交該署轄下的地
區污染管制辦事處處理,這些職能包括:
-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發牌管制指定工
序,豁免這些工序領取牌照的安排已於一九九
三、一九九四和一九九六年取消;
-
自一九九四年七月起,推行經修訂的禽畜廢物
管制計劃;
-
自一九九四年起,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執行
新的管制措施,遏止隨處傾倒泥頭;
-
自一九九四年六月起,執行新的《水污染管制
(污水收集)規例》。該規例規定污水收集系統
擴展至全港各處時,所有樓宇均須接駁公共污
水渠;
-
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擴大管制範圍如下-
-
維多利亞港第I期水質管制區在一九九
四年十一月劃設,7 000個排放出口受
到管制
-
第II期在一九九五年九月劃設,受到管
制的排放出口增加6 000個
-
第III期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劃設,再有
4 000個排放出口受到管制
-
自一九九六年二月起,執行《空氣污染(露天焚
燒)規例》,禁止露天焚物,尤其是在建築工地
露天焚物;以及
-
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起,根據《噪音管制(建築
工程)規例》,實施新的管制措施,控制指定的
建築工程所發出的噪音。
5. 我們於一九九七年推行《環境影響評估條例》。這條
條例使環境監測和審核計劃成為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中一
項重要和不可或缺的部分。有關環境影響評估的事宜通
常頗為複雜,需要首長級人員親自處理,以獲得各個議
會和委員會通過。
6. 一九九五年,我們就車輛的廢氣排放標準和車輛燃料
的質素訂定更嚴格的規定。一九九七年二月,政府作出
承諾,執行綜合車輛廢氣排放管制策略,並在一九九七
年四月,進一步收緊車輛廢氣排放標準和車輛燃料質素
的規定。
7. 此外,關於廢物處置方面,環境保護署對於社會作出
的承諾大增。自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起,11項關於固體
廢物的主要工程計劃已由規劃階段轉為執行階段,詳情
如下 -
-
沙嶺堆肥廠(已啟用並在運作中);
-
北大嶼山廢物轉運站(正在興建中);
-
離島廢物轉運設施(正在興建中);
-
船灣堆填區修復工程(正在施工中);
-
市區堆填區修復工程(正在施工中);
-
將軍澳堆填區修復工程(正在評估標書);
-
新界西北廢物轉運站(快將招標);
-
新界西北堆填區修復工程(快將招標);
-
中央焚化設施(正進行詳盡規劃);
-
低放射性廢料貯存庫(正進行詳盡規劃);
-
望后石谷和醉酒灣堆填區修復工程(正進行詳盡
規劃);
這些工程計劃的規劃/執行階段涉及更複雜和要求更高的
工作,其中包括擬備土地需求計劃、環境影響評估、公
眾諮詢、草擬合約、招標、評估標書,以及監察建造工
程和運怍情況。由環境保護署所管理的合約價值,已由
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的245億元增至一九九七至九八年
度的370億元;同期內,每年由該署所管理的開支,已
由11億元增至32億元。
8. 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以來,環境保護署向市民提供不少
嶄新和改善了的服務,不勝枚舉;上述服務只是其中一
二。環境保護署提供的服務需要多元化,具有廣泛的專
門職能,其中包括如上述的主要廢物設施工程的合約管
理,此外,還有化學實驗室、海洋生物服務、聲音模擬
系統、空氣質素監測、石棉管制、環境影響評估、環境
規劃、空氣擴散模擬系統、微生物學和車輛廢氣排放管
制。為履行這些職務,環境保護署的編制已由一九九三
年八月一日的1 116人增至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的1 576人,
而在首長級人員方面卻無增加。
9. 在同一時期內,環境保護署的支出,不計個人薪酬在
內,已由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的5億5,500萬元增至一九
九七至九八年度的16億4,400萬元。同樣,增加的管理需
求令目前的首長級人員須承擔難以應付的工作量,故有
需要增加首長級人手,以便有效地履行增加的職責。
10. 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實施這項建議(包括開設和刪
除非首長級職位)後實際會增加的年薪開支如下-
| | 元 | 職位數目
|
---|
|
| 擬開設的常額職位
|
|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 5,352,000
| 5
|
| 二級私人秘書
| 804,900
| 5
|
|
減去
| 擬刪除的常額職位
|
| 高級環境保護主任
| (2,607,660)
| (3)
|
| 打字員
| (627,300)
| (5)
|
| 實際增加的開支
| 2,921,940
|
11. 環境保護署署長會從部門開支的餘款,支付上述實
際增加的薪金開支。實施這項建議會令每年平均員工開
支實際增加5,855,904元,其中包括擬開設首長級和非首
長級職位的薪金和員工間接費用。這筆開支會藉擬刪除
的非首長級職位作抵銷。我們已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
的財政預算中預留足夠款項,以應付這項建議的開支。
規劃環境地政科
一九九七年五月
EC(97-98)11附件2
在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會議上,委員對下述四個事
項表示關注:
-
環境保護署近年來急速擴展;
-
部門專責組別與地區組別的工作不斷分拆;
-
根據環保署的編制,該署約有1 600個職位。
就該署的編制來看,建議的30個首長級職位,
比例偏高;
-
政府應嚴格地檢討環保署的組織和人手。
2. 事實上,近年來環保署不斷擴展,以應付市民對其服
務日益增加的需求;這些服務對於改善本港的環境是相
當重要的。一如本文件所述,編制上的增加主要是為了
提高部門的執法能力。這是由於我們要在近數年實施本
港大部分環保法例所直接導致的結果,有些法例早於一
九八○年已制定。部門增加的預算費,大多用來支付承
辦商營運廢物處理設施的費用,反映出支付這方面費用
的需要,這些設施的啟用始於一九九○年。這些設施取
代了以往令人不滿意的服務,抵銷了大部分的新開支。
3. 環保署專責組別與地區組別工作分拆的主要原因,是
各區對環保服務的需求日增。隨著公眾人士對改善環境
的關注和期望不斷提高,區內居民對有關服務的需求也
相應增加,因此要增撥資源,以滿足這些需求。正如一
項外間的檢討(見下文第6段)所確定,一位首席環境保護
主任(首長級薪級第1點)不能獨力應付由三至四位以上的
高級環境保護主任主管的課別所處理的工作。較多處理
例行工作的地區污染管制辦事處的情況則例外,一位首
席環保主任已足以管理五個課別。
4. 如按建議開設新職位和新地區污染管制辦事處,我們
預期在可預見的未來,環保署有能力應付地區層面上對
污染管制服務的需求。每個地區污染管制辦事處可處理
大約相當於三個區議會選區範圍所產生的工作量,這是
應付得來的。但如現時不開設新的地區污染管制辦事處,
現時的地區污染管制辦事處各主管(首席環保主任),尤
其是管理七個課別的地區污染管制辦事處(九龍/新界東)
的主管,將會負荷過重,而不能就地區的服務需求作出
充分的回應。
5. 為說明首長級人員的管制範圍和職責水平,我們嘗試
把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環保署的首長級人員與非首
長級專業人員的比率,與該日工務科和規劃環境地政科
屬下各部門的情況作一比較。首長級的職位既是因應需
要而開設,而個別部門的需要亦因職能不同而有別,從
下圖可見,環保署的首長級職位比率絕非偏高,而且提
高這比率並非是不適當的做法。
部門
| 首長級 人員
| 非首長級 專業人員
|
首長級人員與
對非首長級專
業人員的比率
|
---|
環境保護署
| 25
| 390
| 6.4%*
|
渠務署
| 19
| 236
| 8.1%
|
水務署
| 28
| 342
| 8.2%
|
建築署
| 40
| 433
| 9.2%
|
土木工程署
| 33
| 329
| 10.0%
|
屋宇署
| 30
| 271
| 11.1%
|
規劃署
| 28
| 206
| 13.6%
|
機電工程署
| 10
| 71
| 14.1%
|
地政署
| 52
| 247
| 21.1%
|
拓展署
| 26
| 103
| 25.2%
|
*如開設建議的五個首長級職位,環保署的數字會增至
7.7%
6. EC(96-97)68文件列出的建議,由於是以一間由當局委
聘的外間管理顧問公司,就環保署的管理及首長級架構
進行檢討後提出的建議為依據,因此能符合保持客觀的
要求。這項外間的管理檢討工作已於一九九六年完成,
有關檢討由一個專責委員會負責監督,該委員會由規劃
環境地政司出任主席,成員包括公務員事務科、財政科、
效率促進組和管理參議署的代表。檢討所提出的建議已
獲各有關方面贊同。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