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12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總目80--司法機構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在司法機構的四個新司法 人員職級開設以下常額職位,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
生效--

1個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職位
( 202,650元)

4個終審法院大法官職位
( 197,130元)

1個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職位
( 127,600元至135,400元)

1個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職位
( 197,130元)

並刪除下述職級和職位,以作抵銷-

1個首席大法官職位
( 202,650元)



問題

我們須增設司法人員職位,以便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設立香港終審法院(下稱「終審法院」),取代樞密院司 法委員會,成為香港的最高上訴法院。

建議

2.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下稱「該條例」)所訂明 有關終審法院的組成,我們建議在終審法院開設一個首 席大法官職位(202,650元)、四個大法官職位(197,130元) 和一個司法常務官職位(127,600元至135,400元)。我們亦 建議開設一個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職位(197,130元),出 任人員須全面負責將來的高等法院(即現在的最高法院) 的工作,使其順利和有效地運作。我們會刪除現有的首
席大法官職位(202,650元)。

理由

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

3. 根據該條例,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除出任終審法院審 判庭庭長外,還是司法機構之首,負責執行司法機構的 行政和其他法定職能。他/她會負責所有涉及司法機構 的人事委任和行政事宜。此外,他/她亦行使涉及司法 機構、法院制度和法律專業的職權,並執行涉及司法機 構、法院制度和法律專業的法定職能,以及行使訂立附
屬法例的權力。

4. 我們建議,作為司法機構之首的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 其整套薪酬福利條件應與現任首席大法官的薪酬福利條 件相同。這即是說,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的薪級,會定 在與公務員首長級薪級最高薪點(第10點)相若的水平。 另外,他/她會獲提供官邸連傭工、官方車輛、非實報 實銷的酬酢津貼,以及現任首席大法官可享有的其他附 帶福利。這項安排可令政府行政和司法兩個機關的首長 享有相同薪酬。我們會為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提供官邸, 不論他/她或其配偶是否曾接受政府、司法機構或公帑 資助機構提供的房屋福利。不過,假如終審法院首席大 法官或其配偶現正接受政府、司法機構、公帑資助機構 或私營機構提供的任何房屋福利,則在官邸提供期間, 他/她須停止接受上述房屋福利。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 須每月支付一筆相等於其月薪7.5%的租金。

終審法院大法官

5. 終審法院大法官會負責出庭聆訊來自下級法院的刑事 和民事上訴。鑑於終審法院大法官的身分、職責和所需 的司法經驗,我們建議把終審法院大法官的薪金定於
197,130元,相等於公務員首長級薪級第9點與第10點之
間的中位數。

6. 根據該條例的第5條和第16條,其中一名終審法院大 法官會是根據需要而獲邀參加終審法院審判的非常任大 法官。我們建議,除薪金和官方運輸工具的使用權外, 非常任大法官不能享有適用於終審法院常任大法官的其 他福利。不過,在海外居住的非常任大法官可獲提供雙
程旅費、住所和醫療福利。

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

7. 該條例第42條規定須有一名司法常務官隸屬於終審法 院。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須具備與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 相同的資格。雖然《最高法院條例》沒有訂明最高法院 司法常務官的資格,但由於出任該職的人員有需要執行 有關的司法和法定職能,故司法機構一向都委任經驗豐 富兼具備合適法律資格的人士出任該職位。

8. 為開設司法機構政務長一職,司法機構曾檢討最高法 院司法常務官的工作。其後,司法機構於一九九五年一 月建議把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的職級,由首長級薪級第5 點降至第4點(見文件編號EC(94-95)65)。司法機構政務長 答應就新的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職位,再次檢討該職位 的職級安排。經過最近進行內部檢討後(請參閱附件1的 報告)司法機構政務長建議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一職應繼 續定於首長級薪級第4點的級別。

9. 至於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建議職責表載於附件2。 就工作量而言,在終審法院設立初期,終審法院司法常 務官須協助把樞密院尚未完成的工作轉交終審法院,並 協助終審法院制訂這些個案的檢控程序。由於終審法院 是新的法院,其工作方式和程序需時制訂。作為規則委 員會秘書,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在制訂該法院的程序和 工作方針方面,須擔當重要的角色。

10. 經考慮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的職能,並鑑於該職位 需要具備廣泛專業經驗的人員出任,司法機構建議由最 高法院副司法常務官出任該職位。這項安排可免開設一 個一人職級,也避免填補該職位時可能會遇到的困難。 因此,司法機構建議把新的職位定於與現時最高法院副 司法常務官相同的級別,即127,600元至135,400元,介 乎公務員首長級薪級第3點與第4點之間。

11. 顯示終審法院設立後各擬設職位在司法機構內的位 置的組織圖,載於附件3。司法機構現行組織圖,則載
於附件4。

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

12. 為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最高法院會在一九九七 年七月一日改稱為「高等法院」。司法機構轉由終審法 院首席大法官掌管後,司法機構便需開設一個新的高等 法院首席大法官職位,以執行《最高法院條例》(第4章) 所規定的上訴法院院長職務。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亦會 擔當新定名的高等法院的主管,並負責確保該法院能順 利和有效地運作。作為九位上訴法院大法官和25位高等 法院大法官的主管,他/她須負責確保司法資源和法庭 的時間得以善用,並就新定名的高等法院的運作和發展, 向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提供有關司法政策的意見。

13. 鑑於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的行政和領導職務繁多, 故我們建議其薪金應與終審法院大法官的相同,即定為 197,130元。按照這建議薪級表,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的 薪金將較上訴法院大法官的薪金高19,480元,這個數額 大致上與其他法院統領與其下屬之間的薪距一致。

財政影響

14. 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因實施這項建議而增加的年
薪開支如下--

職位數目
新設的常額職位 15,837,600 7
刪除的常額職位 2,431,800
__________
1
_______
增加的開支 13,405,800
__________
6
_______

15. 因實施這項建議而增加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包 括薪金和員工間接費用)為24,969,530元。我們已在一九 九七至九八年度的預算內預留足夠款項,以支付這項建
議的開支。

16. 此外,設立終審法院,需開設38個非首長級職位。 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有關的年薪開支為9,389,220元, 而每年平均的員工開支總額則為14,780,260元。出任這 些職位的人員會在終審法院的運作上提供輔助。我們 已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預算內預留足夠款項,以 支付這些非首長級職位所需的費用。

17. 我們現正制訂一套收費表,訂明向終審法院提出上 訴須繳交的費用。不過,這項建議對下級法院的收費
不會造成影響。

背景資料

18. 《終審法院條例》訂定條文,旨在於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設立終審法院,由終審法院取代樞密院司法委員 會,成為香港最終的上訴法院。

公務員事務科的意見

19. 公務員事務科考慮過出任建議新職位的人員所須肩 負的職務和職責水平後,認為這些職位的職級和職系安
排是恰當的。

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
員會的意見

20. 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表示,如開設 上述職位,建議的職系實屬恰當。


司法機構
一九九七年五月


EC(97-98)12 附件1

檢討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職位

引言

在通過文件編號EC(94-95)65有關重定最高法院司法常 務官職位的級別時,我們曾答允就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 的職級建議檢討上述職位的職級。

架構

2. 輔助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工作的一組人員,共有五名 聆案官(副司法常務官)。在組織上,他/她承擔了統領 聆案官工作的責任,並統籌他們的工作。司法常務官職 位的職級屬首長級薪級第4點。

職能

3. 司法常務官的職能可分為下列幾方面--

  1. 與聆案官的職能相似,這包括司法和法定職能。 他執行高等法院大法官的內庭司法職能,以及 行使遺產管理官和高等法院中央辦公室監督的 權力。司法常務官亦須執行有關最高法院登記 處、遺產承辦處、執達主任辦事處和陪審團服 務的法定職責。司法常務官的司法和法定職能
    詳情載於附錄

  2. 掌管和監察專業人士名冊和專業核證工作。司 法常務官監督法律公證人的考核,並掌管法律 公證人名冊。他負責保存專業人士名冊,所有
    名冊均須記錄紀律制裁命令。

  3. 在統領聆案官的事務方面,他負責處理較複雜 的法庭申請,例如,他會聆訊那些針對法律援 助署署長對上訴英國樞密院(或一九九七年六月 三十日後的終審法院)的申請所作決定而提出的 最後上訴。這類申請均是索償額達500,000元或 以上的個案,又或涉及有重大廣泛重要性或對
    公眾有重要性的問題。

  4. 他須具備專門知識,行使海事司法權,以處理 涉及龐大數額的個案,或間中出現的緊急申請。

  5. 司法常務官並根據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濟 審判庭簽訂的文件送達協議,負責管理文件的 送達事宜。他並負責在所有外國的公證文件上
    加簽。

  6. 他出任多個委員會的主席、委員或秘書,計有: 海事法院使用者委員會、訴訟費委員會、法律 教育諮詢委員會,以及最高法院規則委員會。

  7. 在統領法院方面,司法常務官須就關於法院規 則的事宜,以及其管轄範圍的法律、司法和其 他事務,向首席大法官和司法機構政務長提供
    意見。

工作量

4. 多年來,司法常務官和其輔助人員的工作量均有所增 加。舉例來說,一般的申請和單方面的申請數目已由一 九九三年的29 221宗,增至一九九六年的43 900宗左右, 增幅為50%。海事案件數目已由一九九三年的365宗,增 至一九九六年的427宗。由於工作量不斷增加,聆案官審 理的非正審申請候審時間仍然很長;在一九九七年三月, 聆案官用半天時間進行的聆訊,候審時間約為64天。為 糾正這個未符理想的情況,當局必須調配額外資源,把
候審時間縮短。

最新發展

5. 自一九九五年開設司法機構政務長一職以來,司法常 務官的行政職能已獲減輕。儘管如此,最高法院的工作 量不斷增加。除了數量方面的增長外,案件亦越來越複 雜。現時有更多立法建議對法院的運作構成影響,導致 需要為法院所遵行的常規和程序定立新的規則。我們預 期這個趨勢仍會繼續,而這些發展需要司法常務官付出 更多時間和精力,統籌聆案官的工作,俾能有效地應付 增加的工作和處理更複雜的案件。

與其他法院統領的對比關係

6. 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的薪金較副常務官的薪金高4,550 元,即3.4%,這個數額並沒有超出其他法院統領與其下
屬之間的薪距。

薪距

法院統領人員 作比較的職級 高出的薪金(元)
最高法院
司法常務官
(139,950元)
副司法常務官
(127,600元至
135,400元)
4,550元(3.4%)
首席地方
法院法官
(139,950元)
地方法院法官
(119,650元至
126,800元)
13,150元(10.4%)
總裁判官
(119,650元至
126,800元)
主任裁判官
(94,850元至
100,500元)
19,150元(19.1%)
勞資審裁處
主任審裁官
(94,850元至
100,500元)
勞資審裁處
審裁官
(86,650元至
91,950元)
2,900元(3.2%)
小額錢債審裁處
主任審裁官
(94,850元至
100,500元)
小額錢債審裁處
審裁官
(86,650元至
91,950元)
2,900元(3.2%)

管轄範圍

法院統領人員 負責監督
的職級
負責監督
的職位數目
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 1 5 + 1*
首席地方法院法官 2 35
總裁判官 8 92
勞資審裁處主任審裁官 1 8
小額錢債審裁處主任審裁官 1 6

* 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將增設的職位

7. 鑑於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的職務和日益增加的工作, 我們認為其職級應保持在首長級薪級第4點的級別,相 等於第III組部門首長的薪級。定在這個職級水平,足以 反映上述職位廣泛的司法和法定職責,以及出任人員作 為最高法院副司法常務官的司法統領的地位。此外,亦 可擴大招聘網,並吸引能幹和有相當經驗的合資格求職
者。


司法機構
一九九七年五月


附錄

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的司法職能

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執行高等法院大法官的內庭司 法職能,但不包括刑事案件、強制令(在獲得同意後發出 的強制令除外)、大部分與市民自由有關的事宜,以及根 據規則,須由法官聆訊的事宜等職務。他也負責處理民 事訴訟和海事案件較複雜的非正審聆訊申請;在公開法 庭審判案件;執行遺產管理官和公訴署聆案官的權力;
處理有關評定訴訟費的事宜。

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的法定和法律職務

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解釋《最高法院條例》中有關 酌情處理的條文;監督實務指示的修訂和公布工作;委 任監誓員;為提請法官注意被忽略法例或事實的律師或 旁聽者擬備資料摘要;核准削減、退回或延期支付費用 的安排;管理遺產管理官帳目、精神病患者主事官帳目 和最高法院訴訟人儲存金;管理陪審團服務;監督由最 高法院登記處、遺產承辦處、最高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 公訴署和執達主任辦事處所提供與司法和案件有關的服
務。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