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4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總目90-勞工處

分目001 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在勞工處開設下述常額職位
,由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1個勞工處助理處長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2點)(102,900元至109,250元)




問題

勞工處處長缺乏足夠的首長級人員,協助實施新的職業安
全及健康條例草案及其附屬規例,以保障非工業界別工人
的安全和健康。

建議

2.勞工處處長建議開設一個勞工處助理處長常額職位(首長
級薪級第2點),藉此加強勞工處的首長級人手支援,以實
施新的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草案及其附屬法例。

理由

現行架構

3.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委員通過在勞工處開設一個勞工
處副處長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和一個首席工廠督察總監
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使該處可以重組轄下有關職業安
全和健康的職務,以配合政府的新政策方針(見文件編號
EC(96-97)5)。財務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批准開設
這兩個職位。勞工處的首長級人手支援加強後,勞工處處
長於一九九六年五月在該處成立新的職業安全及健康部。
該部現時的組織架構載於附件1。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草案

4.近年,社會人士對非工業界別僱員在安全與健康方面所
得的保障日益關注。非工業界別涵蓋的行業類別廣泛,當
中包括辦公室、購物中心、商業大廈、教育機構、醫院、
診所、化驗所,以及政府機構的各項服務。估計有230萬
名工人屬於這個界別,在全港約260 000所機構工作。過去
的統計數字顯示,非工業界別的職業意外率較低,但在一
九九六年,這個界別所發生的工作意外也有19 002宗之多
,而工業界別的工作意外則有40 185宗。根據現行的安全
法例,有關人士毋須呈報非工業界別的職業病,但我們相
信許多毛病和疾病是由不同的工作而引致,例如人手操作
、顯示熒幕設備的使用、危險化學品和物理媒體的處理。

5.政府因應勞工組織、僱員工會和立法局議員的要求,接
納了勞工顧問委員會轄下一個由三方組成的專責委員會所
提出的建議,制訂一條新的法例,以保障《工廠及工業經
營條例》目前未能涵蓋的僱員的安全與健康。一九九五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局通過《香港工業安全檢討諮詢文
件》的各項建議,其中包括制訂新的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草案和有關規例的建議。我們已把這項新政策列入政府一
九九六年的政策大綱內。有關建議的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草案的詳情,以及立法工作進度表載於附件2

6.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草案鼓勵安全管理,規定僱主自行
找出和評估危險,並採取措施加以控制。但由於危險評估
的程序和安全管理在香港可以說是新的措施,僱主與僱員
組織會愈來愈需要勞工處提供專業意見,諮詢範圍包括立
法目的、執行/遵守法例方面的標準、認可的工作守則等。
勞工處須向不同的非工業機構僱主講解其法律責任,並勸
諭他們採納容易明白的指引和工作守則,以推行安全與健
康管理。由於每套規例和工作守則規定的特定標準各異,
編製指引和擬備工作守則的工作會非常繁重,在新法例實
施前的寬限期內,這方面的工作會尤為多。

建議加強首長級支援

7.為使勞工處能有效地執行職業安全與健康方面的新職責
,勞工處處長將於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開設87個非首長級
新職位;其後會進行檢討,並會按照檢討的結果,在一九
九八至九九年度再開設75個非首長級新職位。這些人員會
制定遵守法例方面的標準、編製新的工作守則、推行新的
推廣策略、進行研究、宣傳有關危險成因與預防的訊息、
為在工作上受潛在危險威脅的僱員提供醫療和健康方面的
監察等。勞工處處長將會循一般途徑,運用獲轉授的權力
,開設這些非首長級職位。

8.由於要肩負新的職責,而職員數目又大幅增加,現有的
助理處長(職業安全)不能兼顧新增的工作。為應付部門的
擴展,勞工處處長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需要增設一個勞
工處助理處長職位,就工業和非工業界別的工作安全與健
康,處理有關策略的整體籌劃和發展的事宜。

9.新設的助理處長會從現任助理處長(職業安全)手中,接管
職業安全及健康部支援服務的管理工作(目前,這項工作直
接由一名首席工廠督察總監負責),以及承擔該部的計劃、
發展和訓練的職能(目前分別由兩名副首席工廠督察總監掌
管)。此外,他也會負責一個新成立的顧問服務組和一個新
的意外分析及資訊中心的工作,這兩個單位各自由一小隊
專業人員執行有關職務。顧問服務組負責制定附屬法例、
編製工作守則和指引小冊子,以及向僱主,包括政府部門
,提供專業意見;而意外分析及資訊中心則會利用即將制
定的新資料庫,分析職業意外和疾病。勞工處可以利用有
關統計數字,勸諭僱主推行安全管理、進行成本效益研究
,以及制定防止意外的計劃。

10.勞工處重組後,現有的勞工處助理處長會集中處理有關
工業和非工業界別的執行工作。他會管理編制更龐大的外
勤人員,並會督導法律事務科與鍋爐及壓力容器科的工作
。現有勞工處助理處長職位的職責表、重組後該職位的職
責表和建議的助理處長職位的職責表,分別載於附件3
附件4附件5。職業安全及健康部的建議組織圖載於附件
6。

11.教育統籌司和勞工處處長均認為,建議的勞工處助理處
長職位應馬上設立,而不是在實施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草
案和其附屬規例的寬限期屆滿後才設立。勞工處現已受到
不少來自商會和工會的壓力,這些團體要求提供各行業須
遵守法例標準的指引。此外,由於新法例差不多涵蓋所有
行業僱員的安全和健康問題,以及差不多對全港每一處工
作地方的僱主、僱員和佔用人構成影響,勞工處在寬限期
間需要舉辦很多推廣和教育活動。因此,勞工處處長現急
需一名屬助理處長級別的新主管來策劃並處理這些新工作

財政影響

12.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因實施這項建議而增加的年薪開
支為1,273,200元。每年平均的員工開支總額(包括薪金和附
加費用)為2,425,260元。此外,實施這項建議亦需開設一個
一級私人秘書的非首長級常額職位,為擬設的助理處長職
位提供秘書服務。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這個職位的年薪
開支為258,300元,而每年平均的員工開支總額則為406,344
元。

13.我們已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預算內預留足夠款項,以
支付這些新增職位所需的費用。

公務員事務科的意見

14.公務員事務科支持開設一個勞工處助理處長職位,使勞
工處可以實施新的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就建議中的職位
須肩負的職務和職責而言,上述職系和職級安排均屬恰當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
意見

15.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表示,如開設上述職
位,建議的職系是恰當的。


教育統籌科
一九九七年四月



EC(97-98)4 附件2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草案

我們打算分三個階段,實施有關下述事宜的新法例和五套
附屬法例,詳情如下--

第I階段

(a)僱員在工作地方的安全、健康和福利(包
括通風、照明、防火措施、洗手間設施、急
救和食水),以及人手操作的工作;

第II階段

(b)有關使用圖像顯示設備的健康和安全事宜;

(c) 工作時的個人防護裝備;

第III階段

(d)危險物質、在危險物質上加標籤、處理和儲
存方法等;以及

(e)機械和設備的使用。

2.我們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草
案和上文第1段(a)項所載的第一套附屬法例一併提交立法
局。立法局人力事務委員會大力支持該條例草案及其附屬
法例。立法局條例草案委員會剛完成該條例草案和第一套
規例的審議工作。如立法局通過該條例草案及其附屬法例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草案和第一套規例的條文會在有關
的寬限期過後開始實施。


EC(97-98)4 附件3

勞工處助理處長(職業安全)
現行職責說明

主要職務和職責

就下述職務向副處長(職業安全及健康)負責--

1.協助制定有關工作安全與健康的政策和策略;

2.監督和指導下列科別的工作--

  1. 行動科,由一名首席工廠督察總監管理;

  2. 支援服務科,由一名首席工廠督察總監管理

  3. 策劃及培訓科,由兩名副首席工廠督察總監
    管理;

  4. 鍋爐及壓力容器科,由一名高級驗船主任管
    理;以及

  5. 法律事務科,由一名高級檢察官管理;

3.檢討現行有關職業安全和健康的法例,並加以修訂;

4.管理職業安全綱領範圍內的人力和其他資源;以及

5.就工作安全和健康的事宜與立法局、各決策科、其他政
府部門、專業團體和有關行業團體聯絡。


EC(97-98)4 附件4

勞工處助理處長(職業安全)
修訂職責說明

主要職務和職責

就下述職務向勞工處副處長(職業安全及健康)負責--

1.協助制定有關工作安全與健康的行動政策和策略;

2.監督和指導下列科別的工作--

  1. 行動科,由一名首席工廠督察總監管理;

  2. 鍋爐及壓力容器科,由一名高級驗船主任
    管理;以及

  3. 法律事務科,由一名高級檢察官管理;

3.實施安全管理方法,配合政府有關職業安全和健康的政
策;

4.檢討現行有關職業安全和健康的法例,並加以修訂;

5.管理職業安全綱領範圍內的人力和其他資源;以及

6.就工作安全和健康的事宜與立法局、各決策科、其他政
府部門、專業團體和有關行業團體聯絡。


EC(97-98)4 附件5

新設的勞工處助理處長職位
職責說明

主要職務和職責

就下述職務向勞工處副處長(職業安全及健康)負責--

1.協助制定有關策劃和發展工作安全與健康的政策和策略

2.監督和指導下列科別的工作--

  1. 支援服務科,由一名首席工廠督察總監管理

  2. 策劃及培訓科,由兩名副首席工廠督察總監
    管理;

  3. 新成立的顧問服務組;以及

  4. 新成立的意外分析及資訊中心;

3.實施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草案;

4.檢討現行有關職業安全和健康的法例,並加以修訂;

5.管理職業安全綱領範圍內的人力和其他資源;以及

6.就工作安全和健康的事宜與立法局、各決策科、其他政
府部門、專業團體和有關行業團體聯絡。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