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PWSC20/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2/2
工務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錄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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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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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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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黃秉槐議員(主席)
陳偉業議員(副主席)
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陳鑑林議員
張漢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莫應帆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梁智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李家祥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婉嫻議員
羅祥國議員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林鄭月娥女士
- 副庫務司(三)
- 梁寶榮先生
- 規劃環境地政司
- 鄺漢生先生
- 工務司
- 羅樂秉先生
- 環境保護署署長
- 許雅達先生
- 首席助理庫務司(工務)
- 李承仕先生
- 拓展署署長
- 鮑紹雄先生
- 建築署副署長
- 郭譚佩儀女士
- 首席助理保安司(B)
- 許競平先生
- 消防處總部總區消防總長
- 李麗儀女士
-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二)
- 鄭文耀先生
- 首席教育主任(學位分配及支援)
列席秘書:
- 李蔡若蓮女士
- 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列席職員:
- 吳文華小姐
- 助理秘書長1
- 劉國昌先生
- 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
主席告知與會者,政府當局已撤回議程上第PWSC(96-97)69
號文件。
非機場核心計劃
提升為甲級的工程計劃
總目707-新市鎮及市區發展
PWSC(96-97)65 | 70CD |
元朗排水繞道--在與三號幹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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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郊野公園段)交匯處進行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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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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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鑑於PWSC(96-97)65及66項均與元朗排水繞道有關,一位
議員詢問,倘聘用同一顧問公司負責該兩項工程,是否會
更符合成本效益。拓展署署長回答時表示,由於該兩項建
議涉及的工程類別不同,把它們當作兩項獨立的工程處理
會較為合適。這份討論文件建議,為免日後嚴重擾亂三號
幹線(郊野公園段)的交通,應提前展開部分排水繞道的
建造工程。政府當局亦打算委託目前負責建造三號幹線(
郊野公園段)的公司接辦擬議的工程,以免出現銜接問題
。至於上述前期工程會否對排水繞道日後的路線構成不必
要的限制,拓展署署長表示,擬議的路線已考慮到一九九
三年完成的「全港土地排水及防洪策略研究第II期」所提
出的各項建議。拓展署署長又表示,雖然前期工程可能對
排水道路線日後改道造成某程度上限制,但避免嚴重擾亂
三號幹線的交通,亦至為重要。經多方面考慮後,政府當
局認為,應在三號幹線啟用前興建該部分的排水繞道。
3.部分議員認為,以5,200萬元預計費用建造一條長100米
的多孔箱形暗渠,費用頗為昂貴。拓展署署長回答時表示
,擬進行的前期工程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程結構,該工程
包括建造一條有八個孔箱的暗渠,而有關的預算費是根據
最新市場造價及三號幹線(郊野公園段)現時的合約造價
而計算出來。政府當局會在預算費範圍內議定合理價格,
委託負責三號幹線(郊野公園段)工程的公司進行該項工
程。
4.拓展署署長回應議員提出的意見時表示,由於在訂定三
號幹線(郊野公園段)工程合約時,政府當局仍在研究全
港土地排水及防洪策略研究第II期所提出的建議,以致當
時未能將這部分工程納入三號幹線(郊野公園段)的工程
合約內。他又表示,由基本工程計劃撥款,用作建造政府
/團體及社區設施的費用,是當局的慣常做法。
5.陳偉業議員表示,他對建議中託辦工程的安排有所保留
,並要求委員會記錄在案。他認為,既然擬議工程亦會改
善三號幹線(郊野公園段)的排水狀況,有關工程應一開
始即被列為三號幹線(郊野公園段)工程合約的一部分。
6.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96-97)66 | 70CD | 元朗排水繞道--地盤勘測及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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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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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位議員質疑,既然在一九九三年「全港土地排水及防
洪策略研究第II期」完成之際,政府當局已經清楚知道元
朗的水患到了不可接受的情況,何以政府當局遲遲未向委
員會遞交建議。他不滿政府當局未曾盡力將排水道工程納
入相關的道路工程,例如三號幹線(郊野公園段)及元朗
公路等工程內。
8.拓展署署長回應時表示,由於資源所限,政府須為各項
改善工程訂出先後次序。在元朗的排水道而言,政府需要
時間研究「全港土地排水及防洪策略研究第II期」中關於
環境影響及徵收土地計劃的各項建議。雖然擬議的研究報
告需時超過四年,但當局預期有關排水道的設計詳圖可在
一至兩年內完成。工程後期所需的技術員工數目會大大減
少,屆時顧問公司的主要工作,是在徵收土地遇到反對時
,對工程作出輕微的修改。至於能否提前完成排水道工程
的問題,拓展署署長表示,排水道工程的動工時間表,將
視乎收徵收土地的工作何時能夠全部完成,而按照目前的
時間表,徵收土地工作將於二零零一年全部完成。
9.拓展署署長回應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擬議的顧問報
告不會與深圳河的治理工程有任何銜接上的問題。
10.部分議員要求政府研究可否採用混凝土以外的材料建造
排水渠道,以減少對環境及自然生態所造成的不良影響。
拓展署署長回應時表示,以主渠道的體積來看,可供選擇
的建築方法有限,而採用以混凝土為主的設計,是最佳的
選擇之一。然而,政府可以考慮在支渠道採用以泥土為主
的設計。為解決擬建排水道的施工和運作可能帶來的環境
問題,當局會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研究,並會採用適當措施
以紓緩有關問題。
11.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03 - 建築物
PWSC(97-97)69 | 32GK | 新界東北水務署分區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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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政府當局撤回此份文件。
13.議員察悉,這項目已再度提交的文件,而政府當局已回
應議員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擧行的會議上所表達的意
見,提供進一步資料。
14.議員雖不反對建造救護車站,以改善柴灣的緊急救護車
服務,但他們對擬議用地未獲充分善用極表關注。議員認
為,政府應更努力物色使用者共同使用該用地,或研究其
他的發展方案,例如將擬議的土地發展項目用作商業用途
等。部分議員建議,該用地亦可用作提供社區設施、單身
人士宿舍或政府部門宿舍。
15.副庫務司(三)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明白到有需要善用
政府用地,亦知悉核數署署長及議員對這方面的關注。就
此方面,政府當局已按照盡量善用土地這個方針,審慎檢
討部分在籌劃中的公共工程計劃,日後亦會繼續進行這類
工作。就目前的建議,政府產業署實際上已先後兩度試圖
物色使用者共同使用該用地,但均未能成功。鑑於有關區
內急需一個新的救護車站提供服務,政府當局認為,不應
再拖延此計劃。應一位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同意提供進
一步資料,闡述當局與區議會就此項工程曾進行的諮詢工
作。
16.就該土地可否作為提供東區額外的政府辦事處的問題,
副庫務司(三)表示,在北角的政府合署大樓於一九九八年
落成後,大致上可滿足區內對政府辦事處的需求;因此,
當局目前未預見該區需要額外的政府辦事處。應一位議員
要求,政府當局同意提供進一步資料,闡述當局在東區租
用政府辦事處的情況。
17.一位議員建議,當局可修改救護車站的設計,以便日後
若有需要,可在救護車站上加建樓層。建築署副署長回應
時表示,雖然為此進行額外的打樁工程,在技術上可行,
惟在加建樓層用途詳情未明的情況下,難以定出一個合適
的設計。
18.部分議員建議,以其他現有的政府用地改建為救護車站
。建築署副署長回應時表示,毗鄰土地擬興建的政府倉庫
工程已充分利用有關用地,實在無法容納救護車站。至於
能否利用目前消防站及東區醫院內的泊車位停泊救護車一
事,消防處總總區消防總長表示,柴灣消防站已經過份擠
迫,而基於通訊及執行方面的困難,東區醫院亦不宜作此
用途。
19.經討論後,仍有多位議員不認為政府當局已經盡力充分
善用擬議用地。他們促請政府當局檢討有關設計,以研究
是否有其他方案更能充分善用有關用地。部分其他議員表
示,鑑於工程有迫切需要,他們支持有關建議,並認為充
分善用土地的事宜可另行處理。政府當局在回應時向議員
保證,當局將檢討現時在籌劃中的類似工程有否善用土地
,以確保充分善用資源。然而,鑑於目前的工程的迫切性
,不宜在現階段改動救護車站的擬議設計。
20.由於有關建議業經詳細討論,主席建議把建設付諸表決
。委員會就建議進行表決。大部分議員反對建議,惟葉國
謙議員、張漢忠議員及黃錢其濂議員表示支持建議。何承
天議員及莫應帆議員投棄權票。
21.委員會否決此建議。
PWSC(96-97)67 | 206ES | 粉嶺第40區的一所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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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議員關注到擬建的學校將受到甚嚴重的噪音影響;他們
要求政府當局考慮為該學校採用特別設計,並輔以適當的
減低噪音措施,例如使用低噪音的材料舖設路面。建築署
副署長回應時表示,根據擬議的學校圖則,各課室均不處
於受噪音影響的地區。此外,所有面對大路的房間均設有
空氣調節及隔音窗戶。建築署副署長回答一位議員時證實
,部分課室雖然使用密封的窗口,但由於受影響的課室面
向開放式走廊,因而不會造成空氣流通方面的問題。至於
議員建議在學校附近使用低噪音的材料舖設路面一事,建
築署副署長亦會將建議向路政署署長轉達。關於可否為受
噪音影響的課室建造噪音屏障,以代替空氣調節一事,建
築署副署長表示,由於校址的位置較附近的道路為高,噪
音屏障不會起作用。
23.有關新中學的規劃事宜,首席教育主任(學位分配及支
援)表示,政府當局會考慮到本港的整體學位需求,以及
個別地區的學位短缺情況,才決定興建新學校的地點。
在粉嶺的擬建中學,是為了應付北區對學位有所增加的
需求。他回覆一位議員時表示,只需在設計上稍作改動
,中學可改建成為小學,小學亦可改建成為中學。
24.應議員要求,建築署副署長同意提供該校平面圖圖則初
稿,以及過去三年擬建的中、小學中,受到噪音影響的學
校數目。
25.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26.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二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