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WSC(96-97)92


工務小組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總目705-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土地發展
229CL-鑽石山拓展工程第I階段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把229CL號工程計劃的範圍 擴大,以便把毗連鑽石山地盤平整工程施工地區原本範圍 的一部分土地的地盤平整工程包括在內。

問題

我們須向承建商支付根據合約編號GC/86/05-鑽石山範圍 乙地盤平整工程而進行鑽石山拓展工程額外地盤平整工程
的費用。

建議

2. 土木工程署署長建議擴大229CL號工程計劃的範圍,使 額外地盤平整工程的費用1,800萬元可以由工程計劃撥款支
付。這項建議獲規劃環境地政司支持。

工程計劃的範圍和性質

3. 在229CL「鑽石山拓展工程第I階段」原本範圍內的地盤 平整工程(在附件I位置圖上的範圍甲),涉及移去約122萬
立方米岩石及78萬立方米鬆軟物料,以及建造兩條通路。
建議擴大的工程範圍,包括在毗連鑽石山拓展工程第I階段 的土地上移去額外3萬立方米岩石及23萬立方米鬆軟物料, 建議擴大的工程範圍在附件I內定名為「額外挖掘工程的
範圍」。

理由

4. 在一九八五年十一月,政府展開地盤平整工程,以便在 鑽石山開拓約48公頃土地。這些工程預定分兩個階段進行, 即附件I的範圍甲及範圍乙。我們在一九八五年根據229CL 「鑽石山拓展工程第I階段」展開第I階段的工程(範圍
甲),並於一九八九年完成這階段的工程。

5. 在一九八五年十一月,我們估計附件I標明為範圍乙的 地區內的地盤平整工程,須要挖掘大約240萬立方米岩石及 90萬立方米鬆軟物料。由於這些挖掘的物料會多過工程所 需,我們的結論是,以賺取收入的合約形式1平整該地盤, 會更具成本效益。在一九八七年九月,我們批出一份價值
5,240萬元的合約(合約編號GC/86/05,款項由政府收取)
並展開第II階段(範圍乙)工程。

6. 範圍乙工程的原本工地範圍已顧及大老山隧道入口的位 置,但並未把其包括在內,當時該隧道正在計劃中。獲大 老山隧道專營權的人士原先打算將該隧道入口設在範圍乙 工程範圍的南面,一如附件I「原設計的大老山隧道門架 位置」所示,至於該入口周圍的斜坡的整理工程,會由獲
隧道專營權人士負責。

7. 在一九八八年八月,範圍乙的工程進行時,獲隧道專營 權人士及政府決定把隧道入口的原本地點向南推移,一如 附件I「建成的大老山隧道門架位置」所示。因此須要擴 大範圍乙工程的工地範圍,以包括附件I所示的額外挖掘 工程範圍,藉以把可作鑽石山拓展工程用途的地方充分 利用。附件II顯示因遷移隧道口而出現一幅剩餘土地, 並顯示須要進行額外挖掘工程,以便把額外施工地區的
土地減至範圍乙原來平台的基準線水平。

8. 我們假定額外工程範圍內的土地情況會類似整個原本 施工地區的情況,並指示賺取收入合約的承建商進行額 外挖掘工程。這些工程已在一九九三年十月完成。不過, 事實上從額外施工地區開採所得的可銷售圖利的物料數 量甚少。因此,承建商索償約3,600萬元,作為額外挖
掘工程費用。

9. 我們已與承建商磋商,在考慮過從額外工程的施工範 圍取得的可銷售岩石的實際數量及合約的一般規定後, 我們已根據無須作出承諾的原則,達成協議,結算金額 大約為1,800萬元。由於上述額外工程屬於工務性質,且 為有關鑽石山拓展工程的一部分,我們認為宜在229CL號 工程計劃項下撥款支付這筆費用。如各委員批准擴大229CL 號工程計劃的範圍,我們會從工程計劃的撥款取得所需 款項,並結清未付的索償款項。核准工程計劃預算費有
足夠的經費可資撥用。

財政影響

10. 229CL號工程計劃的核准預算費為1億元,現仍可供使 用的款項有4,400萬元。我們會動用餘下的款項,以支付 額外地盤平整工程為數1,800萬元的費用。現無須為此而
增加核准工程計劃預算費。

11. 建議擴大工程計劃範圍不會令經常開支增加。

公眾諮詢

12. 我們無須諮詢公眾人士,因為工程已經完成。

環境影響

13. 由於工程已經完成,因此對環境並無影響。

土地徵用

14. 這項工程計劃無須徵用土地。

背景資料

15. 在一九八四年三月,土地發展政策委員會贊同顧問建 議,在鑽石山拓展約48公頃土地。我們把拓展區再分為範 圍甲及範圍乙,並分兩階段進行地盤平整工程。

16. 在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我們把229CL號工程計 劃範圍甲的第I階段工程提升為甲級,核准的工程計劃預 算費為1億元。我們在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展開工程,並已 於一九八九年九月完成大部分工程。

17. 我們在一九八七年九月,根據賺取收入合約編號
GC/86/05展開範圍乙內的第II階段工程,並已於一九
九三年十月完成大部分工程。


1──根據在鑽石山範圍甲進行地盤平整工程的經驗,土木工程署 署長的結論是,鑽石山範圍乙的地盤平整工程,以賺取收入的石礦 場合約形式進行,可能比以一般的地盤平整工程合約形式進行更具 成本效益。根據這項安排,承建商會每月向政府繳交開採權使用費, 以便有權售賣在地盤平整工程期間所採得可銷售的岩石或石子。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