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事項
|
---|
I.
|
通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CB(2)1652/96-97號文件容後奉上)
|
II
|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
III
|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提交立法局會議席上省覽的
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一九九
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及二十七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局LS148及LS154/96-97號文件容後奉上)
|
IV.
|
法律事務部就尚待處理的條例草案提交進一步報告
1996年建築師、工程師、測量師及規劃師註冊
(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150/96-97號文件)
|
V.
|
將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九至十日立法局會議上處理
的其他事項
-
議案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
條提出的決議案 由黃偉賢議員動議
隨文附上上述議案的措辭。
-
條例草案 首讀及二讀
-
1997年司法(雜項規定)(第2號)條例草案
-
1997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
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草案
-
醫療輔助隊條例草案
-
民眾安全服務隊條例草案
-
商船(撞船賠償及海難救助)條例草案
-
1997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
(由莫應帆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
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
例草案
(由李卓人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
VI.
|
將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立法局會議上處理的
事項
-
質詢
(立法局CB(3)774/96-97號文件)
按照慣常的做法,財政預算案第三次會議上
只編定要求書面答覆的質詢。
-
議案
-
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第
31(4)條提出的兩項決議案 ── 由
工商司動項
(立法局LS147/96-97號文件容後奉上)
-
根據《致命意外條例》(第22章)第
4(5)條提出的決議案 ── 由何俊仁議
員動議
隨文附上上述議案的措辭,並由法律
顧問作口頭匯報。
-
修訂《立法局會議常規》的決議案
── 由梁智鴻議員動議
隨文附上上述議案的措辭。
-
修訂立法局於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為《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
章)第15條的施行而通過的決議的決議
案 ── 由梁智鴻議員動議
隨文附上上述議案的措辭。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
34(2)條提出的決議案 下午二時三十分
──由葉國謙議員動議
隨文附上上述議案的措辭。
-
條例草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
階段及三讀
-
1997年撥款條例草案
(當局作覆)
-
1997年尤德爵士紀念基金(修訂)
條例草案
-
1997年醫生註冊(過渡條文)條例草案
(由周梁淑怡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
VII.
|
預先就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立法局會議擧行
的議案辯論給予通知
-
「英國政府提交國會1996年度香港事務年
報」議案辯論
上述議案將由梁智鴻議員動議。
-
「巴士專營權」議案辯論
上述議案將由黃偉賢議員動議。
|
VIII.
|
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報告
運貨貨櫃(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1)1176/96-97號文件容後奉上)
|
IX.
|
條例草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及須於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前通過的條例草案的情況報告
(立法局CB(2)1690及CB(2)1670/96-97號文件)
|
X.
|
其他事項
-
1996年酒店住宿(雜項條文)條例草案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提出。
-
議員出席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的情況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