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333號文件
檔號:G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五次
會議紀要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五)
|
時 間 : | 下午三時三十分
|
地 點 : | 立法局會議廳
|
出席委員 :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 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羅致光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李鵬飛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馮檢基議員
李家祥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朱幼麟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李啟明議員
羅叔清議員
列席秘書: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 吳文華小姐
助理秘書長3
-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3
-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5
- 張炳鑫先生
總主任(申訴)
- 梁小琴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2)3
-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 周封美君女士
(立法局CB(2)252/96-97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並無特別事項需向議員匯報。
(立法局CB(2)285/96-97號文件
有關文件的中文本於會議上提交(見附錄I))
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代表團請議員同意,除內務委員
會在上次會議所通過的四項事宜外,亦應在立場書內加入
另外兩項事宜。
4.代表團團長劉慧卿議員表示,代表團成員已商定在一九
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啟程前往倫敦。屆時議員將獲安排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十三兩日及十四日上午與各方人
士會晤。代表團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離港前會舉行
記者會,而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離開倫敦時亦會有
同樣安排。由於有新聞報道是次辯論會押後一星期舉行,
她請秘書處將事態的發展告知有關的議員。
(會後補註:立法局秘書處倫敦辦事處其後證實,是次辯
論將如期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舉行。)
5.議員通過該文件附錄所載的立場書擬稿。
(立法局CB(1)215/96-97號文件)
6.劉健儀議員介紹事務委員會重訂的建議,該建議已顧及
議員在上次會議上所表達的意見。事務委員會請內務委
員會支持批撥20萬元,供其派團進行考察之用。
7.秘書長在回應議員時表示--
-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並未討論該建議;
- 在現行制度下,秘書處須在每年五月/六
月間向當局申請資源,以作下一財政年度
撥款之用;
-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已批准撥款40萬元
,供議員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作海外公
務訪問之用,撥款的數額是以上一財政年
度所進行訪問的模式為根據而釐定的。現
時,尚未撥出的款項只餘4萬元;
- 作為管制人員,他有權批准擬議考察團的
開支款項。不過,考慮到現時的財政狀況
,以及該建議從未納入預算開支內,亦沒
有在會期開始時提出,如內務委員會支持
該建議,他便需要識別出可節省的款項,
以作該建議之用;及
- 「可節省的款項」通常來自銀行存款所積
存的利息,以及秘書處懸空職位的薪金。
8.劉健儀議員回應了其他議員就下列事項提出的詢問:考
察團的時間安排、預算開支、目的,以及兩組考察團的成
員組合及行程。
9.陳偉業議員關注到部分議員在審查是次考察團的撥款申
請時,態度較以往派遣海外代表團的申請為嚴緊。周梁淑
怡議員表示亦有同感,並指出建議的考察團雖然是議員所
進行的第一次考察,但應予以鼓勵及支持。
10.劉慧卿議員擔心,鑑於代表團由對考察主題持不同意見
的議員組成,評估考察成果將會有困難。吳靄儀議員表示
,該建議有別於派遣代表團列席聯合國委員會所舉行的聽
證會,因此如能獲取更多資料,將有助她了解此事。
11.田北俊議員及楊森議員表示,該建議值得支持,立法局
應盡量撥款資助是次考察。
12.李永達議員及劉慧卿議員表示,按照原則,秘書處應就
已識別的可節省款項的用途諮詢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
秘書長解釋,任何已識別的可節省款項只可作一次過的用
途,不得用作經常開支。
13.經討論後,議員同意支持事務委員會的建議。秘書長回
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他會在下次會議匯報是否有款
項資助擬議的考察團(包括陪同考察團的兩名職員的開支)
。
14.李永達議員及劉慧卿議員建議,請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
會研究就議員海外訪問申請撥款及分配撥款的機制。內務
委員會主席表示,一個可行的辦法是請有關的事務委員會
在秘書處進行資源分配工作時,提供其預期海外訪問所需
的費用,使秘書處能得出較實際的數字,向當局申請撥款
。
15.議員同意向立法局主席推薦黃宜弘議員,以待委任為專
責委員會的成員。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會向立法局主席轉
達內務委員會的建議。
16.專責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表示,第一次會議定於一九
九六年十一月八日舉行。
17.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兩份分別由香港政府駐東京
經濟貿易辦事處首席代表及日本駐香港總領使發出的函件
(見會議上提交的附錄II及III)。他表示會給予日本駐香港總
領使一個適當的答覆。田北俊議員提到該函件第2段,內務
委員會主席回應時表示,他會作覆如下:「對於闖進領事
館一事,本人與閣下一樣,同感遺憾。但本人須澄清,該
等報稱涉及此事的人,是以其個人身分行事的。本人必須
特別指出,立法局並無參與該次事件,無需為以個人身分
行事的人負責。」
18.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並不支
持使用公帑資助代表團前赴日本。秘書處將會擬備一份
文件,納入法律顧問對此事的意見,供議員在下次會議
上討論。
(立法局LS23/96-97號文件)
19.部分議員對下列附屬法例提出意見--
20.法律顧問表示,申訴部在過去兩個月已收到約200份囚
犯交來的意見書。該等意見書的內容是與政策事項有關
,而負責研究該草案的委員會經已審議該等事項。涂謹
申議員表示,他需要若干時間研究此項附屬法例。
21.夏佳理議員表示,由於當局大幅調高有關的收費,他希
望研究此項附屬法例。
2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和何敏嘉議員均希望詳細研究
上述三項附屬法例。
23.議員察悉,上述議員如認為有需要,將會動議一項議案
,將該等附屬法例的審議期延長。
24.議員對上述附屬法例再無提出其他問題。
(立法局CB(2)272/96-97號文件)
2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有兩個小組委員會及15個條
例草案委員會在進行研究工作,一個條例草案委員會暫時
擱置工作,而在輪候名單上則有17個條例草案委員會。
(立法局LS21/96-97號文件)
26.議員同意恢復上述草案的二讀辯論。
(立法局LS20/96-97號文件)
27.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上述草案是必須在一九九七
年七月一日之前通過成為法例的41條草案之一。
28.法律顧問告知議員,他正要求當局澄清若干草擬方面的
問題,而交通事務委員會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會
議上同意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
29.黃偉賢議員表示,事務委員會上次舉行會議時,議員並
無時間詳細研究該草案。他指出,青馬管制區是一個綜合
快速公路系統,連接北大嶼山與九龍半島,預計管制區將
於一九九七年五月開始運作。由於現時輪候名單上已有大
量條例草案委員會,以及研究該草案的時間緊迫,他建議
押後兩星期才作出決定,使事務委員會可以討論該草案。
30.田北俊議員請議員參閱該文件第7段,並指出該草案涉
及多項複雜的問題。他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並將之
納入輪候名單內,輪候期間,事務委員會可對之加以討論
。
31.法律顧問回應夏佳理議員時表示,議員在上次會議已
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草
案,該草案授權愉景灣隧道有限公司建造隧道及道路,
連接愉景灣的現有發展地方及位於北大嶼山的小灣。
另一方面,青馬管制區條例草案則就管制區的營運及管
理事宜作出規定,有關的合約將會批給私營機構,政府
會根據管理協議監察營運機構的表現。該兩條草案所涉
及的政策問題並不相同。不過,內務委員會可決定是否
由同一個條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該兩條草案。
32.李永達議員表示,他對夏佳理議員的提議並無強烈意
見。不過,他指出部分議員可能只對其中一條草案感興
趣。
33.交通事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
,同意由事務委員會討論該兩條草案所涉及的政策事宜,
並會盡快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34.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在等待事務委員會討論該兩條草
案期間,應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青馬管制區條例草案
。其他議員對此議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條例草
案委員會:劉健儀議員、李永達議員及黃偉賢議員。
(立法局LS22/96-97號文件)
35.法律顧問表示,上述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一俟接獲當局對若干技術問題的意見,即會向議員提交進
一步報告。
36.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其他議員,該草案是必須在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通過成為法例的41條草案之一。
(立法局CB(3)135/96-97號文件)
37.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其他議員,在預告質詢的限期前,
黃偉賢議員及李永達議員已更改其質詢。他提醒其他議員
,更改質詢應及早作出預告,使當局有合理時間準備答覆
。
關於《1996年狂犬病(修訂)規例》的決議案--由
經濟司動議 (立法局LS24/96-97號文件)
38.議員同意支持上述條訂規例。
(立法局CB(3)134/96-97號文件)
3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要求
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答覆)。
40.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41.未接獲擬動議議案的預告。
4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三條條例草案將於一九九六
年十一月十三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
日交由內務委員會處理。
43.議員審悉李卓人議員所提議案的措辭。
4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欲修正上述議案,須在一
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4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的立法
局會議只有一個議案辯論,因為劉慧卿議員已撤回其議案
的預告。不過,在預告限期屆滿後,單仲偕議員才表示有
意在該次會議就「加強對煤氣公司的監管」動議一項議案
(已於會議上提交的議案措辭見附錄IV)。如內務委員會給
予支持,立法局主席擬行使其酌情決定權,免卻12整天預
告期的規定。內務委員會主席請其他議員就此事發表意見
。
46.劉慧卿議員告知其他議員,由於她會率領代表團前赴倫
敦,故撤回其就原定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立法局會
議所提議案作出的預告。她其後再申請下一個可供使用的
辯論時段,結果其議案獲安排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的立法局會議辯論,因為只有張炳良議員已申請在該次會
議上進行辯論。
47.助理秘書長3簡要地向議員說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
日立法局會議的辯論時段如何分配。他表示共有三名議員
,即李卓人議員、劉慧卿議員及張炳良議員申請了一九九
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的辯論時段。經抽籤決定後,該兩個時
段分配予李卓人議員及劉慧卿議員。張炳良議員其後獲分
配一個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立法局會議的時段,因
為秘書處並無收到其他申請,要求在該次會議的時段進行
辯論。劉慧卿議員撤回其就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會議
所提議案作出的預告後,秘書處曾與張炳良議員接觸。張
議員屬意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動議其議案,而非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48.劉慧卿議員、楊森議員及部分其他議員支持將一九九六
年十一月十三日立法局會議騰空的時段分配予單仲偕議員
。
49.陳鑑林議員請其他議員注意先前涉及馮檢基議員的個案
,議員曾商定辯論時段不可轉讓。他認為內務委員會先前
的協定應予遵從。由於就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立法局
會議所提議案作出預告的限期已屆滿,單議員應申請另一
次立法局會議的辯論時段。
50.議員注意到馮檢基議員的個案有所不同,因為馮議員要
求內務委員會准其與另一議員互換辯論時段。在是次的個
案中,單議員自行申請已騰空的時段。只有立法局主席有
權酌情決定是否免卻所需預告。
51.經討論後,此事遂付諸表決。結果有18名議員贊成將一
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立法局會議的辯論時段分配予單議
員,反對者則有3名。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會建議立法局主
席,免卻所需預告。
52.陳鑑林議員澄清其立場,他是就原則問題表決的,即如
何處理單議員的要求,而非反對議案本身。
53.議員隨後討論如有辯論時段騰空,秘書處應否知會議員
。黃偉賢議員表示,當他收到秘書處定期發出、有關一九
九六至九七年度會期議案辯論情況的通告時,發現一九九
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立法局會議有一騰空時段。其他議員察
悉黃議員所言,並同意現行的安排應保持不變。
54.議員審悉上述由劉慧卿議員所提議案的措辭。
55.議員察悉,張炳良議員所動議議案的主題及措辭仍未備
妥。
56.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就上述兩項議案作出預告及
提出修正案的截止限期分別為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五日及一
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57.小組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的匯報綜述如下--
- 小組委員會同意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的
立法局會議上動議一項議案,修訂《1996年
應課稅品(酒類)(修訂)規例》。擬議修訂旨
在將容許(如獲豁免)十八歲以下人士受僱於
獲發牌售賣酒類處所的指定時間延長,區域
市政局及市政局對此意見不一。不過,小組
委員會察悉,有關豁免的申請須經兩個市政
局屬下酒牌局批准。
- 小組委員會同意不廢除《1995年專業會計師
(修訂)條例(1995年第85號)1996年(生效日期)
公告》。至於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就會計
師註冊為執業法團事宜訂立的規則,當局及
該會將會進一步提供有關實施該等規則的資
料。
58.莫應帆議員解釋,市政局對於小組委員會的擬議修訂有
所保留,因為若放寬指定時間的限定,便會與保護未成年
人此一原則相違背。
(會後補註:小組委員會的報告(立法局CB(2)334/96-97號
文件)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五日發出。)
(立法局CB(2)244/96-97號文件)
59.劉慧卿議員代表當時不在席的民政事務委員會主席何俊
仁議員作匯報。
60.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的內
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原則上同意撥款8萬元供該代表團之
用。該筆撥款足可資助兩名議員乘搭商務客位。倘有多於
兩名議員表示有意參加該代表團,則超逾該筆核准預算開
支的款項,須由代表團成員攤分。他請議員就上述文件第
7段提出意見。
61.顏錦全議員表示,民主建港聯盟(以下簡稱「民建聯」)
的議員對於意見書擬稿第4、6及7段有所保留。他所提出
的意見綜述如下--
- 有關香港人權情況的報告應由《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締約國向聯合
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以下簡稱
「聯合國委員會」)提交,而非如意見書擬
稿第4段所建議,由非政府組織提交。該項
建議未必合乎法理。民建聯認為應要求中
國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並在一九九七年
後繼續向聯合國提交有關香港的定期報告
;
- 意見書第6段所提及成立人權委員會的建議
,未必是保障本港人權的最佳方法,法治
及獨立的司法制度會較為有效;及
- 民建聯贊同當局的意見,認為應顧及反歧
視法例對本港社會、經濟及法律制度造成
的影響,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立法。
62.涂謹申議員及部分議員對於顏議員提出的意見表示詫異
,因為事務委員會已就該份意見書擬稿進行了數個月的討
論。他表示,此類意見應預先提出供議員考慮,而討論此
等事宜較適當的地方應為有關的事務委員會,而非內務委
員會。
63.秘書長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該份意見書擬稿已
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的事務委員會會議上獲得通過
,討論時在席的議員並無反對該份意見書擬稿。
64.在事務委員會之下成立、專責討論意見書擬稿的工作小
組主席黃錢其濂議員表示,工作小組在擬備該份意見書時
非常審慎,以確保其能準確反映議員的意見。意見書第4
段的措辭在先前提交聯合國委員會的報告中亦曾使用,但
過往亦不曾有議員提出反對。
65.劉慧卿議員告知議員,事務委員會最近曾會晤兩名聯合
國人權事宜委員會的成員,他們表示該委員會將會考慮可
否接納由非政府組織提交的報告。
66.葉國謙議員回應時表示,民建聯不但關注此事的法律問
題,亦關注處理此事的正確方法。民建聯強烈認為有關人
權的報告只應由締約國提交。他就未能及早表達民建聯的
意見致歉,但卻認為內務委員會是就此事表達意見的適當
場所。
67.楊森議員建議修改該份報告,以納入大多數及少數的意
見。議員同意顏錦全議員應向工作小組提出民建聯的意見
,供其研究。事務委員會將會擬備意見書修訂本,供內務
委員會下次會議研究。
68.在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下列議員表示有意加入該代
表團:劉慧卿議員、涂謹申議員、陸恭蕙議員、何俊仁議
員、廖成利議員及黃錢其濂議員。
(立法局CB(2)287/96-97號文件)
69.議員通過上述文件。內務委員會主席將會致函英國、中
國及香港政府,促請她們各自成立一個專責小組,負責向
外國推廣香港特區護照持有人的免簽證安排。
(立法局CB(2)273/96-97號文件。該文件附錄的中文本將會
另行發給議員)
70.議員審悉上述報告,並察悉劉慧卿議員所言,該委員會
的審議結論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備妥。
71.會議於下午五時四十三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
議程 | 會議紀要 ]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