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70/96-97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一次
會議紀要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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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二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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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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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 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羅致光議員
梁耀忠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馮檢基議員
李家祥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李啟明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謝永齡議員
列席秘書:
助理秘書長2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吳文華小姐
助理秘書長3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4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5張炳鑫先生
總主任(申訴)梁小琴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馬朱雪履女士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周封美君女士
會議伊始,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
- 他接獲前任法律顧問杜俊能先生的函件,杜
俊能先生在函中向全體議員問好。
- 他代表內務委員會,預祝曾健成議員及前往
釣魚台隊伍的其他成員一路平安及此行成功。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225號文件)
2.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3.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布政司表示按照國際慣例,
主辦地區須負擔所涉及的開支。她為此引舉國際貨幣基金
理事會周年會議為例子。內務委員會主席已轉告布政司,
議員要求先由民政事務委員會討論有關撥款的申請,然後
再將申請提交財務委員會。
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告知布政司,議員關注到當
局未有就舉行簡報會的事宜給予充分的預告。
5.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布政司表示,當局會按計劃
向立法局提交條例草案,直至一九九七年四月底為止。考
慮到四月底至六月底相隔只有約七個星期,而條例草案委
員會則需在恢復二讀辯論某草案的擬議日期之前兩星期向
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他憂慮屆時實際只餘下約五星期可
審議草案。
6.關於總督在施政報告中所宣布的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立
法議程,李永達議員認為當局應盡早向有關的事務委員會
簡報各項立法建議的詳情,此舉或可避免在草案提交立法
局後需要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陳鑑林議員關注到當局會
在接近四月底之時向立法局提交大量條例草案,故要求當
局提供一份時間表,列明有關的條例草案將於何時提交立
法局。內務委員會主席答應向布政司轉達議員所提的意見
。
7.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其他議員及早知會內務委員會其擬
提交立法局的條例草案。
(已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曰在憲報刊登)
(立法局LS1/96-97號文件)
8.法律顧問簡介上述文件,並表示會就《1996年狂犬病(修
訂)規例》向議員提交進一步報告。
9.議員同意支持上述報告所載餘下各項附屬法例。
(立法局CB(2)3/96-97號文件及梁耀宗議員於一九九六年九
月二十五日發出的函件)
1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由於有一個條例草案委員會已完
成工作,騰出的空額可分配予在輪候名單上的下一個委員
會,即1996年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11.梁耀忠議員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概括說明其提交的函
件。他表示無需設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1996年僱傭(修訂)
(第2號)條例草案,因為勞工顧問委員會已表示支持該條例
草案。此外,為僱員的利益計,草案中有關年終酬金的條
文最好能在年底前實施。據他所理解,內務委員會決定成
立條例草案委員會,主要原因是其關注到1996年僱傭(修訂)
條例草案所訂有關生育保障的擬議條文。
1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內務委員會已決定成立條
例草案委員會研究第1號及第2號條例草案,而迄今
已有三個團體就該兩條草案提交意見書。梁議員表
示並不知道已接獲有關第2號條例草案的意見書,並
詢問意見書內所提事項是否屬技術性質,以及法律
事務部能否協助解決所提的事項而無需交由條例草
案委員會處理。法律顧問指出,關於修改按比例獲
取年終酬金的合資格服務時間的建議,香港律師會
已提出一些意見,而此建議屬政策事宜,有待條例
草案委員會考慮。
13.議員進行了一番討論。由於內務委員會已於一九九六年
五月三十一日決定設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第2號條例草案
,而公眾人士亦就該條例草案提交意見書,議員咸認為在
此階段將該草案從條例草案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中刪除並不
恰當。無論如何,該條例草案委員會現時在輪候名單上排
行第五,應可及時展開工作,使該草案在年底之前通過成
為法例。
(立法局LS2/96-97號文件)
14.法律顧問表示,議員先前已同意支持恢復二讀辯論上述
條例草案。由於汽車業提出意見,當局現建議對該草案作
出若干修正。就法律觀點而言,該等擬議修正並無問題。
議員對擬議修正案並無異議。
(立法局CB(3)25/96-97號文件)
1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根據常例,在舉行「施政報告」
辯論的立法局會議上將會安排提出20項要求書面答覆的質
詢,但不會安排提出要求口頭答覆的質詢。
17.涂謹申議員概括介紹其決議案的目的,是進一步限制精
神病院院長檢查病人擬寄給某些人士的郵遞品或其他物品
的權力。雖然有關的小組委員會將會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五
日才開會討論此項規例,但當局已表示贊同上述決議案。
1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按照過往的做法,動議是項
議案。每位議員的發言時間上限為15分鐘。議員如欲發言
,可於辯論進行期間舉手示意,等待立法局主席叫喚其發
言。議員如打算在某一日發言,請預早知會秘書處。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226號文件)
19.小組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匯報小組委員會的商議結果
。
20.吳靄儀議員表示,由於《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
382章)授予專責委員會進行研訊的權力,有關議案的措辭
應較為明確。她認為「有關事宜」一詞涵蓋範圍太廣,以
致專責委員會可能獲授予過於廣泛的權力。
21.葉議員表示,擬議議案的用詞與過往立法局進行類似研
訊時所採用的議案措辭相若。小組委員會的委員一致支持
該項議案的措辭。
22.該等認為擬議議案措辭可以接受的議員表示,在議案中
採用較廣義的用語有其好處,有助專責委員會就梁銘彥先
生離職一事的來龍去脈進行詳細的研訊,而儘管在議案中
用上了「有關事宜」一詞,但資料會否被視為有關,取決
於研訊的主題,即梁銘彥先生離職一事。
23.經過一輪討論後,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立法局可對該
項議案作出修正及進行辯論。議員可隨意就該議案動議修
正案,該議案將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的立法局會議
上動議。
24.議員通過小組委員會在上述文件第4至7段所載的建議。
他們察悉邀請議員表明是否有意接受提名加入專責委員會
的通告即將發出。
25.法律顧問及副秘書長回應李柱銘議員時表示,專責委
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但不包括主
席在內,而主席是不可以參與表決的,儘管在票數相同的
情況下,主席有決定性表決權。
(立法局CB(1)11/96-97號文件)
26.劉健儀議員請其他議員參閱上述文件,並代表無法出席
會議的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周梁淑怡議員匯報條例草案委
員會的商議結果。她在回應李柱銘議員及吳靄儀議員時解
釋,擴大條例第28條的涵蓋範圍,是要進一步規定任何人
若傳遞「相信」是虛假的信息亦屬違法。
27.議員同意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的立法局會議上恢
復該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倘
擬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須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二
日截止限期前作出預告。
(立法局CB(2)14/96-97號文件)
28.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匯報事務委員會商議上
述文件所載兩項問題的結果,以及其所提出的建議。
29.關於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問題,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
當局較早時表示,本港約有6 000名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
雖然他最近曾就此問題與兩名英國上議院議員進行討論,
但亦徒勞無功。
30.劉慧卿議員表示,當局所提供的數據並無科學根據。因
此,當局必須為在港的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進行登記,以
確定其人數。她建議將致當局的函件副本送交行政局議員
參閱。
31.議員通過事務委員會的建議。內務委員會將會進一步跟
進該兩項問題,分別致函英國政府及香港當局。
3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根據上個會期所得的經驗,當局
經常忽視立法局事務委員會的要求,並無盡早在會議舉行
前提交所需的參考文件。他建議當局在各次會議舉行前一
星期,將所需文件的中、英文本一併提交予事務委員會,
其他議員表示贊同。
33.夏佳理議員表示,除參考文件外,當局亦應盡快就委員
會的會議紀要擬稿置評。其他議員表示亦有同感。單仲偕
議員建議,倘當局在指定的限期前仍未作覆,有關的會議
紀要擬稿可視作獲確認通過。
34.內務委員會主席同意向布政司轉達議員的意見。
35.會議於下午三時五十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