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670/96-97號文件
檔號: 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十次
會議紀要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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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三時三十五分
|
地 點 : | 立法局會議廳
|
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倪少傑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劉皇發議員
李家祥議員
黃宜弘議員
陸恭蕙議員
鄭明訓議員
張炳良議員
朱幼麟議員
劉千石議員
任善寧議員
列席秘書:
助理秘書長2
-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 吳文華小姐
助理秘書長3
-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 鄭潔儀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4
-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5
- 張炳鑫先生
公共關係顧問
- 郭樂先生
總主任(申訴)
- 梁小琴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 馬朱雪履女士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 周封美君女士
(立法局CB(2)582/96-97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與布政司會晤時曾簡略討論夏
佳理議員所提的建議,並請其他議員就該建議發表意見。
夏佳理議員所提的建議是,條例草案委員會一俟成立,秘
書處立即通知議員以便加入為委員,隨即選擧主席,然後
委員會的秘書在諮詢主席後要求公眾人士提交意見書。作
出此項安排,即使委員會尚未展開工作,其委員亦能研究
有關的條例草案及意見書,從而加快研究草案的工作。
3.陳鑑林議員表示,他支持任何可加快草案研究工作的措
施,但擔心該建議會對議員的工作承擔及秘書處的人手有
所影響。根據該項建議,議員須在輪候名單上的條例草案
委員會展開工作之前,決定是否加入該等委員會,此項安
排會對議員造成不必要的壓力。
4.夏佳理議員建議把會議時段的數目由現時每日四個增至
五個。他認為每個為時一小時三十分的時段已足供條例草
案委員會開會之用。助理秘書長1表示,事務委員會的會議
通常長達兩小時,此點亦須加以考慮。此外,對秘書處而
言,為條例草案委員會分配專用的時段未必可行。
5.內務委員會主席提議把夏佳理議員所提建議交由研究議
事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擧行的下
次會議上研究。其他議員對此提議表示贊同。
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於上次會議同意押後對上述
條例草案作出決定,以等待當局提供有關該草案是否已解
決事務委員會所提關注事項的資料。據法律顧問的意見,
該草案不單沒有全部解決事務委員會委員所提的關注事項
,更提出若干未經事務委員會討論的事宜,故須按照原來
決定交由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立法局LS57/96-97號文件)
7.法律顧問請議員留意十項涉及調高收費的附屬法例,並
表示該等附屬法例以前曾交由小組委員會研究,其後於一
九九五年十一月遭立法局以決議形式廢除。他請議員參閱
有關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內所載各項附屬法例所建議調
高收費的依據及水平。他補充,當局建議將涉及大幅加費
的項目分期實施,以收回所提供服務的全部成本。
8.夏佳理議員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十項附屬法例,
並動議一項決議案,把審議期延長。其他議員對此建議表
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夏佳理議員、
陳鑑林議員、羅祥國議員及謝永齡議員。
9.議員對其他各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立法局CB(2)601/96-97號文件)
1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有四個條例草案委員會將會在下
文第IX項議程之下提交報告。上次會議經已分配一個名額
予1996年消費品安全(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及1996年玩具及
兒童產品安全(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此外亦預留了
一個名額以便1996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再
次展開工作,因此只有兩個空額供在輪候名單上的條例草
案委員會使用。
11.內務委員會主席請其他議員參閱於會議上提交(見附錄)
的行政署長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來函,該函附載政府條
例草案的重訂次序表。他提醒其他議員,內務委員會先前
已決定,在答應當局要求某些在輪候名單上的條例草案委
員會優先展開工作時,研究議員條例草案及社會工作者註
冊條例草案的委員會的次序不應受到影響。
1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如議員同意該份重訂的次序表,
研究下列草案的兩個委員會即可展開工作--
- (a)1996年刑事罪行(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如議員在下文第VI(c)項議程之下同意成
立條例草案委員會);及
- 1996年電視(修訂)條例草案。
他就當局所提建議徵詢其他議員的意見。
13.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葉國謙議員時表示,根據《內務守
則》第21(e)條,某例草案性質急切與否,須由內務委員會
決定。
14.葉國謙議員認為無必要優先研究1996年刑事罪行(修訂)
(第2號)條例草案,因為該草案無需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主權交接前通過成為法例。他表示,如成立委員會研究該
草案,委員會應按慣常程序輪候空額。
15.何俊仁議員表示,該草案應獲最優先處理,因為草案對
市民大眾有深遠和重大的影響。此外,該草案的內容既敏
感又複雜,議員應獲充份時間進行研究。
16.涂謹申議員表示,內務委員會較早前曾要求當局如未能
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底之前與中方達成共識,即須把該草案
刊登憲報,然後提交立法局。議員理應積極回應當局所提
建議,優先處理該草案。楊森議員表示支持涂議員的意見
。
17.吳靄儀議員認為,與發表自由及人權有關的法例應盡早
提交立法局。她亦關注最高法院(修訂)條例草案的進展,
該草案就現時適用於本港的人身保護令特別訂定條文。她
要求內務委員會主席把其關注事項轉知布政司。
18.廖成利議員表示,議員在考慮應否支持該草案時,應慎
重研究是否有必要提出該草案,以及草案即使獲得通過成
為法例,能否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後繼續採用。他支
持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該草案,並認為當局有權決定
在輪候名單上的政府條例草案委員會展開工作的先後次序
。
19.經一番討論後,當局所提最優先研究該草案的建議隨即
付諸表決,結果有23名議員贊成該建議,反對者有四名。
內務委員會主席宣布,1996年刑事罪行(修訂)(第2號)條例
草案委員會一旦成立,即須立刻展開工作。
20.議員對當局所建議的重訂次序表並無異議。議員認為當
局經常要求更改草案的次序表,會干擾議員及秘書處職員
的工作安排,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議員時承諾向布政司提
出此事。
21.劉慧卿議員表示,有多條將於本屆會期餘下時間提交立
法局的條例草案十分重要且性質急切,必須立即處理。她
要求其他議員重新考慮內務委員會先前所作的決定,即不
論政府條例草案的次序有何更改,均保持議員條例草案在
輪候名單上的位置。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時表示,在緊急
情況下,內務委員會可作彈性處理,因為其有權決定哪個
條例草案委員會可以優先展開工作。
2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上次會議上同意原則上
支持上述條例草案。
23.法律顧問表示,他已與當局澄清各項問題,該草案在草
擬方面並無問題。
24.夏佳理議員告知其他議員,他正要求庫務司澄清草案內
若干灰色地帶。議員同意押後對該草案作出決定。
(立法局LS59/96-97號文件)
2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是須於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之前通過成為法例的41條草案之一。
26.議員同意押後對該草案作出決定,以待法律事務部就下
述事項提交進一步報告:
- 轉移訂立附屬法例的權力
何承天議員表示,關於當局建議將訂立附屬
法例的權力,從總督會同行政局轉移予決策
科首長、部門主管、及法定委員會一事,他
認為當局應向議員提供更多資料。此外,他
亦擔心當局下放此項權力所帶來的影響;
- 關於成年歲數的修訂
何承天議員希望知道當局為何將《家庭暴力
條例》(第189章)及《領養條例》(第290章)中
的成年歲數由21歲降至18歲;
- 對婚姻表示同意
吳靄儀議員表示,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關
注到如父母其中一方拒絕對婚姻表示同意,
草案此項規定可能引致家庭紏紛。她希望知
道當局曾否考慮此點;
-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中的定義
吳靄儀議員關注到當局建議修訂「弱智者」
一詞的定義,使之包括「不能獨立生活」的
人,是否恰當;及
- 《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
法律顧問表示,該草案建議獲註冊的人申請
簽發執業證明書時,可能需要提交證據,證
明其在過往12個月內沒有被裁定觸犯可判處
監禁的罪行。1996年牙醫註冊(修訂)條例草
案亦建議作出相同的規定。法律事務部已詢
問當局有否就此項規定諮詢有關的專業團體
。
27.副秘書長回應何俊仁議員時表示,根據《會議常規》第
45(4)(a)條,對條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必須與條例草案的
主題及有關條文的主題有關。」法律顧問表示,議員如有
意對該草案提出修正案,可與法律事務部聯絡。
(立法局LS55/96-97號文件)
28.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有關報告的第5段,並指出上述條
例草案將適用於所有在工作中的僱員,與《工廠及工業經
營條例》(第59章)並不相同,因為後者是特別為製造業、
建築業及飲食業的工人提供保障。法律事務部仍在研究該
草案。
29.人力事務委員會副主席陳婉嫻議員表示,事務委員會將
再要求當局澄清草案內若干事項。她要求如內務委員會決
定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該草案,委員會須優先展開工
作。
30.李啟明議員告知其他議員,當局已廣泛諮詢各有關方面
,包括勞工顧問委員會,各方對建議的法例均表支持。
31.夏佳理議員表示,行政署長已建議如成立條例草案委員
會,該委員會須優先展開工作。他提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
會,並將之列入輪候名單內,以待事務委員會進一步提出
建議。其他議員對此提議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
委員會:田北俊議員、李卓人議員、陳婉嫻議員、鄭家富
議員及梁耀忠議員。
(立法局LS62/96-97號文件)
32.劉慧卿議員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其他議員表示贊
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委員會:馮檢基議員、劉慧卿議
員、鄭家富議員、何俊仁議員、廖成利議員、吳靄儀議員
、曾健成議員及黃錢其濂議員。
(立法局LS56/96-97號文件)
3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是必須在一九九七
年七月一日之前通過成為法例的41條草案之一。
34.法律顧問表示,該草案旨在將目前引伸至適用於香港的
英國航空運輸法律予以本地化。議員同意原則上支持該草
案,但仍須視乎法律事務部所提交的進一步報告而定。
(立法局LS52/96-97號文件)
35.法律顧問向議員簡介上述條例草案的目的,並表示該草
案會對政策有所影響,故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加以研
究。
36.何承天議員請其他議員參閱有關報告的第13及14段時指
出,立法局環境事務委員會和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曾擧行兩次聯席會議,其中一次會議有十個關注團體出席
。議員在該兩次會議上討論了海港填海此一議題,而非陸
議員所提的草案。此外,該草案現時的形式與先前的版本
並不相同。他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其他議員表示贊
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委員會:何承天議員、陳偉業議
員、楊孝華議員、葉國謙議員、羅祥國議員及曾健成議員
。
(立法局LS58/96-97號文件)
37.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
題。議員同意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立法局CB(3)294/96-97號文件)
3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由於梁耀忠議員及何俊仁議員要
求加入兩項要求口頭答覆的質詢,上述立法局會議共編排
了20項質詢(六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答覆)。他提
醒其他議員及早就質詢事宜作出預告,使當局有足夠時間
準備答覆。
(由梁耀忠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3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條例草案將於一九九六年十
二月十一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交
由內務委員會處理。
40.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其他議員,當局已作出預告,表示
會對上述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
(立法局CB(3)295/96-97號文件)
41.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
答覆)。
42.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第89條提出的決
議案--由政務司動議
(立法局LS61/96-97號文件)
4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有關的小組委員會在研究上述決
議案後。已表示支持,並會在下文第IX項議程之下匯報其
商議過程。
(ii)1996年僱員再培訓(修訂)條例草案
44.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其他議員,上述兩條條例草案將於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一九九六年十
二月二十日交由內務委員會處理。
(i)海底電報條例草案
(ii)1996年野生動物保護(修訂)條例草案
(iii)1996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
(iv)1996年監管釋囚(修訂)條例草案
4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
二日及二十九日的會議上同意恢復上述各條條例草案的二
讀辯論。
46.議員審悉陳偉業議員所動議議案的措辭。
47.議員審悉羅祥國議員所動議議案的措辭。
4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對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
須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立法局CB(1)449/96-97號文件)
49.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匯報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他表示當局會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釋除委員
會對若干事項的關注。議員同意應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
八日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立法局CB(2)584/96-97號文件)
50.條例草案委員會副主席廖成利議員表示,當局和數位議
員將會對上述草案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議員同意
應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51.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口頭匯報委員會就越權
的原則及放寬對主體條例所訂法定格式的管制所作商議的
過程。當局已因應委員會的要求,同意對該草案動議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委員會已同意讓出其名額,使輪候名
單上的其他委員會可以展開工作。
52.劉健儀議員回應夏佳理議員時表示,在廢除越權原則後
,第三者將獲得更大保障。委員會將會在一九九六年十二
月二十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詳盡報告。
53.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何承天議員匯報,委員會將會在一
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詳盡報告,並同
意讓出其名額,使輪候名單上的其他委員會可以展開工作
。
(立法局CB(2)590/96-97號文件)
54.小組委員會主席何敏嘉議員匯報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他表示小組委員會各委員支持有關的四套規則及根據《
性別歧視條例》第89條提出的決議案,但對於僱傭實務守
則所載同值同酬一事卻意見分歧。
55.田北俊議員補充,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僱主代表和僱員代
表對此事持不同的意見。小組委員會各委員正尋求可達致
妥協的辦法。
56.法律顧問告知議員,平等機會委員會已同意對該守則的
中文本提出適當的修訂。
5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對該等規則及守則提出修
訂,須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立法局CB(2)593/96-97號文件)
5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涂謹申、陸恭蕙、廖成利及黃錢其
濂四名議員列席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於一
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及二十七日擧行的聽證會,黃錢
其濂議員更列席了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加開的聽證
會。
59.黃錢其濂議員請其他議員參閱上述報告,並代表該代表
團作匯報,她請議員特別留意下列各點事項--
- 該聯合國委員會非常支持非政府組織(包括
內務委會代表團)列席聽證會;
- 有關提交報告的責任,該委員會認為中國
加入為公約的締約國是最佳的辦法。日後
由香港以主權國管轄地區的身分繼續提交
報告,在法律方面理應不會有問題;
- 該委員會對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在一九九
七年六月之後的境況頗感興趣,此外,亦
關注到越南船民獲不良對待的報道;
- 關於房屋的問題,該委員會要求把全面清
除「籠屋」列為優先處理的工作。此外,
該委員會又查詢有關物業市場所謂「壟斷
」的問題;及
- 該委員會認為,香港政府應在衛生及福利
兩方面作更大的努力。
60.會議於下午五時零三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