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670/96-97號文件
檔號: 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十次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星期五)
時 間 :下午三時三十五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倪少傑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劉皇發議員
    李家祥議員
    黃宜弘議員
    陸恭蕙議員
    鄭明訓議員
    張炳良議員
    朱幼麟議員
    劉千石議員
    任善寧議員
列席秘書: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小姐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公共關係顧問
    郭樂先生

    總主任(申訴)
    梁小琴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馬朱雪履女士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周封美君女士



I.通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會議
的紀要

(立法局CB(2)582/96-97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續議事項

(a)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與布政司會晤時曾簡略討論夏
佳理議員所提的建議,並請其他議員就該建議發表意見。
夏佳理議員所提的建議是,條例草案委員會一俟成立,秘
書處立即通知議員以便加入為委員,隨即選擧主席,然後
委員會的秘書在諮詢主席後要求公眾人士提交意見書。作
出此項安排,即使委員會尚未展開工作,其委員亦能研究
有關的條例草案及意見書,從而加快研究草案的工作。

3.陳鑑林議員表示,他支持任何可加快草案研究工作的措
施,但擔心該建議會對議員的工作承擔及秘書處的人手有
所影響。根據該項建議,議員須在輪候名單上的條例草案
委員會展開工作之前,決定是否加入該等委員會,此項安
排會對議員造成不必要的壓力。

4.夏佳理議員建議把會議時段的數目由現時每日四個增至
五個。他認為每個為時一小時三十分的時段已足供條例草
案委員會開會之用。助理秘書長1表示,事務委員會的會議
通常長達兩小時,此點亦須加以考慮。此外,對秘書處而
言,為條例草案委員會分配專用的時段未必可行。

5.內務委員會主席提議把夏佳理議員所提建議交由研究議
事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擧行的下
次會議上研究。其他議員對此提議表示贊同。

(b)1996年火器及彈藥(修訂)條例草案

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於上次會議同意押後對上述
條例草案作出決定,以等待當局提供有關該草案是否已解
決事務委員會所提關注事項的資料。據法律顧問的意見,
該草案不單沒有全部解決事務委員會委員所提的關注事項
,更提出若干未經事務委員會討論的事宜,故須按照原來
決定交由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III.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提交立法局
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
報告(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曰
在憲報刊登)

(立法局LS57/96-97號文件)

7.法律顧問請議員留意十項涉及調高收費的附屬法例,並
表示該等附屬法例以前曾交由小組委員會研究,其後於一
九九五年十一月遭立法局以決議形式廢除。他請議員參閱
有關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內所載各項附屬法例所建議調
高收費的依據及水平。他補充,當局建議將涉及大幅加費
的項目分期實施,以收回所提供服務的全部成本。

8.夏佳理議員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十項附屬法例,
並動議一項決議案,把審議期延長。其他議員對此建議表
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夏佳理議員、
陳鑑林議員、羅祥國議員及謝永齡議員。

9.議員對其他各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IV.條例草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情
況報告

(立法局CB(2)601/96-97號文件)

1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有四個條例草案委員會將會在下
文第IX項議程之下提交報告。上次會議經已分配一個名額
予1996年消費品安全(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及1996年玩具及
兒童產品安全(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此外亦預留了
一個名額以便1996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再
次展開工作,因此只有兩個空額供在輪候名單上的條例草
案委員會使用。

11.內務委員會主席請其他議員參閱於會議上提交(見附錄)
的行政署長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來函,該函附載政府條
例草案的重訂次序表。他提醒其他議員,內務委員會先前
已決定,在答應當局要求某些在輪候名單上的條例草案委
員會優先展開工作時,研究議員條例草案及社會工作者註
冊條例草案的委員會的次序不應受到影響。

1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如議員同意該份重訂的次序表,
研究下列草案的兩個委員會即可展開工作--

  1. (a)1996年刑事罪行(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如議員在下文第VI(c)項議程之下同意成
    立條例草案委員會);及

  2. 1996年電視(修訂)條例草案。

他就當局所提建議徵詢其他議員的意見。

13.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葉國謙議員時表示,根據《內務守
則》第21(e)條,某例草案性質急切與否,須由內務委員會
決定。

14.葉國謙議員認為無必要優先研究1996年刑事罪行(修訂)
(第2號)條例草案,因為該草案無需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主權交接前通過成為法例。他表示,如成立委員會研究該
草案,委員會應按慣常程序輪候空額。

15.何俊仁議員表示,該草案應獲最優先處理,因為草案對
市民大眾有深遠和重大的影響。此外,該草案的內容既敏
感又複雜,議員應獲充份時間進行研究。

16.涂謹申議員表示,內務委員會較早前曾要求當局如未能
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底之前與中方達成共識,即須把該草案
刊登憲報,然後提交立法局。議員理應積極回應當局所提
建議,優先處理該草案。楊森議員表示支持涂議員的意見

17.吳靄儀議員認為,與發表自由及人權有關的法例應盡早
提交立法局。她亦關注最高法院(修訂)條例草案的進展,
該草案就現時適用於本港的人身保護令特別訂定條文。她
要求內務委員會主席把其關注事項轉知布政司。

18.廖成利議員表示,議員在考慮應否支持該草案時,應慎
重研究是否有必要提出該草案,以及草案即使獲得通過成
為法例,能否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後繼續採用。他支
持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該草案,並認為當局有權決定
在輪候名單上的政府條例草案委員會展開工作的先後次序

19.經一番討論後,當局所提最優先研究該草案的建議隨即
付諸表決,結果有23名議員贊成該建議,反對者有四名。
內務委員會主席宣布,1996年刑事罪行(修訂)(第2號)條例
草案委員會一旦成立,即須立刻展開工作。

20.議員對當局所建議的重訂次序表並無異議。議員認為當
局經常要求更改草案的次序表,會干擾議員及秘書處職員
的工作安排,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議員時承諾向布政司提
出此事。

21.劉慧卿議員表示,有多條將於本屆會期餘下時間提交立
法局的條例草案十分重要且性質急切,必須立即處理。她
要求其他議員重新考慮內務委員會先前所作的決定,即不
論政府條例草案的次序有何更改,均保持議員條例草案在
輪候名單上的位置。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時表示,在緊急
情況下,內務委員會可作彈性處理,因為其有權決定哪個
條例草案委員會可以優先展開工作。

V.法律事務部就尚待處理的條例草案
提交進一步報告

1996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2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上次會議上同意原則上
支持上述條例草案。

23.法律顧問表示,他已與當局澄清各項問題,該草案在草
擬方面並無問題。

24.夏佳理議員告知其他議員,他正要求庫務司澄清草案內
若干灰色地帶。議員同意押後對該草案作出決定。

VI.根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條例草案法律事務
部報告

(a)1996年法律改革(雜項規定及次要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59/96-97號文件)

2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是須於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之前通過成為法例的41條草案之一。

26.議員同意押後對該草案作出決定,以待法律事務部就下
述事項提交進一步報告:

  1. 轉移訂立附屬法例的權力

    何承天議員表示,關於當局建議將訂立附屬
    法例的權力,從總督會同行政局轉移予決策
    科首長、部門主管、及法定委員會一事,他
    認為當局應向議員提供更多資料。此外,他
    亦擔心當局下放此項權力所帶來的影響;

  2. 關於成年歲數的修訂

    何承天議員希望知道當局為何將《家庭暴力
    條例》(第189章)及《領養條例》(第290章)中
    的成年歲數由21歲降至18歲;

  3. 對婚姻表示同意

    吳靄儀議員表示,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關
    注到如父母其中一方拒絕對婚姻表示同意,
    草案此項規定可能引致家庭紏紛。她希望知
    道當局曾否考慮此點;

  4.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中的定義

    吳靄儀議員關注到當局建議修訂「弱智者」
    一詞的定義,使之包括「不能獨立生活」的
    人,是否恰當;及

  5. 《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

    法律顧問表示,該草案建議獲註冊的人申請
    簽發執業證明書時,可能需要提交證據,證
    明其在過往12個月內沒有被裁定觸犯可判處
    監禁的罪行。1996年牙醫註冊(修訂)條例草
    案亦建議作出相同的規定。法律事務部已詢
    問當局有否就此項規定諮詢有關的專業團體

27.副秘書長回應何俊仁議員時表示,根據《會議常規》第
45(4)(a)條,對條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必須與條例草案的
主題及有關條文的主題有關。」法律顧問表示,議員如有
意對該草案提出修正案,可與法律事務部聯絡。

(b)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草案

(立法局LS55/96-97號文件)

28.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有關報告的第5段,並指出上述條
例草案將適用於所有在工作中的僱員,與《工廠及工業經
營條例》(第59章)並不相同,因為後者是特別為製造業、
建築業及飲食業的工人提供保障。法律事務部仍在研究該
草案。

29.人力事務委員會副主席陳婉嫻議員表示,事務委員會將
再要求當局澄清草案內若干事項。她要求如內務委員會決
定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該草案,委員會須優先展開工
作。

30.李啟明議員告知其他議員,當局已廣泛諮詢各有關方面
,包括勞工顧問委員會,各方對建議的法例均表支持。

31.夏佳理議員表示,行政署長已建議如成立條例草案委員
會,該委員會須優先展開工作。他提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
會,並將之列入輪候名單內,以待事務委員會進一步提出
建議。其他議員對此提議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
委員會:田北俊議員、李卓人議員、陳婉嫻議員、鄭家富
議員及梁耀忠議員。

(c)1996年刑事罪行(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立法局LS62/96-97號文件)

32.劉慧卿議員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其他議員表示贊
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委員會:馮檢基議員、劉慧卿議
員、鄭家富議員、何俊仁議員、廖成利議員、吳靄儀議員
、曾健成議員及黃錢其濂議員。

(d)航空運輸條例草案

(立法局LS56/96-97號文件)

3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是必須在一九九七
年七月一日之前通過成為法例的41條草案之一。

34.法律顧問表示,該草案旨在將目前引伸至適用於香港的
英國航空運輸法律予以本地化。議員同意原則上支持該草
案,但仍須視乎法律事務部所提交的進一步報告而定。

(e)保護海港條例草案--由陸恭蕙議員提出的議員條
例草案

(立法局LS52/96-97號文件)

35.法律顧問向議員簡介上述條例草案的目的,並表示該草
案會對政策有所影響,故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加以研
究。

36.何承天議員請其他議員參閱有關報告的第13及14段時指
出,立法局環境事務委員會和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曾擧行兩次聯席會議,其中一次會議有十個關注團體出席
。議員在該兩次會議上討論了海港填海此一議題,而非陸
議員所提的草案。此外,該草案現時的形式與先前的版本
並不相同。他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其他議員表示贊
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委員會:何承天議員、陳偉業議
員、楊孝華議員、葉國謙議員、羅祥國議員及曾健成議員

(f)1996年香港基督教循道衛理聯合教會法團(修訂)
條例草案--由劉千石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立法局LS58/96-97號文件)

37.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
題。議員同意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VII.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立法
局會議上處理的其他事項

(a)質詢

(立法局CB(3)294/96-97號文件)

3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由於梁耀忠議員及何俊仁議員要
求加入兩項要求口頭答覆的質詢,上述立法局會議共編排
了20項質詢(六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答覆)。他提
醒其他議員及早就質詢事宜作出預告,使當局有足夠時間
準備答覆。

(b)條例草案 首讀及二讀

1996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由梁耀忠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3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條例草案將於一九九六年十
二月十一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交
由內務委員會處理。

(c)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996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 由涂謹申議員提出的議員條
例草案


40.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其他議員,當局已作出預告,表示
會對上述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

VIII.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立
法局會議上處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局CB(3)295/96-97號文件)

41.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
答覆)。

(b)聲明

42.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政府議案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第89條提出的決
議案--由政務司動議
(立法局LS61/96-97號文件)

4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有關的小組委員會在研究上述決
議案後。已表示支持,並會在下文第IX項議程之下匯報其
商議過程。

(d)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i)1996年保護臭氧層(修訂)條例草案

(ii)1996年僱員再培訓(修訂)條例草案

44.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其他議員,上述兩條條例草案將於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一九九六年十
二月二十日交由內務委員會處理。

(e)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
三讀

(i)海底電報條例草案

(ii)1996年野生動物保護(修訂)條例草案

(iii)1996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

(iv)1996年監管釋囚(修訂)條例草案

4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
二日及二十九日的會議上同意恢復上述各條條例草案的二
讀辯論。

(f)《城市規劃條例》議案辯論

46.議員審悉陳偉業議員所動議議案的措辭。

(g)「規管信用咭業務」議案辯論

47.議員審悉羅祥國議員所動議議案的措辭。

4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對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
須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IX.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報告

(a)1996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1)449/96-97號文件)

49.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匯報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他表示當局會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釋除委員
會對若干事項的關注。議員同意應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
八日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b)1996年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2)584/96-97號文件)

50.條例草案委員會副主席廖成利議員表示,當局和數位議
員將會對上述草案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議員同意
應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c)1996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51.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口頭匯報委員會就越權
的原則及放寬對主體條例所訂法定格式的管制所作商議的
過程。當局已因應委員會的要求,同意對該草案動議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委員會已同意讓出其名額,使輪候名
單上的其他委員會可以展開工作。

52.劉健儀議員回應夏佳理議員時表示,在廢除越權原則後
,第三者將獲得更大保障。委員會將會在一九九六年十二
月二十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詳盡報告。

(d)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53.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何承天議員匯報,委員會將會在一
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詳盡報告,並同
意讓出其名額,使輪候名單上的其他委員會可以展開工作

(e)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憲報刊登的《性別
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規則和僱傭實務
守則及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89條提出的決議
案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2)590/96-97號文件)

54.小組委員會主席何敏嘉議員匯報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他表示小組委員會各委員支持有關的四套規則及根據《
性別歧視條例》第89條提出的決議案,但對於僱傭實務守
則所載同值同酬一事卻意見分歧。

55.田北俊議員補充,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僱主代表和僱員代
表對此事持不同的意見。小組委員會各委員正尋求可達致
妥協的辦法。

56.法律顧問告知議員,平等機會委員會已同意對該守則的
中文本提出適當的修訂。

5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對該等規則及守則提出修
訂,須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X.其他事項

內務委員會代表團列席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
權利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至二十八
日擧行的聽證會後所作的報告

(立法局CB(2)593/96-97號文件)

5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涂謹申、陸恭蕙、廖成利及黃錢其
濂四名議員列席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於一
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及二十七日擧行的聽證會,黃錢
其濂議員更列席了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加開的聽證
會。

59.黃錢其濂議員請其他議員參閱上述報告,並代表該代表
團作匯報,她請議員特別留意下列各點事項--

  1. 該聯合國委員會非常支持非政府組織(包括
    內務委會代表團)列席聽證會;

  2. 有關提交報告的責任,該委員會認為中國
    加入為公約的締約國是最佳的辦法。日後
    由香港以主權國管轄地區的身分繼續提交
    報告,在法律方面理應不會有問題;

  3. 該委員會對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在一九九
    七年六月之後的境況頗感興趣,此外,亦
    關注到越南船民獲不良對待的報道;

  4. 關於房屋的問題,該委員會要求把全面清
    除「籠屋」列為優先處理的工作。此外,
    該委員會又查詢有關物業市場所謂「壟斷
    」的問題;及

  5. 該委員會認為,香港政府應在衛生及福利
    兩方面作更大的努力。

60.會議於下午五時零三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