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401號文件
檔號: 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六次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星期五)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莫應帆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宜弘議員
    陸恭蕙議員
    鄭明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叔清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列席秘書: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小姐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總主任(申訴)
    梁小琴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總主任(2)3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周封美君女士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其他議員出席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十日舉行的和平紀念日儀式。

I.通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會議的
紀要

(立法局CB(2)333/96-97號文件)

2.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續議事項

(a)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整體而言,布政司對各條例草案
委員會的工作進度感到關注。據他所知,最近有一條例草
案委員會由於會議法定人數不足而取消會議,若干條例草
案委員會的成員亦由於各自另有要事,在商定會議日期方
面出現困難。他促請各議員盡力做好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工
作。

(b)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海外考察團的撥款事宜

4.交通事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匯報,只有五名議員表
示有意參加海外考察團。事務委員會於當天上午舉行的會
議上,決定修改原本的方案,只遣派一組考察團前赴歐洲
。考察團如有6名或以上的議員參加,即會按照原定計劃
分兩組進行考察。其他議員對此安排表示贊同。

5.秘書長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在已批准供議員在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作海外公務訪問之用的款項中,尚未
撥出的款項只餘4萬元,但秘書處可安排另外撥出16萬元
供擬議考察團之用。

(c)內務委員會代表團列席旁聽英國下議院有關香
港事務的辯論

6.楊孝華議員向其他議員解釋其退出代表團的原因,其函
件已於會議上提交(見附錄I)。

7.考慮到其他議員認為內務委員會代表團宜包括各政黨的
代表,楊孝華議員同意加入該代表團,並會出席已編定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及十三日舉行的會議,會晤各有關
方面的人士,但他無法列席旁聽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舉行的辯論。議員對此安排並無異議。

(d)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就英國根據《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至16條提交有關香港
的第三次定期報告所提出的意見

(立法局CB(2)364/96-97號文件)

8.在民政事務委員會之下成立負責擬備上述意見書擬稿的
工作小組主席黃錢其濂議員向議員重點介紹對意見書擬稿
的修訂本第4、7及8段所作出的修改,修改事項已反映內
務委員會上次會議的決定。

9.陳鑑林議員建議將第7及8段所載「少數議員」等字眼改
為「部分議員」,其他議員表示贊同。

10.議員通過意見書修訂本,並會以內務委員會的名義將意
見書呈交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

(會後補註:該意見書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送出。)

III.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提交立法局會
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顧問報告
(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曰在憲報刊
登)

(立法局LS25/96-97號文件)

11.法律顧問表示,他正要求當局澄清《1996年氣體安全
(氣體供應)(修訂)規例》(第455號法律公告)內若干草擬方
面的問題,而法律事務部則仍在審查下列三項附屬法例
的草擬方式:

--《1996年應課稅品(修訂)(第2號)規例》(第452號法律公告)

--《1996年應課稅品(酒類)(修訂)(第2號)規例》(第453號法
律公告)

--《1996年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修訂)規例》(第
454號法律公告)

法律顧問會向議員提交進一步報告。

12.議員同意支持上述報告所載餘下的各項附屬法例。

13.夏佳理議員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已於上次會議交
由內務委員會處理的《1996年應課稅品(修訂)規例》。由
於其他議員無興趣參加該小組委員會,夏佳理議員承諾自
行研究該項附屬法例。

IV.條例草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情
況報告

(立法局CB(2)350/96-97號文件)

14議員審悉上述情況報告。

1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1996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委員
會已完成工作,故會有一個條例草案委員會名額騰空。

16.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行政署長於一九九六年十一
月六日就政府條例草案的最新次序表發出的函件,該函件
已於會議上提交(見附錄II)。他提醒其他議員,內務委員會
先前已決定,研究在輪候名單上的議員條例草案的先後次
序,不應因研究政府條例草案的委員會須優先展開工作而
受到影響。他就當局的建議徵詢議員的意見。

17.羅致光議員擔心重訂的次序會對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草
案有所影響,他表示該草案對社會工作者影響重大,應在
輪候名單上保持現時的位置,以確保可以在一九九七年六
月三十日之前通過成為法例。

18.議員對當局所建議的重訂次序一覽表並無異議,但有關
安排必須不影響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草案和研究現時在輪
候名單上的議員條例草案的三個委員會的次序。內務委員
會主席承諾將議員所提意見轉知布政司。

V.法律顧問就尚待處理的條例草案提
交進一步報告

1996年僱員補償(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立法局LS28/96-97號文件)

19.法律顧問表示,當局同意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以改善若干草擬方面的問題。

20.議員同意恢復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VI.根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條例草案法律顧問
報告

(a)1996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第2
號)條例草案

(立法局LS26/96-97號文件)

21.議員同意恢復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b)1996年破產欠薪(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30/96-97號文件)

22.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並不涉及政策方面的重大
改變。

23.議員同意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c)逃犯條例草案

(立法局LS29/96-97號文件)

24.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其他議員,當局建議將上述條例草
案移往次序一覽表的首位。他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
其他議員表示贊成。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
:劉慧卿議員、鄭家富議員、何俊仁議員及廖成利議員。

25.議員察悉條例草案委員會可以即時展開工作。

(d)1996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由陸恭蕙議員提
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立法局LS27/96-97號文件)

26.法律顧問告知議員,當局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的
教育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就上述條例草案徵詢委員會的意
見。當局對條例草案是否可取表示關注。

27.張炳良議員補充,事務委員會在會議上並無對該草案提
出異議。

28.周梁淑怡議員表示,該草案的內容涉及具爭議性的問題
。她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其他議員表示贊同。下列
議員同意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周梁淑怡議員、張文光
議員、唐英年議員、楊孝華議員、張炳良議員及葉國謙議
員。

VII.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立法
局會議上處理的其他事項

質詢

(立法局CB(3)161/96-97號文件)

29.唐英年議員告知其他議員,當局表示對其質詢的答覆屬
於技術性質,故他決定由原本要求口頭答覆改為要求書面
答覆。

3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陳婉嫻議員亦已更改其質詢。

VIII.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立
法局會議上處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局CB(3)162/96-97號文件)

31.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
面答覆)。

(b)聲明

32.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政府議案

33.未接獲擬動議議案的預告。

(d)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i)欺詐罪條例草案

(ii)海底電報條例草案

(iii)1996年地方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iv)園境師註冊條例草案

(由何承天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3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四條條例草案將於一九九六
年十一月二十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
二日交由內務委員會處理。

(e)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
三讀

1996年香港教育學院(修訂)條例草案

3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上次會議同意恢復上述
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f)「選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議案辯論

36.劉慧卿議員所提議案的重訂措辭於會議上提交(見附錄
III)。

(g)「駐軍法」議案辯論

37.議員察悉張炳良議員所提議案的重訂措辭已另行發給議
員。

3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對上述兩項議案提出修正
案,須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IX.預先就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立法局會議舉行的議案辯論給予通知

「特區行政長官的民生政策」議案辯論

3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立
法局會議只編排了一個議案辯論,就該議案作出預告及提
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別為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及一九九
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40.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陳鑑林議員時表示,如在限期之前
接獲超過一份要求取用餘下辯論時段的申請,將會採用通
常的程序處理,即由抽籤決定。

X.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小組
委員會報告

(a)立法局財經事務委員會報告--強制性公積金制

(立法局CB(1)260/96-97號文件)

41.財經事務委員會主席黃震遐議員簡介有關的文件,並請
其他議員支持事務委員會的建議,即在內務委員會之下成
立小組委員會,研究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42.內務委員會主席請其他議員考慮該建議對秘書處的工作
量有何影響。他認為此事宜交由該事務委員會研究,其他
對此事感興趣而有意參與的議員可以參加討論。夏佳理議
員表示亦有同感。

43.數名議員支持在內務委員會之下成立小組委員會,讓感
興趣的議員有機會參與以及可以更集中討論此事。其他議
員則認為,事務委員會應研究其所屬政策範疇內的事項,
這是原則性的問題。為方便非事務委員會的議員參與以及
確保此事得以徹底討論,事務委員會應為此舉行一連串特
別會議。

44.助理秘書長1表示,無論將此事交由事務委員會或在內
務委員會之下所成立的小組委員會處理,對秘書處工作量
的影響並無分別。如成立小組委員會,秘書處將會在人手
方面作出適當安排,以提供服務。

45.經討論後,議員同意支持事務委員會的建議,小組委員
會首次會議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八時三十分
舉行。議員察悉夏佳理議員所提建議,該小組委員會應繼
續研究預期於一九九七年四月提交立法局省覽的附屬法例
。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夏佳理議員、黃震遐
議員、田北俊議員、李卓人議員、陳榮燦議員及單仲偕議
員。

(b)1996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2)362/96-97號文件)

46.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李家祥議員匯報條例草案委員會的
商議工作。對於當局一方面正在草擬一條涵蓋範圍較廣泛
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草案,另一方面卻提交一條
只作零碎修訂的法例,作為緩衝之策,條例草案委員會有
所保留。條例草案委員會已同意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刪除有關為海外司法管轄區蒐集證據的所有條文。他
補充,吳靄儀議員亦會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按香
港大律師公會的建議,重訂另一形式的佐證警告規定。

47.議員同意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立法局會議
上恢復該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48.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如議員動議大量涉及多次點名表
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他會無經預告動議一項議案
,將點名表決鐘聲的時間縮短為一分鐘。議員對此議表示
贊成。

(c)立法局議事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立法局會議
各類事項的次序

(立法局CB(2)356/96-97號文件)

49.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上述文件,並表示當局建議
在立法局會議上先行處理由議員提出、具有立法效力的事
項(例如修訂附屬法例的決議案及議員條例草案),然後才
處理由議員提出、不具立法效力的議案(例如議案辯論),
小組委員會對此意見不一,並決定向內務委員會匯報其商
議過程,供其考慮。

5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對於當局所提出的理據,即具立
法效力的事項應在立法局會議上較早處理,因為大部分議
員均能參與,他有所保留。他認為議員應出席整個會議,
而當局的建議會進一步降低議案辯論的重要性。

51.劉慧卿議員認為當局的建議可以接受,因為由議員提出
、具立法效力的事宜會對社會有重大影響,故應在立法局
會議上較早時候進行辯論,讓傳媒可詳加報導。廖成利議
員表示,其所屬黨派亦支持上述建議。

52.張炳良議員對該項建議的邏輯不表贊同。他指出不具立
法效力的立法局質詢現時是於會議初段進行的。楊森議員
建議,處理有關議案及條例草案的現有安排不應有任何改
變。

53.當局的建議隨即付諸表決,結果有11名議員贊成及20名
議員反對。內務委員會主席宣布該建議不獲通過。

(d)議員友好組織小組委員會報告

(i)立法局代表團一九九六年九月八至十五日澳洲之行

(立法局CB(3)138/96-97號文件)

54.議員審悉上述報告。

(ii)擬議的訪美之行

(立法局CB(3)158/96-97號文件)

55.劉慧卿議員請其他議員參閱上述文件,並表示贊助是
次訪問的美中關係委員會建議立法局代表團應由分屬不
同黨派的議員組成。由於擬議的訪問將會是一次涉及多
個立法工作範疇的考察,她認為在該兩名同行的立法局
職員中,應有一名法律顧問。

56.議員通過有關文件第6段所載小組委員會的建議。

(iii)建議成立香港--新加坡議員友好組織

(立法局CB(3)157/96-97號文件)

57.議員通過小組委員會所提成立香港新加坡議員友好組織
的建議。

XI.其他事項

(a)內務委員會訪日代表團

(立法局CB(2)348/96-97號文件)

58.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上述文件,並請他們特別注
意日本駐香港總領事館及香港政府駐東京經濟貿易辦事處
的覆函、法律顧問就所涉憲制問題提出的意見,以及立法
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所作有關不以公帑支付訪日代表團的開
支的決定。

59.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進一步跟進此事,直接致函日本的
首相及外相。李華明議員補充,內務委員會亦應要求英國
外交及聯邦事務部就此事提供協助。

60.李家祥議員表示,他雖然支持議員在釣魚台一事所抱持
的立場,但對於致函各有關方面的建議,卻有所保留,並詢
問從憲制角度而言,此舉是否有問題。

61.法律顧問表示,法律上該代表團無權從事國際外交活動
,並應避免予人有從事該種活動的錯覺。不過,該代表團
所進行的任何活動會否被視為從事國際外交活動,則須由
議員考慮。

62.經過一番討論及考慮到部分議員和法律顧問的意見,與
會者同意內務委員會主席應致函日本的首相及外相,要求
他們與代表團會晤,以便代表團表達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對
釣魚台問題的意見。

(b)調查前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梁銘彥先生離職
事件及有關事宜專責委員會-就「基於公眾利益
而享有特權」的要求作出決定的程序

63.專責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簡介已於會議上提交並載於
附錄IV的文件(立法局CB(3)166/96-97號文件)。專責委員會
於早上舉行的會議上商定對一九九四年通過的決議動議一
項修正案,訂明如專責委員會並無副主席,接納「基於公
眾利益而獲豁免」的要求的決定權歸專責委員會主席。此
外,亦可趁此機會為該決議採納中文本。專責委員會希望
內務委員會支持其要求立法局主席豁免所需預告,使專責
委員會可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的立法局會議上動議
該決議案。議員同意支持此項要求。

64.涂謹申議員建議要求議事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研究應否
修訂《會議常規》,就委任專責委員會副主席作出規定,
其他議員表示贊成。

(c)辯論議案的程序

6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由於議員關注立法局主席就張漢
忠議員對單仲偕議員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立法局會議
上所動議的議案提出修正案一事所作的裁決,立法局主席
會在下一次立法局會議上,進一步解釋其所作裁決的理據

66.何敏嘉議員表示,新的程序令議員失去公布他們對經修
正議案所抱立場的機會。楊森議員對於新的程序不表贊同
。他們要求將此事交由議事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討論,其
他議員表示贊成。

67.會議於下午四時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