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401號文件
檔號: 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六次
會議紀要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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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二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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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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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莫應帆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宜弘議員
陸恭蕙議員
鄭明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叔清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列席秘書: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 吳文華小姐
助理秘書長3
-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2
- 鄭潔儀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4
-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5
- 張炳鑫先生
總主任(申訴)
- 梁小琴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2)2
- 盧程燕佳女士
總主任(2)3
-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 周封美君女士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其他議員出席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十日舉行的和平紀念日儀式。
(立法局CB(2)333/96-97號文件)
2.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整體而言,布政司對各條例草案
委員會的工作進度感到關注。據他所知,最近有一條例草
案委員會由於會議法定人數不足而取消會議,若干條例草
案委員會的成員亦由於各自另有要事,在商定會議日期方
面出現困難。他促請各議員盡力做好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工
作。
4.交通事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匯報,只有五名議員表
示有意參加海外考察團。事務委員會於當天上午舉行的會
議上,決定修改原本的方案,只遣派一組考察團前赴歐洲
。考察團如有6名或以上的議員參加,即會按照原定計劃
分兩組進行考察。其他議員對此安排表示贊同。
5.秘書長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在已批准供議員在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作海外公務訪問之用的款項中,尚未
撥出的款項只餘4萬元,但秘書處可安排另外撥出16萬元
供擬議考察團之用。
6.楊孝華議員向其他議員解釋其退出代表團的原因,其函
件已於會議上提交(見附錄I)。
7.考慮到其他議員認為內務委員會代表團宜包括各政黨的
代表,楊孝華議員同意加入該代表團,並會出席已編定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及十三日舉行的會議,會晤各有關
方面的人士,但他無法列席旁聽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舉行的辯論。議員對此安排並無異議。
(立法局CB(2)364/96-97號文件)
8.在民政事務委員會之下成立負責擬備上述意見書擬稿的
工作小組主席黃錢其濂議員向議員重點介紹對意見書擬稿
的修訂本第4、7及8段所作出的修改,修改事項已反映內
務委員會上次會議的決定。
9.陳鑑林議員建議將第7及8段所載「少數議員」等字眼改
為「部分議員」,其他議員表示贊同。
10.議員通過意見書修訂本,並會以內務委員會的名義將意
見書呈交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
(會後補註:該意見書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送出。)
(立法局LS25/96-97號文件)
11.法律顧問表示,他正要求當局澄清《1996年氣體安全
(氣體供應)(修訂)規例》(第455號法律公告)內若干草擬方
面的問題,而法律事務部則仍在審查下列三項附屬法例
的草擬方式:
--《1996年應課稅品(修訂)(第2號)規例》(第452號法律公告)
--《1996年應課稅品(酒類)(修訂)(第2號)規例》(第453號法
律公告)
--《1996年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修訂)規例》(第
454號法律公告)
法律顧問會向議員提交進一步報告。
12.議員同意支持上述報告所載餘下的各項附屬法例。
13.夏佳理議員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已於上次會議交
由內務委員會處理的《1996年應課稅品(修訂)規例》。由
於其他議員無興趣參加該小組委員會,夏佳理議員承諾自
行研究該項附屬法例。
(立法局CB(2)350/96-97號文件)
14議員審悉上述情況報告。
1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1996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委員
會已完成工作,故會有一個條例草案委員會名額騰空。
16.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行政署長於一九九六年十一
月六日就政府條例草案的最新次序表發出的函件,該函件
已於會議上提交(見附錄II)。他提醒其他議員,內務委員會
先前已決定,研究在輪候名單上的議員條例草案的先後次
序,不應因研究政府條例草案的委員會須優先展開工作而
受到影響。他就當局的建議徵詢議員的意見。
17.羅致光議員擔心重訂的次序會對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草
案有所影響,他表示該草案對社會工作者影響重大,應在
輪候名單上保持現時的位置,以確保可以在一九九七年六
月三十日之前通過成為法例。
18.議員對當局所建議的重訂次序一覽表並無異議,但有關
安排必須不影響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草案和研究現時在輪
候名單上的議員條例草案的三個委員會的次序。內務委員
會主席承諾將議員所提意見轉知布政司。
(立法局LS28/96-97號文件)
19.法律顧問表示,當局同意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以改善若干草擬方面的問題。
20.議員同意恢復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立法局LS26/96-97號文件)
21.議員同意恢復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立法局LS30/96-97號文件)
22.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並不涉及政策方面的重大
改變。
23.議員同意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立法局LS29/96-97號文件)
24.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其他議員,當局建議將上述條例草
案移往次序一覽表的首位。他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
其他議員表示贊成。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
:劉慧卿議員、鄭家富議員、何俊仁議員及廖成利議員。
25.議員察悉條例草案委員會可以即時展開工作。
(立法局LS27/96-97號文件)
26.法律顧問告知議員,當局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的
教育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就上述條例草案徵詢委員會的意
見。當局對條例草案是否可取表示關注。
27.張炳良議員補充,事務委員會在會議上並無對該草案提
出異議。
28.周梁淑怡議員表示,該草案的內容涉及具爭議性的問題
。她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其他議員表示贊同。下列
議員同意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周梁淑怡議員、張文光
議員、唐英年議員、楊孝華議員、張炳良議員及葉國謙議
員。
(立法局CB(3)161/96-97號文件)
29.唐英年議員告知其他議員,當局表示對其質詢的答覆屬
於技術性質,故他決定由原本要求口頭答覆改為要求書面
答覆。
3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陳婉嫻議員亦已更改其質詢。
(立法局CB(3)162/96-97號文件)
31.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
面答覆)。
32.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33.未接獲擬動議議案的預告。
(由何承天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3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四條條例草案將於一九九六
年十一月二十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
二日交由內務委員會處理。
3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上次會議同意恢復上述
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36.劉慧卿議員所提議案的重訂措辭於會議上提交(見附錄
III)。
37.議員察悉張炳良議員所提議案的重訂措辭已另行發給議
員。
3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對上述兩項議案提出修正
案,須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3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立
法局會議只編排了一個議案辯論,就該議案作出預告及提
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別為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及一九九
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40.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陳鑑林議員時表示,如在限期之前
接獲超過一份要求取用餘下辯論時段的申請,將會採用通
常的程序處理,即由抽籤決定。
(立法局CB(1)260/96-97號文件)
41.財經事務委員會主席黃震遐議員簡介有關的文件,並請
其他議員支持事務委員會的建議,即在內務委員會之下成
立小組委員會,研究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42.內務委員會主席請其他議員考慮該建議對秘書處的工作
量有何影響。他認為此事宜交由該事務委員會研究,其他
對此事感興趣而有意參與的議員可以參加討論。夏佳理議
員表示亦有同感。
43.數名議員支持在內務委員會之下成立小組委員會,讓感
興趣的議員有機會參與以及可以更集中討論此事。其他議
員則認為,事務委員會應研究其所屬政策範疇內的事項,
這是原則性的問題。為方便非事務委員會的議員參與以及
確保此事得以徹底討論,事務委員會應為此舉行一連串特
別會議。
44.助理秘書長1表示,無論將此事交由事務委員會或在內
務委員會之下所成立的小組委員會處理,對秘書處工作量
的影響並無分別。如成立小組委員會,秘書處將會在人手
方面作出適當安排,以提供服務。
45.經討論後,議員同意支持事務委員會的建議,小組委員
會首次會議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八時三十分
舉行。議員察悉夏佳理議員所提建議,該小組委員會應繼
續研究預期於一九九七年四月提交立法局省覽的附屬法例
。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夏佳理議員、黃震遐
議員、田北俊議員、李卓人議員、陳榮燦議員及單仲偕議
員。
(立法局CB(2)362/96-97號文件)
46.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李家祥議員匯報條例草案委員會的
商議工作。對於當局一方面正在草擬一條涵蓋範圍較廣泛
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草案,另一方面卻提交一條
只作零碎修訂的法例,作為緩衝之策,條例草案委員會有
所保留。條例草案委員會已同意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刪除有關為海外司法管轄區蒐集證據的所有條文。他
補充,吳靄儀議員亦會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按香
港大律師公會的建議,重訂另一形式的佐證警告規定。
47.議員同意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立法局會議
上恢復該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48.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如議員動議大量涉及多次點名表
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他會無經預告動議一項議案
,將點名表決鐘聲的時間縮短為一分鐘。議員對此議表示
贊成。
(立法局CB(2)356/96-97號文件)
49.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上述文件,並表示當局建議
在立法局會議上先行處理由議員提出、具有立法效力的事
項(例如修訂附屬法例的決議案及議員條例草案),然後才
處理由議員提出、不具立法效力的議案(例如議案辯論),
小組委員會對此意見不一,並決定向內務委員會匯報其商
議過程,供其考慮。
5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對於當局所提出的理據,即具立
法效力的事項應在立法局會議上較早處理,因為大部分議
員均能參與,他有所保留。他認為議員應出席整個會議,
而當局的建議會進一步降低議案辯論的重要性。
51.劉慧卿議員認為當局的建議可以接受,因為由議員提出
、具立法效力的事宜會對社會有重大影響,故應在立法局
會議上較早時候進行辯論,讓傳媒可詳加報導。廖成利議
員表示,其所屬黨派亦支持上述建議。
52.張炳良議員對該項建議的邏輯不表贊同。他指出不具立
法效力的立法局質詢現時是於會議初段進行的。楊森議員
建議,處理有關議案及條例草案的現有安排不應有任何改
變。
53.當局的建議隨即付諸表決,結果有11名議員贊成及20名
議員反對。內務委員會主席宣布該建議不獲通過。
(立法局CB(3)138/96-97號文件)
54.議員審悉上述報告。
(立法局CB(3)158/96-97號文件)
55.劉慧卿議員請其他議員參閱上述文件,並表示贊助是
次訪問的美中關係委員會建議立法局代表團應由分屬不
同黨派的議員組成。由於擬議的訪問將會是一次涉及多
個立法工作範疇的考察,她認為在該兩名同行的立法局
職員中,應有一名法律顧問。
56.議員通過有關文件第6段所載小組委員會的建議。
(立法局CB(3)157/96-97號文件)
57.議員通過小組委員會所提成立香港新加坡議員友好組織
的建議。
(立法局CB(2)348/96-97號文件)
58.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上述文件,並請他們特別注
意日本駐香港總領事館及香港政府駐東京經濟貿易辦事處
的覆函、法律顧問就所涉憲制問題提出的意見,以及立法
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所作有關不以公帑支付訪日代表團的開
支的決定。
59.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進一步跟進此事,直接致函日本的
首相及外相。李華明議員補充,內務委員會亦應要求英國
外交及聯邦事務部就此事提供協助。
60.李家祥議員表示,他雖然支持議員在釣魚台一事所抱持
的立場,但對於致函各有關方面的建議,卻有所保留,並詢
問從憲制角度而言,此舉是否有問題。
61.法律顧問表示,法律上該代表團無權從事國際外交活動
,並應避免予人有從事該種活動的錯覺。不過,該代表團
所進行的任何活動會否被視為從事國際外交活動,則須由
議員考慮。
62.經過一番討論及考慮到部分議員和法律顧問的意見,與
會者同意內務委員會主席應致函日本的首相及外相,要求
他們與代表團會晤,以便代表團表達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對
釣魚台問題的意見。
63.專責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簡介已於會議上提交並載於
附錄IV的文件(立法局CB(3)166/96-97號文件)。專責委員會
於早上舉行的會議上商定對一九九四年通過的決議動議一
項修正案,訂明如專責委員會並無副主席,接納「基於公
眾利益而獲豁免」的要求的決定權歸專責委員會主席。此
外,亦可趁此機會為該決議採納中文本。專責委員會希望
內務委員會支持其要求立法局主席豁免所需預告,使專責
委員會可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的立法局會議上動議
該決議案。議員同意支持此項要求。
64.涂謹申議員建議要求議事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研究應否
修訂《會議常規》,就委任專責委員會副主席作出規定,
其他議員表示贊成。
6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由於議員關注立法局主席就張漢
忠議員對單仲偕議員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立法局會議
上所動議的議案提出修正案一事所作的裁決,立法局主席
會在下一次立法局會議上,進一步解釋其所作裁決的理據
。
66.何敏嘉議員表示,新的程序令議員失去公布他們對經修
正議案所抱立場的機會。楊森議員對於新的程序不表贊同
。他們要求將此事交由議事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討論,其
他議員表示贊成。
67.會議於下午四時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