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931/96-97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十三次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星期五)
時 間 :下午四時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倪少傑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致光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國寶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宜弘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婉嫻議員
    張炳良議員
    何俊仁議員
    劉千石議員
    羅祥國議員
    李啟明議員
    莫應帆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列席秘書: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小姐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總主任(申訴)
    梁小琴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馬朱雪履女士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周封美君女士



I.通過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CB(2)842/96-97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1996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已告知布政司,議員不滿當局威脅
如立法局通過有關強制會籍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即
會終止該草案的有關程序。布政司重申當局對此事的立場
。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儘管議員於上次會議同意在一九
九七年一月十五日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但當局在一九
九七年一月六日限期過後仍未就恢復二讀辯論作出預告。

III.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提交立法局會
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
告(已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曰在憲報刊
登)

(立法局LS79/96-97號文件)

3.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文件所載各項附屬法例中,只有《
1997年鍋爐及壓力容器(修訂)規例》涉及調高收費事宜。據
有關該規例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所載,當局已徵詢壓力
器諮詢委員會的意見,該委員會對該建議並無異議。然而
,該委員會其中一名行業代表則提議將收費調高16%,而
非當局建議的19%。法律事務部正要求當局澄清若干技術
事項,並會在下次會議提交進一步報告。

4.議員對上述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IV.條例草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情
況報告

(立法局CB(2)882/96-97號文件)

5.議員察悉上述報告。

1996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

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就上述草案成立條例草案
委員會。較早前謝永齡議員建議該委員會優先展開工作,
其他議員回應時同意先把該草案交由環境事務委員會討論
,再由該事務委員會向內務委員會報告需否交由條例草案
委員會再作研究。

7.謝永齡議員代表該事務委員會的主席陸恭蕙議員作匯報
,表示該事務委員會已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的會議上討
論該草案,並建議草案無需交由條例草案委員會再作研究

8.法律顧問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請議員參閱法律事務
部就該草案提交的報告,該報告已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
提交內務委員會考慮。法律事務部認為,該草案在法律及
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9.議員同意把該條例草案委員會從輪候名單中刪除,並恢
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V.法律事務部就尚待處理的條例草案
提交進一步報告

(a)1996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10.法律顧問表示,議員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的
會議上同意原則上支持上述條例草案。夏佳理議員其後提
出若干疑問,庫務司回應時答允在二讀辯論發言時清楚說
明,關於轉售原先入口供自用的車輛須繳付額外首次登記
稅的建議,只有在建議增加的稅款是與避稅有關或該車輛
入口時所申報的價值過低的情況下,當局才會加上此項條
件。有見及此,夏佳理議員已同意支持該草案。

11.議員同意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b)航空運輸條例草案

(立法局LS77/96-97號文件)

12.議員審悉有關的報告,並同意恢復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
辯論。

VI.根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條例草案法律事務
部報告

(a)1996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76/96-97號文件)

13.法律顧問表示,儘管上述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
無問題,但法律事務部已要求當局澄清《1996年法律援助
(評定資源及分擔費用)(修訂)規例》的擬稿中若干技術問題
。當局建議該規例與上述草案同日開始實施,並同意重訂
該擬議規例。

14.吳靄儀議員表示,法律界人士認為該草案是市民期待已
久的。儘管建議調整的數額與今日的價格相比仍屬偏低,
但為了法律援助受惠者的利益起見,她請其他議員支持該
草案。內務委員會主席關注到該草案並未按死因裁判官條
例草案委員會所提出的要求,使法律援助惠及出席死因研
訊的人。吳議員表示,當局答允在一九九七年初進行整體
檢討時一併考慮此事。內務委員會主席承諾要求布政司澄
清此點。

15.議員同意如該規例的重訂擬稿並無問題,即會恢復該草
案的二讀辯論。

(b)持久授權書條例草案

1996年授權書(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81/96-97號文件)

16.法律顧問表示,法律事務部正研究上述兩條條例草案,
並會向議員提交進一步報告。

17.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副主席鄭家富議員表示,該事務
委員會已討論該等草案,並原則上同意予以支持。

18.法律顧問回應吳靄儀議員時表示,有關的立法局參考資
料摘要附載一份各組織所提具體意見的摘要,該等組織大
致上贊成建議的持久授權書計劃。至於防止濫用持久授權
書的保障,有利害關係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高等法院申請發
出命令,撤銷持久授權書或把受權人免任。

19.議員原則上同意支持該等草案,但仍須待法律事務部提
交進一步報告。

(c)運貨貨櫃(安全)條例草案

(立法局LS78/96-97號文件)

20.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旨在把一項國際公約的適
用範圍伸延至香港,以及為貨櫃使用者訂立本港及國際運
輸安全規格。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已同意,該公約在一九九
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前或之後均應適用於香港。

21.鑑於該草案對航運業及貨櫃業均有影響,劉健儀議員建
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其他議員表示贊成。下列議員同
意加入該委員會:劉健儀議員、楊孝華議員及任善寧議員

(d)1997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李卓人議員提出
的議員條例草案

(立法局LS80/96-97號文件)

22.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旨在准許已登記的職工會
設立政治經費。一如上述報告所述,法律事務部將會跟進
若干技術性問題。他補充,負責該條例草案的李卓人議員
已發出一份資料摘要,向各議員解釋該草案的詳情。

2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李議員將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
日向人力事務委員會簡介該草案。

24.議員同意不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該草案。

VII.將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立法局
會議上處理的其他事項

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1997年保安及護衛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由陳榮燦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2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條例草案將於一九九七年一
月十五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交由內
務委員會處理。

VIII.將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立
法局會議上處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局CB(3)439/96-97號文件)

26.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
答覆)。

(b)聲明

27.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政府議案

28.未接獲擬動議議案的預告。

(d)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i)1997年司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ii)1997年輔助隊撫恤金(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iii)1997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由廖成利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2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三條條例草案將於一九九七
年一月二十二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
日交由內務委員會處理。

(e)「租金援助」議案辯論

30.議員審悉涂謹申議員所動議議案的措辭。

(f)「連接馬鞍山及大圍的鐵路」議案辯論

31.議員察悉蔡根培議員所動議議案的措辭已於上次會議上
研究。

3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對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
須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的限期前作出預告。

IX.預先就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立
法局會議擧行的議案辯論給予通知

由黃錢其濂議員動議的議案

33.李卓人議員代表缺席會議的黃錢其濂議員表示,她擬於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立法局會議上動議一項立法局休
會議案,以便進行辯論。辯論的主題是「為維護立法局主
席的獨立性、公正性及公信力,黃宏發議員應自動放棄主
席一職。」。

34.秘書長請議員注意,《會議常規》第9(4)條訂明議員可
動議立法局休會的議案,「以便提出任何與公眾有關而政
府有責任處理的事宜,要求一名指定公職人員發言答辯」
。他表示,建議辯論的事項看來不似政府有責任處理的事
宜。

35.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李議員時表示,議員如擬於一九九
七年一月二十九日立法局會議上動議議案,須在一九九七
年一月十四日前作出預告,如擬在該次會議動議休會辯論
,則須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前作出預告。

36.李議員表示會將此事轉告黃錢其濂議員。

X.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小
組委員會報告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1)640/96-97號文件)

37.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何承天議員請其他議員參閱上述報
告,表示倘議員接納當局將會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條例草案委員會建議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恢復
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38.田北俊議員詢問倘實施該草案,會否對住宅發展造成不
良影響,何議員回應時表示,凡甚有可能對環境造成重大
影響的工程項目,均列載於條例草案附表2的指定工程項
目一覽表內。住宅發展如有不少於2000個單位,而其單位
被佔用前並未有公共排污網的設施,均會列為指定工程項
目。

39.議員同意恢復上述草案的二讀辯論。

XI.其他事項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質詢總督時間

40.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表示,事務委員
會已於日前擧行的會議上,討論祁以德法官事件的發展。
事務委員會不滿總督決定不委派司法審裁小組調查此事,
並准許祁以德法官以健康理由申請退休。事務委員會要求
總督在下次質詢總督時間,回答議員所提出有關此事的質
詢。議員同意內務委員會主席應向布政司提出此事。

41.議員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將梁銘彥事件納入質詢總
督時間的質詢事項並不適當,因為該宗個案現正由專責委
員會處理。

42.會議於下午四時四十二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