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26/96-97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二次
會議紀要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
|
時 間 : | 下午二時三十分
|
地 點 : | 立法局會議廳
|
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慧卿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李卓人議員
張炳良議員
何俊仁議員
劉千石議員
李啟明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列席秘書:
助理秘書長2
-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 吳文華小姐
助理秘書長3 -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 鄭潔儀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3 -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5 - 張炳鑫先生
總主任(申訴) - 梁小琴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 馬朱雪履女士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 周封美君女士
(立法局CB(2)70/96-97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2.關於議員憂慮當局會在接近一九九七年四月底之時向立
法局提交大量條例草案一事,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布政司
已澄清,在接近一九九七年四月底時,當局只會提交性質
真正急切的條例草案。當局會設法盡早向立法局提交條例
草案。
3.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布政司對條例草案委員會工
作進度緩慢表示關注。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條例草案委
員會一旦就原則問題與當局有嚴重分歧,其主席應向內務
委員會報告,以便將有關的問題轉知布政司。其他議員對
此建議表示贊同。
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告知布政司當局很遲才對會
議紀要作出回應的問題。議員同意指定合理的限期,當局
須在限期前就會議紀要置評。
5.法律顧問表示,議員曾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內務委
員會會議上將上述條例草案與1996年僱員補償(修訂)(第2號)
條例草案一併考慮,並原則上同意支持上述條例草案,但
仍須待法律事務部提交進一步報告。由於當局仍在考慮是
否需要對1996年僱員補償(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作出修正,
以及為免阻礙上述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他建議議員支
持在此階段恢復該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議員對此表示贊
成。
(立法局LS7/96-97號文件)
6.議員同意支持上述報告所載的各項附屬法例。
(立法局CB(2)91/96-97號文件)
7.議員審悉上述情況報告。
8.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布政司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四
日發出的函件,並請他們就該函件最後一段所提的兩點發
表意見,即限制提交立法局審議的議員條例草案數目,以
及設立為議員所提出的條例草案編排先後次序的制度。
9.議員認為,提出議員條例草案是他們的憲制權利。此外
,議員提出議員條例草案,大多數是由於當局不願意提出
有關的法例,以解決議員所關注的問題所致。議員亦同意
應按議員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的日期編排先後次序。一如
處理政府條例草案一般,任何基於特別原因須優先審議草
案的要求,將會交由內務委員會處理。內務委員會主席會
把議員的意見轉知布政司。
10.鑑於有大量條例草案必須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前
由立法局審議及予以通過,內務委員會主席請其他議員盡
早就其擬提出的條例草案作出預告。
11.內務委員會主席在回應陳鑑林議員時表示,他已要求當
局就必須在本會期通過成為法例的條例草案提供進一步詳
情。一有機會,他會再向布政司提出此事。
(立法局LS5/96-97號文件)
12.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有關的文件,並表示上述條例草案
旨在落實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委員會所提的建議。當局已就
該條例草案諮詢香港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等專業團體,該
等團體均對草案表示支持。法律事務部仍在研究該草案,
並會向內務委員會提交進一步報告。
(立法局LS4/96-97號文件)
13.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旨在使香港教育學院轉由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下稱「教資會」)管轄,並接受其資
助,以及使該條例與其他七間受教資會資助院校的條例一
致。法律事務部正要求當局澄清草案內若干要點,並會再
向議員提交報告。
(立法局LS10/96-97號文件)
14.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旨在免除香港大學校務委
員會正式介入頒授名譽學位程序的事宜。香港大學已獲知
有關文件第13段所提及的技術問題,並會在適當時候考慮
採取所需行動。
15.議員同意支持該條例草案。
(立法局LS8/96-97號文件)
16.法律顧問告知議員,上述條例草案在草擬方面並無問題
。
17.議員同意支持該條例草案。
(立法局LS11/96-97號文件)
18.法律顧問向議員簡介有關的文件,並請議員注意該文件
的附錄,該部分詳載負責該條例草案的議員和當局所提出
的法律及政策方面的論據,以及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所
持的意見。他建議押後對該草案作出決定,使議員有更多
時間考慮應否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立法局CB(3)50/96-97號文件)
19.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已按照常例,在舉行「致謝
議案」辯論的立法局會議上安排提出20項要求書面答覆的
質詢,而不會安排提出要求口頭答覆的質詢。
20.內務委員會主席促請各議員在截止限期前盡早將其質詢
擬稿送交秘書處,使秘書處有時間處理該等質詢,以及使
當局得以擬備有關的答覆。
21.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立法局LS9/96-97號文件)
22.法律顧問告知議員,上述決議案在法律方面並無問題。
議員同意支持該決議案。
23.議員察悉上述議案的措辭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上次
會議上審議。
(ii)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草案
(iii)1996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
(由梁耀忠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2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三條條例草案將於一九九六
年十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局,並會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
五日交由內務委員會處理。
2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上
次會議上同意支持上述兩條條例草案。
2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當局將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
日的立法局會議上就此項辯論作出回應。
27.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立法局主席就一九九六年十月
十六至十七日立法局會議上的「致謝議案」辯論安排所作
的決定。
28.議員察悉,雖然在每次立法局會議上所進行的議案辯論
,議員均須就議案的修正案作出預告,但是項議案辯論則
有所不同,因為《會議常規》第6(6)條規定,議員可無經
預告而動議對致謝議案作出修正。立法局主席認為不宜就
該項議案及其修正案建議進行合併辯論,因為在合併辯論
時無經預告而動議的修正案是不能在合併辯論中與原議案
一起辯論的。因此,立法局主席將會採用常規程序以進行
「致謝議案」辯論,即在議案動議人動議該議案後,立法
局主席如往常般酌情叫喚議員發言。當議員動議修正案後
,其他議員便可就其修正案進行辯論。在議員結束該項修
正案的辯論後,便會先就該項修正案進行表決。視乎表決
的結果如何,議員會恢復辯論原本的議案或經修正的議案
。
29.議員察悉,秘書處將會向議員發出便覽,詳細列出有關
的程序。
30.梁耀忠議員告知其他議員,他將會修改議案的措辭。
31.議員審悉上述將由陳鑑林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32.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就上述兩項議案作出預告及
提出修正案的截止限期分別為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及一
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而慣常的發言安排將會適用。
(立法局CB(2)85/96-97號文件)
3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鄭家富議員已要求押後討論上述
文件。
(立法局CB(2)90/96-97號文件)
34.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上述文件時表示,除有關更
改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英文名稱的第(g)項外,其他各項更
改均已獲得議員通過,並於上一會期予以實行。研究議事
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亦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研究及通
過《內務守則》擬稿。
35.議員通過上述文件。
36.小組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口頭匯報小組委員會就下列
兩項附屬法例(已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提交立法局,其審
議期已獲延展至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所進行的商議工作
--
- 小組委員會同意支持由涂謹申議員於一
九九六年十月十六至十七日立法局會議
上動議對《1996年精神健康(修訂)規例
》作出的修訂。當局亦已表明支持該項
決議案。
- 小組委員會的結論是,由於並無充分時
間研究《1996年監獄 (修訂)規則》及當
局其後提出的各項修訂,議員應於一九
九六年十月十六至十七日的立法局會議
上動議議案廢除該等規則;否則,該等
規則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開始生
效。
37.夏佳理議員建議成立另一個小組委員會,繼續與當局就
該等監獄規則的擬議修訂進行討論,而該小組委員會的成
員組合應與現有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相同,與會者對此
表示贊成。
(立法局AS12/96-97號文件)
38.內務委員會主席宣布下列八名議員當選為立法局行政管
理委員會的成員:
何承天議員 | 劉慧卿議員
|
李永達議員 | 鄭明訓議員
|
葉國謙議員 | 羅致光議員
|
梁耀忠議員 | 莫應帆議員
|
(請參閱梁耀忠議員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發出的函件)
39.梁議員在簡介其函件後表示,他關注到當局就其提出的
1996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是否具有任何由公帑負
擔的效力一事提出意見所需的時間,以及當局是否刻意拖
延該條例草案的處理過程。他要求議員考慮有否需要就當
局的回覆訂定期限。
4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雖然《會議常規》內並無作出規
定,但一向的做法是,立法局主席在就某條例草案是否具
有任何由公帑負擔的效力給予意見前,會先考慮當局的意
見。關於該等將會在本會期內提交的22條條例草案,當局
平均在一星期至兩個月左右作出回應,視乎有關條例草案
的繁複程度而定。
41.何敏嘉議員對於就當局的作覆時間訂定期限的建議表示
有所保留,並提議應就此諮詢立法局主席。
42.廖成利議員對於梁議員的意見亦有同感,並表示應要求
當局在一段合理時間內作覆。他亦希望知道現正等待法律
草擬專員簽發證明書、以及等待立法局主席決定是否具有
任何由公帑負擔的效力的議員條例草案各有多少。
43.內務委員會主席承諾與立法局主席及布政司商討此事。
44.上述代表團的唯一成員謝永齡議員作口頭報告如下--
- 內務委員會提交的意見書內所載的八點
已獲得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以下簡稱
「該委員會」)通過;
- 該委員會特別關注香港當局在定期檢討
其法例及政策時,並沒有優先考慮是否
可以設立一個有關兒童權利的獨立監察
組織。該委員會建議訂立一套獨立機制
,專責監察政府所施行有關兒童權利的
政策;
- 該委員會建議英國政府提交一份截至一
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的總結報告,載述
當局採取何種措施以落實該委員會提出
的建議;
- 該委員會注意到香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
一日主權移交後所面對的特殊情況,並
促請英國政府與中國商討有關公約如何
在香港繼續適用的事宜,以及日後提交
報告的安排。
謝永齡議員據此行所得的經驗,提出下列建議--
- 日後如派出任何性質相若似的代表團
,團員最少有兩人,以便進行游說工
作;
- 意見書應在聽證會舉行前不久才提交
,且不應過於冗長。
會議於下午三時五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