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458/96-97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七次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五)
時 間 :下午三時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李永達議員
    涂謹申議員
    楊 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張炳良議員
    何俊仁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李啟明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任善寧議員

列席秘書: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小姐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總主任(申訴)
    梁小琴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馬朱雪履女士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周封美君女士



曾健成議員指出,自由黨、民主建港聯盟及香港工會聯合
會的議員和另一些議員不出席內務委員會會議,以便參與
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並要求將之記錄在案。

I.通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會議的
紀要

(立法局CB(2)401/96-97號文件)

2.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續議事項

a)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告知布政司內務委員會已通
過當局所建議的政府條例草案重訂次序表,但有關安排必
須不影響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草案委員會和研究現時在輪
候名單上的議員條例草案的三個委員會的次序。

4.謝永齡議員建議優先處理現時在輪候名單上第十位置的
1996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由於該草案主要是關於
收回處置廢物的費用,有關的審議工作應頗為簡單。內務
委員會主席表示需先諮詢布政司,因為該草案是由政府提
出的。他提議在下次會議才商議謝議員所提的建議,其他
議員表示贊同。

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劉健儀議員請他提醒各議員,如
已表明會出席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會議,則應盡可能真正出
席。1996年公司(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原定於一九九六年
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擧行會議,但會議卻因法定
人數不足而告取消。

b)1996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6.梁耀忠議員表示,當局給予立法局主席臨時答覆後,他
已就當局的答覆致函立法局立席,但此事迄今未有任何進
展。內務委員會主席答允向布政司提出此事。

III.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提交立法
局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顧問
報告(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曰在憲
報刊登)

(立法局LS35/96-97號文件)

7.法律顧問請議員留意上述報告,特別是涉及調高收費的
下列兩項附屬法例:

  1. 《1996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廢
    物費用)(修訂)規例》;及

  2. 《1996年建築工地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安
    全)(費用)(修訂)規例》

8.議員察悉,於一九九五年成立、研究《商船(防止及控制
污染)(排放污染廢物費用)規例》的立法局小組委員會曾建
議,在該收費計劃實施一年後,就該計劃的成效及合適的
收費水平進行檢討。議員對上文(a)項附屬法例並無異議,
並同意由經濟事務委員會及環境事務委員會跟進檢討的事
宜。經濟事務委員會副主席羅祥國議員贊成由該事務委員
會接辦此事,並邀請環境事務委員會的委員屆時參加討論

9.議員對該報告所載的附屬法例再無提出疑問。

10.涂謹申議員告知其他議員,有關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
日交內務委員會處理的《監管釋囚規例》,當局已答應考
慮其就該規例提出的意見。他會動議一項議案,將該項附
屬法例的審議期延展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內務委員
會主席表示,議員如對上述附屬法例動議修訂,須在一九
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IV.條例草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
情況報告

(立法局CB(2)406/96-97號文件)

1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新界土地交換權利(贖回)條例草
案委員會已完成工作,故會有一個條例草案委員會名額騰
空。根據內務委員會在上次會議所通過的重訂次序表,該
空額將會分配予青馬管制區條例草案委員會。

V.法律顧問就尚待處理的條例草案提
交進一步報告

1996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32/96-97號文件)

12.法律顧問表示,秘書處已按照內務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
十月二十五日所作的決定,要求當局考慮一名議員的建議
,將根據主體條例呈交補償申請的限期延長一年,由該草
案的生效日期起計。不過,當局認為無需如該議員所建議
般將限期延長。

13.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梁耀忠議員時請他留意教育統籌司
的函件第1(d)段,該段述明一俟條例草案獲得通過,當局
即會將新訂的申請期限廣為宣傳。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
梁議員如仍不滿意當局的答覆,可考慮對草案動議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梁議員對此議表示贊同。

14.議員同意恢復上述草案的二讀辯論。

VI.根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條例草案法律顧問
報告

(a)1996年建築師、工程師、測量師及規劃師註冊
(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31/96-97號文件)

15.法律顧問告知議員,三個有關的註冊管理局已獲諮詢,
並表示支持上述條例草案。法律事務部仍等待當局答覆某
些草擬方面的問題,稍後會向議員提交進一步報告。

(b)1996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

(立法局LS34/96-97號文件)

(c)1996年野生動物保護(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33/96-97號文件)

1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由於會議法定人數不足,上文(b)
及(c)項議程將會押後至下次會議討論。

VII.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立
法局會議上處理的其他事項

(a)議案

根據《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提出的決議
案--由葉國謙議員動議

1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調查前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梁銘
彥先生離職事件及有關事宜專責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已
在上次會議向內務委員會口頭報告上述議案,內務委員會
已同意支持專責委員會所請,要求立法局主席免卻在一九
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的立法局會議上動議有關決議案所需
的預告。不過,立法局主席其後行使酌情決定權,免卻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立法局會議上動議該議案所需的
預告。

18.議員審悉該議案的措辭。

(b)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1996年防止香港特別行政區首任行政長官選--舞弊及非
法行為條例草案

(由司徒華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19.司徒華議員表示,他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向憲
制事務委員會簡略介紹上述條例草案。他又告知議員,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立法局會議二讀該草案後,他會
動議一項議案,即時就其整體優劣及原則進行二讀辯論,
無需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倘該議案獲得通過,即會恢復
二讀辯論。在辯論結束時,二讀條例草案的議案將會付諸
表決。如該議案獲得通過,條例草案的委員會審議階段及
三讀程序將會押後至其後的一次立法局會議進行,讓議員
有時間對條例草案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如有的話)
。楊森議員補充,採用上述程序,是希望使條例草案可以
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長官選擧之前通過成為法
例。

VIII.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立法局會議上處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局CB(3)193/96-97號文件)

2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要求口
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答覆)。

21.黃錢其濂議員表示接獲秘書處的通知,由於鄭耀棠議員
已撤回其質詢,按輪候次序她可以提出一項要求口頭答覆
的質詢。不過,她不能出席該次立法局會議,因為她參加
了前赴日內瓦的代表團。助理秘書長3告知議員,鄭議員
撤回質詢所騰空的名額將會再分配予另一名議員。

(b)聲明

22.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政府議案

23.未接獲擬動議議案的預告。

(d)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i)1996年電視(修訂)條例草案

(ii)1996年監管釋囚(修訂)條例草案

(iii)1996年旅行代理商(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額及
罰款)規則)(修訂)條例草案

(由李華明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2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三條條例草案將於一九九六
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交由內務委員會處理。

(e)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
段及三讀

(i)1996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第2號)條
例草案

(ii)1996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iii)1996年僱員補償(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2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上次會議上同意恢復上
述三條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26.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情況與1996年證據(修訂)條
例草案委員會在上次內務委員會會議上匯報者有所不同,
當局已表示該條條例草案將不會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
七日恢復二讀辯論。

(f)「過渡期後的民生政策」議案辯論

27.議員審悉李華明議員所提議案的措辭。

2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對該議案提出修正案,須
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2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由於會議法定人數不足,陳婉嫻
議員在截止限期後才申請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立法
局會議的辯論時段一事無法處理。

IX.預先就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立
法局會議舉行的議案辯論給予通知

(a)「全港發展策略檢討」議案辯論

30.議員審悉何承天議員所提議案的主題。

(b)「臨時立法會」議案辯論

31.議員審悉鄭家富議員所提議案的主題。

32.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就上述兩項議案作出預告及
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別為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及一九
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X.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小
組委員會報告

新界土地交換權利(贖回)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1)307/96-97號文件)

33.由於會議法定人數不足,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此事會
押後至下次會議才討論。

XI.其他事項

(a)立法局主席根據《會議常規》第34(2)條作出
的裁決

3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由於會議法定人數不足,上述由
梁耀忠議員提出的事項將會押後至下次會議才討論。

(b)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質詢總督時間

3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總督擬就下列事項接受質詢:

(i)總督訪歐之行;及

(ii)就人權事宜向聯合國提交報告。

36.會議於下午三時四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