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340/96-97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二十六次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五)
時 間 :下午三時零五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曾健成議員

缺席委員 :

    李鵬飛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李家祥議員
    黃宜弘議員
    李卓人議員
    朱幼麟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單仲偕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列席秘書 :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署任)
甘伍麗文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總主任(申訴)
梁小琴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馬朱雪履女士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過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會議的
紀要

(立法局CB(2)2237/96-97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a)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後在立法局會議席上提交
省覽的附屬法例

(行政署長在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發出的函件)

2.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後會有若干項附屬法例在立法局會議席上提交省覽,他 關注議員將不會如平常般有28天時間審議該等附屬法例, 另可把審議限期延展至下一次立法局會議。他會向布政
司提出此事。

(b) 1997年受託人(修訂)條草案

3. 吳靄儀議員表示已諮詢香港大律師公會,該公會提出 若干問題,關乎上述條例草案建議對《最高法院規則》 作出的相應修訂。法律事務部已應她所請,正要求當局 澄清該等問題。她稍後會進一步就該草案作出報告。

(c)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100A條提
出的決議案

4.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日的會議 上,議員同意夏佳理議員的建議,押後就上述決議案作 出決定。當局已答應將原定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立法 局會議上動議的決議案,押後至稍後的一次立法局會議。

5. 夏佳理議員表示,他仍在研究該決議案,並會稍後向
內務委員會作出報告。

(d) 截取通訊條例草案 ── 由涂謹申議員提出的
議員條例草案

6.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按照內務委員會上次會議 的決定再次致函總督,促請當局重新考慮把上述草案立
即提交立法局。

7.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劉慧卿議員在上次會議上曾建 議優先審議涂謹申議員就同一主題所提交的草案。他指 出,該建議如獲得通過,必須不會影響在輪候名單上的 政府條例草案的次序。如議員贊成該建議,涂議員所提 交的草案將由輪候名單上的第21位進升至第5位,而最受 影響的是陳婉嫻議員所提交的1997年人民入境(修訂)(第2
號)條例草案,該草案將會由第6位下降至第12位。

8. 經討論後及在劉慧議員的要求下,此事隨即付諸表決, 結果有11名議員贊成,14名議員反對。內務委員會主席 宣布涂議員所提交的草案會維持現時在輪候名單上的位
置。

(e) 1996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

9. 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吳靄儀議員時表示,他剛接獲行 政署長的來函,函中表示當局仍在積極嘗試解決其與香 港法律公證人協會的分歧,而當局亦剛建議一項增訂條 文,以解決該協會的關注事項。夏佳理議員回應時表示, 當局應向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委員提供該項建議條文,以 供考慮。內務委員會主席答允向當局反映該項要求。

10. 吳靄儀議員表示,如當局與該協會未能達成協議,便 應先促請當局作出恢復草案二讀辯論的預告;如當局未 有照辦,便應就同一主題提交議員條例草案。

11. 法律顧問表示,鑑於最近事態的發展,條例草案委 員會應考慮再召開一次會議。他在回應吳靄儀議員時表 示,雖然原則上可以提交議員條例草案,但由於時間所 限,實際上可能會有問題,例如立法局主席須裁決有關 草案是否具有由公帑負擔的效力。他補充,當局已非常 明確地表示,該草案必須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過。 夏佳理議員補充,如在無可避免的情況下須提交議員條 例草案,便應告知立法局主席導致提交草案的獨特情況, 以及此事性質急切,當局必須就草案會否可能具有由公 帑負擔的效力一事立即作覆。為進一步加快立法程序, 負責草案的議員亦可採用在一次立法局會議上完成首讀、 二讀及三讀的辦法,但必須由內務委員會作出建議及獲
得立法局主席的許可。

12. 吳靄儀議員表示,有關的議員條例草案內容將與政 府條例草案所載者相同,總督並無理據不允許該草案提 交立法局。她贊成條例草案委員應盡快與當局恢復討論。

III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提交立法
局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
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一九九七年五
月九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局LS206/96-97號文件)

13.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報告所載述的附屬法例 中,有一項是關乎就參加由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訂明的 考試,以及就發出註冊證明書所須繳付的費用。

14. 法律顧問補充,有15項附屬法例是根據《逃犯條例 訂立的,該條例已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開始實施。 其餘各項附屬法例關乎認證現行法例的中文文本為真確 本。該等附屬法例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15. 議員對該等附屬法例並無疑問。

IV 法律事務部就尚待處理的條例草
案進一步提交報告

(a) 園境師註冊條例草案 ── 由何承天議員提出
的議員條例草案

(立法局LS207/96-97號文件)

16. 法律顧問講述有關上述條例草案的文件。他表示, 負責該草案的議員將會因應法律事務部所提出的意見動 議若干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法律事務部認為該等修
正案並無問題。

17. 議員同意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b) 1997年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修訂)條
例草案 ── 由鄭明訓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立法局LS211/96-97號文件)

18. 法律顧問表示,在涂謹申議員的建議下,鄭明訓議 員已同意動議若干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修正案內容
載於有關上述草案的文件。

19.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鄭明訓議員已作出預告,表 示會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c) 擄和管養兒童條例草案

(立法局LS205/96-97號文件)

20. 法律顧問扼要解釋上述條例草案的目的。他表示, 當局在答覆法律事務部時澄清,《國際擄兒童民事方 面公約》的適用範圍擴展至香港後,在主權移交後不會 受到影響。當局已同意對該草案的中文文本動議若干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該草案在法律方面並無問題。

21.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當局建議在一九九七年 五月二十一日下次立法局會議上恢復草案的二讀辯論, 以便提交法院規則,以及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將公
約的適用範圍擴展至香港。

22. 議員對該建議表示支持。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會向
立法局主席提議 ──

  1. 如當局按《會議常規》第42(3B)(e)條所訂在兩 整天內(即最遲在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星期 一))作出預告,便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下一次立法局會議上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2. 就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立法局會議上動 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作出預告的限期,將
    會延展至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

V 根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條例草案法律事務
部報告

外層空間條例草案

(立法局LS209/96-97號文件)

23.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必須在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前通過。該草案旨在將有關的英國法例本地化,
並無提出新的政策事宜。

24. 涂謹申議員表示,經濟科已應其要求,剛向他提供 更多有關該草案的資料。他要求押後一星期始對該草案 作出決定。其他議員對此表示贊成。

VI 將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立
法局會議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局CB(3)992/96-97號文件)

25. 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
書面答覆)。

(b) 聲明

26. 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 政府議案

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第296條提出的決議案 ──
由財經事務司動議

(立法局LS210/96-97號文件)

27. 議員對上述決議案並無疑問。

(d) 條例草案 ── 首讀及二讀

1997年民航(修訂)條例草案

28.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是必須在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過的草案之一。該草案將於一九九 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三
十日交由內務委員會處理。

e) 條例草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
階段及三讀

(i) 1996年地下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1996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29.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上次會議上同意在 負責上述條例草案的單仲偕議員所定的日期,恢復該兩
條草案的二讀辯論。

(ii) 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草案

30.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當局已作出預告,表示將於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恢復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31. 法律顧問回應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陳偉業議員時表 示,當局已答應在本星期內,就陳議員所動議的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是否可能具有由公帑負擔的效力一事作
覆。

32. 陳議員告知議員,條例草案委員會在完成審議工作 後,才收到若干意見書。為針對該等意見書所提出的一 些問題,或須動議修訂即將提交立法局的有關附屬法例。 議員察悉,據當局所述,有關的附屬法例將於一九九七
年六月十一日提交立法局。

(iii) 1997年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修訂)條
例草案

33.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此事項已在上文第IV(b)項下
討論。

(f) 「壓抑樓價」議案辯論

34. 議員審悉上述由陳婉嫻議員所動議議案的措辭。

(g) 「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檢討總結報
告」議案辯論

35. 議員審悉上述由田北俊議員所動議議案的重訂措辭
(於會議上提交)。

36.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擬對上述議案提出修 正案,須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而慣常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I 預先就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立法
局會議擧行的議案辯論給予通知

  1. 由陳鑑林議員動議的議案辯論

  2. 由張漢忠議員動議的議案辯論

37.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兩位議員仍未通知秘書 處他們的議案主題。他告知議員,就上述議案作出預告 及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別為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及五
月二十八日。

38. 議員察悉,劉慧卿議員對該次立法局會議的法定人 數表示關注,因為部分議員或會為了出席與六四事件有
關的活動而需提早離席。

VIII 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報告

(a) 衞生事務委員會報告 ── 1997年護士註冊
(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CB(2)2275/96-97號文件)

39.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由於事務委員會主席何敏嘉 議員作出利益聲明,表明他是立法局內醫護界的功能組 別代表,事務委員會於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的會議上 討論該草案時,由其本人主持會議。事務委員會集中商 議護士管理局的成員組合及刪除登記為護士的最低年齡 規定。他指出,護士團體和職工會各持己見,彼此的分 歧不大可能獲得解決。由於事務委員會已就該草案的政 策事宜進行深入的討論,委員一致認為無須成立條例草 案委員會對該草案再作審議,並建議恢復該草案的二讀
辯論。

40. 法律顧問表示,法律事務部仍與當局商討該草案的 草擬方式,如有需要,將會向議員匯報。

41. 議員同意,倘法律事務部認為該草案在草擬方面並 無問題,便會恢復草案的二讀辯論。他們又同意把為研 究該草案而成立的條例草案委員會從輪候名單上刪除。

(b) 專利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1)1585/96-97號文件)

42.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劉漢銓議員匯報條例草案委員 會的商議工作。當局將會就該條例草案動議若干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條例草案委員會建議在一九九七年五 月二十八日恢復該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43. 議員同意,若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中文本並無 問題,便通過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建議。

(c) 鐵路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1)1582/96-97號文件)

44.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匯報條例草案委員 會的商議工作。他補充,當局會因應條例草案委員會的 建議,就該草案動議若干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45. 議員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恢復該草案的二讀
辯論。

(d)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46.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匯報,條例草案委 員會已完成審議工作,並同意騰出空額,以待於一九九 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e) 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47. 條例草案員會主席李永達議員表示,當局所建議的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已送交條例草案委員會各委員研 究。由於條例草案委員會不會再擧行會議,委員會已同 意騰出空額,以待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向內務委
員會提交報告。

IX 條例草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及 必須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過 的條例草案的情況報告

(立法局CB(2)2269及CB(2)2242/96-97號文件)

48.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是次會議共騰出三個條例草 案委員會空額以供使用。該等空額將會編配給在輪候名 單上研究下列條例草案的委員會:1996年貓狗(修訂)條 例草案、獸醫註冊條例草案及1997年房屋(修訂)(第2號)
條例草案。

X 其他事項

(a) 調查梁銘彥先生離職事件及有關事宜專責委
員會報告 ── 建議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就
即將提交立法局會議席上省覽的專責委員會報
告進行議案辯論

49. 專責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表示,當局已向他出示 有關的廉政公署報告,現時專責委員會的工作接近完成。 專責委員會將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的立法局會議上 提交報告。除了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在立法局就該報 告發言外,他亦會代表專責委員會動議議案,目的是在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的立法局會議上就該報告進行辯 論。議案措辭的撰寫方式,會使各議員能就該報告發表 意見。由於已有兩位議員申請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 的立法局會議進行議案辯論,他希望內務委員會就此事
提出意見。

50.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根據《會議常規》第14條,任 何向立法局提交報告的議員,可就該報告在立法局發言, 而其他議員可根據該議員所作的發言提出簡短問題,以 求澄清在其發言中所提出的任何事宜,但其發言卻不容 辯論。因此,倘議員擬就此事進行辯論,或須在立法局 動議議案辯論。由於劉漢銓議員及朱幼麟議員已申請一 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立法局會議的辯論時段,他要求議 員提出意見,商討應否把該兩個辯論時段的其中之一撥 給有關專責委員會報告的辯論;又或應否在獲准於該次 立法局會議上進行的兩項議案辯論之外,另加一項辯論。

51. 李永達議員表示,先前就內務委員會主席所動議的 「英國政府提交國會一九九六年度香港事務年報」議案 辯論所作的安排應適用於此事,因為葉國謙議員代表專 責委員會動議該項議案辯論。他的意見獲得劉慧卿議員
贊同。

52. 議員同意將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立法局會議的兩個 辯論時段的其中之一,編配給葉國謙議員使用,而在該 次立法局會議上,該議案應先於另一項議案獲得動議。

(b) 在最後兩次立法局會議上恢復條例草案
的二讀辯論

53. 夏佳理議員表示,應盡快決定最後兩次立法局會議的 日期,因為這會影響當局及議員考慮何時恢復條例草案 的二讀辯論。周梁淑怡議員表示,考慮到部分條例草案 委員會的工作進展,日後或需要求立法局主席免卻若干 條例草案就恢復二讀辯論作出預告的規定。

54.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鑑於未來或再有數個條例草 案委員會展開工作,他會與布政司商討在輪候名單上的
政府條例草案的情況。

55. 會議於下午四時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