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000/96-97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十四次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五)
時 間 :下午三時三十三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李鵬飛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李家祥議員
    黃宜弘議員
    陸恭蕙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家富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列席秘書: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小姐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總主任(申訴)
梁小琴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馬朱雪履女士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CB(2)931/96-97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a) 1996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

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由於當局正考慮再修改上述條例 草案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故仍未就恢復草案的二讀 辯論作出預告。

3. 何俊仁議員擔心當局可能嘗試拖延此事。他表示如當局 未能定出恢復二讀辯論的日期,議員或需考慮提出議員條 例草案,確保該法例得以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實施。他要求 內務委員會主席向布政司提出此事。

(b) 1997年鍋爐及壓力容器(修訂)規例

(立法局LS86/96-97號文件)

4.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規例旨在調高發給或批署合格證書 所須繳付的費用。當局承認,主體條例中現有的條文確有 不清晰的地方,當局現正進行檢討,希望盡早提交所需的 各項修訂。由於此事與建議增加收費並無直接關係,他建 議議員支持該規例。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5.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對該規例提出修訂,須在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前作出預告。

(c) 1996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

6. 法律顧問表示,議員於上次會議原則上同意,如《1996 年法律援助(評定資源及分擔費用)(修訂)規例》的重訂 擬稿並無問題,即會支持上述條例草案。他認為該規例 在法律方面並無問題,而當局已建議該規例與該草案同 日開始實施。議員同意應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恢
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7. 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布政司已作澄清,表示當局會 另行提出法例,以按死因裁判官條例草案委員會的要求,
使法律援助惠及出席死因研訊的人。

(d) 1997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

8.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自議員在上次會議商定不成立條 例草案委員會研究上述條例草案後,香港總商會、香港工 業總會、港九工團聯合總會及香港建造業總工會分別致函 立法局,表示關注該草案所帶來的影響。

9. 何敏嘉議員認為應請該等組織提交意見書,供議員研究, 然後才決定是否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該草案。田北俊 議員表示,負責該草案的李卓人議員並不反對成立條例草
案委員會。

10. 陳婉嫻議員回應馮檢基議員時表示,人力事務委員會 將會在下星期的會議上討論該草案。鑑於各組織對該草案 表示關注,她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該草案,其他 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何 敏嘉議員、楊孝華議員、田北俊議員、李卓人議員(田北 俊議員表示李卓人議員會參加)、陳婉嫻議員及任善寧議員。

III 條例草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
會的情況報告

(立法局CB(2)947/96-97號文件)

11. 議員審悉上述報告,並察悉是次會議有一個小組委員 會將於第VI項議程下作匯報。

1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當局要求讓剛於上次會議成立 的運貨貨櫃(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最先展開工作。該草案 是必須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通過成為法例的41條草 案之一。儘管現時並無條例草案委員會空額,但如把該草 案移至輪候名單上的第一位置,即可為該草案展開準備工 作。議員同意如議員條例草案在輪候名單上的次序不受影
響,便接納當局所建議的重訂次序。

IV 根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條例草案法律事務
部報告

(a)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草案

13.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其他議員,法律事務部稍後會向
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b) 1997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85/96-97號文件)

14.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其他議員,上述條例草案是必須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通過成為法例的41條草案之一。

15. 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有關的報告時表示,法律事務部 仍在研究該草案,並會向內務委員會提交進一步報告。

16. 黃震遐議員建議先把該草案所涉及的政策事項交由財 經事務委員會討論。議員同意押後對該草案作出決定,以 待事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V 將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立法局會議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局CB(3)472/96-97號文件)

17. 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
書面答覆)。

(b) 聲明

18. 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 政府議案

19. 未接獲擬動議議案的預告。

(d) 條例草案 首讀及二讀

(i) 1997危險藥物(修訂)條例草案

(ii) 1997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草案

20. 李華明議員告知其他議員,當局將於一九九七年一月 二十日(星期一)向福利事務委員會簡介上述條例草案。

21.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其他議員,上述兩條條例草案將 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一九九七年 一月三十一日交由內務委員會處理。

(e) 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
議階段及三讀

(i)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草案

(ii) 1996年電力(修訂)條例草案

(iii) 1996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

(iv) 1996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v) 航空運輸條例草案

(vi) 1996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

2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先前的會議上同意恢 復上述各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議員如提出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須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前作出預告。

(f) 「香港立法局主席的職位」議案辯論

23. 議員審悉黃錢其濂議員所動議議案的措辭。

(g) 「版權條例草案諮詢文件」議案辯論

24. 議員審悉唐英年議員所動議議案的措辭。

25.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對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
須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前作出預告。

VI 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報告

(a) 1996年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 償額及罰款)(修訂)(第2號)規則小
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1)701/96-97號文件)

26. 小組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匯報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 程。他表示小組委員會過半數委員支持當局的建議,把特 惠賠償額增至外遊團費的90%。李華明議員則持不同意見, 並會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的立法局會議上動議議案 修訂有關的規則,把特惠賠償的比率訂於相等於外遊團費
的全數。

27. 李華明議員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他會視乎立 法局對該等規則的決定,才考慮是否撤回1996年旅行代理 商(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額及罰款)規則)(修訂)條
例草案。

(b)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草案

28.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何敏嘉議員告知其他議員,當局 已把《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的擬稿與上述草案一起交予 立法局。他建議把該規例的擬稿交由條例草案委員會一併
研究,其他議員表示贊同。

VII 其他事項

(a) 立法局秘書處的人手情況

29. 楊森議員表示,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所作的政策性 決定,方便了秘書處職員辭職以便為臨時立法會服務,此 項安排較諸先前計劃的借調安排為適當。不過,他要求澄
清下列事項

  1.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決定會否影響秘書處的運作;及

  2. 辭職參加臨時立法會的職員可獲豁免遵守給予辭 職通知的規定,以及可領取按比率計算的合約酬 金,如此行使酌情決定權是否亦適用於基於其他
    理由辭職的職員。

30. 秘書長表示,估計有15名職員將會向秘書處辭職以便 為臨時立法會工作,此等職員包括六名高級行政主任職級 或以上的高級職員。對於因此懸空的職位,秘書處將會根 據《立法局秘書處人力資源政策及實施守則》所載的規定, 以署任或臨時聘用的方式填補。秘書處會確保如此安排不 會對立法局現行的服務造成太大的影響。他承諾每兩星期 向行政管理委員會匯報秘書處的人手情況。他補充,行政 管理委員會所作的決定可令職員感到安心,並會提高他們
的士氣。

31. 吳靄儀議員指出,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必須符合下
列原則

  1. 有關的安排必須合法;

  2. 公帑必須適當使用;

  3. 立法局必須保持獨立;及

  4. 有關的安排對秘書處所有職員是公平的。

32. 吳議員補充,鑑於秘書處面對不明確的前景,在財政 及人手許可的情況下,她認為基於其他原因辭職的職員, 應與為臨時立法會服務者獲得同等對待。楊森議員、劉慧 卿議員及部分其他議員表示支持吳議員。此等議員又指出, 秘書處部分職員可能屬意轉往其他公共機構工作,而非為 臨時立法會工作。

33.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劉慧卿議員及梁耀宗議員表示, 行政管理委員會決定不行使酌情決定權,使有關安排惠及 基於其他理由(並非參加臨時立法會)離開秘書處的職員, 理由是此擧會嚴重影響秘書處的人手情況。

34. 何敏嘉議員詢問,行政管理委員會有否考慮其決定在 法律方面有何影響。涂謹申議員警告,如職員因行政管理 委員會的決定而感到受屈並訴諸法律,行政管理委員會的 權力及臨時立法會的地位將會受到質疑。

35.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葉國謙議員表示,行政管理委員 會是經過詳細商議,才作此決定。他補充,應有適當的途 徑令議員就獲悉有關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決定的解釋。

36. 夏佳理議員表示,有33名立法局議員亦是臨時立法會 的議員,他們會盡量說服臨時立法會,使整個秘書處可以 順利過渡。司徒華議員表示,該33名議員應聯合發表聲明, 表示秘書處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應繼續為立法機關
服務,如此安排才能為職員提供最佳保證。

37.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行政管理委員會可根據《立法 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所賦權力,就員工事宜行使酌情 決定權,在此方面是在內務委員會權限之外獨立運作的。 他承諾把議員的意見轉達行政管理委員會,供其考慮。劉 慧卿議員建議把秘書處所擬備有關人手情況的兩星期報告, 送交全體議員參閱,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時同意就此建議
諮詢行政管理委員會。

(b) 與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次官
韓俊明先生會晤

38.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接獲總督府通知,韓俊明先生擬 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 總督府與各議員會晤。秘書處稍後會發出通告,以確定出
席的人數。

39. 劉慧卿議員建議要求韓俊明先生與議員公開會晤,其 他議員表示贊同。內務委員會主席答允把此要求轉達總督
府。

40. 議員亦同意提出下列議題,與韓俊明先生進行討論

  1. 給予少數族裔人士英國公民身分(由楊森議員建議)

  2. 越南船民(由涂謹申議員建議)

  3. 為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規定而進行的法
    律改革,以及與過渡安排有關的法例

  4. 日後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提交有關
    香港情況的報告

  5. 臨時立法會

  6. 英國政府在主權移交前後每半年就香港的發展
    情況向國會提交的報告

(上文(iii)至(vi)項由劉慧卿議員建議)

  1. 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法律小組就還原及
    廢除若干法例所提出的建議

(會後補註: 此項議題是劉慧卿議員在一九
九七年一月二十日建議的)

(c)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質詢總督時間

41.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總督會就下列議題接受提問

  1. 總督倫敦之行;及

  2. 祈以德法官的個案。

42. 會議於下午四時三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