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761/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內務委員會主席審閱) 檔號:CB2/H/5
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何承天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政府官員進出會議前廳事宜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在上次會上 同意在擧行最後一次立法局會議時,只有 布政司、財政司、律政司及決策科司級官 員才可進出會議前廳。考慮到布政司的意 見,即由於有關的條例草案將會盡量按所 屬政策範疇分類,在任何一段時間只會有 少數政府官員在會議前廳,他建議每名決 策科司級官員應獲准帶兩名人員到會議前 廳。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3.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已預留會議室C, 供其他政府官員在最後一次立法局會議進 行期間使用。告別議案 4.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與會者,布政司表示 當局不會參與上述議案的辯論。惜別晚宴 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惜別晚宴定於一九 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六時三十分開始擧 行,政府官員及秘書處職員均獲邀參加,議 員如擬參加該晚宴,應盡快通知秘書處。有關最後一次立法局會議的安排 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立法局主席估計該 次立法局會議應可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 日或之前結束。他又表示會視乎會議程序的 進展,在該次立法局會議每天的適當時間暫 停會議。 7.劉慧卿議員提到立法局CB(3)1214/96-97號 文件第2段,對該次立法局會議可於一九九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晚上或最遲於一九九七 年六月二十七日早上結束的安排,她感到 關注,並表示更可取的安排是該次會議連 續五天擧行,並在擧行會議的每天大約晚 上八時暫停會議。內務委員會主席答應向 立法局主席反映劉議員的意見。 已故黃秉槐議員的追思會 8.劉慧卿議員表示,上述追思會將於一九九七年 六月二十四日下午六時正擧行,該天的立法局會 議應作出特別安排,以便議員出席追思會。 9.陳偉業議員建議該天的立法局會議約在下午六 時暫停會議,而立法局主席可酌情決定應在追思 會之後,抑或在隨後的一天恢復會議。楊森議員 關注此事可能會妨礙立法程序的進行,他建議每 個政黨或政團提名一或兩名代表出席追思會,使 該天會議無需暫停。陳議員指出,議員的缺席可 能會影響對某些事項的表決結果。他告知與會者 ,既然立法局主席對會議能如期結束表示樂觀, 他的建議不會妨礙程序的進展。議員支持他的意 見。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向立法局主席反 映議員的意見。 III.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提交立法 局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 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一九九七 年六月十三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局LS238/96-97號文件)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在上次會上 同意在擧行最後一次立法局會議時,只有 布政司、財政司、律政司及決策科司級官 員才可進出會議前廳。考慮到布政司的意 見,即由於有關的條例草案將會盡量按所 屬政策範疇分類,在任何一段時間只會有 少數政府官員在會議前廳,他建議每名決 策科司級官員應獲准帶兩名人員到會議前 廳。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3.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已預留會議室C, 供其他政府官員在最後一次立法局會議進 行期間使用。
7.劉慧卿議員提到立法局CB(3)1214/96-97號 文件第2段,對該次立法局會議可於一九九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晚上或最遲於一九九七 年六月二十七日早上結束的安排,她感到 關注,並表示更可取的安排是該次會議連 續五天擧行,並在擧行會議的每天大約晚 上八時暫停會議。內務委員會主席答應向 立法局主席反映劉議員的意見。
8.劉慧卿議員表示,上述追思會將於一九九七年 六月二十四日下午六時正擧行,該天的立法局會 議應作出特別安排,以便議員出席追思會。
9.陳偉業議員建議該天的立法局會議約在下午六 時暫停會議,而立法局主席可酌情決定應在追思 會之後,抑或在隨後的一天恢復會議。楊森議員 關注此事可能會妨礙立法程序的進行,他建議每 個政黨或政團提名一或兩名代表出席追思會,使 該天會議無需暫停。陳議員指出,議員的缺席可 能會影響對某些事項的表決結果。他告知與會者 ,既然立法局主席對會議能如期結束表示樂觀, 他的建議不會妨礙程序的進展。議員支持他的意 見。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向立法局主席反 映議員的意見。
10.法律顧問表示,上述報告共載有21項附屬法例。除 當局已同意會對《醫療輔助隊規例》及《民眾安全服 務隊規例》作出若干文本上的修改外,其他各項附屬 法例在法律方面均無問題。 11.法律顧問回應吳靄儀議員時表示,《1997年最高法 院規則(修訂)(第3號)規則》、《1997年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程序(表格)(修訂)規則》及《1997年死因裁判官(表 格)(修訂)規則》旨在修訂各有關表格,刪除帶有殖民 地色彩的詞語,而與人身保護令申請有關的表格亦已 作出適當修訂。 12.議員對上述附屬法例並無其他疑問。
13.法律顧問表示,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將會有多 項附屬法例在憲報刊登,其中包括關乎《專利條例》 及《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的附屬法例。他表示有關的 條例草案委員會已討論該兩項附屬法例所涉及的政策 事宜。法律事務部將會按照慣常做法研究該等附屬法 例,並會在有需要時向議員提交報告。
15.內務委員會主席代表內務委員會向認證法例 真確中文本小組各位助理法律顧問致謝,感謝 他們竭誠工作,作出專業貢獻。內務委員會主 席表示,該報告內所載的各項小組委員會建議 應轉達日後的立法機關考慮。議員對此建議表 示贊成。
23.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各議員,就下次在一九九七年 六月二十七日擧行的內務委員會會議提出議程項目的 限期,是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倘在限 期過後仍未收到任何議程項目建議,該次會議將會取 消。
24. 會議於下午三時五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