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790/96-97號文件
檔號: 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十一次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五)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張文光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朱幼麟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蔡根培議員
    何俊仁議員
    劉千石議員
    李啟明議員
    莫應帆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列席秘書: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總主任(申訴)
    梁小琴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馬朱雪履女士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周封美君女士



I.通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會議的
紀要

(立法局CB(2)670/96-97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續議事項

a)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2.有關處理條例草案的次序問題,內務委員會主席請其他
議員參考下述函件,以作討論--

  1. 布政司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發出的
    函件 內務委員會先前同意,無論當局建
    議對在輪候名單上的政府條例草案的先後
    次序作何更改,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草案
    的位置均應維持不變。不過,對於該草案
    較諸必須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通過
    成為法例的其他草案獲得更優先的次序,
    當局表示原則上不可以接納。

  2. 行政署長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發出的
    函件 該函件所附重訂次序表載有多點建議
    ,其中包括將四個空額分配予研究官方機密
    條例草案、鐵路條例草案及地租(評估及徵收)
    條例草案的三個委員會(如成立的話),以及
    研究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草案的委員會。前
    三條草案必須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通
    過成為法例,而最後一條草案則是關乎公眾
    安全。

  3. 香港獸醫學會的來函 該學會要求議員優先
    處理獸醫註冊條例草案,使之在主權交接之
    前通過成為法例。

3.羅致光議員向其他議員簡介提出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草
案的背景。他表示,許賢發先生曾於一九九五年草擬一
條議員條例草案,並從法律草擬專員處取得該草案的證
明書。不過,當局其後同意提出政府條例草案。若非當
局屢次保證會提出政府條例草案處理此事,許賢發先生
或他本人早已提出該條議員條例草案。

4.劉慧卿議員表示,不論是政府抑或是議員提出的條例草
案,內務委員會須從整體出發,以決定輪候名單上各條例
草案的先後次序。她認為行政署長所建議的重訂次序表並
非不可接受。

5.何敏嘉議員表示,政府有權決定輪候名單上各政府條例
草案的先後次序。他建議請香港獸醫學會向當局直接提
出此事,其他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6.經一番討論後,議員同意將四個空額分配予研究下列條
例草案的委員會--

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草案

官方機密條例草案)
鐵路條例草案)如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
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草案)

b)1996年司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7.吳靄儀議員表示,司法機構政務長為回應她所關注的問
題,已草擬若干與委任律師為特委大法官有關的指引。
在徵詢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的意見後,她對該
指引擬稿提出多項修改,並獲得司法機構政務長同意。
吳議員建議其他議員支持上述草案。

8.議員同意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III.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提交立
法局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
務部進一步報告(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一
月二十二日在憲報刊登)

1996年食物業(市政局)(修訂)(第3號)附例
(立法局LS69/96-97號文件)

9.法律顧問表示,上述附例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但他請議員留意兩個市政局在有關管制食用未經烹煮的肉
類的政策方面有歧異之處。

10.議員同意支持上述附屬法例,以及將法律顧問所指出的
政策問題交由衛生事務委員會研究。議員又同意邀請市政
總署及區域市政總署的代表出席該事務委員會的會議。

IV.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提交立法
局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
部報告(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及十
三曰在憲報刊登)

(立法局LS67及LS71/96-97號文件)

11.議員察悉,內務委員會主席和何敏嘉議員需要時間一起
研究醫生註冊條例下的三項附屬法例(第517、520及521號
法律公告)。

12.議員對上述報告所載的附屬法例並無提出其他疑問。

V.條例草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情
況報告

(立法局CB(2)752/96-97號文件)

13.議員審悉上述報告。

14.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何承天議員表示,條
例草案委員會對當局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提出了
一些意見,故未能在是次會議向內務委員會作出報告。委
員會已將當局重訂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送交各委員審
閱,預期可於明年一月初向內務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VI.根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條例草案法律事務
部報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提交立法局的條例草案

(a)1996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第3號)條例
草案

(立法局LS64/96-97號文件)

15.法律顧問簡略解釋上述條例草案的目的。他表示財經事
務委員會曾於一九九六年二月討論該草案所涉的事項。香
港會計師公會及香港總商會均表示反對該草案。

16.李家祥議員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其他議員表示贊
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黃震遐議員、
李家祥議員、朱幼麟議員、羅祥國議員及顏錦全議員。

(b)1996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由梁耀忠議員提
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立法局LS63/96-97號文件)

17.法律顧問表示,負責上述條例草案的梁耀忠議員已將一
份解釋該草案背景的短箋送交其他議員。由於該草案會對
政策造成影響,他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議員對此建
議表示贊同。

18.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何承天議員、李
永達議員及羅祥國議員。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提交立法局的條例草案

(c)鐵路條例草案

(立法局LS68/96-97號文件)

19.法律顧問告知議員,運輸司在動議二讀鐵路條例草案時
表示必須制定新的法例,然後才可以在憲報公布西部走廊
鐵路計劃。當局希望該草案於一九九七年年初制定,使有
關的工程計劃可以及時展開。

20.議員同意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委
員會:何承天議員、黃偉賢議員、陳鑑林議員及顏錦全議
員。

(d)1996年僱員再培訓(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73/96-97號文件)

21.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擴大根據《僱員
再培訓條例》申請接受再培訓的資格,令其包括一般的本
港居民。該草案一旦通過成為法例,將會惠及數目不斷增
加的來自中國的合法移民。該草案頗為簡單易明,在法律
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22.議員同意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e)官方機密條例草案

(立法局LS70/96-97號文件)

2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是必須在一九九七
年七月一日之前通過成為法例的41條草案之一。行政署長
已建議如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該委員會須最優先展開工
作。

24.議員同意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詳細研究該草案。下列
議員同意加入該委員會:劉慧卿議員、涂謹申議員及吳靄
儀議員。

(f)1996年保護臭氧層(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66/96-97號文件)

25.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旨在改善現行程序的效率
,以及加強有關執法方面的安排,從而使香港可以履行其
保護地球臭氧層的國際責任。該草案並無引入新政策,在
法律及草擬方面亦無問題。

26.議員同意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g)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草案

(立法局LS72/96-97號文件)

2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是必須在一九九七
年七月一日之前通過成為法例的41條草案之一。

28.法律顧問表示,該草案旨在落實《中英聯合聲明》的有
關規定。當局將會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向規劃地政
及工程事務委員會作出簡報,法律事務部仍在研究該草案
中的技術事項。議員可考慮是否需要成立委員會,研究該
條例草案。

29.吳靄儀議員表示,法律界人士對草案內某些規定表示關
注,她需要更多時間研究該草案。涂謹申議員建議成立條
例草案委員會,並立即展開工作,而當局應向條例草案委
員會而非事務委員會簡介該草案。其他議員對此建議表示
贊同。

30.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涂謹申議員、羅
祥國議員、張漢忠議員、吳靄儀議員及顏錦全議員。

VII.將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立法局會
議上處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局CB(3)345/96-97號文件)

31.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
答覆)。

(b)聲明

32.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政府議案

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1996年第39號)第22條提出的
決議案--由律政司動議

(立法局LS65/96-97號文件)

33.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決議案旨在臚列作出虛耗訟費命令
的程序。該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34.議員並無對該決議案提出疑問。

(d)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i)1996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

(ii)持久授權書條例草案

(iii)1996年授權書(修訂)條例草案

(iv)運貨貨櫃(安全)條例草案

35.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其他議員,上述四條條例草案將於
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十
日交由內務委員會處理。

(e)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
三讀

1996年香港基督教循道衛理聯合教會法團(修訂)條例草
案--由劉千石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3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
的會議上同意恢復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f)「改善大廈管理」議案辯論

37.議員審悉葉國謙議員所提上述議案的措辭。

(g)「全面檢討消防安全措施」議案辯論

38.議員審悉於會議上提交的上述由周梁淑怡議員所提議案
的重訂措辭。

3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就上述兩項議案作出預告及提出
修正案的限期分別為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及一九九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VIII.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報告

(a)1996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1)546/96-97號文件)

40.黃震遐議員代表缺席會議的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劉健儀
議員匯報委員會的商議過程。他表示當局會動議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以釋除議員對若干事項的關注。議員同意
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恢復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b)1996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及1996房屋(修訂)
(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1)536/96-97號文件)

41.由於條例草案委員會的主席缺席會議,內務委員會主席
請其他議員參閱上述報告,並指出當局對上述兩條草案均
表反對,並不會動議任何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李永達
議員、周梁淑怡議員及廖成利議員將會對該兩條草案動議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42.議員同意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
論,並察悉就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作出預告的限期為一
九九七年一月八日。

(c)1996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1)505/96-97號文件)

43.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黃震遐議員匯報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他表示當局會對上述草案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議員同意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d)1996年青馬管制區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2)694/96-97號文件)

44.由於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缺席會議,內務委員會主席請
其他議員參閱上述報告,並表示當局將會動議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以釋除條例草案委員會對若干事項的關注。
由條例草案委員會提出、在草案涵蓋範疇以外的各項問題
,將會轉交交通事務委員會作進一步研究。議員同意於一
九九七年一月八日恢復上述草案的二讀辯論。

(e)1996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報告

45.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黃偉賢議員口頭匯報條例草案委員
會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擧行的第三次會議的商議過
程。他表示,條例草案委員會已研究由資料研究及圖書館
服務部所擬備、有關海外巴士票價調整程序的研究報告。
羅祥國議員在會上表示將會就該草案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規定如任何票價調整建議所涉及的增幅高於通脹
,即須經由立法局研究及審批。當局答應分析羅議員所提
建議對立法局及當局的資源有何影響,並提供過往建議及
實際票價增幅的數據,供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黃議員補
充,負責該條例草案的劉千石議員已表示,倘任何巴士公
司在此際提出調整票價的建議,他不排除會作出預告,恢
復該草案二讀辯論的可能性。

46.黃偉賢議員表示,條例草案委員會已商定,在收到當局
所提供的資料前,不再召開會議。該委員會同意騰出空額
,使輪候名單上的另一條例草案委員會可以展開工作。

(f)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憲報刊登的十
項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1)540/96-97號文件)

47.陸恭蕙議員代表缺席會議的小組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
作匯報。她表示,各委員雖然表示支持各項在不同程度上
收回成本的加費建議,但認為環境保護署仍有改善工作效
率及成本效益的餘地。小組委員會建議由立法局環境事務
委員會跟進此事。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成。

(g)研究議事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報告--條例草案
的審議工作

(立法局CB(2)753/96-97號文件)

48.內務委員會主席向議員簡介夏佳理議員所提出加快條例
草案審議工作的建議,以及在上述文件第9及10段所載由小
組委員會提出的建議。他請議員就此事提出意見。

49.何承天議員指出,上述文件附錄II所載的主要專業團體
及商會清單並非詳盡無遺,若採納該份清單,即會有所誤
導。議員認為該份清單並無必要,至於應邀請哪些團體就
某一條例草案提出意見,應由有關的條例草案委員會自行
決定。

50.吳靄儀議員對該項建議表示有所保留。她關注該項建議
對議員及秘書處所帶來的工作量,以及該份文件所指出可
能出現的實際困難。她認為議員還是以專注於已展開工作
的條例草案委員會為佳,以期盡快完成研究工作。她認為
議員如試行該計劃,便應訂立一個時間表,以檢討其成效

51.內務委員會主席向議員解釋,該項建議的目的是提早展
開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準備工作,讓有關的團體有充分時間
擬備意見書,以及在條例草案委員會展開工作前,令議員
對有關草案有更深的認識。涂謹申議員表示支持該項建議

52.劉慧卿議員表示,她雖然對該項建議有所保留,但對於
試行該項計劃卻無異議,只要現時的運作不會因而受到不
良影響即可。她表示,小組委員會應在下次會議檢討該項
試驗計劃。

53.陳鑑林議員表示,該項建議會間接令條例草案委員會的
數目由15個增至19個,從而增加議員的工作量。

54.經一番討論後,議員通過小組委員會的建議,即在進行
試驗計劃時,在同一時間只就輪候名單上首四個條例草案
委員會展開準備工作。內務委員會主席要求議員及秘書處
定期就該項試驗計劃提出意見。

(h)司法及法律服務事務委員會報告--形式上的轉
變--使用附表列載定義

(立法局CB(2)729/96-97號文件)

55.事務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匯報事務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她表示,事務委員會已徵詢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
會的意見,兩會對於當局建議將定義放在各條例結尾部分
的附表,並無強烈意見。不過,事務委員會各委員卻意見
分歧。

56.廖成利議員表示,為方便並非法律界人士的讀者,他支
持當局的建議,因為改善法例的表達方式可令讀者更易於
閱讀。

57.吳靄儀議員指出,容許定義放在條例的開端、中間或結
尾部分,會令讀者覺得非常混淆。她認為傳統的表達方式
較為可取,即把定義列載於各條例的第2條--「釋義」條文

58.李柱銘議員認為,除非該項建議同時適用於現有及新訂
的法例,否則,只會令讀者覺得更加混淆。他寧可維持現
狀。何承天議員表示亦有同感。

59.經一輪討論後,吳議員表示,除非當局能就該建議提供
充分的理據,否則,應沿用現行的做法。其他議員對此建
議表示贊成。內務委員會主席會向布政司轉達議員的意見

IX.其他事項

(a)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

60.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其他議員,由韋朗布勳爵提出的英
國國籍(香港)法案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進行二讀。
該法案已定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在英國上議院進行委
員會審議階段的程序。

(b)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內務委員會會議的議程
項目

61.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由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星
期三)是公眾假期,議員提出議程項目的截止限期將為一九
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一)下午五時。

62.會議於下午三時五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