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510/96-97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八次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五)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華明議員
    黃宜弘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何俊仁議員
    羅祥國議員
    莫應帆議員
列席秘書: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小姐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馬朱雪履女士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周封美君女士



與會者默哀一分鐘,以悼念在嘉利大廈大火中殉職的消防
隊目廖熾鴻先生及其他罹難者。

I.通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會議
的紀要

(立法局CB(2)458/96-97號文件)

2.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續議事項

(a)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i)1996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

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謝永齡議員在上次會議要求優先
處理現時在輪候名單上第九位置的上述草案,當時議員贊
成先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就此事諮詢布政司。在其與布政司
商討後,當局建議議員考慮直接向有關的決策科,提出其
對輪候名單上一些公共條例草案的疑問,而無需等待該等
草案輪候至名單的最前位置。他請其他議員參閱於會議上
提交的行政署長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來函,該函
詳列了九條當局建議採用此方法處理的草案。

4.與會者隨即討論該函所提述的以下九條草案:

1996年消費品安全(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1996年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已接獲兩份有關此兩條草案的意見
書。周梁淑怡議員反對採用當局建議的方法處理此兩條草
案。她表示,為確保有關的立法建議得以有效施行,提供
公開的場合讓議員聽取有關團體代表提出意見至為重要。

199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1996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是劉健儀議員建議成立委員會研究
此兩條草案的。劉健儀議員並無出席是次會議。

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草案

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交通事務委員會建議成立條例草
案委員會,研究此草案。

8.張漢忠議員認為,此草案的細節及政策事宜應交由條例
草案委員會討論。

1996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

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當局未有就此草案諮詢任何事務
委員會。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的謝永齡議員贊成先由
環境事務委員會討論此草案。

10.田北俊議員提議將當局的建議押後至下次會議討論,因
為此事並未列入議程內。其他議員對此議表示贊同。周梁
淑怡議員表示,她對當局建議的快速處理方法有所保留。

(ii)1996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1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當局已就上述草案是否具有由公
帑負擔的效力提出具體意見,立法局主席現正加以考慮。

III.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在憲報刊
登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進一步報告

《監管釋囚規例》(第446號法律公告)

(立法局LS46/96-97號文件)

12.法律顧問表示,為了回應法律事務部及涂謹申議員所提
出的疑問,當局將會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立法
局會議上動議一項決議案,修訂上述規例中載有各項罪行
的附表。

IV.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提交立法
局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
部報告(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曰
在憲報刊登)

(立法局LS42及45/96-97號文件)

13.法律顧問請議員留意上述兩份報告,特別是與《性別歧
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有關的四套規則及兩套僱傭
實務守則。

14.他又請議員留意政務司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的
立法局會議上就《性別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的法律程
序)規例》動議的一項決議案(請參閱下文議程第XI項)。

15.陳婉嫻議員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七項附屬法例,
其他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何
敏嘉議員、李卓人議員、陳婉嫻議員及謝永齡議員。

16.議員亦同意將該四套規則及兩套僱傭實務守則的審議期
延展至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至於該規例,秘書處將會要
求政務司押後動議其決議案,直至小組委員會完成研究工
作為止。

(會後補註:政務司已撤回該決議案的預告。)

17.議員對上述報告所載其餘各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其他疑
問。

V.條例草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情
況報告

(立法局CB(2)468/96-97號文件)

18.議員審悉上述報告。

19.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其他議員,由於新界土地交換權利
(贖回)條例草案委員會已完成工作,騰出的空額已分配予
青馬管制區條例草案委員會。

20.1996年執業律師(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
表示,該委員會已完成草案的研究工作。待收到當局提供
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稿及其他有關資料後,該委員
會將會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議員同意其騰出的空額立
即交予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使用。

21.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其他議員,截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十八日止,立法局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會期所擧行的委
員會會議數字如下--

  1. 因會議法定人數不足而取消或半途終止會
    議的次數-- 四次

  2. 因所接獲資料顯示只會有少數議員出席而
    取消會議的次數--四次

  3. 因某些議員未能出席會議或應個別議員的
    要求而重訂會議日期的次數--六次

  4. 因與其他會議撞期而重訂會議日期的次數
    --七次

22.他要求其他議員不要在訂定會議日期後再行更改,以避
免會議撞期及提高出席率。他又促請其他議員盡量出席有
關的會議。

VI.法律事務部就尚待處理的條例草案
提交進一步報告

捕鯨業(規管)條例草案

(立法局LS38/96-97號文件)

23.法律顧問表示,當局已澄清法律事務部所提出的技術事
項,上述草案在草擬方面已無問題。

24.議員同意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VII.根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條例草案法律顧問
報告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提交立法局的條例草
案報告(上次會議押後討論的事項)

(a)1996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立法局LS34/96-97號文件)

25.法律顧問表示,上述草案並無引進新的政策,當局會就
若干技術事項動議修正案,以改善該草案。

26.議員同意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b)1996年野生動物保護(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33/96-97號文件)

27.法律顧問表示,法律事務部已接獲當局對所提質疑的答
覆,上述草案現再無問題。

28.議員同意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提交立法局的條例草案
報告

(c)欺詐罪條例草案

(立法局LS41/96-97號文件)

29.法律顧問表示,雖然上述草案並無列入須在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之前通過成為法例的草案名單中,但該草案是一
項重要的法案。

30.吳靄儀議員表示,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已於一九九六
年十月十八日討論該草案,議員對該草案的範圍表示關注
。她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該草案,其他議員表示
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李柱銘議員
、葉國謙-議員、廖成利議員、吳靄儀議員及黃錢其濂議員

(d)1996年地方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37/96-97號文件)

31.法律顧問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上述草案,議員
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李柱銘
議員、葉國謙議員、廖成利議員及吳靄儀議員。

(e)海底電報條例草案

(立法局LS40/96-97號文件)

32.法律顧問表示,上述草案並無問題。議員同意恢復該草
案的二讀辯論。

(f)園境師註冊條例草案-- 由何承天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
草案

(立法局LS39/96-97號文件)

33.法律顧問表示,上述草案旨在建立園境師註冊制度,以
及為註冊園境師的紀律管制作出規定。考慮過法律事務部
所提出的若干技術事項後,何承天議員將會對該草案動議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34.陳偉業議員詢問該草案是否適用於公務員隊伍中的園境
師,法律顧問回應時表示會要求當局澄清此點,並會將答
覆轉知陳-議員。

35.議員同意支持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但仍須視乎有關
草案的草擬方式及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進一步報告是
否獲得接納而定。

VIII.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立法局會議上處理的其他事項

質詢

(立法局CB(3)228/96-97號文件)

3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黃錢其濂議員騰空的質詢名額已
分配予李華明議員。

IX.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立法局
會議上處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局CB(3)229/96-97號文件)

37.李家祥議員告知其他議員,由於他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四日不在本港,其要求口頭答覆的質詢將會押後至一九九
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的立法局會議始提出。

38.議員察悉暫時編排了19項質詢(5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
要求書面答覆)。

(b)聲明

39.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政府議案

40.未接獲擬動議議案的預告。

(d)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i)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草案

ii)航空運輸條例草案

iii)1996年法律改革(雜項規定及次要修訂)條例草案

iv)保護海港條例草案

(由陸恭蕙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v)1996年保安及護衛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由陳榮燦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41.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其他議員,由於有一些技術性問題
尚待解決,陳榮燦議員將會押後提出上文第(v)項的草案。

4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各草案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二
月四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交由內務
委員會處理。

(e)1996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4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上次會議贊成在一九九
六年十二月四日恢復上述草案的二讀辯論。他提醒其他議
員,如對該草案提出修正案,須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
五日限期之前作出預告。

44.梁耀忠議員回應涂謹申議員時表示,他無意對該草案動
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f)「全港發展策略檢討」議案辯論

45.議員審悉何承天議員所提議案的措辭。

(g)「臨時立法會」議案辯論

46.議員審悉鄭家富議員所提議案的措辭。

4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對上述議案動議修正案,
須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限期前作出預告,而慣常
的發言安排將予適用。

X.預先就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立
法局會議處理的事項給予通知

(a)議員議案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提出的兩項決議案--
由涂謹申議員動議

(立法局LS43/96-97號文件)

48.法律顧問表示,上述兩項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
問題。

49.涂謹申議員簡要闡釋該等決議案的效力。內務委員會主
席補充,房屋事務委員會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討論
該等決議案。他又表示,議員如對該等決議案動議修正案
,須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限期之前作出預告。

50.議員並無就該等決議案提出問題。

(b)由任善寧議員動議的議案辯論

51.任善寧議員告知其他議員,其議案是關於一九九七年六
月三十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維持港台關係方面
所擔當的角色。

52.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其他議員,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
日的立法局會議只編排了一項議員辯論,就該議案作出預
告及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別為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及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

53.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助理秘書長3時表示,如有需要,
劉慧卿議員的個案(即立法局主席裁定,劉議員不可提出其
「選擧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擬議議案)對編配辯論
時段程序的影響,可交由研究議事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討
論。不過,他認為劉議員應視作已獲編配一個辯論時段。

XI.預先就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立
法局會議處理的事項給予通知

政府議案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第89條提出的決議案--由
政務司就《性別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的法律程序)規
例》動議

(立法局LS47/96-97號文件)

54.上述議題已於上文議程第IV項之下予以處理。

XII.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報告

新界土地交換權利(贖回)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1)307/96-97號文件)

55.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黃偉賢議員匯報該委員會的商議過
程。他表示該委員會過半數議員表示支持上述草案。夏佳
理議員反對制定該草案,理由是政府不應單方面以立法的
方式更改合約關係。

56.議員察悉,立法局將會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的會議
上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議員如擬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須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限期之前作出預
告。

XIII.其他事項

(a)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

57.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韋朗布勳爵已於一九九六年
十一月十九日向英國上議院提交《英國國籍(香港)法案》
。該法案已訂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進行二讀。倘該
法案獲得上議院通過,便會再提交下議院審議。內務委員
會主席認為是次得以提交該法案,部分是前赴倫敦的內務
委員會代表團積極游說的成果。

(b)立法局主席根據《會議常規》第34(2)條作出的
裁決

(梁耀忠議員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發出的函件)

58.梁耀忠議員表示,他已就裁決一事致函立法局主席,故
不欲就此事作出討論。不過,他希望提出數點意見讓議員
研究。他認為立法局主席在執行有關規管議員發言內容的
規則時,做法並不一致,他擧出兩個例子加以說明。

59.詹培忠議員表示,內務委員會就立法局主席的裁決置評
,既不適當又不公平,因為沒有出席會議的立法局主席未
能即時作出回應。

60.法律顧問回應陳偉業議員時表示,根據《會議常規》第
60C(10)條,內務委員會「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研究與
立法局事務有關的任何其他事項」。議事程序可視為與立
法局事務有關的事項,而內務委員會轄下的研究議事程序
事宜小組委員會(以下簡稱「該小組委員會」)是負責研究
有關立法局及其轄下各委員會的議事程序的。他補充,議
員可考慮將此事交由該小組委員會研究。至於內務委員會
的討論範圍,則應由議員自行酌情決定及作出判斷。由於
梁議員已就裁決一事致函立法局主席,議員可考慮內務委
員會討論此事是否適當。

61.周梁淑怡議員表示,倘任何議員不滿立法局主席的裁決
,可要求立法局主席作出解釋。不過,內務委員會就立法
局主席在不同情況下所作的裁決置評卻並不適當,因為此
擧等同於質疑立法局主席的權力,議員須緊記,根據《會
議常規》,立法局主席在會議規程問題上所作的決定為最
終決定。

62.何敏嘉議員建議梁議員應具體解釋其關注的事項,讓議
員可就此事進行討論。楊孝華議員認為討論的範圍應只限
於議事程序事宜,而不應涉及個別案例。李柱銘議員建議
梁議員應避免採用批評立法局主席及其他議員的措辭。

63.梁耀忠議員表示,他不反對將此事轉交研究議事程序事
宜小組委員會處理。他又提出下列各點意見--

  1. 關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立法局會議
    上發生的事件,立法局主席是根據《會議
    常規》第31(4)及34(2)條作出裁決的。他認
    為立法局主席在援引《會議常規》的規定
    時,做法並不一致。

  2. 立法局主席在作出裁決前,並沒有給他解
    釋的機會,但根據厄斯金*梅(Erskine May)
    所編寫的《議會慣例》(Parliamentary Practice)
    一書,倘任何議員的言詞被視為不合議會
    的用語,該名議員應獲准解釋其言詞的意
    思。

  3. 目前,立法局並沒設有任何機制讓受屈的
    議員就立法局主席的裁決提出上訴。梁議
    員建議該小組委員會參考其他外地議會的
    慣例及程序。

  4. 他質疑援引《會議常規》第34(2)條是否處
    理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事件的最適當
    做法。他又建議該小組委員會考慮有否需
    要檢討《會議常規》。

64.周梁淑怡議員表示,該小組委員會只應討論一般議事程
序事宜,例如上文第(c)點,討論個別的案例並不適當。她
認為內務委員會及該小組委員會均不適合調解立法局主席
的裁決所引起的任何糾紛。楊森議員、吳靄儀議員及葉國
謙議員亦贊同她的意見。

65.廖成利議員表示支持立法局主席根據《會議常規》所作
的裁決,並同意梁議員在上文第(b)及(c)點所提出的事宜應
由該小組委員會討論。

66.李家祥議員表示,梁議員較早前在會議上提出的部分意
見,只是一些他無法認同的假設。倘議員贊成將此事交由
該小組委員會處理,他建議梁議員應提出具體的建議,供
該小組委員會研究。

67.李柱銘議員表示,議員批評立法局主席並不恰當。雖然
局內必然存著意見分歧的情況,但議員亦應尊重立法局主
席的地位及權力,因立法局主席獲賦權確保所有有關規則
得以遵從,使立法局的程序可以有秩序進行。他認為毋須
如梁議員所建議,修訂《會議常規》。他又建議就應否將
此事交由該小組委員會討論一事,徵詢立法局主席的意見

68.李卓人議員表示,上文第(b)、(c)及(d)點可交由該小組
委員會討論。他指出,在討論第(d)點時提及梁議員的個案
似是無可避免,因為迄今只有此一個案是涉及《會議常規
》第34(2)條的。他認為在何種情況下可援引《會議常規》
第34(1)及(2)條,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6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倘被裁定使用冒犯性及侮辱
性用語而拒絕將說話收回,立法局主席實別無選擇,只可
援引《會議常規》第34(2)條。周梁淑怡議員重申不應就個
別案例進行討論,立法局主席已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
日的立法局會議上,非常清楚解釋作出該項裁決的理據。

70.李永達議員表示,他希望立法局主席會就其對此事所作
的裁決加以解釋,使議員日後知所遵循。他又問及外地議
會慣例的問題,副秘書長回應時表示,按照英國下議院的
慣例,任何議員均不得批評議長的行為及裁決。此項慣例
為下議院內全部651名議員所接納。任何議員倘被要求收回
任何被裁定為不合議會的用語,均會即時毫無異議地將其
說話收回,一般還會作出道歉。關於就議長的裁決提出上
訴的事,任何議員可按照「本院對於議長於(日期)就(某事
件)所採取的行動表示遺憾」的形式,提出一項主體議案。
雖然議員可就此類議案進行辯論,但據他所知,迄今該類
議案沒有一項獲得通過。

71.內務委員會主席在總結是次討論時,要求梁議員向該小
組委員會提交具體的建議,以作研究。

72.會議於下午四時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