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立法局CB(2)2441/96-97號文件
檔號: 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二十七次
會議紀要
日 期 : |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五)
|
時 間 : | 下午二時三十分
|
地 點 : | 立法局會議廳
|
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何敏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張炳良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震遐議員
李家祥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劉漢銓議員
李啟明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曾健成議員
列席秘書 :
-
助理秘書長2
-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
-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書長1(署任)
- 甘伍麗文女士
-
助理秘書長3
- 陳欽茂先生
-
法律事務部顧問
- 杜俊能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1
- 黃思敏女士
-
助理法律顧問3
- 馮秀娟小姐
-
助理法律顧問4
- 林秉文先生
-
總主任(申訴)
- 梁小琴女士
-
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女士
-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 馬朱雪履女士
-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 周封美君女士
-
高級主任(2)8
- 廖佩琼女士
(立法局CB(2)2340/96-97號文件)
上述會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2. 在涂謹申議員的要求下,議員同意提前討論下文(a)及
(b)項。
3.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的
會議上得悉,周梁淑怡議員、劉慧卿議員及涂謹申議員
將會在五月底個別或以代表團名義前往倫敦,轉達議員
對逾期申請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及越南難民移居外地機
會的關注。
4. 涂謹申議員表示,立法局秘書處已要求倫敦辦事處作
出安排,讓該三名立法局議員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
或二十七日與英國首相、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外交及
聯邦事務部次官及其他官員會晤。但由於一九九七年五
月二十六日為公眾假期,而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則
為外交及聯邦事務部的假期,故不大可能安排在該兩天
會晤。他補充,如能安排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與
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會晤,他本人會出席,因為周梁淑
怡議員及劉慧卿議員屆時已離開倫敦。
5. 涂謹申議員請議員參閱其剛接獲英國駐港商務專員公
署(以下簡稱「公署」)就逾期申請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問
題所作的答覆(該覆函於會議上提交,並載於附錄I)。根
據該覆函,公署平均每日接獲175份逾期申請,其中約有
55至60份申請並無特別情況支持,因此遭到拒絕。公署
表示,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公署會在法律及實
際的限制範圍內,公平地處理逾期申請英國國民(海外)
護照的個案。涂謹申議員表示,從覆函看來,英國政府
在處理逾期申請方面的立場似乎並無軟化。
6. 劉慧卿議員不滿公署的答覆,並建議內務委員會主席
再致函英國首相,以表達議員對現時事態的不滿。議員
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7. 涂謹申議員表示滿意當局為上述條例草案所提供的額
外資料,他再無其他疑問。議員同意恢復該草案的二讀
辯論。
8.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立法局主席已決定把最後兩次
立法局會議的日期分別提前至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
(星期二)及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一)。至於該
兩次立法局會議的時間,則會視乎議程的數量,在稍
後才作出決定。
9. 議員同意向立法局主席建議,該兩次立法局會議的開
會時間應由上午九時至晚上八時,其間有一小時午膳。
議員亦建議在宴會廳享用午膳。
10. 內務委員會主席就最後兩次立法局會議是否照慣例編
排提出要求口頭答覆的質詢,請議員提出意見,因為在
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會期的最後一次立法局會議曾取消
該議程。由於質詢時間只為時一小時,議員決定在該次
會議上可提出要求口頭答覆的質詢。
11.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與會者,行政署長表示未能在一
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過的條例草案將會失效。
1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行政署長較早前表示一九九
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後會有11項附屬法例在立法局會議席
上提交省覽。由於本會期結束前所餘時間有限,內務委
員會主席建議如議員決定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當局在近
期制定主體法例後才提交的某項附屬法例,則可請曾審
議該主體法例的條例草案委員會的主席及委員研究有關
附屬法例。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某項附屬法例的審議
工作如不大可能在本會期結束前完成,議員可能要考慮
廢除該項附屬法例。
(立法局LS212/96-97號文件)
13. 法律顧問重點講述上述文件時請議員留意若干附屬
法例。他補充,有41項附屬法例關乎現行法例的中文真
確本,該等附屬法例是最後一批須由法律事務部的認證
法例真確中文本小組審閱的命令。法律事務部將會就其
中兩項附屬法例進一步提交報告。
14. 吳靄儀議員表示,她已就《最高法院民事程序(採用
語文)規則》(第266號法律公告)諮詢法律界。就此,法
律界提出兩項主要的關注事項,第一項是與規則第3條
有關,該條文關乎法官選用語文事宜。法律界關注「迅
速地處理該個案」會較其他因素獲得較大的考慮比重。
另一關注事項是與規則第4條有關,該條文准許訴訟當
事人所提交法院的文件或送達任何人的文件可採用兩
種法定語文的其中一種。該條規則亦訂明,法官可指
示提交採用其中一種法定語文的文件,須連同其另一
種法定語文的譯本。法律界擔心,此項規定可能會被
用作拖延法律程序的策略。吳靄儀議員表示,據她本
人估計,雖然法律界並非完全滿意該套規則,但他們
並不認為有關的規則不可接受。議員察悉該套規則將
由首席大法官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15. 在何承天議員及梁耀忠議員的建議下,議員同意成
立下列兩個小組委員會 ──
16. 夏佳理議員、何承天議員及葉國謙議員同意參加上
述小組委員會。
17. 梁耀忠議員表示,劉千石議員、李卓人議員及其本
人將會參加上述小組委員會。夏佳理議員亦表示田北俊
議員會加入該小組委員會。
18.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就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
七日立法局會議上動議修訂該等附屬法例以及把審議期
延展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預告的限期,分別
為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及十一日。
(立法局LS208/96-97號文件)
19. 法律顧問表示,因應法律事務部所提出的意見,當
局將會動議若干屬技術性質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此外,由於該條例的中文真確本已在憲報刊登,當局將
會以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形式提交上述條例草案的
中文文本。
20. 議員同意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立法局LS214/96-97號文件)
21. 法律顧問表示,因應法律事務部就上述條例草案所
提出的技術問題,當局將會動議若干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法律事務部認為該等修正案並無問題。
22. 議員同意恢復上述草案的二讀辯論。
(立法局LS215/96-97號文件)
23. 法律顧問表示,當局已同意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以解決香港會計師公會所提出的一項關注事
宜,而有關的決策科首長亦答允在動議該修正案時發言,
說明修正案的立法用意。該草案在法律方面並無問題。
24. 議員同意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立法局CB(3)1023/96-97號文件)
25.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留意有關文件所載列的更改
事項。
26.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條例草案將於一九九七
年五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
日交由內務委員會處理。他請議員參閱行政署長於一九
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發出的函件(該函件於會議上提交,
並載於附錄II),函中解釋為何該草案並無列入必須在一
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過的草案名單內。法律顧問補充,
該草案旨在解決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在一九九七年七月
一日擧行首次會議時所遇到的法定人數問題。
(立法局CB(3)1024/96-97號文件)
27. 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
書面答覆)。
28. 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立法局LS218/96-97號文件)
29.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決議案旨在請立法局通過有關
的規則,該等規則就支付津貼予研訊中的證人作出規定。
津貼的款額與向出席其他法院刑事程序的證人支付者完
全相同。該決議案在法律方面並無問題。
30. 議員對該決議案並無疑問。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
議員如擬對該決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一九九七年五月
二十八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31.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在先前的會議上同意
恢復上述兩條草案的二讀辯論。
32. 議員審悉上述由陳鑑林議員所動議議案的措辭。
33. 議員審悉上述由張漢忠議員所動議議案的措辭。
34.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擬對上述議案提出修
正案,須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而慣常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35. 議員審悉上述將由鄭家富議員所動議議案的主題。
36. 議員審悉上述將由莫應帆議員所動議議案的措辭。
37.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就上述議案作出預告及提出
修正案的限期分別為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及一九九
七年六月三日。
(立法局CB(2)1635/96-97號文件)
38.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表示,當局將會動
議若干已獲得條例草案委員會同意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
39. 議員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恢復該條例草案的
二讀辯論。
(立法局CB(1)1649/96-97號文件)
40.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李永達議員匯報條例草案委員
會的商議工作。他表示,當局將會動議若干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以解決議員所關注的事項,並改善條例草
案的草擬方式。條例草案委員會亦會動議一項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以減低愉景灣隧道有限公司須繳付的專
營權費。
41. 議員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恢復該條例草案的
二讀辯論。
(立法局CB(2)2329/96-97號文件)
42.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陸恭蕙議員表示,她會代表條
例草案委員會動議多項載於上述文件的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當局已表明不會支持任何對該條例草案所提出
的修正案,除非所作的修正屬次要及技術性質。條例草
案委員會建議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恢復該草案的二讀
辯論。
43. 夏佳理議員補充,他暫不會就條例草案委員會所動議
的部分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表明立場,因為他須先徵
詢自由黨成員的意見。
44. 關於恢復該草案二讀辯論的建議日期,劉慧卿議員關
注部分議員或須提早離席,以便出席與六四事件有關的
活動。經討論後,內務委員會主席在總結時表示,條例
草案委員會主席應與當局磋商,以探討把二讀辯論日期
押後至稍後一次立法局會議的做法是否可行。
(立法局CB(2)2380/96-97號文件)
45. 何敏嘉議員代表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李卓人議員匯
報委員會的商議工作。他表示,條例草案委員會未能就
上述草案達成一致意見。此外,勞工顧問委員會轄下的
勞資關係委員會亦需獲得更多資料,才可研究該草案。
由於勞資關係委員會不大可能在五月內擧行會議,大部
分委員同意條例草案委員會再作討論亦作用不大,故建
議由負責該草案的議員決定恢復二讀辯論的日期。
46. 負責該草案的梁耀忠議員告知議員,他將作出預告,
表示會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立法局CB(1)1641/96-97號文件)
47. 小組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匯報小組委員會的商議
工作。他表示,議員普遍支持該命令。然而,他們亦關
注有關人士申請可供出售證明書、購買資格證明書及提
名信時須繳付的費用。當局已答允在計劃實施一段時間
後,再檢討有關的收費水平。該命令將由一九九七年六
月五日起實施。
48. 議員對於該命令並無疑問。
49.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就委員會的商議工
作作口頭匯報。他表示,該條例草案旨在將煙草、碳氫
油和甲醇的稅項調高6%,並將酒類的稅項減低60%。由
於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大部分委員均不支持碳氫油的建議
稅項增幅,劉健儀議員將會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廢除有關的條文。條例草案委員會建議在一九九七年六
月十一日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委員會又同意騰出空
額,以待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
告。
50. 議員同意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51.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就委員會的商議工
作作口頭匯報。她表示,條例草案委員會已同意當局擬
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但下列各項修正案則除
外 ──
-
當局及條例草案委員會將會分別動議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該等修正案關乎人民入境事務
處處長把正等候進行人身保護令法律程序的人
士遣送離境的權力。自由黨的議員對條例草案
委員會所建議的修正案,暫不表明立場。
-
吳議員將會以本人名義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該修正案是有關根據普通法取得人身保
護令的權利的條文。
52. 吳議員補充,條例草案委員會建議,倘各項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並無問題,便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
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委員會又同意騰出空額,以待
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53. 小組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就小組委員會商議工作
的進展作口頭匯報。他表示,小組委員會迄今擧行了20
次會議,商議強制性公積金制度的政策及運作事宜。小
組委員會除研究由僱主及僱員所提出的不同意見,以及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與《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
銜接問題外,亦提出了許多繁複的問題進行討論。雖然
當局同意議員所提出的大部分建議,但由於所涉事宜頗
為繁複,只能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提供第一批附
屬法例供議員審議。
54. 夏佳理議員補充,整套附屬法例所載的建議共達200
頁。倘當局擬要求立法局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擧
行的最後一次立法局會議上通過各項附屬法例,將須於
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前就擬動議的有關決議案作出預告。
夏佳理議員解釋,雖然小組委員會已編定再擧行四次會
議,但鑑於現時仍有大量工作尚待處理,而可供審議的
時間卻有限,小組委員會實不可能完成審議工作。因此,
小組委員會的部分委員建議委員會擱置工作。
55. 單仲偕議員表示,鑑於各項附屬法例相當重要,必
須徵詢公眾意見。然而,在本會期結束前可供審議的時
間有限,故此根本無法進行諮詢。由於小組委員會仍未
開始研究該等附屬法例,他建議小組委員會此時暫停工
作。他補充,立法局在未有充分審議前便匆匆通過該等
附屬法例,是不負責任的做法。夏佳理議員補充,他們
必須就該等附屬法例諮詢多個有關團體。
56. 吳靄儀議員表示,雖然她明白小組委員會的難處,但
她卻不贊成立即暫停工作。她認為小組委員會應按慣常
做法進行所需的工作。她的意見獲得陳婉嫻議員的支持。
57. 夏佳理議員建議,雖然小組委員會可繼續商討尚待研
究的政策事宜,但不應展開附屬法例的審議工作,因為
此擧會對議員及法律事務部造成過於沉重的負擔。議員
對此表示贊同。夏佳理議員表示,他會將有關的決定轉
達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立法局CB(2)2362及CB(2)2341/96-97號文件)
58.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是次會議騰出了兩個條例草
案委員會空額可供使用。其中一個空額將供再次展開
工作的1997年人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使用,而
另一個空額則會編配給1997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
例草案及1997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委員會。
59. 關於在會議上提交的審議政府條例草案的新訂優先
次序名單(附錄II),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行政署長建
議若議員決定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1997年司法人
員敍用委員會(特別規定)條例草案及1997年民航(修訂)
條例草案,便應立即展開審議工作。議員對此建議表
示贊成。
60. 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陳婉嫻議員時表示,倘擬於一九
九七年六月十七日及六月二十三日的立法局會議上恢復
該等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必須分別在一九九七年五月
三十一日及六月六日的限期前作出預告。夏佳理議員補
充,倘負責該等草案的議員決定恢復草案的二讀辯論,
必須預留足夠的時間讓其他議員提出擬議的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
61. 副秘書長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立法局主席
無權免除就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作出預告的規定。然
而,只要由內務委員會提出建議並獲得立法局主席的許
可,任何條例草案均可在緊接有關內務委員會會議後的
立法局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
62. 黃錢其濂議員就其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至十七日
期間出席在加納擧行的研討會作口頭匯報。她表示,是
次研討會的主題是「議會民主」,出席的35個國家代表
就民主改革的問題交換意見。她受託向議員轉達一個信
息,就是香港未來立法機關的任何民選議員如有意與英
聯邦議會聯合會保持聯繫,可以立法局議員,或以個人
身分致函該會。
63. 黃錢其濂議員補充,她代表立法局接受一個紀念牌,
紀念香港自一九五一至九七年期間,一直積極參與該會
的活動,作出可貴貢獻。此外,亦有一張在加納總統府
內所拍的團體照。她建議請立法局主席向該會的執行委
員會致函道謝。
64. 會議於下午四時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