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52號文件
檔號: 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四次
會議紀要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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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四時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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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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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委員: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何承天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宜弘議員
陸恭蕙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何俊仁議員
劉千石議員
曾健成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列席秘書:
- 助理秘書長2
-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書長1
- 吳文華小姐
- 助理秘書長3
- 陳欽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1
- 黃思敏女士
- 助理法律顧問3
- 馮秀娟小姐
- 助理法律顧問5
- 張炳鑫先生
- 總主任(申訴)
- 梁小琴女士
- 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女士
-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 馬朱雪履女士
-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 周封美君女士
I.通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會議的
紀要
(立法局CB(2)191/96-97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i)議員條例草案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布政司已承諾研究當局就議員條
例草案是否具有由公帑負擔的效力提出意見所需的時間。
至於1996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他得悉當局已給予
立法局主席一個臨時的答覆,而答覆的複本已送交梁耀忠
議員備悉。
3.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梁耀忠議員時表示,他會繼續向布
政司查詢正在等候法律草擬專員簽發證明書(按《會議常
規》第39(1A)條的規定),以及當局就草案是否具有由公
帑負擔的效力提出意見的議員條例草案的進展。
(ii)立法議程
(立法局CB(2)216/96-97號文件附錄I及II)
4.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立法局CB(2)216/96-97號文件
附錄I及II,並表示當局已知會立法局,須在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之前通過成為法例的條例草案共有41條。布政司又
表示,有關的草案一覽表或須按情況作出修改。
(b)研訊前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梁銘彥先生離職
事件及有關事宜專責委員會的成員人數、成員
及主席人選
5.羅祥國議員於席上表示有意加入上述專責委員會。
6.議員同意向立法局主席建議專責委員會的成員及主席人
選如下 --
葉國謙議員(主席) | 周梁淑怡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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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佳理議員 | 張文光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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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謹申議員 | 陸恭蕙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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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祥國議員 | 吳靄儀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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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錢其濂議員 | 任善寧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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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會就內務委員會所提建議致函立法
局主席。
(會後補註:該函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發出。)
(c)法律事務部的進一步報告--根據《公共財政
條例》(第2章)第30(1)條動議的決議案
(立法局LS19/96-97號文件)
8.議員審悉上述報告,並同意支持有關的決議案。
III.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
局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顧問
報告(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曰在憲
報刊登)
(立法局LS14/96-97號文件)
9.副秘書長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黃偉賢議員已作
出預告,表示會動議一項議案,廢除《1996年大老山隧道
(修訂附表)公告(第429號法律公告)》。立法局主席認為該
議案不合乎規程,並已將之退還黃議員。
10.議員審悉上述報告所載各項附屬法例。
11.法律顧問告知議員有關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提交立法
局省覽的《1996年狂犬病(修訂)規例》(第401號法律公告)
的情況。議員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
獲悉,法律事務部仍在等待當局就若干方面的事項提出意
見,當局其後同意對該規例提出修訂,並已作出預告,表
示會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的立法局會議上動議一項議
案,將該規例的審議期延展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秘
書處將會知會議員擬議修訂的詳情。
IV.條例草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情
況報告
(立法局CB(2)195/96-97號文件)
1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由於1996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黃偉賢議員已同意暫時擱置該草案的
研究工作,負責研究專利條例草案的委員會經已展開工作
。
V.根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條例草案法律顧問
報告
(a)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草案
(立法局LS16/96-97號文件)
1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法律事務部已向當局提出幾點草
擬上的問題,現正等候當局回覆,稍後會向議員提交進一
步報告。
14.劉健儀議員告知其他議員,交通事務委員會於一九九六
年十月二十三日的上次會議未有時間考慮上述草案在政策
方面的影響,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交由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
。
15.葉國謙議員反對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並指出離島區議
會的議員已表示支持該擬議草案。此外,他又對現時輪候
名單上有大量條例草案委員會感到憂慮。
16.上述事項隨即付諸表決,結果有八名議員贊成成立條例
草案委員會,反對者有三名。內務委員會主席宣布該建議
獲得通過。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劉健儀
議員、李永達議員(陳偉業議員表示李議員會參加)、黃偉
賢議員、陳鑑林議員、張漢忠議員及李啟明議員。
(b)1996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6/96-97號文件)
17.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並無問題。
18.梁耀忠議員表示,人力事務委員會曾於一九九六年三月
十二日討論有關的建議,議員當時要求將根據主體條例呈
交補償申請的限期(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延長一年,因
為議員假定該草案可於原定限期之前獲通過成為法例。但
現時的情況並非如此,他詢問可否在計算延長一年限期時
,由該草案的生效日期起計。
19.法律顧問回應田北俊議員時表示,當局聲稱已諮詢勞工
顧問委員會,並獲其支持有關的建議。李啟明議員補充,
當局會加強宣傳該補償計劃,使已錯過原定限期的人可以
提出申請。
20.議員普遍認為無需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並同意押後對
草案作出決定,以等待當局就梁議員的建議作覆。
(c)1996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由梁耀忠
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立法局LS15/96-97號文件)
21.法律顧問表示,上述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22.田北俊議員表示,該草案未經勞工顧問委員會討論,而
草案亦涉及影響重大的事項,他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
加以研究。梁耀忠議員對此建議表示反對。
23.內務委員會主席將此事付諸表決,結果有18名議員贊成
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反對者則有一名。內務委員會主席
宣布該建議獲得通過。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
會:何敏嘉議員、田北俊議員、陳婉嫻議員、梁耀忠議員
及莫應帆議員。
VI.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立法局
會議上處理的其他事項
(a)質詢
(立法局CB(3)107/96-97號文件)
24.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
答覆)。
(b)聲明
25.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政府議案
26.未接獲擬動議議案的預告。
(d)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i)1996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第2號)條例
草案
(ii)1996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iii)逃犯條例草案
(iv)1996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
(由陸恭蕙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2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四條草案將於一九九六年十
一月六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交由內
務委員會處理。
(e)「對法定公用事業機構加強監管」議案辯論
28.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上述由單仲偕議員所動議議
案的措辭。
(f)「釋放王丹」議案辯論
2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上次會議研究上述由何
俊仁議員所動議議案的措辭。
30.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廖成利議員時表示,立法局主席已
裁定何俊仁議員所提議案合乎規程,而在回應田北俊議員
時,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會要求立法局主席解釋其所作裁
決的理據,供議員參考。
31.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其他議員,議員如有意對上述議案
提出修正案,須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截止限期前作出
預告,而慣常的發言安排將予適用。
VII.預先就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立
法局會議舉行的議案辯論給予通知
(a)「選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議案辯論
32.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劉慧卿議員所提議案的主題
。
(b)由李卓人議員動議的議案
3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仍未收到李卓人議員所動議
議案的主題及措辭。
34.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田北俊議員時表示,內務委員會較
早前已商定,議員無論是否備有議案主題或措辭,均可提
交辯論時段的申請。
35.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就上述兩項議案作出預告及
提出修正案的截止限期分別為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及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VIII.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小
組委員會報告
(a)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至九月十三日期間在憲
報刊登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2)205/96-97號文件)
36.小組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請其他議員參閱上述報告,
並簡略闡釋議員對《1995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1995年
第85號)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的關注。他表示會於一九
九六年十月三十日動議一項議案,將《1996年應課稅品(酒
精)(修訂)規例》及《1995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1995年
第85號)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的審議期延展至一九九六
年十一月六日。小組委員會將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再次舉行會議。
37.李家祥議員表示,當局贊同香港會計師公會對公司註冊
規則非法定地位的立場。香港會計師公會將於小組委員會
下次會議上解釋其立場。
(b)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報告--職權範圍
(立法局CB(2)208/96-97號文件)
38.議員通過上述文件。
IX.其他事項
英國下議院有關香港事務的辯論
39.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立法局秘書處倫敦辦事處已
證實,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聶偉敬先生將於一九九六
年十一月十四日在下議院動議一項休會議案,就香港事務
進行辯論。由於內務委員會較早前已商定,倘下議院舉行
該項辯論,立法局將會派遣代表團前往倫敦,他就此項安
排徵詢議員的意見。
40.經討論後,議員商定--
(a)派遣內務委員會代表團前往英國,就對香港有重大影響
的事宜向國會議員轉達立法局議員的關注,並列席旁聽是
次辯論。
(b)為代表團擬備立場書。內務委員會對立場書內所載的事
宜應有一致的立場。倘若即將組成的代表團並無異議,該
份立場書應以內務委員會主席就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有關香港事務的辯論致上議院的函件內所載的事宜為根據
,涵蓋下列事項--
- 越南船民;
- 日後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提交
有關香港情況報告的安排;
- 給予香港英籍人士英國公民身分;及
- 給予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英國公民身分。
(c)秘書處將會發出通告,邀請對此事感興趣的議員加入該
代表團。該代表團應舉行會議,商討此行的詳情,例如出
發的時間及立場書應涵蓋的事項等等,以期在內務委員會
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舉行的下次會議上作匯報。
(會後補註:秘書處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發出立
法局CB(2)246/96-97號文件。)
(d)秘書處應要求其倫敦辦事處向代表團提供協助,包括在
倫敦的會議安排
41.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議員時表示,內務委員會較早前已
商定,參加該代表團的每位議員的預算開支不應超逾4萬
元,而整個代表團的開支上限則為16萬元。
42.會議於下午五時四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