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831/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HS/1/96/2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十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議員 :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田北俊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莫應帆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議員 :

    黃震遐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陸恭蕙議員
    鄭明訓議員
    羅致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鄭美施女士
政務主任(計劃運作)2
李冠殷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法律事務部顧問
杜俊能先生
高級主任(1)5
司徒少華女士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1352/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匯報計劃運作尚待解決的問題(第II部分)

(立法局CB(1)1437/96-97(01)號文件)

拖欠供款

2. 議員就檢控拖欠供款僱主的費用提出問題。助理處長 (計劃運作)在回答時解釋擬議的安排:

  1. 檢控拖欠供款僱主的一切開支,不會由計劃或 計劃成員負擔。除非法院下令拖欠供款的一方 須承擔部分費用,否則一切費用將由強積金計
    劃管理局支付;

  2. 有意由強積金計劃管理局聘請本身的律師,以 提供法律意見及處理訴訟個案。然而,檢控違 反法例規定的工作會由律政署負責;及

  3. 由於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只會在拖欠個案表面證 據成立時才展開法律訴訟,訴訟程序應較為簡
    單,同時可確定訴訟費用。

會計及報告規定

3. 議員接納政府當局就規定受託人須在計劃年度終結後 六個月內提交經審計帳目所提出的理由,但他們仍然關 注在年度帳目內提供比較數字的問題,並對修訂建議有 所保留。有關建議只規定受託人在年度帳目內就主要的 財務指標提供三年摘要。單仲偕議員表示,其他項目, 如折舊率及間接成本,可能有助計劃成員評估計劃的表 現。副主席同意有需要披露更多項目的比較資料,並表 示列擧對上三年以上的數字,能提高透明度及妥善監管 受託人。他進一步建議應披露投資組合的詳情。

4.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就議員對披露比較數字的關注作 出解釋,表示根據經修訂的建議,受託人除提供對上一 年所有項目的比較數字外,亦須提供淨投資收益及投資 資產的三年摘要。政府當局認為,提供對上超過一年的 所有帳目的相關數字,作用並不大,原因是披露這些數 字耗費高昂,而且不符合國際慣例。計劃成員如欲監察 計劃在一段長期間的表現,可參閱其過往數年的年度帳
目及報告。

5. 關於「淨投資收益」及「投資資產」的特定主要指標 的詳情,政務主任(計劃運作)2指出,投資政策及目標聲 明已載列詳情,如投資某特定工具的資產比例。他請議 員注意,現行的建議已規定須提供目前及過往財政年度
的比較數據。

6. 至於對受託人的持續監察,政務主任(計劃運作)2表示, 受託人除須遵守投資政策及目標聲明外,亦須在年度報 告內附上投資報告,對年內所持有的投資項目、投資收 入及所賺得的回報進行分析,並作出評論。此外,計劃 的核數師須定期就計劃的財務交易進行核數,如發現有 任何違規或不符合規定的情況,須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匯報。

7. 議員仍然不信納政府當局的解釋。為幫助議員明白退 休計劃的現行會計要求,政府當局會應邀提供部分現行 職業退休計劃及海外機構退休金計劃的年度帳目,供議
員參閱。

8. 主席認為,受託人為推廣其計劃,會盡量提供有關計 劃表現的資料。有關在年度帳目內提供比較數字的要求, 他認為受託人及核數師或有實際困難,未能在現行帳目 內呈示過去數年的數字,原因是投資策略及政策會有所 改變。然而,議員要求政府當局諮詢有關的專業團體, 找出業內人士對在年度帳目內列擧對上一年以上的比較 數字、以及對國際上認可的慣例的意見。

不可拒收的規定

9. 議員普遍認為,規定受託人須在30天期限內向受託人 發出獲接受申請的通知的建議,可予接受。

10. 議員詢問如何確保受託人遵守「不可拒收」的規定, 以及對不遵守規定人士有何制裁。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在回應時表示,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指定一隊人員監察 「不可拒收」規定的執行。該隊人員會注意有關情況, 並就懷疑違反規定的投訴進行調查。管理局會視乎違規 的嚴重程度,對受託人施加制裁,包括財務罰款、公開 制裁及檢控。至於免任、暫時免任及撤銷對受託人的核 准,助理處長(計劃運作)提出忠告,由於有關制裁可能 對計劃成員有不良影響,只會在並無其他選擇的情況下
才會採用。

11. 顏錦全議員建議,應在附屬法例內訂明申請加入註 冊強積金計劃的表格格式,以便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易於 進行監察。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回應時證實,政府當 局會在規則及強積金指引中就重要的表格作出規定,作 為附屬法例的補充。政府當局會考慮單仲偕議員的建議, 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轉授予適當的權力,就行政目的訂 定標準表格。政府當局亦察悉陳婉嫻議員建議加強對 「不可拒收」規定的宣傳。

行業計劃 ── 跟進事宜

立法局CB(1)1437/96-97(02)號文件

飲食行業替工的僱傭關係

12.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匯報就替工的僱員地位問題,諮 詢勞工處及飲食業工會的結果。結果顯示並無特定準則 以決定替工是否僱員,每宗個案必須按其實情予以考慮。 考慮的因素包括休假僱員的僱傭合約條件及條款,僱員 與其僱主所商定的實質安排,以及替工履行職務的方式。 當局會擬備適當的指引,如有疑問,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可諮詢勞工處的意見。至於工會的意見,助理處長(計 劃運作)表示,他們知悉有一小撮工人經常受僱為替工, 但他們較為關注業內大批從事兼職僱員的問題。

13. 陳榮燦議員認為由於飲食業的慣例是由休假的僱員 聘請替工,他估計業內的替工人數應高得多。他進一步 認為,應將替工視為僱員,可參加行業計劃,並有權獲 僱主提供的強積金權益。議員對 於僱主與替工的僱傭關 係的定義並無共識,因為後者雖然為僱主工作,但並非 僱主的直接僱員。

14. 在決定此類工人的僱傭關係時,主席建議可考慮一 個更廣泛的定義。他提及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下對 僱員作出補償的責任。該條例的規限較寬鬆。陳婉嫻議 員亦請議員注意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草案下的一般職務 條文。法律事務部顧問就此問題提供意見,表示職業安 全及健康條例草案下的一般職務條文,不單適用於僱主, 亦適用於其他人士,例如工作處所的擁有人或業主。

15.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回應議員的提問時強調,在決 定強積金的保障範圍時,必須清楚界定僱主及僱員的關 係,以及須劃分替工/臨時工人與兼職僱員的分別,以 便向強積金計劃供款。兼職僱員的供款,為其有關收入 的10%(僱主及僱員各佔5%),但與僱主沒有僱傭關係的 替工,會被視為自僱人士,供款額為其有關收入的5%。 政府當局不適宜訂定一些安排,會實質改變業內僱用替 工的做法,並不適當地為僱主及替工成立僱傭關係,因
此種關係並無理據支持。

強積金計劃的60天符合資格準則

16. 陳婉嫻議員不滿政府當局有意堅持參加飲食業擬議 行業計劃的人士,須工作滿60天始合資格參加計劃,但 卻豁免參加建造業行業計劃的人士無須遵守同樣規定。 她認為有關行業計劃的特定安排事宜,應由擬議的行業
計劃管理委員會決定。

17.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解釋政府當局為何有此決定。由 於建造業有大量臨時工人,業內的流動性亦很高,因此 當局豁免工人須工作滿60天始合資格的規定。另一方面, 雖然飲食業的勞工流動性亦很高,但通常是因大量兼職 僱員所致。政府當局預期這些兼職僱員並無困難符合強 積金制度下的60天工作規定。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向議 員保證,擬議的行業計劃管理委員會會密切監察及檢討
指定行業的情況。

設立行業計劃的需要

18. 陳婉嫻議員詢問指定行業以外的僱主可否設立本身 的行業計劃。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回答說,僱主團體及 工會可自由設立自願性質的行業計劃,以應付他們特殊 的需要。然而,適用於法定行業計劃的特殊安排,將不 會適用於該等計劃。此外,自願性質行業計劃須遵守對
集成信託計劃施加的限制。

行業計劃的管理委員會

19. 議員詢問管理委員會的擬議成員組合,助理處長(計 劃運作)告知議員,該委員會的成員少於十人,包括強 積金計劃管理局、有關的工會和商會,以及行業計劃受 託人的代表。助理處長(計劃運作)亦答允應部分議員的 建議,考慮在附屬法例內訂明委員會的人數或代表的比
例。

III. 其他事項

20. 為幫助議員審閱強積金計劃(一般)規例擬稿,政府當 局答允單仲偕議員的要求,提供規例涵蓋議題的目錄及
相應的文件編號。

(會後補註: 業已透過立法局CB(1)1503/96-97號
文件發出第一批規例擬稿的目錄)

21. 會議於下午二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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