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305/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1/HS/1/96/1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星期三)
|
時 間 : | 上午八時三十分
|
地 點 :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
|
出席委員 :
陳榮燦議員(署理主席)
陳婉嫻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列席議員 :
陳鑑林議員
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明訓議員
黃震遐議員
陸恭蕙議員
羅致光議員
莫應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 陳甘美華女士
-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 鄭美施女士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 法律事務部顧問
- 杜俊能先生
- 高級主任(1)5
- 司徒少華女士
由於正副主席均缺席,議員同意由出席會議的最資深議
員陳榮燦議員主持會議。
(立法局CB(1)1156/96-97號文件)
2.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不可拒收」的規定及對低收入人士的特別保障措施
(立法局CB(1)1160/96-97(01)號文件)
3. 陳婉嫻議員詢問擬議的「不可拒收」規定在外國的慣
例。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回答時解釋,在香港,銀行
及保險業的近似範疇均沒有相若的法定「不可拒收」的
條文。此項條文在海外退休制度並不常見,因為根據經
驗,自由市場力量足以達致供求平衡。在美國及加拿大
等國家,並無法定的補遺公積金計劃,但行業本身在有
需要時,會負起組織補遺公積金計劃的責任。助理處長
(計劃運作)亦提及《僱員補償條例》下的強制保險規定,
並告知議員,據勞工處表示,若僱主及僱員難以找到承
保人以履行其法定的責任,可尋求保險總會的協助。
4. 關於陳婉嫻議員所稱,政府當局不同意讓僱員自由加
入擬議的補遺公積金計劃,原因是恐怕該計劃會變相成
為中央公積金,助理處長(計劃運作)重申,政府當局的
反對與中央公積金問題無關,而是有實際困難界定「低
收入人士」,以便讓他們加入補遺公積金計劃,此外,
亦須顧及未能加入擬議的補遺公積金計劃的人士會否利
益受損。
5. 有關此問題,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回答陳婉嫻議員
的問題時亦澄清,政府當局較早時建議不准許補遺公積
金計劃管理人宣傳該計劃,並非要保存資金,而是減少
行政費用。
6. 法律事務部顧問詢問,擬議的「不可拒收」規定會否
在附屬法例內訂明,抑或以修訂主體條例的方式予以制
訂。助理處長(計劃運作)證實,政府當局建議以附屬法
例形式,對受託人施加此項規定。她亦察悉法律事務部
顧問的關注事項,即主體條例是否有足夠的法定權力,
使根據該條例而制訂的規例足以執行此項重要條文。她
亦告知與會人士,律政署現正考慮有關的法律問題。
7. 陳鑑林議員質疑,政府當局文件第11至13段所述的保
障低收入人士的擬議措施是否有效。由於強積金制度屬
強制性質,他關注保本產品的保證回報率的水平,並建
議回報率應至少與通脹看齊。助理處長(計劃運作)解釋,
政府當局現正就「保本產品」的細則徵詢業內人士的意
見,日後會告知小組委員會。不過,她預期若要訂定一
個指定的投資回報率,會有很大的困難。
8. 單仲偕議員認為,要保證投資回報率高於通脹,並不
可行。他要求政府當局將現時的各種保本產品的回報率
作一比較,並考慮是否需要為強積金制度下的此類產品
制定投資限制。陳婉嫻議員亦建議政府當局在日後的會
議席上向小組委員會簡介保本產品的詳情時,應提及外
國的經驗。
9. 陳鑑林議員關注對強積金產品收費水平的監察,助理
處長(計劃運作)在回答時表示:
-
由於強積金產品的收費架構在計劃規例內已有訂
明,因此很容易為人所知;
-
大部分現有的職業退休計劃,是收取供款或計劃
資產的某個百分率為行政費用;
-
由於行政費用是按「百分率」收取,日後強積金
計劃下的小額帳戶或小僱主單位可因獲大額帳戶
補貼而受惠;及
-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密切監察其他可能對小額帳
戶不利的收費形式,例如劃一收費。
10. 陳婉嫻議員亦關注,強積金產品相對於補遺公積金
計劃收費水平的行政費用。助理處長(計劃運作)預期,
由於市場競爭及補貼的情況,收費相應較低。
11. 陳婉嫻議員詢問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委任的人員有何
權力,監察為低收入人士提供各類型及可負擔的強積金
產品,助理處長(計劃運作)解釋,資料文件第11段建議
的特別措施,大部分會納入法例內,因此獲委任的人員
將負責執行法例的規定。
12. 顏錦全議員建議,訂定處理僱主或自僱人士正式申
請加入註冊計劃的程序時,政府當局亦應要求受託人正
式通知申請人尚欠的資料/尚未遵守的規定。助理處長
(計劃運作)察悉顏議員的關注事宜,但解釋有需要在保
障申請人利益及減少繁複程序兩者間取得合理的平衡。
為方便快捷完成申請程序,受託人須做的包括披露所有
須提供的資料及涉及的程序。
13. 陳婉嫻議員認為,申請程序須「合理」及在「合理
時間」內的規定可任意闡釋。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向議
員保證,現正諮詢業內人士的意見,並會提供指引。
「合理時間」的定義亦會在附屬法例內訂明。助理處長
(計劃運作)應陳婉嫻議員的要求,同意向小組委員會匯
報諮詢業內人士的結果。
14.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闡述可施加的「嚴厲制裁」,
表示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採取的行動包括檢控、暫時終
止或撤銷資格。然而,她補充說,鑑於暫時終止或撤銷
資格可能對計劃成員造成的影響,因此只會在非常嚴重
的違例情況下才會引用。助理處長(計劃運作)亦同意顏
錦全議員的關注事項,表示會慎審考慮公開強積金計劃
管理局的投訴/查詢熱線。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回答
陳婉嫻議員時証實,主體條例授權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在
有關的附屬法例內訂定罰款。
15. 會議於上午十時二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Last Updated on {{PUBLISH AUTO[[DATE("d mmm, yy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