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007/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HS/1/96/2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四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議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李卓人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明訓議員
缺席議員: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黃震遐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羅志光議員
    莫應帆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鄭美施女士

    高級經理(供款)
    潘寶潔女士

    律政署副民事檢察專員
    艾麟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5
    司徒少華女士



I.確認通過上次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567/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2.議員就下列在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中作出概述的事
項進行商議。

計劃的保障範圍--

自僱人士--如何計算入息、遵守和施行規定

(立法局CB(1)537/96-97(03)號文件)

有關入息的計算

3.部分議員質疑,根據資料文件第2(b)段所建議,為計算
自僱人士應作出的強制性公積金(以下簡稱「強積金」)供
款額,將其「有關入息」訂為7,500元是否恰當。助理署長
(計劃運作)回答時澄清,將強積金規例訂明的平均入息水
平與《稅務條例》中作評稅用的免稅額掛鈎,其目的是當
《稅務條例》下的免稅額水平有所修訂時,上述入息水平
亦可作出相應調整。強積金辦事處處長亦表示,擬議的每
月平均入息金額實屬恰當,因為此金額較現時9,500元的每
月入息中位數為低。

4.主席質疑,參考自僱人士前一年賺取的收入,以「假定
」形式決定該名自僱人士現年度的供款額的做法,是否符
合該條例的規定。他認為強積金供款應根據有關人士在每
一計劃年度的全年或某段期間的實際入息計算,並於下一
計劃年度支付。政府當局同意考慮主席的意見。有關為此
問題,副民事檢察專員補充,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
例》的規定,自僱人士的「有關入息」的定義及計算方法
,將會在根據該條例第46修訂立的規例內載明。

5.李卓人議員表示,由於有關的行政工作頗為複雜,自僱
人士或需支付較高的行政費用,因而減低他們對參加此項
計劃的興趣。陳婉嫻議員亦告知與會者,香港公會聯合會
所進行的調查顯示,的士司機、散工及小販等入息較低及
不穩定的自僱人士,極不願意參加並非由政府營辦的強積
金計劃。然而,此一組別的人士最需要退休保障。

6.為減輕議員對如何鼓勵自僱人士參加強積金計劃的憂慮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提出以下各點--

  1. 為避免導致額外工作及可能出現的混淆,該
    計劃對自僱人士的規定已經簡化。根據有關
    建議,自僱人士承擔的責任將減至最低,他
    們並可選擇按月或按年供款。

  2. 有關建議容許自僱人士申報經營虧損,以及
    停止供款,直至轉虧為盈後才再供款。此項
    規定可紓緩經營虧損的自僱人士面對的困難
    。自僱人士無須就經營虧損期間並無繳付的
    供款再進行供款。

  3. 業內人士歡迎當局的建議,即以評稅通知書
    內的應評稅利潤作為「有關入息」,以及以
    作評稅用的免稅額水平作為並無收到任何評
    稅通知書的人士的「有關入息」。此擧可免
    除受託人核證自僱人士的收入。雖然當局需
    要為並無收到任何評稅通知書,而又聲稱其
    入息少於法定基本免稅額的水平的人士計算
    盈虧,但該等個案的數目很少。

遵守和施行規定

7.議員關注施行法定規定方面的困難。鑑於當局初期會針
對已辦理商業登記的自僱人士施行規定,議員提出忠告,
表示此擧可能導致出現不合常理的情況,即主要向守法的
人士施行規定,但對於那些並無領取商業登記證而經營的
人士,則不將他們納入施行規定的範圍內。

8.為回應議員的關注,助理處長(計劃運作)解釋政府當局的
立場如下--

  1. 法例規定自僱人士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不
    遵守此項規定屬犯罪行為,可被判第六級的
    罰款或監禁一年。雖然部分海外退休制度的
    涵蓋範圍並不包括自僱人士,但亦有退休制
    度,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計劃規定必須包
    括自僱人士在內。

  2. 政府當局承認保證各方均遵守法例規定及採
    取施行規定的行動時會出現困難,特別是涉
    及入息低及不穩定的自僱人士的個案。事實
    上,海外的制度亦遇到同樣問題。當局建議
    從三方面入手解決上述問題,其中包括簡化
    強積金制度、推行教育計劃,使自僱人士瞭
    解其權利及義務,以及採取施行規定行動對
    付違反法例規定的人士。

  3. 主體條例已豁免任職小販的自僱人士受到規
    管。商業登記處的統計資料顯示,全港約共
    有280,000名自僱人士,其中亦有身兼僱主者
    。鑑於並無一項制度能夠同時涵蓋所有目標
    組別,強積金管理局會首先向持有商業登記
    證的人士施行規定行動。

  4. 關於運作方面,管理局會在商業登記處查核
    有關獨資經營者及合伙經營者的公開資料,
    以核對受託人所提供的強積金計劃成員名單
    上的資料是否正確。當局會向並無參加任何
    計劃的自僱人士發出警告信,並附上一份有
    關現行計劃的資料。

豁免

(立法局CB(1)537/96-97(04)號文件)

9.陳婉嫻議員認為,原則上外來僱員不應獲豁免納入強積
金制度內,否則僱主會傾向減少聘用本地僱員,以免為他
們供款。李卓人議員補充,現行建議或會促使僱主聘用已
加入海外退休計劃的外來僱員,從而打擊本地僱員的就業
機會。有關此問題,主席提出忠告,表示強積金制度的政
策目的是為本地僱員提供退休保障,而非保障其就業機會

10.為回應議員提出的關注事項,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及助理
署長(計劃運作)就政府當局的建議作出以下澄清:

  1. 「有限期間」的擬議定義旨在確保只在香港
    工作一段短時間的外來僱員才會獲豁免納入
    強積金制度內。與此同時,當局亦可避免歧
    視將會合理地在香港逗留一段長時間的外來
    僱員。

  2. 倘外來僱員已取得工作簽證,獲准在香港工
    作一年以上,該名僱員將不會獲得轄免。鑑
    於根據各類輸入勞工計劃受僱在香港工作的
    人士,所獲簽發的工作簽證大部分以兩年為
    限,該等僱員應被納入強積金計劃內。

11.為回應鄭明訓議員的查詢,助理處長(計劃運作)表示,
在香港設立的外國領使館受《維也納公約》規管。在該等
領事館工作的當地僱員必須遵守香港的法律,因此,他們
不可獲豁免納入強積金制度內。然而,在駐港歐洲委員會
屬下的歐洲聯盟辦事處工作的當地僱員則獲豁免遵守有關
社會保障方面的法例,因為《國際組織及外交特權條例》
(第190章)已提供此類豁免。

12.李卓人議員認為豁免所有家庭傭工納入強積金制度內,
屬一項歧視行為,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就此項意見作出回應
,表示給予豁免的其中一項原因,是避免在調查不法行為
時騷擾任何家庭。

III.其他事項

13.陳婉嫻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將於短期內向財務委員會提出
撥款要求,因而建議當局應向小組委員會簡介「行業計劃
」及「補遺公積金計劃」的詳情,以便議員考慮當局的撥
款要求。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回答時解釋,由於簡報會的安
排出現遺漏,隨後兩次會議將會討論「職業退休計劃的銜
接安排」,當局或不能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底前向議員簡介
上述兩個項目。她亦強調,為了使辦事處繼續運作及研究
議員在過往會議席上提出的建議及關注事項,辦事處必需
盡快獲得撥款。有關此問題,主席表示應根據申請的情理
,而並非小組委員會的商議工作,考慮政府當局的撥款要
求。

14.會議於下午六時二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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