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6/97-9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 CB1/HS/1/96/1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7年5月1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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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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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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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主席)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明訓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黃震遐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婉嫻議員
羅致光議員
莫應帆議員
單仲偕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 陳甘美華女士
-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 鄭美施女士
-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
- 譚偉民先生
-
政務主任(計劃運作)2
- 李冠殷先生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
法律事務部顧問
- 杜俊能先生
-
高級主任(1)5
- 司徒少華女士
(立法局CB(1)1552/96-97號文件)
1997年3月10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匯報尚待解決的問題 ── 強積金制度的行政費用
(立法局CB(1)1437/96-97(03)號文件
2. 議員不同意政府當局就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下稱「管理
局」)收費的理據所作的解釋。主席認為,投資回報率應
遠較當局估計的8.5%為高。他繼而指出,即使假設投資
回報率及通脹率均為8.5%,50億元的創辦資金所產生的
投資回報,應足以支付管理局4億元的成立費用及每年3.5
億元的經營成本。
3. 政務主任(計劃運作)2在回應主席時解釋,根據政府當
局的初步估計,投資回報會被通脹抵銷,導致創辦資金
的數額不會出現實際增長。而經營成本會受通脹影響,
管理局的累積盈餘因此會逐漸減少。若管理局不收取費
用,創辦資金將會在12年內用罄。
4.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就對投資回報率的關注作出解釋,
表示由於一般退休基金會作出長線投資,因而回報率均
能在多年後達到相當高的水平。不過,為審慎起見,並
考慮到管理局的流動資金要求及應急需要,管理局在投
資創辦資金時,很可能會採取保守的投資策略。助理處
長(計劃運作)補充說,8.5%回報率的估計,是基於下述
假設訂定,即20%的創辦資金會投資在證券,而大部分
款項則投資在貨幣巿場及債券。這已較香港其他法定基
金的投資策略進取。她表示,即使採取非常進取的投資
策略,達至5%淨回報率,創辦資金仍會在大約18年內用
罄。政府當局相信,日後的管理局會適當考慮其財政狀
況,然後決定創辦資金的投資策略。
5. 主席對強積金管理局需收取費用的建議持保留意見,
並要求政府當局檢討管理局收入及開支預測。
6. 鄭明訓議員認為,政府當局可能高估了管理局成立費
用的數額,並詢問所涉及費用的分項資料詳情。助理處
長(計劃運作)在回答時強調,文件第4段所提述的各項假
設是非常初步的假設。關於計劃資產的估計價值,她證
實是以顧問在1995年對計劃資產價值的估計為依據,並
按通脹作出調整。
7. 關於成立費用,助理處長(計劃運作)表示,大部分的款
項會用作裝置一套先進的電腦系統,以助管理局與計劃
管理人溝通,並提高管理局的效率。餘下款項主要會用
作辦公室裝修和購置傢具及辦公室設備。由於實際的成
立費用會視乎管理局的未來架構而定,因此在現階段提
供進一步的分項資料,實屬不切實際的做法。當局打算
將管理局的架構保持精簡,以便維持較低的經營費用。
8.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回應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證實,
管理局如收取相等於計劃資產總值的0.05%至0.2%的低
水平年費,長遠而言,可在財政上維持自負盈虧。她繼
而解釋文件所述有關按不同的滑動比例收費的兩個方案。
根據方案I,管理局展開運作時,擬議收費的最高水平訂
於0.2%,並會逐年遞減,直至由第7年起,到達0.05%的
水平。根據方案II,擬議收費訂於0.15%的較低水平,但
下降速率較慢,直至達到0.06%的劃一水平收費。根據方
案I及II,管理局的累積盈餘會分別在運作首16年及14年
內逐漸下降,但其後會開始增加。
9. 主席關注到,鑑於強積金計劃資產總值預期會迅速上
升,即使管理局收取的徵費率偏低,亦會有過於龐大的
盈餘。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回應時澄清,擬議的滑動
收費比例已考慮到強積金計劃資產的估計增幅。不過,
由於強積金制度的部分特點有所改變,以及日後的就業
情況不明朗,倘推算強積金每年的供款水平高達200億
元,則可能過於樂觀。
10. 李卓人議員察悉議員關注的事項,並建議政府當局
應考慮收取較低的劃一徵費,而不應根據建議,按滑動
比例每年收取徵費,當局並應於5年後檢討有關情況。
當局答允研究此項建議。
11. 就此,助理處長(計劃運作)重申有需要收取合理水平
的費用,補足創辦資金,以便支付管理局的經營費用。
關於李議員的建議,助理處長(計劃運作)表示,較可取
的做法是管理局在展開運作時,開始徵收費用,以免在
管理局的財政狀況出現危機時,才收取高昂的徵費,以
及進行高風險的投資。
12. 法律事務部顧問認為,現階段由立法局議員根據主體
法例研究新訂收費制度的細節,是可取和謹慎的做法。
因為訂定初期收費制度的附屬法例須經立法局通過,但
日後如有任何改變,則會由管理局決定。
13. 主席在總結時,促請政府當局在擬訂管理局的徵費
制度時,充分考慮管理局日後的財政狀況,行事加倍謹
慎,並作出更靈活的安排。他亦表示,倘計劃成員須在
管理局運作初年繳納高昂的費用,但當管理局在多年後
累積了大量盈餘時,新加入的成員可能無須繳納費用,
這安排並不公平。
(立法局CB(1)1553/96-97(01)號文件)
14. 主席關注為取得貸款而將計劃資產用作產權負擔時,
對成員權益的保障。助理處長(管制標準)解釋,有需要
備有足夠的現款,以避免因須支付大筆權益予計劃成員
及支付證券交易的費用而急忙出售計劃資產。助理處長
(管制標準)向議員保證,海外的退休基金制度(例如加拿
大及澳洲的退休基金制度),以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
員會就單位信託所訂立的規定,均有類似的條款。
15. 陳榮燦議員詢問關於公司受託人董事的「勝任及合
適」準則。助理處長(管制標準)在回應時表示,有關規
定與對上巿公司董事施加的規定相若。當局建議,公司
受託人必須最少有5名董事,其中一人為獨立董事,而
大部分董事應具備經營退休計劃業務的經驗及資歷。董
事、管控人及行政總裁全部應經強積金管理局審核為
「勝任及合適」的人選。
16. 一位議員詢問管理局如何管制受禁制的投資活動。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在回答時澄清,當局會訂定一份受
禁制投資項目列表,要求受託人遵守。為確保管理局對
可能危害強積金計劃財政穩健情況的新投資活動迅速採
取行動,管理局獲主體條例第28條授權,經與財政司磋
商後,可制定及公佈禁制投資活動的指引。管理局亦可
在實施制裁前(包括撤銷核准、暫時免任或免任受託人資
格),指示受託人糾正違規的活動。
17. 鑑於當局並無限制計劃成員在同一計劃下,在保本
產品與其他投資產品之間轉換投資選擇的次數,田北俊
議員關注成員可能須承擔高昂的行政費用。助理處長(管
制標準)回答說,改變投資選擇所需的30天通知期會有助
減少經常轉換投資選擇的情況。當局會就保本產品推行
教育及宣傳計劃,而管理局會監察計劃管理人收取的費
用。至於田議員對保障成員累算權益的關注,助理署長
(管制標準)解釋,現時業內採用預期定價以進行投資買
賣的慣常做法,可確保成員的權益不會因為巿場的波動
而蒙受損失。
18. 顏錦全議員詢問個人受託人須達致的履行職能擔保。
助理署長(管制標準)表示,當局建議個人受託人須作出
最高為計劃資產淨值不少於10%或1千萬元的履行職能
擔保,兩者以數額較低者為準。擔保的目的是賠償因受
託人未能履行職責而令計劃資產蒙受的損失。海外的退
休金制度(例如美國的退休金制度)亦有此類安全網的規
定。
19. 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在回答議員的查詢時證實,第二
批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擬稿會在翌日派發予議
員,政府當局會盡早提供規例的餘下部分及其他規則及
規例。
20. 鑑於附屬法例內容繁浩及審議時間有限,李卓人議
員建議小組委員會應盡早開始審議附屬法例的工作。就
此,法律事務部顧問表示,鑑於所涉及的問題甚為複雜
及眾多,小組委員會應預留充分時間,以便詳細審議有
關的附屬法例。主席對小組委員會可否在本立年度會期
內完成審議工作存疑,並要求議員在下次會議席上進一
步考慮審議附屬法例的時間表。
21. 議員同意下5次會議的時間如下:
1997年5月20日下午4時30分
1997年5月23日下午12時45分
1997年5月29日下午3時
1997年6月2日下午3時
1997年6月5日上午10時30分
22. 會議於下午4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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