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156/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HS/1/96/1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二)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明訓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黃震遐議員
    陸恭蕙議員
    羅致光議員
    莫應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助理處長(管理標準)
譚偉民先生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高級經理(銜接安排)
于海平女士
律政署副民事檢察專員
艾麟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5
司徒少華女士



I. 確認通過會議的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1)601/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2. 議員討論下述有關職業退休計劃與強制性公積金(下
稱「強積金」)制度的銜接安排的議題。

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註冊的計劃的豁免
準則

(立法局CB(1)667/96-97(02)號文件)

強積金計劃與職業退休計劃的分別

3. 議員提及政府當局資料文件第4段所列強積金計劃與職
業退休計劃的分別,並關注到兩類計劃的差異。

4. 助理處長(管理標準)在回應時表示,職業退休計劃與 強積金計劃的主要分別是,前者是僱主主動作出的自願 性質的安排,後者則屬強制性制度。若對現有職業退休 計劃施加強積金的所有規定,既沒可能亦不公平。有關 銜接安排的建議已顧及兩個制度的不同特點,並經諮詢 僱員代表及僱主團體後才制訂。他繼而解釋,各項安排
是為了達到以下目標而訂立:

  1. 對現行職業退休計劃作出最少的干預,因為僱 主已投入大量資源,俾能遵守《職業退休計劃
    條例》的各項規定;

  2. 避免破壞僱主與僱員在其職業退休計劃所訂權 利及義務方面的契約關係;

  3. 為僱員提供公平均等的待遇,並保障他們的權
    利及利益;及

  4. 僱員可透過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保存權
    益,留待退休後享用。

5. 李卓人議員指出,有些退休計劃(如中華汽車有限公 司的退休計劃)所提供的權益,較擬議的強積金制度下 的權益為低,他建議應以強積金的規定為所有退休計劃 的最低法定標準。陳婉嫻議員及陳榮燦議員均同意一點, 就是當《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獲通過成為法例後, 繼續保存條件較強積金計劃遜色的「不合標準」的計劃, 並非公平的做法。三位議員均認為,若現有計劃未能符 合強積金的規定,則應作出改善。當局亦應考慮將強積 金的保障安排(例如受託人的批核及補償基金)擴展至現
有的職業退休計劃。

6. 助理處長(管理標準)及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在回應議員
的建議時解釋政府當局的看法

  1. 大部分的現有職業退休計劃所提供的條件已較 強積金計劃規定的條件優厚。由於在一九九五 年十月十五日分隔日期後設立的計劃不會獲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豁免註冊,沒有設立職 業退休計劃的僱主須提供強積金計劃,以履行
    他們的法定責任。

  2. 由於各職業退休計劃的結構不同(例如供款及 非供款計劃、歸屬規模等),以及個別僱員的 情況不一(如其服務年期、繼續參加或離開計 劃的意向),因此難以將兩項計劃作出比較, 並一概而論指某項計劃較為優勝或遜色,此擧
    有時亦欠公允。

  3. 參加現有職業退休計劃的僱員會享有一次選 擇權,以選擇參加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 劃。有關僱員只可在實施強積金制度時、轉 職時或日後權益被縮減時,才可行使此項選
    擇權。

7. 單仲偕議員同意,由於擬議安排容許僱員選擇最合乎 其利益的計劃,因此是公平的措施。

新成員必須受保存及可調動性條文所管限

8. 李卓人議員指出下述不合常理的情況。大部分職業退 休計劃規定,若僱員現被合法有理由解僱,將無權領取 僱主對計劃作出的供款,但根據強積金計劃,同一僱員 則符合資格受到完全及即時歸屬安排的保障。因此李議 員建議,應將強積金制度的實施日期作為一個分隔日期。 對於已加入職業退休計劃的僱員,若被合法有理由解僱, 其僱主不能扣起他在分隔日期後獲得的累算權益。單仲 偕議員同意李議員的意見。田北俊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應
考慮此項建議的可行性。

9. 助理處長(管理標準)在回應時表示,李議員的建議會 令備存紀錄及計劃安排更趨複雜,亦可能增加行政費用。 此外,或會令僱主與僱員現時的契約關係出現實質的改
變。

10. 議員關注到,擬議的補償基金範疇不會擴大至應付 職業退休計劃在資產方面的損失。助理處長(管理標準) 回應時表示,由於職業退休計劃與強積金計劃的風險水 平各有不同,若將兩類計劃納入補償基金的保障範圍內, 並不公平。擧例說,就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註冊 的界定權益計劃而言,僱主須完全承擔投資的風險。

11. 由於議員仍然關注職業退休計劃與強積金計劃的差 異,以及可否以強積金計劃的標準作為最低要求,以劃 一兩項計劃,政府當局同意考慮其關注事項,並提供一 份文件,列述以下建議的可行性及影響,即規定僱主有
理由解僱僱員時不得扣起僱員的權益。

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註冊的計劃的豁免
準則

(立法局CB(1)667/96-97(03)號文件)

12. 副主席查詢有多少本地僱員參與根據《職業退休計 劃條例》而獲得豁免的計劃。助理處長(管理標準)表示, 截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有1,820項計劃基於持 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的成員少於10%或50人而獲得豁免。 該等計劃總共為大約1,900名本地僱員提供保障。至於這 些計劃所提供的權益,助理處長(管理標準)表示,由於 大部分計劃屬外國營辦的退休計劃,政府當局並無全面
的資料。

受託人及投資的最低標準

(立法局CB(1)667/96-97(04)號文件)

13. 由於獲豁免遵守強積金規定的職業退休計劃在受託 人及投資方面所須遵守的標準,較強積金計劃寬鬆,部 分議員關注,職業退休計劃成員的利益可能未獲充分保 障。他們並查詢當局有何措施監管這些計劃現有受託人
及投資顧問的水準。

14. 助理處長(管理標準)在回答議員關注的事項時,向 議員保證,雖然現時職業退休計劃的受託人及投資顧問 的委任安排將可繼續延用,但新委任的受託人及投資顧 問必須符合《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某些規定。由 於會經常更換受託人,預期該等職業退休計劃很快便可 符合要求較嚴格的規定。至於現有的投資顧問,助理處 長(管理標準)表示,他們大部分已符合強積金計劃的規
定。

15. 助理處長(管理標準)在答覆議員時証實,現時有193
個由個別受託人管理的職業退休計劃,為大約130 000名
本地僱員提供保障。

議員關注的其他事項

16. 李卓人議員查詢,是否需要修訂法例,使強積金管 理局可處理職業休退計劃要求豁免註冊的申請。高級經 理(銜接安排)表示,或有需要修訂《職業退休計劃條例》, 使職業退休計劃處長可向強積金管理局披露有關計劃的
資料。

17. 會議於下午四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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