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618/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HS/1/96/1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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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二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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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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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田北俊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列席議員 :
陳鑑林議員
缺席議員 :
黃震遐議員
陸恭蕙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明訓議員
羅致光議員
莫應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 陳甘美華女士
-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
- 譚偉民先生
- 律政署署理高級助理民事檢察專員
- 黃振軒先生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 法律事務部顧問
- 杜俊能先生
- 高級主任(1)5
- 司徒少華女士
(立法局CB(1)1007/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無須作出
修訂。
2. 就部分議員建議往海外訪問以研究外國的退休金制度
一事,主席請議員參閱在席上提交有關智利的資料。議
員商議可否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下旬或五月往海外訪問。
副主席認為,小組委員會應往海外考察,藉以取得海外
退休制度的第一手資料。
3. 強制性公積金(以下簡稱「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在答
覆主席的詢問時證實,兩名政府人員曾於一九九五年訪
問智利,而強積金辦事處亦已取得關於海外退休制度的
刊物/文獻。事實上,政府向顧問發出的指示要點亦包
括研究海外國家退休制度的處理方法。
4. 議員經商討後,認為鑑於時間緊迫,決定不會前往海
外訪問。他們並接納主席的建議,要求立法局秘書處資
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就此議題進行研究。
(會後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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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主席的指示,小組委員會已於一九
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要求資料研究及圖書
館服務部進行有關的研究。) |
(立法局CB(1)1064/96-97(01)號文件)
5. 主席認為,強制性公積金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
應以積極進取的方式監察受託人的表現,例如進行突
擊查察,藉以揭發違規情況和防止不良行為。助理署
長(管理標準)在回應時表示,管理局須事先獲得有關
受託人同意,方可在未接獲投訴的情況下採取查察行
動。不過,管理局將與受託人作出安排,以便定期進
行實地查察和要求取得關於受託人表現的資料,以確
保受託人遵守強積金的法規和指引。有關資料包括計
劃的管理詳情,例如供款紀綠、計劃成員權益的轉換
和提取、提供查詢設施、計劃資產的保障,例如託管
安排、提供履行責任保證和專業彌償保險, 以及計劃
的投資情況,例如交易紀錄。香港在規管金融和銀行
機構方面以及海外的退休金制度亦有類似的監察安排。
助理署長(管理標準)預期,管理局在定期查察受託人時
不會出現重大問題。
6. 主席對於執行規定的成本表示關注,強積金辦事處處
長就此證實,管理局將自行支付查察和調查工作所需的
開支。管理局在成立時,將獲政府提供一筆50億元的款
項,管理局日後將透過核准強積金受託人以及為計劃註
冊獲取收入。
7. 陳榮燦議員詢問有關計劃的核數師及其他計劃管理人
應承擔的「警報」責任。助理署長(管理標準)在回應時解
釋,計劃的核數師及其他計劃管理人在正常工作期間,
若發覺有任何事件會影響計劃的財政狀況,須即時向管
理局匯報。例如,當核數師對某項強積金計劃進行年度
審核時,會隨機挑選該年度其中數天的交易情況進行查
核和確認。計劃管理人的監察角色,必須在其與計劃受
託人訂立的聘任合約內清楚訂明。計劃管理人若未能履
行其職責,即屬專業過失。
8. 議員詢問對受託人實施免任、暫時免任及撤銷核准的
制裁,助理署長(管理標準)在答覆時澄清,採取何種制
裁方式視乎違反強積金規定或規例的嚴重程度。「免任」
表示剝奪受託人就一個計劃執行職務的權力,而「暫時
免任」則在一段指定時間內暫時撤銷對受託人的核准。
至於「撤銷核准」就是完全剝奪受託人就任何強積金計
劃執行職務的能力。管理局只會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
才會考慮撤銷對受託人的核准。管理局若認為,受託人
的違規行為屬無心之失或其行為並未對計劃資產造成重
大損失,則在採取制裁行動前,會讓受託人有機會作出
補救。
9. 單仲偕議員關注到,在採取制裁行動前給予擬議的一
個月預先通知期是否過長,助理署長(管理標準)表示,管
理局會根據違反規定的嚴重程度,決定應否給予較短的
通知期。
10. 陳婉嫻議員詢問有關撤銷制裁事宜,助理署長(管理
標準)在回應時表示,若核准受託人對其不當或違規行為
作出令人滿意的補救行動,管理局可隨時撤銷制裁行動。
陳婉嫻議員建議把有違規紀綠的受託人列入黑名單,助
理署長(管理標準)認為此舉並不恰當,原因是不遵守規定
的情況可能與公司董事是否符合「勝任及合適」準則有
關,而非必定涉及受託人公司的運作。此外,管理局亦
可採取其他有效的制裁行動,包括檢控、罰款及公開譴
責。當局預期,受託人公司為保持本身的競爭力,會致
力在業內維持良好聲譽。
11. 副主席關注制裁受託人時如何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
助理署長(管理標準)證實,在此情況下,管理局會根據
主體條例第33(4)條,委任替任核准受託人接管有關計劃。
為使計劃的管理工作能順利移交,管理局會考慮原有受
託人推薦的替任受託人是否適當人選。此外,即使核准
受託人被暫時免任或免任,根據主體條例、規例及規則
的規定,核准受託人應承擔的職責亦不會終止。
(立法局CB(1)1064/96-97(02)號文件)
12. 若計劃的問題過於嚴重以致沒有替任受託人願意接
管該計劃,為保證計劃的資產及其成員的權益完好無損,
部分議員敦促當局提供更為積極的協助,例如接管計劃,
並委任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清盤人。他們要求當局考慮
採用《公司條例》內有關公司清盤的類似安排。
13. 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和助理署長(管理標準)在回應議員
關注的事項時,提出以下各點:
-
管理局會竭盡所能挽救出現問題的計劃,該局
會委任替代受託人以糾正問題,並作出妥善安
排,以避免計劃資產遭受進一步損失。只有在
計劃出現非常嚴重的問題,且無法物色替代受
託人的極端情況下,管理局才會向法院申請清
盤令;及
-
倘有證據顯示,強積金計劃成員的累算權益可
能因受託人的失當或違法行為而遭受損失,管
理局會成立調查小組,進行全面調查。管理局
會根據調查結果採取適當行動,例如制裁受託
人或採取清盤行動。
14. 部分議員仍然關注,保護計劃成員累算權益的擬議
保障機制、以及加強計劃成員自我監管的措施是否有成
效。政府當局應主席要求,同意提供一份文件,闡述為
鞏固強積金制度而訂定的各項保障措施,以及該等措施
如何運作,以保障有關各方的利益。至於計劃成員所擔
當的自我監管角色,強積金辦事處處長證實,計劃成員
可獲得足夠資料和協助,包括列明供款詳情的供款月結
單、由受託人擬備的年度權益結算表、年度報告和經審
核帳目,以及查詢及投訴渠道。
15. 副主席關注是否需要監察投資回報持續偏低的強積
金計劃。助理署長(管理標準)指出,管理局和計劃的核
數師在監察強積金計劃的投資時,會確保受託人和其他
計劃管理人遵從所訂明的強積金投資準則和有關的投資
政策與目標聲明書。副主席亦關注受託人和投資經理如
屬同一間母公司,可能會有不當行為。助理署長(管理標
準)表示,附屬法例會規定,參與財務交易的有關各方在
相互交易時,必須保持距離,而所有交易必須公平和依
照市場價格進行。主席就此表示,當局雖然可透過比較
不同計劃的收費,藉以監察管理計劃的行政費用,但由
於各項計劃的投資策略和組合有所不同,故難以將投資
回報作一比較。單仲偕議員亦指出,計劃受託人有責任
監督投資經理和監察其表現。
16. 會議於下午四時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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