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56/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號:CB1/HS/1/96/1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7年6月19日(星期四)
時 間 :上午10時
地 點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李卓人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議員 :

    黃震遐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鄭明訓議員
    羅致光議員
    莫應帆議員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
譚偉民先生
高級經理(銜接安排)
于海平女士

應邀列席者 :

香港美國商會

會員
Michael BUTTON先生
會員
Stephen BUTLER先生

香港僱主聯合會

代表
李區錦萍女士
代表
梅柏庭先生

香港退休計劃協會

副主席
Stuart LECKIE先生

香港工業總會

代表
楊家聲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5
司徒少華女士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1831/96-97號文件)

議員確認通過1997年5月1日會議的紀要。

II. 就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 成立的計劃與強積金制度的銜接 安排與代表團及政府當局擧行會

(立法局CB(1)1882/96-97號文件)

2. 主席歡迎4個代表團的代表出席會議。基於不可預見 的情況,事務委員會取消了原定於1997年6月12日擧行 的會議,主席為所引起的不便致歉。他向與會者解釋, 是次會議的目的,是跟進陳婉嫻議員及李卓人議員在上 次會議席上提出的各項建議。該等建議涉及僱主根據職 業退休計劃,在合理情況下解僱僱員時有權扣起僱員的 權益,以及僱員可自由選擇參加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 計劃的問題。

僱主在合理情況下解僱僱員時,根據職業
退休計劃有權扣起僱員的權益

3. 香港僱主聯合會李區錦萍女士應主席邀請,表示香港 僱主聯合會、香港總商會、美國商會及香港工業總會等 僱主團體曾分別就此問題諮詢其會員。雖然會員認為強 積金制度對於向工作人口提供退休權益甚為重要,並贊 成早日實施該制度,但他們堅持銜接安排應盡量減少對 現行職業退休計劃的干預。該4個僱主團體原則上接納李 卓人議員的建議,即以強積金制度的實施日期為截算日, 在該日前職業退休計劃下原有的扣起僱員權益的安排可 繼續沿用;在該日後,僱主在合理情況下解僱僱員時, 均不得將僱員的權益扣起。強積金辦事處處長證實,政 府當局認為此項建議可行,並會制訂此項修訂安排的進
一步細則。

4. 陳婉嫻議員歡迎僱主團體接納李議員的建議,但仍關 注會出現下述情況,即一些服務年期長的僱員因輕微的 不當行為被解僱,因而喪失職業退休計劃下僱主的供款。 她促請僱主團體在這方面作出安排,進一步考慮她的建 議,即規定僱主只能在因刑事罪行解僱僱員時,才可行
使扣起供款的權利。

5. 香港僱主聯合會李區錦萍女士在論及陳議員的建議時, 表達僱主對實行有關建議所遇到的實際困難的關注,尤 其是如何界定「刑事行為」的定義,以及有否需要區分 觸犯該等罪行是否與工作有關。香港工業總會楊家聲先 生補充,實施此項建議可能會引致不必要的訴訟。

6. 陳議員關注到服務年期長的僱員被解僱時的處境。香 港僱主聯合會李區錦萍女士在回應時向議員保證,可防 範僱主濫用扣起供款的權利,原因是《僱傭條例》已訂 定在哪些情況下屬有理由提出即時解僱,而僱主扣起供 款的權利,亦受計劃的有關規則限制。香港工業總會楊 家聲先生強調,僱主自願設立職業退休計劃,以便鼓勵 工作表現良好而服務年期長的僱員繼續效力。僱主從來 無意引用扣起供款的條文,以制裁僱員。香港僱主聯合 會梅柏庭先生認為,不宜實施更複雜的銜接安排,否則 可能促使僱主將其現行退休計劃清盤。

7. 陳婉嫻議員及李卓人議員重申曾出現下述情況,即一 些服務年期長的僱員因輕微的不當行為被解僱,因而喪 失其應得的權益。關於此方面,小組委員會促請僱主團 體防範僱主濫用扣起供款的權利。陳議員表示會繼續尋
求實施其建議。

8. 香港退休計劃協會Stuart LECKIE先生強調,該會不是 僱主團體,但代表本港的退休計劃行業。LECKIE先生表 示,該會認為陳議員及李議員的建議均不可接受。他重 申該會的立場,即擬議的強積金制度應是200萬名現時未 受任何退休計劃保障的工作人口的必然保障方案,而現 行職業退休計劃的規定不應有任何更改。

確保僱員可真正自由作出選擇的機制

9. 香港僱主聯合會李區錦萍女士表示,4個僱主團體均 認為,日後的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應主動協助僱員選擇職 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所提供的協助應包括查詢及 投訴的電話熱線服務、向僱主發出實務守則及指引,以
及推行宣傳及教育活動。

10. 香港退休計劃協會LECKIE先生同意,僱主應向僱員 提供有關現行職業退休計劃及擬議強積金制度的詳細資 料,包括該兩項計劃分別提供的權益,以助僱員在得悉 所需資料的情況下,自由作出選擇。

11.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在回應主席的詢問時表示,由於 計算和轉移僱員累算權益時會遇到困難,以及須承擔費 用,當局建議在推行強積金制度後,僱員應可行使一次 過的選擇權,選擇參加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

結論

12. 主席在總結時表示,事務委員會與代表團擧行的兩 次會議,有助消除議員與僱主團體之間在職業退休計劃 銜接安排方面的部分歧見。他多謝各代表提出意見,並 要求政府當局採取相應的跟進行動。

13. 會議於上午11時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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