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601/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HS/1/96/1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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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三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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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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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榮燦議員
莫應帆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黃震遐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明訓議員
羅致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 陳甘美華女士
-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 鄭美施女士
-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助理處長(管理標準)
- 譚偉民先生
-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高級經理(市場監管)
- 呂 宏先生
- 律政署副民事檢察專員
- 艾 麟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助理秘書長1
- 吳文華小姐
- 高級主任(1)5
- 司徒少華女士
由於主席不在香港,會議由羅祥國議員主持。
I.通過上次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1)347/96-97號文件)
2.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3議員在席上審閱當局就「受託人」所提供的資料文件。
現把他們的審議結果概述如下。
有關受託人的批核準則
(立法局CB(1)345/96-97(02)號文件)
判斷受託人是否勝任及合適的準則
4.單仲偕議員對於申請信託公司控制人、董事及行政總裁
的「勝任及合適」準則表示關注。他建議附屬法例應清楚
訂明各項規定細則,包括具體資歷、從事有關行業的年期
及專業知識等。此外,訂明信託公司董事局成員中不同專
業人士所佔的比例,亦屬可取的做法。
5.助理處長(管理標準)就單議員的關注事項作出回應,提
出以下各點--
- 當局制訂「勝任及合適」準則時,曾參考證
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對註冊人士所訂下
的規定。
- 信託公司的董事和行政總裁應具備「合適的
知識、資歷和經驗」,包括擁有下列專業資
歷,例如法律、會計或精算研究,以及在退
休計劃和信託管理方面具備豐富經驗。此類
人士必須作出多項申報,包括是否有犯罪紀
錄,以及並非屬未解除破產的破產人。他們
亦須接受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審核。
- 當局認為無需在附屬法例訂明具體規定,但
會考慮發出指引,供業內人士參考。此外,
亦設有渠道,讓申請被拒的公司提出上訴。
6.單仲偕議員要求當局在提交有關的附屬法例前,盡早向
議員提供上文第5(c)段所提及的指引擬稿,以供參閱。
受託人的資本充裕程度及財政穩健性
7.為增強計劃成員對受託人的信心,以及確保有關公司具
備所需的承保能力,田北俊議員建議,信託公司的實收資
本最少須為3,000萬港元的建議規定應予以檢討,並按信託
公司所管理的強積金金額的增長而增加。
8單仲偕議員表示,雖然申請公司必須為一間已具規模的
金融機構的附屬公司,而該金融機構的資本和資產淨值最
少為港幣1 億5,000萬元,以便為申請公司提供持續財務支
持,但他憂慮倘申請公司的母公司出現財政困難,申請公
司可能受到負面影響。
9.由於個人受託人只須提供履行職能的擔保,李卓人議員
擔心,由此類受託人管理的計劃,其成員的利益將得不到
充分保障。
10.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和助理處長(管理標準)在解釋信託公
司的資本充裕程度及財政穩健性的擬議準則時,作以下說
明--
- 有關實收資本及財政穩健性的規定,目的是
確保申請信託公司擁有充裕的財政基礎,以
便承擔強積金業務及履行其責任。當局在擬
訂有關規定時,既顧及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
,同時亦把強積金制度的運作成本維持在合
理水平。強積金制度推行期間,當局會不時
檢討資本額的規定,在需要時會作出調整。
- 雖然受託人倘出現過失,可能需要動用信託
公司的資本資產來彌償計劃資產的損失,但
此類賠償款額大多由受託人購賣的專業彌償
保險支付。此外,在主體法例下成立的賠償
基金,是提供賠償的最後一著。
- 至於受託人或其母公司出現財政困難時如何
保障計劃資產的問題,當局規定計劃資產必
須與受託人、僱主及其他人士的資產分開處
理,以確保計劃資產不受影響。智利推行的
制度已顯示,以信託形式存在的計劃資產,
不會因信託公司內部關係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
11.就李卓人議員對個人受託人所表達的關注,助理處長
(管理標準)解釋,雖然有關資本充裕程度及財政穩健性的
規定並不適用於個人信託人,但此類信託人必須以銀行擔
保或以受信責任保險形式作出計劃資產淨值10% (最高額不
超逾港幣1,000 萬元)的履行職能擔保。此項擔保將有助個
人信託人彌償專業彌償保險免償額限額內的損失(最高額
不超逾港幣10萬元)。《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訂明,
僱主可自行選擇受託人,但個人受託人只可管理由僱主
營辦的計劃。在此情況下,身為計劃成員的僱員,以及
獨立信託人,均可獲委任為個人受託人。託管及投資職
能可轉委其他計劃管理人,而僱主公司的人事部門可承
擔計劃的行政工作。
本地或離岸公司受託人的數目
12.助理處長(管理標準)在答覆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證實,當
局不會限制獲准在本港營運的本地或離岸公司受託人的數
目。就離岸公司受託人而言,只有信譽超著、財力雄厚及
紀綠良好的公司才可透過其在本地的分支機構,經營強積
金業務。離岸實體亦可設立本地信託附屬公司,由於強積
金的款額龐大,預料會吸引多個本地及海外計劃管理人加
入這個市場,從而增強強積金制度的競爭力。
受託人的責任
(立法局CB(1)345/96-97(03)號文件)
受託人的法定職責和受信責任
13.擬議的監察機制確保核准受託人在管理退休計劃時履行
職責。議員對該機制表示關注,並詢問受託人若違反職責
,須承擔何種責任。議員察悉受託人可將某些職責,主要
是託管及投資職能,轉委其他計劃管理人,因而關注受託
人能否充分及有效地控制所委聘的計劃管理人。
14.助理處長(管理標準)在回應時解釋如下--
- 核准受託人須履行其法定職責和受信責任。
法定職責是法例訂明的特定職責,而受信責
任是計劃的管限規則所隱含關於受託人在普
通法下的一般操守標準,以便提高計劃資產
的保障、防止受託人不當使用職權和管理失
當。
- 受託人若違反法定職責或受信責任,須負上
法律責任,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實施制裁,
包括暫時免任/免任該受託人、撤銷其核准
資格、判處財政上的處罰或提出檢控。此外
,受託人若違反受信責任,計劃成員亦可向
其索償。
- 關於有效監察計劃管理人的問題,受託人有
責任審慎選擇及監督託管人和投資經理,以
及其他計劃管理人。投資經理須獨立於計劃
的受託人及託管人。職能分工可提供所需的
制衡作用,以防止欺詐行為。
- 實際執行時,投資經理負責執行投資決定,
託管人則負責交收投資交易,以及其他與託
管資產有關的服務。投資經理和託管人須定
期向受託人提交投資及計劃資產的詳細報告
,而受託人亦可委聘核數師審核由託管人和
投資經理所處理的計劃帳目。
託管人之委聘準則
(立法局CB(1)345/96-97(04)號文件)
獨立於受託人及投資經理
15.議員仍然關注受託人、託管人和投資經理之間的關係。
鑑於並無規限禁止同一集團轄下的公司同時擔任計劃的受
託人、託管人和投資經理,議員憂慮三方面並無確實的職
能分工以防止欺詐行為,他們並敦促政府當局進一步研究
這方面的規管措施。
16.助理處長(管理標準)在回應時提出以下各點--
- 政府當局建議,只准許實收資本最少為5,000
萬元的本地註冊信託公司,而其母公司為具
規模的金融機構,才可承擔強積金計劃的託
管人職能。此擧可確保計劃託管人具規模及
有足夠能力履行職能。
- 香港約有20多間退休基金的管理公司,以及
40多間本港註冊的信託公司,其中大部分信
託公司為甚具規模的金融團體的附屬機構,
亦提供基金管理服務。受託人、託管人和投
資經理分開和獨立地履行職能,此項安排的
基本原則是確保能充分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
。若硬性規定僱主須委聘不同機構作為計劃
管理人,或會產生不良影響,導致運作成本
上升。
- 管限計劃管理人分開和獨立地履行職能的規
則,是根據業內最佳的行事方式而制定,並
符合國際標準。海外的經驗顯示,同一集團
的公司同時為計劃提供信託、託管及基金管
理服務,未必會損害計劃成員的利益。
17.政府當局應部分議員的要求,會盡量就現時合資格受託
人、託管人和投資經理,其所屬公司之間的關係和實收資
本(若可取得此項資料),索取所需的資料。
分託管人的委聘準則
18.關於委聘海外分託管人一事,助理處長(管理標準)解釋
,委聘分託管人以便進行全球的投資活動,是業內普遍的
做法。擬議的準則會確保委聘的分託管人甚具規模,且受
外地監察機制適當管限。
其他關注事項
支付強積金及有關問題
19.議員察悉,由於僱員轉工時,無需將其在以往退休計劃
所得的累算權益轉往其新任顧主的計劃,又鑑於本地僱員
經常轉工,他們可能在不同的強積金計劃內有數個帳戶。
因此,一位議員憂慮,計劃成員逝世後,其家人從不同的
強積金計劃收取死者的累算權益時或會遇有困難。另一位
議員亦認為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應採取主動,向有關家庭提
供所需協助。
20.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解釋關於計劃成員死亡後支付強
積金,以及保存帳目紀錄的建議時,提出下列各點--
- 若計劃成員在正常退休年齡65歲前死亡,其
家人可聯絡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管理局可利
用死者的身分證號碼,透過將會設立的受託
人與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共用電腦資料庫系
統,翻查死者各個帳戶的資料。
- 若計劃成員於65歲後逝世,而在受託人通知
計劃成員提款後六個月內,仍沒有人提取該
名計劃成員在各項強積金計劃下的累算權益
,則此等累算權益會被轉往補遺公積金計劃
,由去世成員的個人代表提取。
III.其他事項
21.為協助那些在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立法局會期才加入立
法局的議員,了解在一九九五年七月通過的《強制性公積
金計劃條例》,單仲偕議員建議將有關資料的副本送交上
述議員參閱。
(會後補註:經是次會議主席羅祥國議員同意,業已透
過立法局CB(1)384/96-97號文件,向議員發出《強制性
公積金計劃條例》的文本、有關的條例草案委員會向
內務委員會提交的報告,以及強積金辦事處印製的強
積金制度資料小冊子。)
22.關於餘下的簡報會的資料文件,議員促請政府當局盡快
提供所有文件,以便他們可盡早加以審閱和詳細研究。強
積金辦事處處長在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仍在擬備一九九
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次會議的資料文件。她答允盡量在
每次會議前,盡早提供資料文件。
23.會議於下午五時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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