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763/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HS/1/96/1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星期二)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議員 :

    陳榮燦議員(署理主席)
    陳婉嫻議員
    田北俊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議員 :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黃震遐議員
    陸恭蕙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明訓議員
    羅致光議員
    莫應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
譚偉民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法律事務部顧問
杜俊能先生
高級主任(1)5
司徒少華女士



由於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議員同意由陳榮燦議員主持
會議。

I 通過上次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2.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十三日及四月二日會 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無須作出修訂。

II 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匯報尚待解決的問題 ── 受託人的批核

(立法局CB(1)1358/96-97(01)號文件)

受託人的「勝任及合適」準則

3. 單仲偕議員關注如何能客觀地評核受託人的「勝任及 合適」準則。助理署長(管理標準)表示,強積金計劃管 理局在審核由申請信託公司董事或個別受託人所提供的 資料時,會收集有關公司或個別受託人的資料,以便核 對及在需要時進行調查。關於文件附件A表格A.1第(6)段, 助理署長(管理標準)表示,這段的主要目的,是提醒個 別受託人根據主體條例其應承擔的責任,並確保他們對 強積金規則及規例有所認識。另一方面,規定僱主營辦 的計劃至少須有一名個別受託人為具備適當知識及經驗 的獨立人士,可補個別受託人的不足及確保計劃管理完
善。

4. 法律事務部顧問詢問申請受託人若填報虛假資料或作 虛假聲明,會受何種制裁。助理署長(管理標準)表示, 制裁的類別會很大程度上視乎受託人是故意犯錯還是無 心之失。政府當局會考慮是否適宜在表格A.1加入一項條 文,訂明虛假陳述的罪行及刑罰。

5. 田北俊議員詢問有否就強積金受託人擬議的「勝任及 合適」準則,諮詢退休基金業內人士的意見。助理署長 (管理標準)證實曾在專家委員會進行諮詢,並根據所提 的意見對表格作出若干修訂。

受託人的調查結果

6. 陳婉嫻議員質疑,擬議規定強積金核准受託人的最低 實收資本為3,000萬元是否適當,原因是調查作答的28間 信託公司中,沒有一間能達到擬議的規定。助理署長(管 理標準)在回應時表示,擬議的資本規定是參照海外的做 法,並經諮詢受託行業後所訂出的。擬議的水平與加拿 大及澳洲退休金制度所訂的水平相若。由於絕大部分的 現行信託公司是一些大金融機構的附屬公司,而該等機 構的資本及資產淨值超逾1.5億元,日後強積金計劃的每 年注資額估計約200億元,政府當局因而預期準計劃管理 人應不難符合擬議的資本規定。

有關職業退休金計劃的資料

7. 陳婉嫻議員察悉在職業退休金計劃市場的29個集資退 休基金中,有半數基金的受託人及投資經理屬於同一個 公司集團,她因而關注計劃管理人的獨立性及日後的強 積金市場會否被龐大的計劃管理人壟斷。助理處長(管理 標準)在回應時表示,將會制訂符合國際標準的嚴謹規則, 確保屬於同一個公司集團的計劃受託人及投資經理會分 開及獨立運作。有關壟斷的關注,助理處長(管理標準)表 示,具規模的財務機構會參與不同的商業業務,是市場 慣常的做法,政府當局並沒察覺現時退休計劃市場有壟
斷的情況。

8. 助理處長(管理標準)在回答陳婉嫻議員有關新加坡情 況的查詢時,告知議員並無證據顯示有壟斷情況。中央 公積金制度的計劃成員在投資基金方面享有很大的彈性。 成員的總供款額約佔其薪金的40%,其中30%可根據成 員本人的意願,投資在核准的投資工具,其餘的10%則 須由政府管理,主要是投資在政府發行的債券。

保本產品

(立法局CB(1)1328/96-97(02)號文件)

9. 陳婉嫻議員質疑擬議的保本產品能否有效保障低收入 人士的供款。她指出此類產品的投資非常保守,當局只 是規定計劃管理人不得徵收超逾投資回報的行政費用。 陳婉嫻議員懷疑保本產品可否有合理的回報以作退休用 途。她促請政府當局考慮規定有一個能追上通脹的保證
回報。

10. 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及助理處長(管理標準)在回應陳婉 嫻議員時,闡述設立保本產品的理據:

  1. 擬議的保本產品是為保障計劃成員的供款,免 受行政費用或低投資回報所侵蝕;

  2. 擬議對產品施加的嚴謹投資規則,是減低投資 風險及出現負投資回報的可能性,以便能達致
    保存資本的目的;

  3. 擬議產品的運作相近貨幣市場現金管理基金。 該等基金的投資回報相等於三個月銀行存款的 批發率,而費用只是0.25%,因此,預期保本 產品的淨回報額,較儲蓄戶口的銀行存款地為
    高;及

  4. 市場上現有的各種保證基金與擬議的保本產品 不同。前者通常提供較佳的回報,但規定成員 須留在計劃內一段時間才可獲取保證的回報, 及可退出該基金。不過,擬議的保本產品不會
    設立符合參加資格的限期。

11. 陳婉嫻議員建議規定保本產品須提供至少可追上通 脹的保證投資回報。助理處長(管理標準)解釋,雖然長 遠而言,投資工具可達到較通脹為高的回報,但沒有一 套投資組合可對沖短期通脹的風險。鑑於本地投資市場 瞬息萬變,加上輸入性的通脹高企,計劃管理人實無法 提供回報率不低於通脹率的保本產品。此外,由於計劃 成員可按不同的投資選擇調動其累算權益,或將其累算 權益從一個計劃轉往另一個計劃,在此強積金環境下, 若成員對特定的基金並無長期承擔,此實難以保證回報 率可達通脹水平。政府當局與業內人士進行討論後,所 得出的最佳方法是提供一項保本產品,以盡量減低投資 風險、監察計劃管理人的收費,以及加強市場競爭和投
資運作的透明度,從而保障成員的供款。

12. 顏錦全議員詢問,若計劃成員同意參與某項投資選 擇項目或某項計劃一段特定時間,可否向該等成員提供 保證投資回報。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在回應時表示,此建 議並不可行,亦有實際困難,原因是僱員或會隨時轉換 僱主或停止受僱,因此沒有僱員可保證會持續向一個特
定計劃供款。

13. 田北俊議員同意,沒可能提供一個可追上通脹的保 證投資回報率。不過,他認為,由於擬議的保本產品的 管理及投資工作會較簡單,為減輕低收入人士在費用方 面的承擔,因此政府當局應考慮對該產品訂定一個可予
負擔的定額費用。

14. 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在回應田議員的建議時強調,規 管費用的做法形同對自由市場作出不當的干預,會損害 計劃管理人為提高服務質素而公開競爭的成效。助理處 長(管理標準)補充說,若訂定定額行政費用,會對低收 入人士不利,原因是此做法會驅使計劃管理人挑選收入 高而又穩定的僱員為其顧客。智利退休基金制度已出現
此問題。

15. 單仲偕議員詢問,當局規定所有強積金計劃須提供 保本產品,而非為低收入人士設立補遺公積金計劃,此 做法有何支持理據及經濟效益。助理處長(管理標準)解 釋,如只限低收入成員享有保本產品,則有欠公平,行 政工作亦會很繁複。現建議規定所有強積金計劃,包括 集成信託計劃及僱主營辦計劃,須向成員提供保本產品 作為一種投資選擇。他表示,由於計劃成員可在同一計 劃下轉換不同的投資選擇項目,以迎合其不同的需要, 因此此項安排會更靈活和方便,關於此項建議的經濟效 益,助理處長(管理標準)表示,低收入人士可透過其他計 劃成員的互相補貼及集成信託計劃的規模經濟而有所得
益。

16. 由於計劃成員可從保本產品轉往其他投資產品,田北 俊議員提出忠告,成員或須承擔高昂的行政費用。助理 處長(管理標準)察悉其關注事項,並表示強積金辦事處會 規定有關方面日後須適當地披露強積金產品的費用水平。

17. 會議於下午四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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