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7/97-9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號:CB1/HS/1/96/1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7年5月23日(星期五)
時 間 :下午12時45分
地 點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議員 :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議員 :

    黃震遐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明訓議員
    羅致光議員
    莫應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鄭美施女士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
譚偉民先生
律政署副首席檢察官
鮑以理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法律事務部顧問
杜俊能先生
高級主任(1)5
司徒少華女士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1587及1618/96-97號文件)

1997年1月20日及3月17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匯報尚待解決的問題 ── 與職業
退休計劃的銜接

(立法局CB(1)1647/96-97(01)號文件)

僱主團體的評論和意見

2. 陳婉嫻議員和陳榮燦議員強烈不滿僱主團體反對議員 在以往的會議席上,就職業退休計劃的銜接安排提出的 7項建議。兩位議員認為,該等建議旨在加強保障職業
退休計劃的成員,屬合理和切實可行的措施。陳婉嫻議 員質疑,政府當局因何不積極調解議員和僱主團體之間 的分歧。由於她與部分僱主團體擧行非正式會議時,並 無察覺該等團體有如此強烈的反對意見,她因而認為當 局的文件所引述的資料,並不代表僱主的整體立場。她 擔心有關建議可能被誤解,建議小組委員會應會晤主要 僱主團體/商會,討論他們的關注事項。

3. 主席就此表示,據他所知,議員和僱主團體對於擬議 的職業退休計劃的銜接安排持有不同意見,而政府當局 曾致力解決雙方的分歧。至於小組委員會與僱主團體/ 商會擧行會議事宜,鑑於本年度會期所餘時間有限,而 小組委員會尚未開始研究有關的附屬法例,議員可能需 在非正式會議的場合與僱主團體和當局跟進此事。

4.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在回應議員的意見時強調, 當局一直以積極主動的態度,跟進有關職業退休計劃銜 接安排的問題。1997年1月提交議員考慮的建議,是經 過在多次正式及非正式會議上進行深入討論和談判後才 制訂的。當局依照議員的建議,曾與專家小組和主要僱 主團體擧行多次會議,而資料文件亦如實反映專家小組 和該等僱主團體所作的評論和表達的意見。儘管僱主團 體提出強烈反對意見,當局將繼續與他們保持對話,希
望雙方可達成互諒協議。

議員對職業退休計劃的銜接安排提出的建議

5. 助理處長(管理標準)在解釋專家小組及僱主代表的主 要關注事項時指出,他們表示已作出多項妥協,並堅持 立場,反對向職業退休計劃施加強積金的規定。僱主認 為,當推行強積金制度後,職業退休金計劃成員可行使 一次過的選擇權,選擇職業退休計劃或加入強積金計劃, 因此,職業退休計劃成員的權益經已得到保障。

6. 部分議員建議,應規定僱主放棄根據現行職業退休計 劃,在有理由解僱僱員時可扣起僱員權益的權利。陳榮 燦議員認為,為防止服務年期長的僱員因輕微過失而被 解僱時,僱主會濫用權利,扣起僱員的權益,因此應規 定僱主只可在僱員因觸犯刑事罪行而被解僱的情況下, 才可扣起僱員的權益。顏錦全議員贊同陳榮燦議員的意 見,並進一步建議,應規定僱主須考慮僱員以往的工作 表現,才決定可否扣起僱員的退休權益。助理處長(管理 標準)在回應時表示,僱主團體認為,由於根據此項建議, 僱員不論其工作表現如何或基於何種原因被解僱,均會 得到相同對待,這可能導致出現濫用及不公平的情況。 僱員若不滿僱主解僱他們所持的理由,可透過上訴渠道 提出上訴,此擧可制約僱主濫用權利。助理處長(管理標 準)亦澄清,僱主在合理情況下解僱僱員時,只可扣起僱
員退休權益中僱主的供款。

7. 有議員建議指出,日後權益水平若出現變化,應讓僱 員可在現有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之間作出選擇。 顏錦全議員認為,由於只涉及小量行政工作,僱主遵守
此項規定應不會有困難。

III. 保障低收入人士措施的全面概覽

(立法局CB(1)1647/96-97(02)號文件)

8.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回應陳婉嫻議員時證實,政府 當局建議要求所有強積金計劃提供一項保本產品,作為 計劃成員的其中一種投資選擇,以確保他們的供款不會 因行政費用或強差人意的投資回報而被侵蝕。至於設立 行業計劃的問題,助理處長(計劃運作)表示,經考慮議 員的建議後,政府當局會為建築業及飲食業設立多於一
個的行業計劃。

IV. 審議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
擬稿

(立法局CB(1)1438/96-97,1503/96-97及1647/97-97(03)
號文件)

9.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在回應議員時表示,政府當 局會盡早發出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擬稿的餘下 部分,以及其餘的附屬法例,供議員研究。

10. 議員察悉,倘當局在1997年6月23日立法局最後一次 會議上要求通過有關附屬法例,當局須最遲在1997年6月 6日就動議有關決議案作出預告,而議員提出修正案預告 的限期為1997年6月16日。鑑於此問題甚為複雜並具爭議, 議員認為,主席應不會延遲最後限期,以便給予讓議員 充裕時間研究有關的附屬法例及提出修正案(如有的話)。

11. 鑑於時間緊迫、條文內容繁浩及複雜,加上需要與 一些有關團體進行磋商,議員認為小組委員會不可能在 1997年6月6日前完成審議附屬法例的工作,若未經全面 研究便輕率對該等附屬法例投票表決,是不負責任的做
法。

12. 關於日後的工作,單仲偕議員認為,小組委員會不 應開始研究有關的附屬法例。政府當局應廣泛諮詢公眾 意見,以期就有關的附屬法例制訂最後定稿,在1998-99 年度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首屆立法會研究。陳婉嫻議員 及陳榮燦議員雖然支持早日為整個勞動人口實施退休保 障制度,但亦理解到有關工作繁複。在這方面,強制性 公積金辦事處處長重申,政府當局不想再進一步拖延,
會盡早實施強積金制度。

13. 主席同意小組委員會不應開始研究有關附屬法例, 但應繼續跟進過往會議未完成的待續事項。他建議向內 務委會匯報小組委員會對日後工作方面的意見,並聽取 內務委員會的意見。議員同意主席的建議。

(會後補注: (a) 主席在1997年5月23日的內務委員會 會議席上就小組委員會的工作進度作出 報告。內務委員會同意小組委員會的擬 議行動。

(b) 經主席同意,原定於1997年5月29日 及6月2日擧行的會議,現告取消。下次 會議訂於1997年6月5日擧行,與僱主團 體/商會會晤,討論職業退休計劃的銜
接安排。)

14. 會議於下午2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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