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352/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HS/1/96/2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議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陳婉嫻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

    黃震遐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明訓議員
    羅致光議員
    莫應帆議員
    單仲偕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鄭美施女士
律政署署理高級助理民事檢察專員
黃振軒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5
司徒少華女士



I. 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補償基金:保障範圍、運作及徵費
(立法局CB(1)1125/96-97號文件)

補償基金的徵費安排

議員詢問補償基金的徵費安排,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 回應時解釋,政府當局會提供3億元,作為該基金的創 辦基金,而擬議的9億元上限會包括此筆創辦基金。餘 下的6億元會來自徵費,建議的徵費率定為總體計劃資 產的0.03%。至於海外退休金制度的補償基金,助理處 長(計劃運作)證實,在過去十年,在澳洲制度下,沒有 人向補償基金提出索償申請。另一方面,加拿大的補償 基金不單只補償因計劃管理人的違法或失當行為所引致 的損失,沒有紀錄顯示有人根據該等理由提出索償申請。

2. 陳婉嫻議員對計劃成員須向補償基金繳付徵費的規定 持保留意見。她認為,由於強積金制度屬強制性質,原 則上政府應承擔責任,補償成員在累算權益方面的損失。 她繼而詢問,可否對低收入僱員訂定較低的徵款率,以 減輕他們的負擔。主席亦詢問,若補償基金用罄,政府
當局會否提供應急撥款。

3. 助理署長(計劃運作)及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在回應議員的 意見時解釋政府當局的立場:

  1. 除注資3億元作為補償基金的創辦基金外,在不 太可能發生的情況下,若補償基金無法應付索 償申請,則會獲提供應急貸款,但須根據主體 條例第17(6)條獲得立法局批准後才可撥款;

  2. 主體法例業已授權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為該基金 收取徵費,並就徵費的比率訂立規例。此類規
    例亦須經立法局通過;

  3. 當局在開始時已清楚表示,政府承諾提供50億元 以成立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並注資3億元,作為
    補償基金的創辦基金;

  4. 由於補償基金只會作為最後途徑,在用盡所有其 他途徑(如專業彌償保險等)後,才由基金撥款,以 補償因計劃管理人的失當或違法行為所引致的損 失,故預期可能向該基金提出的索償申請數目會
    很小,無須建立龐大儲備;及

  5. 採用單一的徵費率,是公平及簡單的做法。若為 低收入僱員訂定較低的徵費率,或豁免他們繳付 徵費,則會令有關機制更趨複雜,並會導致收入
    較高者繳付更高徵費,以建立所需的儲備。

4. 主席表示,建議的徵費率大致上可以接受。此外,有 關條文訂明,若改變徵費率,須經立法局批准,這擧會 確保立法局能作出適當監管。

補償基金的運作

5. 議員詢問動用補償基金的程序及需時多久才能取得法 庭命令,從補償基金中撥款發放補償。為加快處理索償 個案,部分議員建議,若有充分証據證明計劃管理人作 出違法/失當行為,以致有重大損失,便可即時動用補 償基金,以補償計劃成員的損失,其後才向計劃管理人 追回款項。他們要求政府當局考慮作出和破產欠薪保障
基金相若的其他安排。

6. 有關保障計劃成員及有需要用盡所有補償損失的可行 方法的問題,助理處長(計劃運作)澄清擬議的安排如下:

  1. 法例並沒有訂明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採取行動的 先後次序。倘管理局信納不大可能從計劃管理 人及專業彌償保險取得補償,則可直接向法庭 申請命令,著令由補償基金撥款發放補償;

  2. 由於法庭程序可能需時甚久,應盡可能向計劃 管理人追討補償,此擧對計劃成員更為有利;

  3. 當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草案在一九九五年提 交立法局時,立法局曾修訂有關條款,規定強 積金計劃管理局須取得法庭命令,才能從補償
    基金中撥款發放補償。

7. 署理高級助理民事檢察專員表示,處理破產個案時, 較容易確定是否沒能力支付債項,但要證實是否有失當 /違法行為,則困難得多。因此,有需要有法庭裁決, 否則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能基於失當/違法行為以外的 其他原因而著令補償基金付款,但其後未能收回有關款
項。

8. 陳婉嫻議員詢問,成立調查隊以評估損失及調查導致 損失的原因,有關費用是否由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承擔。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回答時表示,原則上,管理基金的 費用應由基金承擔。然而,由於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將負 責進行部分初步調查工作,因此管理局會吸納該等費用。 如有需要聘請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以外的專家提供服務, 有關費用會由補償基金承擔。就此項安排而言,陳婉嫻 議員關注聘請外間專家所需的高昂費用,該等費用可能
須由補償基金承擔。

其他關注事項

9. 副主席詢問計劃管理人向計劃成員補償損失的責任,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解釋,根據主體條例第17(7)條,計 劃管理人須負責補償損失。他們亦須付還補償基金所撥 出的款項及該筆款項的利息。副主席關注計劃管理人可 能更改計劃的條款,以逃避責任,署理高級助理民事檢 察專員表示,任何計劃條款,若旨在削減計劃提供人根 據《強積金計劃條例》所訂的責任,該等條款會被視作
無效。

II. 其他事項

下次會議日期

10. 由於小組委員會已完成討論補償基金,議員同意無 須擧行原訂於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的會議。下次會 議將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擧行。

11. 政府當局察悉陳婉嫻議員要求擬備一份綜合文件, 列述強積金計劃成員須承擔的費用/成本。

研究海外退休計劃

12. 主席表示,小組委員會決定就海外退休計劃進行研 究,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已作出跟進,擬備一份研 究建議送交議員考慮。該部要求議員就希望進行研究的
事項提出意見。

(會後補註: 研究建議已隨立法局CB(1)1146/96-97
號文件送交議員)

13. 會議於下午三時五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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