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352/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HS/1/96/2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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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二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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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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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議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陳婉嫻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
黃震遐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明訓議員
羅致光議員
莫應帆議員
單仲偕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 陳甘美華女士
-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 鄭美施女士
-
律政署署理高級助理民事檢察專員
- 黃振軒先生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
高級主任(1)5
- 司徒少華女士
議員詢問補償基金的徵費安排,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
回應時解釋,政府當局會提供3億元,作為該基金的創
辦基金,而擬議的9億元上限會包括此筆創辦基金。餘
下的6億元會來自徵費,建議的徵費率定為總體計劃資
產的0.03%。至於海外退休金制度的補償基金,助理處
長(計劃運作)證實,在過去十年,在澳洲制度下,沒有
人向補償基金提出索償申請。另一方面,加拿大的補償
基金不單只補償因計劃管理人的違法或失當行為所引致
的損失,沒有紀錄顯示有人根據該等理由提出索償申請。
2. 陳婉嫻議員對計劃成員須向補償基金繳付徵費的規定
持保留意見。她認為,由於強積金制度屬強制性質,原
則上政府應承擔責任,補償成員在累算權益方面的損失。
她繼而詢問,可否對低收入僱員訂定較低的徵款率,以
減輕他們的負擔。主席亦詢問,若補償基金用罄,政府
當局會否提供應急撥款。
3. 助理署長(計劃運作)及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在回應議員的
意見時解釋政府當局的立場:
-
除注資3億元作為補償基金的創辦基金外,在不
太可能發生的情況下,若補償基金無法應付索
償申請,則會獲提供應急貸款,但須根據主體
條例第17(6)條獲得立法局批准後才可撥款;
-
主體法例業已授權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為該基金
收取徵費,並就徵費的比率訂立規例。此類規
例亦須經立法局通過;
-
當局在開始時已清楚表示,政府承諾提供50億元
以成立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並注資3億元,作為
補償基金的創辦基金;
-
由於補償基金只會作為最後途徑,在用盡所有其
他途徑(如專業彌償保險等)後,才由基金撥款,以
補償因計劃管理人的失當或違法行為所引致的損
失,故預期可能向該基金提出的索償申請數目會
很小,無須建立龐大儲備;及
-
採用單一的徵費率,是公平及簡單的做法。若為
低收入僱員訂定較低的徵費率,或豁免他們繳付
徵費,則會令有關機制更趨複雜,並會導致收入
較高者繳付更高徵費,以建立所需的儲備。
4. 主席表示,建議的徵費率大致上可以接受。此外,有
關條文訂明,若改變徵費率,須經立法局批准,這擧會
確保立法局能作出適當監管。
5. 議員詢問動用補償基金的程序及需時多久才能取得法
庭命令,從補償基金中撥款發放補償。為加快處理索償
個案,部分議員建議,若有充分証據證明計劃管理人作
出違法/失當行為,以致有重大損失,便可即時動用補
償基金,以補償計劃成員的損失,其後才向計劃管理人
追回款項。他們要求政府當局考慮作出和破產欠薪保障
基金相若的其他安排。
6. 有關保障計劃成員及有需要用盡所有補償損失的可行
方法的問題,助理處長(計劃運作)澄清擬議的安排如下:
-
法例並沒有訂明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採取行動的
先後次序。倘管理局信納不大可能從計劃管理
人及專業彌償保險取得補償,則可直接向法庭
申請命令,著令由補償基金撥款發放補償;
-
由於法庭程序可能需時甚久,應盡可能向計劃
管理人追討補償,此擧對計劃成員更為有利;
及
-
當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草案在一九九五年提
交立法局時,立法局曾修訂有關條款,規定強
積金計劃管理局須取得法庭命令,才能從補償
基金中撥款發放補償。
7. 署理高級助理民事檢察專員表示,處理破產個案時,
較容易確定是否沒能力支付債項,但要證實是否有失當
/違法行為,則困難得多。因此,有需要有法庭裁決,
否則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能基於失當/違法行為以外的
其他原因而著令補償基金付款,但其後未能收回有關款
項。
8. 陳婉嫻議員詢問,成立調查隊以評估損失及調查導致
損失的原因,有關費用是否由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承擔。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回答時表示,原則上,管理基金的
費用應由基金承擔。然而,由於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將負
責進行部分初步調查工作,因此管理局會吸納該等費用。
如有需要聘請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以外的專家提供服務,
有關費用會由補償基金承擔。就此項安排而言,陳婉嫻
議員關注聘請外間專家所需的高昂費用,該等費用可能
須由補償基金承擔。
9. 副主席詢問計劃管理人向計劃成員補償損失的責任,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解釋,根據主體條例第17(7)條,計
劃管理人須負責補償損失。他們亦須付還補償基金所撥
出的款項及該筆款項的利息。副主席關注計劃管理人可
能更改計劃的條款,以逃避責任,署理高級助理民事檢
察專員表示,任何計劃條款,若旨在削減計劃提供人根
據《強積金計劃條例》所訂的責任,該等條款會被視作
無效。
10. 由於小組委員會已完成討論補償基金,議員同意無
須擧行原訂於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的會議。下次會
議將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擧行。
11. 政府當局察悉陳婉嫻議員要求擬備一份綜合文件,
列述強積金計劃成員須承擔的費用/成本。
12. 主席表示,小組委員會決定就海外退休計劃進行研
究,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已作出跟進,擬備一份研
究建議送交議員考慮。該部要求議員就希望進行研究的
事項提出意見。
(會後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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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建議已隨立法局CB(1)1146/96-97 號文件送交議員) |
13. 會議於下午三時五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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