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會計及報告規定



目的

本文件旨在闡述有關強積金計劃擬設的會計及報告規
定。

建議

2. 我們建議將以下會計及報告規定施加於強積金計劃 :

  1. 審計帳目的整體性 : 計劃帳目應按整體層面編製
    及審計, 即按集成信託層面及僱主營辦計劃層面,
    而非按僱主單位層面加以編製及審計。 然而, 僱 主可自行決定編製及/或審計屬僱主單位層面的帳
    目。

  2. 分派 : 年度報告及經審計帳目須提交予強積金計 劃管理局, 並須應要求提供予計劃成員及僱主。

  3. 年度報告及帳目的格式 : 有關年度報告及帳目的 格式須遵照強積金附屬法例及香港會計師公會(會 計師公會)有關退休計劃帳目的會計指引。 會計 師公會的會計指引的主要特色應納入強積金附屬 法例內。 年度報告及帳目必須有中、 英文版本
    提供。

  4. 受託人提交內部監控報告 : 註冊計劃的受託人必 須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提交一份經審計的報告, 報告內訂明主要監控目的, 以及為達致此等目的
    而設的內部監控措施和程序。

  5. 核數師的意見 : 強積金計劃的年度帳目及內部監 控報告必須由外聘核數師審計, 並且給予意見。

論據

審計帳目的整體性

3. 集成信託計劃公開讓超過一名僱主的僱員、 自僱人 士及其他個別計劃成員參加。 強積金計劃的會計系統
應可以編製以下三個層面的財務資料 :

  1. 集成信託層面。

  2. 集成信託範疇內的僱主單位層面。

  3. 個別計劃成員層面。

4. 我們建議年度帳目按集成信託層面而非按集成信託範 疇內的僱主單位層面來編製及審計。 因此, 這些帳目包 括整體安排下的所有帳目往來而非只限於其中一小部分。

5. 這方法能制訂出一個效率高且具成本效益的系統, 使 計劃成員及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安心, 其論據如下 :

  1. 由受託人編製帳目, 是一個可確保受託人向計劃 成員負責的方法。 計劃成員及強積金計劃管理
    局亦能對受託人履行保管的職責安心。

  2. 帳目顯示計劃的整體投資表現, 計劃成員可藉此
    監管計劃的表現。

  3. 帳目可向計劃成員及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保證資
    產仍然存在及獲妥善保障。

  4. 審計帳目可對受託人起獨立管制作用, 因而可作
    為預防受託人損害成員利益的措施。

  5. 計劃成員及準計劃成員可索取每個強積金計劃備 存一致及經獨立審計的文件, 有助他們搜集各計劃
    的資料, 從而選擇計劃。

6. 鑑於集成信託計劃內的小僱主及個人帳戶持有人(即
自僱人士、 不動帳戶持有人)的數目眾多, 若按僱主單
位及個別計劃成員層面編製經審計的帳目, 耗費會十分
高昂, 並會大大提高行政費用。 依照我們建議的制度,
具備充裕資源的僱主可自行與其受託人作出安排(屬自
願性質), 按僱主單位層面編製及/或審計帳目。 此外,
受託人必須將年度權益結算表發給各計劃成員, 以便成
員可以監察其強積金的財政狀況。

分派

7. 經審計帳目為年度報告的一部分, 受託人必須在計劃 年度終結六個月內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提交。 年度報 告及經審計帳目可應要求提供予計劃成員及僱主。 自 動分派經審計帳目的費用較高昂, 我們亦預計並非所有 成員有興趣收取這份文件。

年度報表及帳目的格式

8. 年度報表及帳目的格式應遵照強積金附屬法例及會計 師公會有關退休計劃帳目的會計指引。 目前, 遵從會計
師公會的會計準則純屬最佳操守的指引。 就強積金而
言, 我們建議應將會計師公會的準則中數項主要特色列
明於強積金規則中, 以確保有關特色得以遵從(詳情載於
附件A)。 其論據為 :

  1. 這可確保年度報告及帳目為計劃成員及僱主提供
    具參考性的資料。

  2. 這有助於確保多項不同計劃的年度報告帳目的一
    致性, 有利於對各項計劃作出比較。

受託人提交的內部監控報告

9. 為了進一步保障計劃資產, 並讓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
以監察計劃受託人對強積金計劃所實施的管制, 我們建
議規定受託人每年必須就計劃的內部監控措施提交報
告。 但若強積金計劃屬於僱主營辦計劃, 而計劃成員少
於1,000人, 則毋須履行此項報告規定。 由於此類計劃規
模不大, 計劃的日常管理及運作會大為簡化, 故這類管制
環境不需要太精密的監控程序。 因此, 編製及審計這些
計劃的內部監控報告的得益有限, 但對計劃成員的成本
卻帶來深遠影響。 就計劃資產的保障而言, 編製經審計
的帳目會是一種較具成本效益的方式, 並足以令計劃成
員安心。

10. 內部監控報告的範圍應包括(但並非局限於)以下各
項的管制環境 :

  1. 保障資產;

  2. 符合投資標準及指引;

  3. 將計劃資產與僱主、 受託人及其他第三者的資產
    分隔; 以及

  4. 編製嚴謹的報表, 並將之呈交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就必須報告的特別範疇發出詳細的
指引。

核數師的意見

11. 我們建議計劃受託人所須編製的強積金計劃年度帳 目及內部監控報告必須由外聘核數師審計。 此舉可對
受託人作出獨立管制, 並確保此等重要文件是由受託人
妥善擬備。 報告範圍亦可方便強積金計劃管理局評估
強積金計劃有否遵守強積金法例所載的有關規定。 審
計報告的建議範圍載於附件B


財經事務科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附件A

強積金計劃年度報告及帳目的格式

年度報告的格式

強積金附屬法例將會訂明, 強積金計劃的年度報告必須
載有 :

  1. 計劃報告, 當中包括 :

    1. 評論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內所披露有關計劃
      的財務發展狀況;

    2. 概述管限規則的任何變更;

    3. 受託人認為其他必要資料, 以供計劃成員
      恰當了解計劃的主要事項;

  2. 投資報告, 當中包括 :

    1. 分析計劃所持有的投資及報告涵蓋期內此
      等投資的收益和回報;

    2. 對上述分析作出評論;

    3. 概述報告涵蓋期內計劃所採用的投資政策;

  3. 供計劃成員直接查詢的聯絡資料; 以及

  4. 報告涵蓋期內每名核數師、 銀行、 管理人、 託
    管人、 投資經理人或其他曾代受託人為計劃行事
    的人士或組織的名稱。

年度帳目的格式

將現有香港會計師公會會計指引的主要特點納入強積金
附屬法例

  1. 註冊計劃的財務報表應包括下列各項 :

    1. 營運報表 : 將列載所報告的財政年度內計 劃的投資業績及行政管理費用詳情。

    2. 資產淨值報表 : 將列載截至該財政年度終 結時計劃的資產及負債的情況。

    3. 會計政策聲明 : 將列載註冊計劃在編製財 務報表時所依循的主要會計政策。

  2. 除首年度編製的財務報表外, 應按帳目中每一個 項目列出上年度相應的金額(比較數據)。

  3. 帳目應附有核數師報告。

會計指引未有說明, 惟須納入強積金規則的事項

  1. 倘受託人是個人受託人, 資產淨值報表應由兩名 受託人簽署, 而其一須為獨立受託人; 倘受託人為 公司受託人, 則由公司受託人的兩名董事代表該
    公司簽署, 作為核准的憑證。

  2. 會計帳目應附上一項聲明, 說明該會計帳目是否按 照會計師公會的會計指引編製, 任何重大偏離指引
    的詳情應列載於會計帳目的附註。


附件B

年度帳目及內部監控報告的審計
範圍

年度帳目的審計

  1. 核數師必須表達以下意見 :

    1. 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及公平地反映計劃在該 年度內的財務往來及在該年度最後一日有
      關其資產與負債的處置情況。

    2. 財務報表是否符合強積金法例有關會計及
      資料披露的規定。

    3. 有關計劃的所有資產、 負債及財務往來的
      帳冊及紀錄有否備妥善存。

    4. 計劃資產在該財政年度終結時是否受押記、 質押、 留置權、 按揭或其他產權負擔所
      規限。

    5. 計劃是否已符合強積金條例所界定有關受
      禁制投資活動的規定。

  2. 如有以下情形發生, 核數師亦應在其審計報告中
    加上保留聲明 :

    1. 他不能取用有關計劃的帳冊及紀錄(不論 是否由受託人或其他方面負責保管)。

    2. 他並無獲得作為審計之用的必要資料及
      解釋。

內部監控報告的審計

  1. 核數師必須表達以下意見 :

    1. 該報告是否公平地闡述在所有重要範疇上
      設有的內部監控措施及程序。

    2. 報告所述的內部監控措施及程序是否妥善 設計而足以令計劃成員安心相信倘若所述 的政策及程序能夠妥善執行, 便可達到具
      體的監控目的。

    3. 報告所述的政策及程序是否正有效地運作, 足以令計劃成員安心相信有關的監控目的
      已經達到。

    4. 在其覆核內部監控措施及程序的過程中, 他 有否察覺有任何監控不善, 並可能會嚴重影 響由受託人託管的強積金計劃之財政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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