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核數師及計劃管理人
之間的溝通



目的

本文件旨在闡述有關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核數師及其 他計劃管理人之間的溝通建議, 以作為強積金計劃的監
管措施(第2段)。

建議

2. 我們建議就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核數師及計劃管理人
之間的溝通訂立下列規定 :

  1. 有關人士, 包括強積金受託人或計劃的核數師及
    受託人為計劃的執行及管理事宜委任的其他管
    理人, 將有責任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在他們 執行日常職務中注意到的若干事項, 而他們認為
    此等事項 :

    1. 嚴重影響受託人或計劃的財政狀況; 或

    2. 重大威脅成員的資產的安全。

    有關人士有責任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的特 定事項載於附件A

  2. 有關人士並無責任找尋應向管理局報告的事項, 但倘若他們在執行日常職務或責任時察覺這些
    問題, 則必須向管理局報告。

  3. 有關人士必須獲准與受託人商討這些事項, 以 給予他們解釋的機會, 以及在有需要時於一段 合理的時間內將問題矯正。 唯一的例外, 就是
    當他們認為有關事項應直接向強積金計劃管理
    局報告, 以保障成員的利益(例如當有受託人直 接進行欺詐的情況)。 此外, 有關人士亦須將受 託人未有矯正的嚴重問題知會管理局。

  4. 關於有關人士因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這些 事情而違反保密守則者, 強積金法例將給予他們
    免受控告的保障。

論據

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的責任

3. 我們認為參與執行及管理強積金計劃的核數師及強積 金計劃管理人極有可能在履行職責時獲得有關強積金計 劃的第一手資料。 因此, 警報制度的規定會使強積金計 劃管理局及時注意到關乎其職能的重要事項, 藉此改善 整個監管制度。 例如, 核數師會在得悉受託人的帳目出 現問題後, 立刻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 而不須留待可 能在多個月後才發出的正式核數報告, 方才得到這些資
料。

4. 此類規定在香港有很多先例, 如銀行業條例、 證券條
例、 保險公司條例。 其他國家(如英國及澳洲)均設有
此類規定。 現將部分先例簡述於附件B

誰有責任作出報告

5. 我們建議核數師, 包括強積金計劃及計劃受託人的核
數師, 均有責任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有關事項。 核
數師獨立審計的角色使他們可察覺不遵守強積金法例的
事項。

6. 除核數師外, 其他計劃管理人(如託管人), 由於日常參 與強積金計劃的交易及活動, 將有利於察覺不遵守強積 金法例的事項。 其中一個例子, 就是一名獨立託管人獲 委派代管一個強積金計劃的投資, 以及記錄與這些投資 有關的交易。 這名託管人可在日常運作監察投資經理 是否有違反任何投資限制或進行被禁制的投資活動。

甚麼事情需要報告

7. 我們建議有關人士均有責任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 有關嚴重不遵守規定的事項(詳情載於附件A)。 此等事 項有可能會影響計劃成員的利益, 因此必須從速處理。

有關人士的責任不會被擴大

8. 我們建議有關人士只須報告在他們日常執行職務及責
任中注意到的事項, 而無須找尋可以報告的事情。 這是
確保不會對有關人士作出不合理的要求, 並且避免增加 這些人士的額外開支, 因為這些開支最終會透過提高收 費來向強積金計劃成員收取, 以作彌補。

有關人士與受託人商討及嘗試解決問題

9. 有關人士必須獲准與受託人商討這些問題。 此舉可 讓受託人作出解釋, 以及在有需要時在一段合理的時間 內矯正這些問題。

10. 這項規定具備下列優點 :

  1. 受託人可能不經意地違反強積金計劃的規定。
    如向受託人指出有關情況, 而他又予以矯正的話, 則強積金計劃成員的利益可獲充分保障, 而無須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介入。

  2. 只有在受託人不矯正嚴重問題時有關人士才會知
    會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此舉可讓強積金計劃管
    理局集中資源去處理真正違規的事件。

11. 關於有關人士與受託人商討的權利的唯一例外, 就是 當他們覺得為計劃成員的利益著想, 應直接向強積金計劃 管理局報告。 受託人直接進行欺詐就是其中一例。

給予有關人士關於違反保密職責的法律保護

12. 這項建議旨在防止有關人士因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報告而遭受託人控告的危險。 其他法例(如銀行業條例
及證券條例)亦給予類似的保障。


財經事務科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附件A

核數師及其他計劃管理人有責任
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的事項

核數師的責任

核數師有責任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下列事項 :

  1. 任何令核數師對他關於受託人或計劃的審計報告 有所保留的事情。 有關「會計及報告規定」的
    資料文件列出核數師報告的建議內容。

  2. 當他們發覺有人從計劃的資產支取或轉移款項, 而這些款項並不是支付予計劃成員, 或其他挪用
    資產或欺詐事件。

  3. 當他們發覺計劃的資產與僱主、 受託人或第三者 的資產混在一起; 唯一的例外, 就是託管人代表數 個計劃或實體持有匯集的資產, 而計劃的資產, 是
    分開核算的。

  4. 當他們發現公司的受託人並無根據強積金法例的
    規定保持足夠的資金。

  5. 當他們發覺計劃參予了強積金法例所載的受禁制
    投資活動。

  6. 當他們發覺有人從註冊計劃中支付或轉移款項予 並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成員, 或不符合強積金法例所
    載有關提早提取權益的準則的成員;

  7. 當他們獲悉受託人並沒有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
    告拖欠供款事件。

其他計劃管理人的責任

這些人士有責任報告上文(b)至(g)段所述的事項。 當他 們認為計劃受託人沒有妥善備存或安排妥善備存帳冊及
紀錄時, 亦須要向管理局報告。


附件B

警報先例

香港

1. 銀行業條例

核數師如向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報告任何與 銀行業條例中與金管局功能有關的事項, 則
享有就其違反責任的法律保護。
金管局可以通知核數師有關核數師職責的事
項。

2. 證券條例

核數師如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 監會)報告任何與證券條例中與證監會功能 有關的事項, 則享有就其違反責任的法律保
護。
根據證券條例, 核數師如在核數時發現下列
事情, 則有責任向證監會報告 :
核數師認為嚴重影響證券交易商的財
政狀況的任何事情。
交易商違反下列規定的證據 :
有關其資本的規定。
妥善備存紀錄的責任。
確保證券獲安全的保管, 或盡快以
正確的名稱登記的責任。
把代表客戶收取的款項存入另外一
個銀行戶口內的責任。
核數師如在年度帳目的審計報告中加上保留聲明,
則亦須通知證監會。

3. 保險公司條例

核數師及其他顧問, 如精算師和律師, 如向保險業 監督報告任何與保險公司條例中與保險業監督功 能有關的事項, 則享有就其違反責任的法律保護。
核數師及其他顧問在執行關於承保人的職務時如 發現下列事情, 則須向保險業監督報告 :
核數師認為會嚴重影響承保人財政狀況的任
何事情。
承保人違反下列規定的證據 :
有關其資本及資本充裕程度的規定。
任何由保險業監督訂立作為授權承保 人經營保險業所須條件的規定。
保險公司條例內的規定。
將長期保險業務中的資產及負債分開
的規定。
保險業監督所訂立有關禁止承保人經
營某類保險業務或進行某種投資的規
定。
保險業監督所訂立有關要求承保人把 在香港的資產保持在與其在香港的負
債相應的水平的規定。
保險業監督就保費收入的大小加諸的
限制。
保險業監督要求承保人的精算師調查
承保
人的財政狀況。
保險業監督要求加快提供在正常情況
下提供的資料或任何額外資料或文件。
保險業監督在特殊情況下, 為保險受
保人而作出的任何附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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