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計劃清盤



目的

本文件旨在闡述有關強積金計劃清盤的各項建議 :

  1. 強積金計劃清盤的情況(見下文第2至第5段);

  2. 強積金計劃清盤之後, 累算權益的處理方法(見
    下文第6至第7段); 以及

  3. 強積金計劃清盤的開支(見下文第8段)。

建議

強積金計劃清盤的情況

2. 在強積金制度下可容許兩類清盤 :

  1. 自願清盤; 以及

  2. 強迫清盤。

自願清盤

3. 自願清盤只適用於僱主營辦計劃, 例如營辦僱主因結 束業務、 收購或與其他公司合併而不再存在, 或僱主欲 將僱主營辦計劃清盤, 以便參加集成信託計劃。

4. 在以上兩種情況下, 僱主必須主動將計劃清盤, 而同時
受託人必須獲取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同意始能將計劃清
盤。 我們不會容許受託人主動將僱主營辦計劃或集成
信託計劃作出自願清盤。

強迫清盤

5. 如果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相信計劃清盤切合所有計劃成 員的利益, 則管理局可向法庭申請計劃清盤令。 在發出 清盤令之前, 法庭將會考慮以下因素:

  1. 在現行受託人被免任或撤銷核准之後, 強積金 計劃管理局未能為計劃找到任何替任受託人;

  2. 信託計劃未能履行其責任(例如因為投資經理 的欺詐行為而引致資產不能償還累算權益);
    以及

  3. 將計劃清盤是公平及恰當的做法。

計劃清盤後累算權益的處理方法

6. 根據法例條文, 由強制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必須保 存在強積金制度之內, 而不可以分配給各計劃成員使用。
處理清盤後的累算權益之機制如下 :

  1. 在計劃清盤後, 如果計劃成員繼續受僱於同一僱
    主, 他們的累算權益將會轉移到僱主的新強積金
    計劃內, 而非轉移至個別計劃成員的其他計劃內;

  2. 個人帳戶持有人(如轉職後仍保留不動帳戶於原 有的集成信託計劃內的成員)可將其帳戶轉移至 其所選擇的任何一個集成信託計劃內; 以及

  3. 轉移程序將依循一般的帳戶調動機制。

7. 由非強制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 將會依據強積金計 劃的規則及信託契約內的有關條文處理。

強積金計劃清盤的開支

8. 我們建議與自願清盤有關的所有開支將由營辦僱主負
責。 至於強迫清盤的開支, 將由法庭決定由計劃受託人 /有關的計劃管理人或強積金計劃管理局負責, 而負責清 盤開支的一方必須動用本身的資源去支付有關費用, 而 非使用有關計劃成員的累算權益。

論據

強積金計劃清盤的情況

自願清盤

9. 清盤是一個有秩序地清算及分派資產的步驟, 最終目
的是結束信託安排的存在。 我們預期在自願清盤時, 計
劃本身仍如常運作, 但卻不可能繼續運作下去, 同時計劃
清盤沒有損害計劃成員的利益。

10. 自願清盤只可在僱主營辦計劃之下進行, 因為計劃本
身並非完全獨立存在, 而是附託於營辦僱主。 當營辦僱
主因結束業務、 收購或合併而不再存在時, 僱主營辦計
劃便不可能繼續運作下去。

11. 但是我們不建議容許受託人主動將強積金計劃自願
清盤, 因為受託人須履行有關強積金計劃的受信責任。
這個原則適用於集成信託計劃及僱主營辦計劃。

12. 如果受託人不想繼續管理信託計劃(例如因為商業上 的決定), 受託人在找到替任受託人之前, 並不可以停止 管理現計劃。 計劃是一個獨立於受託人的個體, 應該不 受受託人的轉變而繼續運作。 尋找替任受託人及相關 的事宜將會在有關「受託人的替任」的立法局資料文件
中作更詳細的討論。

13. 在計劃進行自願清盤前, 受託人必須獲得強積金計劃 管理局的同意, 以便管理局確保清盤的安排可順利進行, 而且不會損害計劃成員的利益。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在 給予同意之前, 將會考慮下列因素 :

  1. 如果僱主停止對僱員履行有關強積金的責任(例
    如結束營業),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必須確定僱主已
    有妥善的清盤安排, 並將計劃成員的累算權益轉
    移至他們在其他計劃的帳戶; 以及

  2. 如果僱主繼續對僱員履行有關強積金的責任(例
    如在合併及收購的情況),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必
    須確保僱主已有妥善的過渡安排去維持計劃運
    作、 收取供款、 讓僱員提取累算權益, 以及就
    轉移計劃資產到另一個新計劃作出最終安排。

強迫清盤

14. 如果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有理由相信以下的情況發生, 管理局將會主動強迫有關的強積金計劃清盤。

  1. 計劃因為缺乏行政管理而不能運作;

  2. 計劃運作不當; 或

  3. 計劃清盤對各計劃成員有利。

15. 如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在免任或撤銷受託人的核准資
格後, 而又未能找到替任受託人, 便須將計劃清盤。 我
們預期在這種情況下, 計劃本身亦已有很嚴重的運作問
題, 如果不將計劃清盤的話, 計劃成員的利益或會嚴重受
損。

計劃清盤後累算權益的處理方法

16. 累算權益將會繼續受強積金條例監管。 在一般公司 清盤個案中, 公司資產將會分配給所有債權人, 相反, 在 強積金計劃清盤之後, 由於有保存權益的原則, 故由強制 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將不會分發給各計劃成員使用。
計劃清盤所引致累算權益的轉移將會依從一般的權益 調動原則辦理。 換句話說:

  1. 如果計劃成員在計劃清盤後繼續受僱於同一僱
    主(例如因為公司合併), 他的累算權益將轉移至
    僱主所選擇的新計劃中。 為利便行政工作, 所
    有僱員必須參加現任僱主所選定的計劃, 以處理
    來自現有工作的供款, 這是強積金制度的基本原
    則;

  2. 如果計劃成員在計劃清盤後轉職或終止受僱, 他
    可將累算權益轉移至新僱主的計劃中或其他集
    成信託計劃中的個人帳戶;

  3. 如果計劃成員已有一個個人帳戶(例如一個保存
    計劃成員在先前工作所得的累算權益之不動帳
    戶), 他便可選擇將該帳戶轉移至他所選取的任何
    一個集成信託計劃內; 以及

  4. 該成員如果根據法例條文達到提取累算權益的
    資格, 便可提取其累算權益。

17. 由於非強制供款一般會獲豁免受保存、 可調動性及
歸屬的條文管限, 僱主及計劃成員可以在強積金計劃的
規則及信託契約上就不同的情況訂立不同的安排。 在
計劃清盤時, 累算權益將根據這些安排處理。

強積金計劃清盤的開支

18. 由於僱主是自願成立僱主營辦計劃及自行決定將該 計劃清盤, 該僱主很自然須要負擔自願清盤的開支。 至
於強迫清盤, 法庭將會決定由誰人負擔清盤開支及須繳 付的的金額。 為了保障計劃成員的累算權益, 由法庭下 令須繳付清盤開支的一方, 不得使用有關成員的強積金
累算權益去支付有關費用。


財經事務科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Last Updated on {{PUBLISH AUTO[[DATE("d mmm,yy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