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匯報有關計劃運作
尚待解決的問題(第II部分)



目的

強積金辦事處曾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匯報有關計劃 運作尚待解決的問題(第I部分)。 現本文件概述自一九九 七年二月十二日以後,議員在小組委員會會議上曾提出 其他有關計劃運作尚待解決的問題,以及政府所作的回 應及採取的跟進行動,以供議員參閱。

曾提出的問題

拖欠供款 (12.2.1997)*

議員的意見

2. 立法局議員憂慮有關的強積金計劃或計劃成員需要承 擔檢控拖欠供款僱主的費用。 他們認為計劃成員應毋 須對該等費用負責。

政府的回應及相應行動

3. 據強積金條例所載,拖欠的供款(「欠款」)會構成拖 欠強積金管理局並須支付予管理局的債項。 強積金管 理局可採取法律行動,追討此等欠款。 追討所得的欠 款須經受託人歸還予有關的計劃成員。

4. 我們贊同議員的意見,認為檢控拖欠供款的僱主的一 切開支,不應由有關計劃或計劃成員承擔。 除非法庭 下令拖欠供款的一方須承擔部分費用,否則一切費用將 會由強積金管理局支付。 據法律意見表示,這些費用 一般包括下列主要開支 :

  1. 存案費用 : 包括就個案將有關文件送交法庭
    存案的各項費用;

  2. 法律事務費 : 包括委聘律師進行預備及訴訟
    工作的費用;

  3. 執行費用 : 執行判決令的費用,例如徵用執
    達主任的費用; 以及

  4. 堂費 : 倘若一宗個案被法庭判為敗訴,強積 金管理局可能需要支付被告(即拖欠供款的僱 主)的法律事務費,而款額則由法庭決定。

5. 上文(a)及(c)項是標準費用,均在合理的水平,並且在 有關法例內訂明。 假設管理局處理一宗簡單的追討欠 款個案,我們預計所涉及的費用會在2,000元(地方法院) 及2,800元(高等法院)的範圍內。 有關費用將會由強積金 管理局承擔。

6. 倘若委聘的律師來自強積金管理局,則上文(b)項費用 會歸入管理局的員工開支。 但倘若委聘的是政府律師, 則(b)項費用可能會由律政署負擔。

7. 我們預計上文(d)項內的可能需付的堂費不會很高。 強 積金管理局只會在拖欠個案有表面證據成立時,才會提 交法庭審理。 因此,我們預期訴訟程序不會太複雜。 有關費用會由強積金管理局承擔。

會計及報告規定 (10.3.1997)

議員的意見

8. 議員提出了下列意見 :

  1. 提交年度帳目的期限 : 政府建議受託人須於 計劃的財政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向強積金 管理局提交經審計的強積金計劃帳目。 議 員憂慮強積金管理局未必能及時收到計劃的 最新財務資料,故要求政府縮短提交年度帳
    目的期限。

  2. 比較數字 : 政府建議應就強積金計劃帳目所 載列的每筆款額,列出前一年的相關數字以
    作比較。 議員則建議強積金帳目應提供過
    去3至5年的數字以作比較,方便計劃成員對
    計劃業績作出更準確的評估。

政府的回應及相應行動

提交年度帳目的期限

9. 我們已就議員的憂慮及建議,諮詢會計業及退休基金 行業的意見。 基於下列原因,我們認為在6個月內提交 經審計帳目是合適的期限 :

  1. 職業退休計劃的現行做法 : 目前,職業退休計 劃帳目須於計劃的財政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 呈交予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 我們建議 強積金計劃帳目須於6個月內提交,這與現有 職業退休計劃的做法一致。 我們預計強積金 集成信託計劃的成員人數會遠超於現有職業退 休計劃的成員人數,並會涉及較多小僱主。 因此,擬備強積金帳目的時間,甚至會比擬備 職業退休計劃帳目的時間更長,尤其是就下列
    範疇而言 :
    - 在年終時計算供款累積額;
    - 要求託管人及投資經理人提供有關投 資項目的價值的報告及作出確認; 以及
    - 就個別成員的累算權益帳目與整體計 劃資產帳目加以核實。

    因此縮短提交期限可能會為計劃受託人及核數 師帶來實際困難。

  2. 成本費用 : 縮短匯報及提交帳目的期限,會對受 託人及核數師的資源帶來限制。 他們有可能需 要聘請臨時職員或加班工作,以趕及在限期前提 交報告。此舉會加添額外的行政成本及審計費用, 而這些費用最終亦會轉嫁予計劃成員。

  3. 強積金制度內的其他監管及保障措施 : 縮短提交 期限,原意是加強落實資料披露的規定,讓強積 金管理局及計劃成員較依期獲得計劃的資料。但 強積金制度內亦已設有其他監管措施,可以發揮 同等效用。 這些措施包括規定受託人匯報重大事
    件、 強積金管理局作出持續監察,以及管理局與 核數師和其他計劃管理人之間保持溝通。 鑑於制 度內已設有此等保障措施,故縮短提交期限所涉及 的成本費用,遠超於縮短期限所帶來的額外效用。
比較數字

10. 對於就財務報表內每項款額列舉超過一年的相關數 字以作比較的建議,我們已諮詢會計業及退休基金行業 的意見。 我們認為就所有帳目列舉超過一年的相關數 字以作比較,未必對計劃成員有很大用處。 計劃成員 不大可能會對計劃帳目內某些項目(如有關計劃的折舊
率、 涉及的間接成本)感興趣。 披露這些數字亦耗費高 昂,而且不符合國際慣例。

11. 我們反為建議要求受託人就下列主要的財務指標提
供一份三年摘要 :

    - 淨投資收益; 以及
    - 投資資產。

倘若計劃為成員提供投資選擇,則應分別披露每項投資
基金的有關資料。

12. 我們認為計劃成員會對這些主要的財務指標較感興 趣,因為此等指標有助成員評估計劃的業績。

不可拒收的規定 (2.4.1997)

議員的意見

13. 議員要求政府解釋何謂 :

  1. 合理期限(以供受託人向申請人發出獲接受
    申請的通知); 以及

  2. 合理資料(以供受託人處理參加強積金計劃
    的申請)。

政府的回應及相應行動

合理期限

14. 我們建議附屬法例應規定受託人須於申請人完成申 請程序後30天內,完成處理有關申請,並向申請人發 出獲接受申請的通知。

15. 根據本港市場現時運作的經驗,我們預計在將來的 強積金市場,計劃管理人一般可以在更短的時間內完成 處理一宗申請。 但我們並不建議縮短期限。 加設一個 法定期限,旨在防止受託人藉拖延來逃避「不可拒收」 的規定而不直接否決申請(雖然此情況不大可能發生)。 立法之目的並不在於管制將來的強積金受託人所提供 的服務質素。 因此,所謂「合理」期限,並非指受託 人一般可以完成處理申請的時間,而是指超過了該段時 間後,有關受託人明顯在拖延及規避處理有關申請。 設定30天期限,可給受託人有周轉餘地,應付特別情況, 尤其是受託人未必能在一般所需的時間內完成處理申請。

合理資料

16. 我們認為決定受託人所要求的資料是否屬於「合理」 尺度,應取決於該等資料是否關乎受託人在處理參加強 積金計劃申請時所考慮的事項。 我們預計受託人在處 理申請時,很可能會要求下列資料 :

  1. 一般資料 : 受託人處理任何申請時一般需要 的資料,例如僱主或自僱人士名稱、 僱員姓 名及有關入息、 有關支付供款的資料(如銀
    行資料); 以及

  2. 特別資料 : 受託人就某些附有特別條款的計劃 而可能需要的資料,而不同的計劃所需的資料 各有不同。 舉例來說,倘若僱主成立一個僱 主營辦計劃,受託人便可能需要較多資料,以 便制訂特別的計劃條款及設計有關的計劃安排。

我們將會依循這個方向去制訂具體的指引。

17. 基於下列原因,我們並不建議在附屬法例中訂明何 謂合理資料:

  1. 我們沒有可能詳盡無遺地列明不同受託人為處 理不同計劃的申請而需要的資料項目,尤其是 有些計劃可能需要某些特別資料。

  2. 正如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的小組委員會會議文 件「不可拒收的規定」所分析,在將來的強積 金市場,很少會有僱主及自僱人士在找尋強積 金計劃時出現困難。因此,我們預計在現階段 無需要加設複雜而累贅的規定,以訂明哪些是 強積金受託人可向計劃成員要求的資料。

  3. 倘若申請人覺得受託人所要求的資料與處理申 請無關(雖然此情況不大可能發生),他可向強 積金管理局尋求協助。管理局將會介入處理, 並會與有關受託人作出協調,以修正有關情況。

  4. 倘若強積金管理局不能修正上文(c)項所述的情 況 (這個可能性微乎其微),強積金管理局可考 慮對違反「不可拒收」的法例規定之受託人提 出檢控。法庭將會審理有關個案,並會按該個 案的特殊情況去研究受託人索取資料的要求是
    否合理。

持續監察

18. 強積金管理局將設有一組人員,負責監察「不可拒 收」規定的執行情況和低收入人士能否獲得及負擔強積 金產品。這組人員將會檢討有關情況,以及申請人所作 的投訴和報告,以決定將來是否有需要收緊或放寬期限 及「不可拒收」的規定。


財經事務科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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