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匯報有關計劃運作
尚待解決的問題(第II部分)
強積金辦事處曾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匯報有關計劃
運作尚待解決的問題(第I部分)。 現本文件概述自一九九
七年二月十二日以後,議員在小組委員會會議上曾提出
其他有關計劃運作尚待解決的問題,以及政府所作的回
應及採取的跟進行動,以供議員參閱。
2. 立法局議員憂慮有關的強積金計劃或計劃成員需要承
擔檢控拖欠供款僱主的費用。 他們認為計劃成員應毋
須對該等費用負責。
3. 據強積金條例所載,拖欠的供款(「欠款」)會構成拖
欠強積金管理局並須支付予管理局的債項。 強積金管
理局可採取法律行動,追討此等欠款。 追討所得的欠
款須經受託人歸還予有關的計劃成員。
4. 我們贊同議員的意見,認為檢控拖欠供款的僱主的一
切開支,不應由有關計劃或計劃成員承擔。 除非法庭
下令拖欠供款的一方須承擔部分費用,否則一切費用將
會由強積金管理局支付。 據法律意見表示,這些費用
一般包括下列主要開支 :
-
存案費用 : 包括就個案將有關文件送交法庭
存案的各項費用;
-
法律事務費 : 包括委聘律師進行預備及訴訟
工作的費用;
-
執行費用 : 執行判決令的費用,例如徵用執
達主任的費用; 以及
-
堂費 : 倘若一宗個案被法庭判為敗訴,強積
金管理局可能需要支付被告(即拖欠供款的僱
主)的法律事務費,而款額則由法庭決定。
5. 上文(a)及(c)項是標準費用,均在合理的水平,並且在
有關法例內訂明。 假設管理局處理一宗簡單的追討欠
款個案,我們預計所涉及的費用會在2,000元(地方法院)
及2,800元(高等法院)的範圍內。 有關費用將會由強積金
管理局承擔。
6. 倘若委聘的律師來自強積金管理局,則上文(b)項費用
會歸入管理局的員工開支。 但倘若委聘的是政府律師,
則(b)項費用可能會由律政署負擔。
7. 我們預計上文(d)項內的可能需付的堂費不會很高。 強
積金管理局只會在拖欠個案有表面證據成立時,才會提
交法庭審理。 因此,我們預期訴訟程序不會太複雜。
有關費用會由強積金管理局承擔。
8. 議員提出了下列意見 :
-
提交年度帳目的期限 : 政府建議受託人須於
計劃的財政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向強積金
管理局提交經審計的強積金計劃帳目。 議
員憂慮強積金管理局未必能及時收到計劃的
最新財務資料,故要求政府縮短提交年度帳
目的期限。
-
比較數字 : 政府建議應就強積金計劃帳目所
載列的每筆款額,列出前一年的相關數字以
作比較。 議員則建議強積金帳目應提供過
去3至5年的數字以作比較,方便計劃成員對
計劃業績作出更準確的評估。
提交年度帳目的期限
9. 我們已就議員的憂慮及建議,諮詢會計業及退休基金
行業的意見。 基於下列原因,我們認為在6個月內提交
經審計帳目是合適的期限 :
-
職業退休計劃的現行做法 : 目前,職業退休計
劃帳目須於計劃的財政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
呈交予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 我們建議
強積金計劃帳目須於6個月內提交,這與現有
職業退休計劃的做法一致。 我們預計強積金
集成信託計劃的成員人數會遠超於現有職業退
休計劃的成員人數,並會涉及較多小僱主。
因此,擬備強積金帳目的時間,甚至會比擬備
職業退休計劃帳目的時間更長,尤其是就下列
範疇而言 :
- | 在年終時計算供款累積額;
|
-
|
要求託管人及投資經理人提供有關投
資項目的價值的報告及作出確認; 以及
|
-
|
就個別成員的累算權益帳目與整體計
劃資產帳目加以核實。 |
因此縮短提交期限可能會為計劃受託人及核數
師帶來實際困難。
-
成本費用 : 縮短匯報及提交帳目的期限,會對受
託人及核數師的資源帶來限制。 他們有可能需
要聘請臨時職員或加班工作,以趕及在限期前提
交報告。此舉會加添額外的行政成本及審計費用,
而這些費用最終亦會轉嫁予計劃成員。
-
強積金制度內的其他監管及保障措施 : 縮短提交
期限,原意是加強落實資料披露的規定,讓強積
金管理局及計劃成員較依期獲得計劃的資料。但
強積金制度內亦已設有其他監管措施,可以發揮
同等效用。 這些措施包括規定受託人匯報重大事
件、 強積金管理局作出持續監察,以及管理局與
核數師和其他計劃管理人之間保持溝通。 鑑於制
度內已設有此等保障措施,故縮短提交期限所涉及
的成本費用,遠超於縮短期限所帶來的額外效用。
比較數字
10. 對於就財務報表內每項款額列舉超過一年的相關數
字以作比較的建議,我們已諮詢會計業及退休基金行業
的意見。 我們認為就所有帳目列舉超過一年的相關數
字以作比較,未必對計劃成員有很大用處。 計劃成員
不大可能會對計劃帳目內某些項目(如有關計劃的折舊
率、 涉及的間接成本)感興趣。 披露這些數字亦耗費高
昂,而且不符合國際慣例。
11. 我們反為建議要求受託人就下列主要的財務指標提
供一份三年摘要 :
倘若計劃為成員提供投資選擇,則應分別披露每項投資
基金的有關資料。
12. 我們認為計劃成員會對這些主要的財務指標較感興
趣,因為此等指標有助成員評估計劃的業績。
13. 議員要求政府解釋何謂 :
-
合理期限(以供受託人向申請人發出獲接受
申請的通知); 以及
-
合理資料(以供受託人處理參加強積金計劃
的申請)。
合理期限
14. 我們建議附屬法例應規定受託人須於申請人完成申
請程序後30天內,完成處理有關申請,並向申請人發
出獲接受申請的通知。
15. 根據本港市場現時運作的經驗,我們預計在將來的
強積金市場,計劃管理人一般可以在更短的時間內完成
處理一宗申請。 但我們並不建議縮短期限。 加設一個
法定期限,旨在防止受託人藉拖延來逃避「不可拒收」
的規定而不直接否決申請(雖然此情況不大可能發生)。
立法之目的並不在於管制將來的強積金受託人所提供
的服務質素。 因此,所謂「合理」期限,並非指受託
人一般可以完成處理申請的時間,而是指超過了該段時
間後,有關受託人明顯在拖延及規避處理有關申請。
設定30天期限,可給受託人有周轉餘地,應付特別情況,
尤其是受託人未必能在一般所需的時間內完成處理申請。
合理資料
16. 我們認為決定受託人所要求的資料是否屬於「合理」
尺度,應取決於該等資料是否關乎受託人在處理參加強
積金計劃申請時所考慮的事項。 我們預計受託人在處
理申請時,很可能會要求下列資料 :
-
一般資料 : 受託人處理任何申請時一般需要
的資料,例如僱主或自僱人士名稱、 僱員姓
名及有關入息、 有關支付供款的資料(如銀
行資料); 以及
-
特別資料 : 受託人就某些附有特別條款的計劃
而可能需要的資料,而不同的計劃所需的資料
各有不同。 舉例來說,倘若僱主成立一個僱
主營辦計劃,受託人便可能需要較多資料,以
便制訂特別的計劃條款及設計有關的計劃安排。
我們將會依循這個方向去制訂具體的指引。
17. 基於下列原因,我們並不建議在附屬法例中訂明何
謂合理資料:
-
我們沒有可能詳盡無遺地列明不同受託人為處
理不同計劃的申請而需要的資料項目,尤其是
有些計劃可能需要某些特別資料。
-
正如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的小組委員會會議文
件「不可拒收的規定」所分析,在將來的強積
金市場,很少會有僱主及自僱人士在找尋強積
金計劃時出現困難。因此,我們預計在現階段
無需要加設複雜而累贅的規定,以訂明哪些是
強積金受託人可向計劃成員要求的資料。
-
倘若申請人覺得受託人所要求的資料與處理申
請無關(雖然此情況不大可能發生),他可向強
積金管理局尋求協助。管理局將會介入處理,
並會與有關受託人作出協調,以修正有關情況。
-
倘若強積金管理局不能修正上文(c)項所述的情
況 (這個可能性微乎其微),強積金管理局可考
慮對違反「不可拒收」的法例規定之受託人提
出檢控。法庭將會審理有關個案,並會按該個
案的特殊情況去研究受託人索取資料的要求是
否合理。
持續監察
18. 強積金管理局將設有一組人員,負責監察「不可拒
收」規定的執行情況和低收入人士能否獲得及負擔強積
金產品。這組人員將會檢討有關情況,以及申請人所作
的投訴和報告,以決定將來是否有需要收緊或放寬期限
及「不可拒收」的規定。
財經事務科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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